乡镇上的住宅楼能不能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无抵押贷款

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农户可以到当地的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做详细了解。
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农户可以到当地的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做详细了解。
如今农民的生存本钱较高,很多农民由于一时急于用钱,都需求去银行贷款,已处理十万火急。但是小编发现,很多农民朋友对贷款的程序和品种都不是很理解,针对这种状况,小编搜集了农民贷款的途径和方式,给大家引见一下。一:乡村房屋抵押贷款过去乡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无法当做抵押,向银行借贷的。但是随着国度政策的进一步变革,关于乡村宅基地的新政策曾经在局部试点地域推行开来,在试点地域,乡村的房屋和城市的房屋一样,都能够用作抵押贷款,通常乡村房屋的抵押期限为一年,抵押率是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二:抵押土地运营权,停止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能够将土地运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悉,要办理这项抵押贷款所需求的手续并不多,农户只需准备身份证、土地承包证书、以及相关的注销证书、承诺书,并填写贷款申请书,将这些材料准备齐全,提交给银行,就能够办理银行贷款。三:抵押林权,停止贷款抵押林权停止贷款,这个从字面意义上就很好了解,就是农户必需出示《林权证》,并将这个证书用于抵押,村民只需出示身份证和乡镇政府审核过的申请书,并签署相关的贷款协议,在林业规划局现场勘查评测经过之后,村民就能够经过林权证取得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四:向农业银行或信誉社申请小额贷款村民向农业银行或者乡村信誉社申请的贷款,数额都比拟小,通常都在5万到10万的范围内,关于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贷款,所要准备的材料和证件,不同的地域,规则也有区别,详细要准备哪些资料,农户能够到当地的信誉社和农业银行做细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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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  网友提问: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吗?
  律师回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不得抵押。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而且,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七)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以设立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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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舞钢住房抵押贷款变成现实
发布时间: 15:48:38来源:河南日报
舞钢市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启动仪式现场
&安居乐业&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农民想尽办法攒些钱,首先就是盖房子。对绝大多数中国农民来说,房子才是他们最大的财富。然而,农民的钱只要变成了房子,就只能住,几乎没有再变成钱的机会。农民有句话:&房子不盖不行,只要盖了,钱贴上就揭不下来了。&因此,农民的房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如何把农民的房子变成资本,舞钢市执著探索,冲破了重重障碍。5月30日,舞钢市10位农民完成了把房子变成资本的历史转折。这其中到底经历了什么?
梦想之光照进现实
在舞钢市,与石金遂一样拿到贷款的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还有9人,他们共拿到贷款331万元。像这样农民抵押自家宅基地上房屋贷款的,在全国应该是首例。
5月30日上午,在舞钢市尹集镇张庄中心社区信用社门前,石金遂、石国豪、郭香民等10位社区居民从该市信用社领导手中领到了金额为10万至200万元的贷款银行卡。这是继4月6日舞钢市为21户农民发放了房产证之后,在新型农村社区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
简短的住房抵押贷款仪式后,社区居民石金遂高兴地告诉记者:&这下可好了,俺的家庭宾馆马上可以开始装修了。争取一个月内开业,早一天开业就能早一天挣钱。俺一定好好干,争取早点儿还了贷款,这样才对得起党和政府。&
今年70岁的石金遂一家有五口人,老父亲90多岁,长年有病。孙子才两岁多,儿媳妇在家看孩子,啥活儿也干不了,一家人全靠儿子石松华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钱。由于家底薄,老石一家人搬到社区后,只把一楼客厅和卧室铺了地板砖,二楼闲置。看着社区里别人家开的家庭宾馆生意红火,石金遂心里早就盘算开了:开家庭宾馆不需要啥技术,投资也不大,何况儿媳在家看孩子正好可以&兼职&收拾卫生。由于张庄社区邻近该市二郎山景区,客源充足,一到双休日家家都住满。&五一节就三天,俺社区李云的农家宾馆就挣了3000多元。&
想法是不错,可是一算,开家庭宾馆需要装修二楼,购置寝具、空调等用品,没有十来万开不了门。想贷款,可一打听,银行要么要求抵押,要么要求担保。因为没本钱,石金遂的&致富计划&始终无法实施,&看着来来往往的游人,全家人眼睁睁地有钱挣不成。&
无论是期盼脱贫致富的创业者,还是小有成就想继续扩大规模者,他们都有一个梦想:拿到贷款,尽快投入生产,把致富的事业做大做强。
该市信用社副主任张国军介绍,当天上午,石金遂等10户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共拿到贷款331万元。像这样农民抵押自家宅基地上房屋贷款的,在全国应该是首例。
B 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之力
舞钢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白建波为石金遂发放贷款
舞钢市的新型农村社区民居具备了土地、规划、建筑等一系列手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一应俱全,农村居民的房屋办理房产证也水到渠成。
张庄中心社区的10位居民为什么能先于全国农民用房产做抵押拿到贷款?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说说新型城镇化。没有新型城镇化的引领,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来的房屋要想换来贷款,几乎无异于空中楼阁,异想天开。
一座房子要想抵押贷款,首先得有房产证。
&一座房子要想办房产证,必须具备土地、规划、建筑等相关手续。原来的城建局只管城市建设,后来才改为城乡建设局。也就是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原来只管城区,而乡镇农村根本不属其管辖范围。因此,在农村建房,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根本不可能具备这些手续,房产证的事也就无从谈起。&舞钢市房管局局长雷宏伟说。
新型城镇化解决了这个问题。
&新型城镇化,新在哪里?新就新在是城乡一起发展的城镇化。&省委书记卢展工这样定义新型城镇化。
在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下,舞钢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人口分布、文化特色、历史底蕴、资源优势等条件,将全市190个村834个自然村1421个村民组整合规划为1个中心城区、4个中心镇区、17个中心社区,确定了&一个中心城、四个中心镇、十七个中心社区&的城&镇&社区发展格局,其中,18个村进入中心城区,72个村进入中心镇区,100个村进入中心社区。张庄中心社区是该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第一个建成并入住的社区。
在新型城镇化社建设中,舞钢市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群众自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从一开始就以建设城市居民区的理念来建设农村中心社区,引入规划理念,确保&50年不过时,100年不后悔。不在没有规划的地方建设房子,不建设没有设计的房子。&从程序上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办理房产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之力,让舞钢市的新型农村社区民居具备了土地、规划、建筑等一系列手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一应俱全,农村居民的房屋办理房产证也水到渠成。&雷宏伟说。
