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价 中哪个字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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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价。“带”应该改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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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带价本身没有错,看你用在哪里。例如:A.代价 B.带价A示范: 你将为你畅涪扳皇殖郝帮酮爆捆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这里的代价是指后果或者你必须承受的结果之类的。B示范:出售某游戏帐号或其它物品,自己“带价”。这里的带价指你自己提个价格再去找他或直接给出价格之类的用法。
是代价。“带”应该改成“代”
带错了,应该是代价
应该是带字是代不是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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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个错字的代价·华西都市报·四川在线
第010版:国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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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错字的代价
&&&&陈方(资深评论员)&&&&江西修水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储配”写成“储备”。这一字之差导致江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管理处无法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至今无法具备为附近居民零售液化气的资格。回乡创业的邓由生投资1600万元建成的百姓燃气有限公司,因此成了一座“死站”。(9月19日《江西日报》)&&&&批文中的一个错字,导致上千万的招商项目无法营业,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为了修正错误,百姓燃气公司历时14个月跑了30多个部门盖了100多个印章,各类审批材料多达40公斤,至今依然无法拿到《气瓶充装许可证》。这其中的“奥秘”远非一个错字所能承担。&&&&究其城建局坚持错误的原因,新闻援引该县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昌德的话说,在修水县城已有的5家液化气站本身“吃不饱”,建新气站引发了其他几家液化气站的投诉。其实说白了,城建局将错就错故意设置门槛,阻止他人进入该县液化气市场。如此,很难不让人怀疑,他们和该县已有的液化气站是不是有利益纠葛。&&&&报道中有个细节耐人寻味,邓由生本来是长期在广州从事物流业的,前两年县委县政府多次派人到广州动员他返乡创业。经过多次考察,他才决定回家乡投资。可真正开始创业了,他却被一个“错字”搞得身心疲惫。&&&&一字之错的批文不具有普遍性,但是邓由生回乡创业的遭遇却具有一定的共性。修水县城乡建设局能把一个出错的批文坚持到底,它从一个侧面呈现了某些基层公权力不受监督的肆意。一个“最”字 代价或是20万元(组图)
(原标题:一个“最”字 代价或是20万元(组图))
本报记者 王秋莉 文/摄  一个字,值多少钱?20万元!这或许听起来贵得让人咂舌,但对柯桥某培训机构来说,可能将是事实了。
  因为这家培训机构“摊上大事”了,由于其宣传广告纸上用词不当,依照新《广告法》,日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万元的罚款,成为柯桥区第一例撞上新《广告法》“枪口”的案子。
  广告中用“最”字,或被罚20万元
  这家培训机构在柯桥城区拥有两个培训点,主要以中小学生学习培训为主。记者来到位于裕民路上的其中一个培训点,见教育场地大小、设施尚可。当记者以家长身份咨询培训点师资实力时,接待人员说,“我们这里常年聘请了5名师范老师,其中两名为英语老师,其余是语文和数学老师。”
  究竟这家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上,哪些用词违反了新《广告法》?从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得知,问题出在一个“最”字上。此份告知书上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某某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广告显然违规了。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同时,记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中存档的这家培训机构宣传广告纸上看到:“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品牌辅导机构”、“最科学有效的方法解决孩子的学习问题”等宣传语。
  20万元,还是罚款下限
  用“最”等字眼,是否会误导广大家长及学生?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他们表示,这样肆无忌惮的广告用词的确该罚,但20万元,显得有些重了。
  “用这样的广告词误导家长和学生,这分明是误人子弟,不应该。”市民张女士认为,这家机构的确该处罚,而且应该重罚,发挥警示作用。
  随机采访的20位市民中,与张女士持相同观点的,占到了一半左右。他们认为这样口无遮拦的广告词,的确该罚。但同时,也有部分市民认为,20万元的处罚过重了些,毕竟对一个培训机构而言,这或许是半年甚至一年的收入了。
  裕民路上培训点的接待员告诉记者,她也听说有关处罚20万元的事,“因为广告纸上有‘最’字,被有关部门查了,所以现在培训点已停发那些广告纸了。”
  虽然不少人对“培训机构被罚20万元”表示同情,不过,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依据就是新的《广告法》——白纸黑字,而且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
  目前,20万元的处罚并非最终决定,接下来还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今年2月23日。
  带“最”字的广告,柯桥仍有踪影
  据了解,新《广告法》是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并于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一度被认为处罚力度空前,其中就包括对待“最”之类的极限使用词汇,起步价就是20万元。
  新的《广告法》实施已有5个多月时间,对于“最”字等广告词,柯桥不少商家企业还懵然不知呢。
  这些天,记者连续在柯桥城区多家商场及轻纺市场观察发现,“最”字广告在柯桥仍有“踪影”。
  在笛扬路某超市里,一家童装店内醒目地写着“全场最低价”的字样。无独有偶。在一家涂料生产企业的广告词中,发现“打造中国最大最专业的高档新型涂料生产研发基地”。当这位经营者获知新《广告法》“威力”后,立刻表示,春节过后就立马把有“最”字的广告资料更换掉。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下半年柯桥区对路牌广告进行了大规模整治,因此,目前新的路牌广告用词已规范不少,而“最”字广告重灾区,是在网店、网页等区域。前不久,柯桥一电商企业在某电商平台上的“双12”促销活动中,标有“最”字的宣传词,意外收到客户投诉,不过好在处理及时。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去年年底以来,我区已有10多家电商企业处理了类似的广告投诉案件。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呼吁,商家应学习重视新《广告法》,加强自查自纠,“广而告之”要适度,禁用“最”字。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绍兴县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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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付喇叭中喊“带价”二字的js们?????
