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刘婧婧什么条件可有公租房

人均2200元可申请公租房_扬州晚报
第A04版:视点
人均2200元可申请公租房
地点在杉湾花园和佳家花园,60m2左右
&&&&公租房摇号现场(资料图片)
&&&&昨日,市房管部门同时下发了《2015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细则,今年市民申请公租房的政策再度放宽,对于人均月收入的门槛,从去年的1900元以下,放宽到了2200元以下。&&&&哪些人可申请公租房?&&&&人均月入2200元以下无房家庭&&&&今年政策再度放宽&&&&根据细则,2015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22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等]。&&&&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扬州市市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证明。对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号]相关规定,认定是否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家庭人口的认定方面,根据细则,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这批公租房地点在哪儿?&&&&在杉湾花园和佳家花园&&&&60左右,房源500套&&&&根据细则,2015年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保障。房源数量为500套,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佳家花园,套型建筑面积60左右。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房源套数的按摇号顺序确定轮候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房源时实施摇号定序、抽签定房。对见义勇为、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在配租房源少于当年需保障家庭户数时,给予优先配租保障。&&&&无房家庭如何认定?&&&&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且承租的公房未达人均18&&&&申请家庭及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的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无私有住房,且承租的公房未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的,认定为无房家庭。&&&&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其一方父母名下仅有一套建筑面积110及以下或两套以上建筑面积合计100及以下房产的,视为无房户,反之则认定为有房户;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一方系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房产不作为有房户认定。&&&&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名下仅有一套建筑面积110及以下或两套以上建筑面积合计100及以下房产的,可视为无房户,反之则认定为有房户;已婚子女系非独生子女的,按申请人夫妻确定的在市区的一个子女(社区、街办证明)家庭房产的情况进行认定。&&&&租金标准怎么定?&&&&实行租补分离&&&&先按10元/交纳,再凭证明享补贴&&&&2015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保障家庭向房屋管理单位按建筑面积10元/·月交纳房租后,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5元/·月的租赁补贴。&&&&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两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可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建筑面积9.25元/·月的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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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新就业大学生自己可去申请公租房,只需符合这5项条件!
  买房难!租房贵!  对于刚刚就业的大学生来说,  这一直是横亘在他们心中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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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他们在常州更加安心地奋斗呢?  我们有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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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天起,我市将试行打开新就业大学生自行申请公租房的渠道。
  申请公租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需要同时符合5项条件
  一是申请人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含集体户),或持有我市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或《江苏省临时居住证》);
  二是申请人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含);
  三是申请人须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署用工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是申请人本人、父母、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五是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租房价格如何?
  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可以低于同地段市场价70%的价格承租政府兴建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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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哪里申请公租房?
  今天起可到晋陵中路607号1号楼512室办理申请手续,政策咨询电话。
  详情可登录“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住房保障在线服务查看。
  新闻链接
  此前,我市新就业大学生只能通过用工单位集中代办的方式申请公租房。据市住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到窗口咨询申请公租房政策的新就业大学生,在得知只能通过用工单位集中代办的方式后,仍继续办理此项业务的占比并不高。从住保中心跟踪调查结果看,原因主要有用工单位不愿代办,或是大学生更换工作单位而无法继续通过原单位申请等。好在,从今天开始你们可以自行申请公租房啦!
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是个好消息
外地来常的毕业生 肯定很开心
这个政策很好
感觉又是一个坑
有地方住了么。。呵呵
小城市租房的也没几个
上海和北京的学生开心了
是房子嫌多么
醉了 不过还是好政策
希望其他省市也可以这样
哪个小区是公租房呢
蓝鹅 还是买不起
其它在常工作人员呢?没有我份,献血别喊我,谁有公租房叫谁去献血吧。什么条件可享受廉租公租房取暖补助
&欢迎您来到问政平台!
[咨询]&&什么条件可享受廉租公租房取暖补助
我是管局买断退休的人员,能不能享受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以享受取暖补助吗?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十佳答政单位)
回复如下:我市每年开展的对无固定补贴渠道等离退休人员进行热费救助的工作,救助对象为:&除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外,没有固定的采暖费补贴来源、在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具体指以下人员:
1、原大庆市属、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已经改制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
2、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庆市属、区属&五七工&&家属工&;
3、因土地被大庆市政府征收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从以上范围可以知道,管局买断退休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另外我市由各区组织实施的供热价格补贴人群为具有大庆户籍、自由住宅、自担热费并直接向执行市政府统一供热价格调整的供热企业交纳热费的居民。
其中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几种情况
以下有几种人员不享受政府供热价格临时补助。
1、热费实行关联交易的中直企业职工;
2、其他未实行关联交易的中、省直企业职工;
3、国家、省直属部门的职工;
4、其他由企业或单位为其全额交纳热费的职工。
关于管局买断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廉租房和公租房,可向我市相关房产部门进行咨询。
如咨询人还有疑问,请拨打市供热办热费救助咨询电话4666906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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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年,公租房申请流程及租金
发表时间: 09:14:0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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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河北省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年,公租房申请流程及租金》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河北省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年,公租房申请流程及租金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当在交通便捷、生活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安排。  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搭配建设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应当标明在建规模、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十二条 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国家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还可以采用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财产限额、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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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咨询:家里3人人均月收入1640元左右,现居住在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房改房里,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公租房?
市住建委答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南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南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包括:现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张先生的家庭情况符合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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