在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下,随着新型农村社区规模的扩大,虽然农民房屋仍不能像城市的商品房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随着社区规模的扩大和入住人员的增多,房屋可以在本社区流通,并因此具有了升值空间。加上房管部门为新型农村社区发放房产证,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房屋才有了抵押贷款的可能。
石天松手拿存有15万元贷款的银行卡说,他可以将农用三轮车换成6轮卡车了,还可以开办农家宾馆
C 打通抵押贷款的&最后一米&
舞钢市信用联社专门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开发了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兴万家农村社区居民特色贷款。这也是目前全省金融系统首家以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有这样一个笑话:一个人问放羊娃,放羊干啥?挣钱。挣钱干啥?盖房子。盖房子干啥?娶媳妇。娶媳妇干啥?生孩子。生孩子干啥?放羊&&这个令人沉重的笑话其实也告诉了我们,房子是农民的根本,农民挣钱后,首先考虑的是盖房子。在农村,因盖房子而一夜回到&解放前&者比比皆是。对大多数农民来说,房子才是他们最大的财富。然而,农民的钱只要变成了房子,就只能住,几乎没有再变成钱的机会。而往往是盖的房子仅能住上一代,下一代便又开始为盖房子努力。这成了农民始终跳不出的怪圈。
农民要脱贫,要致富,除了勤劳,在经济社会中,还有一样不能没有,那就是资本。而农民的绝大部分资本则&贴&在房子上。如何把农民的房子变成资本,让二至三代人不再为盖房操劳,舞钢市进行了执著的探索。
农民的房屋有了房产证,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农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我们为农民的房屋办理房产证目前并不仅仅在此,而在于把农民的房子变成了活钱。&该市市委书记高永华说。
把农民的钱变成活钱的前提,是银行得承认农民房子可以作为抵押物,然后以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给农民。
农民经济收入的来源相对来说不稳定,还款能力因此有限。加之农民相对来说法律意识淡薄,信用意识不高,贷款风险较大。因此,之前农民贷款,只有两种情况,要么是信用贷款,要么是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因上述原因一般很难走通。担保贷款首先得找到担保人。同样原因,找不到担保人和担保代价过高的情况经常出现。对此,此次拿到15万元贷款的张庄社区居民石天松深有体会:&2011年,我想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按要求得找两个有正式工作的担保人,亲戚朋友有工作的几乎没有,一般关系人家也不给担保,我跑了将近两个月也没找够人。最后还是在镇政府的帮助下,请两位镇政府干部担保才办出来的。&
&银行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往往设置了较高的担保条件。因此,农民贷款难的本质是担保难,只要解决了担保难的问题,农民贷款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张国军说。
为了帮助农民获得银行的信任,把房子作为抵押物再从银行贷到款,该市组织有关部门反复与该市信用社沟通、协商。为显示诚意,并切实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该市政府主动提出对新型农村社区贷款用于创业的给予70%贴息,并拿出贷款总额的10%作为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一旦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由风险补偿金先行还款。在舞钢市把情况上报到省农村信用联社并得到批复后,省农村信用联社最终决定在舞钢设立农村新型社区房屋抵押贷款试点。
为更好地服务于农民,该市信用联社专门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开发了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兴万家农村社区居民特色贷款。这也是目前全省金融系统首家以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该贷款具体支持的范围和对象是,已经搬入或者即将搬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提是愿意以新型农村社区住房作为抵押物,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时,信用联社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60%。
为降低农民贷款的负担,该市信用联社把贷款利息在同期利率的基础上又下调4个百分点,加上舞钢市财政拿出专门资金补贴的70%利息,农户只用承担30%的利息。
&以贷款10万元为例。目前,年贷款利率为15%左右,信用联社下调4个百分点,就变成11%,10万元一年利息是1.1万元,政府补贴70%后,农民只需要承担3000多元,远远低于其他任何一种贷款。&舞钢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白建波说。
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该市终于完成了盘活农民房屋资产的历史壮举。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作用,从现在开始,农民贷款不再难,房子变成了农民致富的本钱。
农民拿到房产证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贫困地区发展研究院院长厉以宁教授认为,房产证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撬杠&之一。
厉以宁教授认为,给农民住房发产权证至少有三大好处:第一,农民的房产权得到确认后,将对农民以后处理这个产权,包括今后一旦政策允许出让、抵押等,都是一个主要依据;第二,农民有了产权证后,房屋就会增值;第三,有利于解决很多农民家里空置的宅基地。
商都网特约网评员熊传东认为,别小看一个小本本,对农民来说,可是他们行使责权利的唯一依据,如兄弟姐妹分家分财产,或其他用途,都免不了要&有证可依&。房屋产权证可解决诸多农村矛盾和纠纷,如家庭财产纠纷、邻里房产纠纷,房屋与土地使用纠纷、建房搭屋面积问题等。这个小本本确实能解决农民生活中的很多实际问题。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认为,农民手里最值钱的财产就是住房,如果允许以住房抵押贷款,将大大缓解农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难题。农民住房登记办证是一种创新,将盘活农村最庞大的房产资本。
需进行必要的修订
一些基层人士认为,农村农民住宅房屋一旦颁发了房产证件,违规拆迁及侵占农民利益的情况肯定会有所收敛,并且农民为得到住宅房产证,也会更加依规盖房,相应的违建违盖现象自然也会减少。
但给农民发放房产证,国土资源部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副主任李国祥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省份给农民颁发房产证,但不希望农民自己建房子,有的乡镇找开发商建设房屋,然后逼着农民买房。&他说:&目前的房产证是基于集体所有制下的个人资产,虽然可供抵押、继承,但还不具备真正的流通自由,或者说买卖的市场价值,这就限制了它的价值体现。&
据了解,目前农村产权证的&含金量&还十分有限。之所以农村房屋产权证的&含金量&低,就低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条件下,农民的产权房流转受限仍然很多。我国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能抵押的只能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济南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吉泉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内流转,因此担保后如果发生后续执行,会面临着相关财产难以利用的问题。要想解决农屋不能担保的问题,还需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必要的修订。但要《土地法》、《担保法》、《物权法》三法同修,难度会比较大。
陕西高陵县农民领到房屋所有权证
日,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湾子乡大夫雷村五组的32户村民领到了陕西省第一批农村产权证,一套3本,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另外,村集体还领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高陵县由此开创了陕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先河。
据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张文祥介绍,产权证上的数字都是经实测后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确权具有永久性,比如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等。高陵县进行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还权赋能&,就是把属于农民的物权、用益权等还给农民。
安徽铜陵市
农民有了房产证