建个小号,名字不能太简单,让他加不了你好友然后看见有js们喊带价你先加他好友譬如他收墨竹(市场价300w),你窗口他说150w,我在xx频道死亡塔这等你,你过来吧一般觉得捡大便宜的商人,会毫不犹豫的过来然后过两分钟后再M他:“人呢,怎么还没来?”他说:“我在这你呢?”完了你就装糊涂,告诉他:“我刚才告诉你错了,我在xx频道,不好意思啊,我找人带塔呢,马上出来,还有2张票,你过来交易”一般js晃悠两圈换频道就掉线了,玩死他~叫她想占小白的便宜
带价难道有错?
回复:3楼没错就是收个贤者800w都说贵卖个学者敢要280w收个墨竹还价到80w某js喇叭:“收贤者戒指设计图,带价不带不回,非洲人滚”我M:900w长时间不回…………过一会js:600w我:……
收就是低于市场价格,贤者戒指设计图卖800W的话,不是600W收那多少收。
最烦整天叫带价的 给出一个价他说他少 然后问他要多少他又说带价 带你mlgb啊
回复:7楼我区1000w谢谢,满大街没有低于950w的
我试过9000收了一贤者图…那阵刚被洗…
6楼签名真有爱黑商多了去了我跟楼主一样爱折腾黑商但是首先一点我跟楼主不一样的是我不主动开价让他开价他如果开正常价格我是不会折腾他的 你自己开价,开个便宜价格,你说,谁不想捡便宜?我150万卖你墨竹你高兴不高兴?
好玩的游戏不会腻,
难道摆1000就卖1000?买了是有风险的,你要900那你怎么不自己摆摊?
同楼主,最烦代价,卖多少你直接说嘛,还藏着噎着
NC一般都喊代价 还骂别人 还有脸说不代价不回
情况要分开。 收东西的话 喊带价是很正常的 你买东西不还得问个价格么 卖东西还让买东西的带价的 我去NMLGBD
最搞笑的是路边卖垃圾的也叫代价。。。。。你又不是卖的什么罕见物品,带NMLGB
回复:12楼没地方摆呗,ACT5后是那么好摆摊的,有地方我早摆了,不和你讨论了
卖东西还叫别人代价的,最好笑了
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你自己卖东西,收东西的话,也很少有人直接亮底牌吧。
鄙视某些收设计图的垃圾,做不起就别收
js收东西市价给,js曰:滚低于市价给,js曰:滚半价给,js曰:太贵cnmd,老子白给你了!js曰:你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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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浏览次数:696&使用武器,是警察权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一旦遭到滥用,我们要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将警察用枪权看作是洪水猛兽。因为,这也是抗击暴力的最后手段。“是”与“非”的平衡,就在一个“法”字上。&&
我们生活在一个纠结的时代,既为警察用枪击毙凶残匪徒而喝彩,也为害群之马滥用枪支戕害人命而悲愤。只是让很多人没有预料到的是,关于警察用枪的话题,竟一时变得如此火热。其实,联系近期发生的昆明火车站暴恐等非常事件,以及广西贵港市民警枪杀米粉店老板案等问题,答案早已不言而喻。在人们内心深处,还纠缠着一个大大的问号:如何规制民警使用枪支,使其既符合国家法规,又满足处置险情之需,从而达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平衡?拉直这个问号,是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为用枪权打造制度笼子
警察是基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危害社会为目的,依法实施警察刑事、行政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警察所拥有的国家公权力便是警察权,而执法权力的象征和道具,便是枪支、手铐、警棍等警械。
枪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警察有了枪支,才能对抗和制止歹徒的罪恶行径,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然而一旦滥用,也将损害公民的切身利益。去年10月28日晚,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开枪,将已怀孕5个月的某米粉店女店主吴某打死。尽管事后胡平被判处死刑,但他却非第一个,也非最后一个滥用枪支者。
1829年,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警察。与军队有所区别的是,制度设计者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的内卫原则。时至今日,“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枪支,世界各国纷纷打造规范体系,将其关进制度的牢笼。中国也不例外,从《刑法》到《枪支管理法》,从《警察法》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包括公安机关的诸多内部规章,都对警察使用枪支进行了授权与规范。
《枪支管理法》是警察用枪的授权法,根据这项重要法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警察法》将警察用枪限定在“紧急情况”下,该法第十条以列举方式将可以开枪的“紧急情况”规定为“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非紧急情况用枪则属违法。
相比起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更为具体。该《条例》第九条是授权性条款,第一款规定了警察判明有十五类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第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第十条、第十一条则是禁止性条款,规定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数种情形。
公安部门的内部禁令,同样是警察用枪的制度缰绳。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问题,出台了“五条禁令”。关于用枪的规范,便在禁令中占了两条,即“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警察用枪的法律限制,不仅是专门的警察规范。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反向观之,对于暴力袭警或者伤害公民的匪徒,警察用枪则应限制在“正当防卫”的规范框架内,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章立制尚需改进
