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信用卡自动取款机取现能看见取款人吗

银行卡被盗刷6万多 这姑娘居然把钱要回来了!-金投信用卡-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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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白领刘琼(化名)遭遇了银行卡被盗刷时间。只不过她并没有吃哑巴亏,这个聪明的姑娘,一步步努力,终于从银行讨回自己的大部分损失。她是怎么做到的呢?请看下面。
(gold.org/)05月15日讯,近日,杭州白领刘琼(化名)遭遇了被盗刷时间。只不过她并没有吃哑巴亏,这个聪明的姑娘,一步步努力,终于从银行讨回自己的大部分损失。她是怎么做到的呢?请看下面。
卡在身边,钱一笔笔被刷走
今年8月31日晚上9点47分,刘姑娘正在家休息,手机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显示她从自助终端转账1万多元。
刘姑娘警觉了起来:银行卡就在身上,怎么会有人取走钱?
她分析,应该是遭遇盗刷,赶紧先打银行热线,要求冻结账户。
可就在这通电话期间,扣款短信接二连三发来,刘姑娘卡里的6万多元钱,被扣得只剩143元。
刘姑娘赶紧去派出所报案。
查找案例后,她决定起诉银行
属地派出所的民警说,这些人可能是团伙作案,复制了很多张卡,才会在一分钟内取走这么多笔,要破案,估计得花个一年半载。
盗刷的人抓不到,那找谁赔钱去?第二天,刘姑娘急匆匆赶到发卡行讨个说法,但银行的答复是: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我们也没办法。
刘姑娘想来想去觉得,密码从未告知他人,银行卡也在身边,这说明银行卡本身存在安全漏洞嘛!
她先通过系统,查询到5笔都是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的一台ATM机器上操作的。
而当晚11点左右,刘姑娘就携带银行卡去了派出所报案,这就可以证明刘姑娘本人不在电白县,卡也在杭州。
随即,她又在网上查找案例,发现很多人有过类似被盗刷的经历,通过起诉银行,获得了全额赔偿。
银行工作人员也告知刘姑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于是,刘姑娘赶紧聘请了律师为她打官司。11月25日开庭当天,法官主持双方调解,银行当即表示愿意调解。
起初,银行说刘姑娘承担40%的损失。刘姑娘不答应,觉得银行应该全赔才对。
后来,考虑诉讼过程的漫长等待,刘姑娘最终接受了赔偿80%的方案,案结事了。
盗刷银行卡案,银行败诉居多
正如刘姑娘所言,记者在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发现,多起涉及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储蓄合同纠纷,都是银行败诉。
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理由一般是,银行对储户的资金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银行发行的卡片有安全漏洞才被犯罪分子复制;不能证明储户有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当的情形。
其中,也有东阳的一起案例,法院判决储户承担次要责任,认为储户没有举证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1、消费时第一台刷一下,没刷出来,换一台重刷时,要警惕。那台没刷出来的POS机,是不是就是复制磁条信息、盗取密码的犯罪工具;
2、一旦遭遇盗刷,第一时间冻结银行卡止损;
3、迅速携带银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以证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
4、去银联调取刷卡记录,证明盗刷地是外地,你不可能在该处;
5、证据搜集完毕后,起诉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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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e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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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的问题,之前金投信用卡小编也跟大家说过,现在我们再来详细讲讲,从法律上来看看这个信用卡套现的问题。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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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街上经常见到"信用卡套现,当场付款,手续费仅1.5%,联系人××"等小广告,而且很多持卡人的手机也常常接到类似的短信。许多消费者贪图小便宜,利用各种信用卡套现来获取现金使用,却不知道这一时的小便宜已经给持卡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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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信用卡盗刷套路太多了,什么改装POS、改装自助银行取款机啦,甚至还有在自助银行进门处的刷卡器上装读卡器等,真是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那么当发生信用卡被盗刷时,持卡人一般会打电话报警,最好能追回盗刷款。但如果追不回来,就想找银行全额赔付,但是银行有那么听话吗?所有这里就有很多细节要注意了,没及时“操作”好的话,全部损失都得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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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盗刷套路太多了,什么改装POS、改装自助银行取款机啦,甚至还有在自助银行进门处的刷卡器上装读卡器等,总之没有你做不到只有你想不到,那么当遇到信用卡被盗刷了该怎么办呢?一般,持卡人会打电话报警,最好能追回盗刷款。但如果追不回来,就想找银行全额赔付,克银行有那么好"欺负"吗?因此找银行全赔,这里就有很多细节要注意了,没及时“操作”好的话,全部损失都得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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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投信用卡小编所知,就在本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与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表示:“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业格局,尤其对于经营‘与个人信息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包括大数据、个人征信企业等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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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4-4881利用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卡取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赵某在某自动取款机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从卡上取走人民币1.2万元,在即将离开之际被失主查获,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二、法理辨析