&死资产&变&活资本&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很多农民朋友希望自家的房子能和城里的商品房一样,可以办个红本本,到银行办抵押贷款。5月7日,在安徽省铜陵市,已经有首批56户农民领到了&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房屋在铜陵从此有了&合法身份&。另外,安徽铜陵近期一共为10万户农村居民发放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民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农民财产实现保护。另外在农业生产方面,他们也可以用这些证件做贷款抵押,把死资产变成活资本,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创业积极性。
市公交总公司启动大雾天气安全行车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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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在老上修建了一幢三层楼房。最近,我想扩大养殖规模,找信用社贷款时,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楼房抵押,可信用社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当然也不能用作抵押。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读者:范仁堂  范仁堂读者:  抵押,是指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不得抵押。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而且,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潘家永 叶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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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4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经营机构。第三条  贷款担保,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四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六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章  贷款担保方式第七条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一)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二)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农村信用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可以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十条  抵(质)押率是指贷款本息总额与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或面值,或市值)的比率。 第三章  贷款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十一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或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五)无重大经济纠纷。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法人提供对外担保的,无论被担保人是否为担保人股东或其他重要关系人,只要担保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满足农村信用社相关条件,农村信用社均可接受。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和组织提供保证担保的为低风险担保: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第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第十六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即借款人向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即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农村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农村信用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农村信用社接受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保证保险担保的,应当逐级报至省联社审查。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五)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六)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不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农村信用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贷款抵押担保的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二)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该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贷款);(三)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但仅限于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以其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其余购房款贷款,且从贷款之日起至办妥现房产权抵押给农村信用社时止,原则上应当由该预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六)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林权);(八)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第二十二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以上部份财产基本属于业主共有,故不列其中)。上述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一)以住宅(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认可评估价值的70%;若为交易一年以内的一手房,其抵押率一般不超过房屋交易发票原值的70%。(二)以商铺、商业用房屋(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60%。   (三)以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60%;属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国有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抵押的文书),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50%。(四)以写字楼、宾馆、饭店(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50%。(五)以生产厂房、仓库用房及其他建筑物(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40%。   (六)以船舶等交通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评估价值的60%;以通用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40%;专用机器设备一般不予接受抵押,如果接受,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20%。    (七)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八)以林权设定抵押的,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5%;用材林及竹林的成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60%。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及情形的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担保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除外)。