尽管中国法律对警察用枪作出严格规范,措辞之严厉世间罕见,但令人遗憾的是,警察滥用枪支案件仍未能杜绝。究其根源,固然客观犯罪难以避免,过于严厉和抽象的法规制度亦难辞其咎。
诚然,人命关天,警察用枪必须严格规范,可一旦限制过猛,就会过犹不及。根据公安部11年前出台的“五项禁令”,不仅对民警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进行处罚,甚至规定“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枪支一旦不慎丢失,对于警察而言就是“灾难”,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为了避免“引火烧身”,一些公安干警尽量少用枪甚至不用枪。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感到枪是个“烫手山芋”,几欲脱手而后快,直至决定将枪支上收“集中保管”。尽管根据1999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配备、使用枪支的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实弹射击训练。但实际上除了刑警、特警等特殊警种外,很少有基层民警能达到要求。
也正是畏首畏尾、疏于训练,当暴恐事件等紧急情态出现时,一些持枪警察慌手慌脚。2008年上海袭警案中,闸北分局大楼内,6名警察被凶手杨佳用一柄匕首刺死,让警察能力备受诟病。日,山东泰安的两名未配枪警察和一名协警在侦查命案时,被嫌犯用猎枪打死,舆论在表示悲痛的时候,也强烈质疑“为什么不配枪”?
从2014年4月初开始,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的“大练兵”,警察们开始参加“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专项训练”。但影响警察正确行使枪支的,不仅是个人能力,还有欠缺细化的法规。以《警察法》为例,尽管列举的“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等行为比较具体,但法规中指出的“其他暴力行为”,又是何种紧急情形?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许就是短短数秒,警察们又当如何判明和把握?
再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作为对《警察法》进行补充的法规,区区1000来字,还难以担当重任。事实上,《条例》并没有解决《警察法》中的操作性问题。比如,《条例》规定的警察用枪条件,包括了“暴力抗拒或者阻碍”警察执法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生命安全”。问题是,“危及生命安全”又如何来判断?万千警察的认识尺度又如何统一?
再有,上述法规也未能明确对于警察用枪的审查程序。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警方将一个驾驶车辆堵镇政府大门的男子击毙。该男子被击中之后,车辆失控导致3名路人受轻伤,开枪警察当日即受到昭通市公安局表彰。5月20日,镇雄官方对外通报称,当地检察院依法认定“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然而,却有目击者反映,当时该男子虽然手中持刀,并未造成太大危险。再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处理一般治安纠纷以及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枪支,在繁华地段也不得使用枪支。认定警察用枪合法与否,显然不仅是当地公安部门或检察院的份内职责,导入专家力量并将审查报告公之于众,也应是不可缺少的法定内容。
如何才能解决法律不够匹配的问题?有两条路径:一是对《条例》进行再修订,使之更加具体和细化,更加富有可操作性;其次便是修改《警察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振川就有类似建言,认为将警察开枪的情形入法更能体现法律严肃性。但无论采取何种路径,都需要拿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法规制度。
为警察用枪注入更多法治精神
使用武器,是警察权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一旦遭到滥用,我们要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是以,如果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形,这种最后手段决不能使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将警察用枪权看作是洪水猛兽。因为,这也是抗击暴力的最后手段。“是”与“非”的平衡,就在一个“法”字上。
对于立法者,应穷尽立法技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警察撑起一片法律蓝天。一起起司法审判事例,同样承载着规范警察权、警醒执法者的重要使命。正是拜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案”所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得以建立,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对于公安机关,则应在严格执行法规的基础上,当让警察按照程序放心用枪、准确用枪。借鉴西方国家包括港澳地区的经验,经常性的用枪训练同样不可缺少。只有实战化的训练,才能让正确用枪成为警察处置险情的第一选择,才能让持枪上岗成为一种常态。
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在紧急时刻,程序判断优先于实体判断。只要遵循法定程序,警察开枪就不必为后果负责,即便结果不那么妥帖。如此,再看那些更为严格的法外“内部禁令”,看似亮眼,反倒成了自缚手脚的绳索,不如去掉为宜。
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是对警察和公民法治精神的塑造和培养。冷冰冰的枪,如何才能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使用的人。
公民法治精神同样重要。据有关专家介绍,发达国家警察涉枪纠纷较少,面对舆论压力也相对较少,与公民熟知本国警察用枪法律不无关系。加之,这些国家民众有较强法治观念,社会具备成熟的法治氛围,人们知道面对警察盘问时不要试图逃跑、动作要缓慢等,如此因警察误判而导致错杀概率就会降低。但在中国,公民相关法律意识还远远不够,也警示我们从法治教育上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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