(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十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的财产;(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第五章  贷款质押担保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二)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三)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四)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一)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二)所有权没有争议;(三)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银行黄金交割仓库内。白银、铂等其他金属品种质押参照黄金质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能够以移交经认可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农村信用社为受益人的收据的形式特定化的存货质押。存货原则上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三)存款单;(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五)提单;(六)股份、股票;(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九)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十)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十一)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十二)前述未列明的应收帐款;(十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以下列动产或权利质押为低风险担保:(一)本、外币存款质押;(二)交存保证金;(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国家债券(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质押;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质押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金钱、存款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价值波动较大、不易监测、不易保管、不易变现或不易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应当从严掌握。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原则上:(一)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二)黄金的质押率不得高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的80%,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根据借款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三)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款行确认数额的90%;(四)外汇存单、外汇现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可兑换的币种)的质押率不得超过折算金额的90%;(五)国库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六)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七)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应从严掌握;(九)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其中:以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且所质押汇票到期日早于新办理汇票到期日的,质押率最高可按100%掌握。(十)其他银行(含外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十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AAA级企业签发或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十二)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70%;(十三)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以车流量和通行费为主要依据的评估价值的65%;(十四)电费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以销售电量和销售电价确定的电费收费权价值的65%;(十五)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十六)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率应当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审定。按以上质押率计算,质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不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本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六)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七)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九)其他不宜质押的权物及情形。 第六章  抵(质)押物的登记第三十六条  抵押物的登记(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建筑物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房产管理部门;(三)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四)以矿业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五)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六)以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七)以机动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八)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九)以企业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十)以法律未明确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第三十七条  质押物的登记(一)以标准仓单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开具标准仓单的期货交易所;(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机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三)以其他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地市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和人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五)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发改委或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六)以普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人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七)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八)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中国专利局;(九)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抵(质)押率,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金融发展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按风险可控原则,作阶段性调整和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释、修订。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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