&&&&赵某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较大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侵占罪,因为信用卡应该被认定为遗忘物,其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且从中提取现金,且拒不退还,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所以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
&&&&第二,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赵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利用卡主先前已经输入的密码,取走其账户上的存款,应当视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所以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赵某从拾得的别人的信用卡中取款的时候,没有经过卡主的授权或允许,而是冒用了卡主的身份,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产,这符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赵某这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从自动取款机中取钱行为的定性问题,应该从这三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第一,侵占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关键在于将卡主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信用卡认定为遗忘物,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信用卡的本质是一张带有磁卡信息的卡片,并无现实的、可衡量的财产价值可言,这与侵占罪中具有现实的,不借助其他客体便能实现财产价值的遗忘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单纯占有信用卡并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随后进行冒用他人身份取款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他人财产权。赵某取得钱款,是其在拾得信用卡后利用卡主先前已经输入的密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款的行为实现的,这一行为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而这是侵占罪所不能评价的。因此,赵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二,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其秘密窃取了卡主账户中的钱款,相对于卡主和银行而言,其都是秘密进行而不被知晓的。但是这种观点应该质疑。首先,信用卡是赵某偶然拾得,对信用卡的取得不存在秘密窃取的问题,因此,这与盗窃信用卡再从中取款的行为有所区别;其次,赵某取得现金人民币1.2万元的行为虽然是借助自动取款机取得而不是受害人基于受骗自愿交付,但赵某通过欺骗的方式冒用卡主身份,被自动取款机服务程序默认为卡主后,由自动取款机“自愿”向其支付款项,而不是由其秘密窃取。赵某取款行为的本质是假冒他人身份而骗取自动取款机信任的诈骗行为,自动取款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将款项由赵某公然提走,赵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严重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赵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信用卡诈骗罪。该观点主要是基于上述原因而认定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在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存在着争论。对于该行为不属于侵占罪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该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上纠结,最终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即机器能否被欺骗,针对该问题形成了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欺骗。有观点认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必须局限于人,否则会导致该罪丧失其基本构造,破坏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还会使得诈骗罪与盗窃罪无法区分,因此,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也公认“机器不能被欺骗”的观点。&&还有观点也支持以上观点,正因为机器没有认知能力,所以它也不会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之中。&&
&&&&肯定说认为,机器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被认为是欺骗。该观点认为,由于科技日益发达,机器在电脑的作用下越来越智能,在一定范围内其思想能力和作用方式和人一样,机器应该被认定为是人的意思的延伸,对机器的欺骗影响到其所有人的意思活动,因此对机器施诈应受到诈骗罪的规范。&&有学者支持该观点,认为以智能化了的计算机作为中介,实质上是使计算机背后的人受了骗,且国外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在刑法中增设计算机诈骗罪对该行为进行处置,这也说明机器在特殊情况下是能够被欺骗的。&
&&&&笔者认为,机器确实不具有人的认识与控制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而言,机器不能作为被欺骗的对象。但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本身就体现了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欺诈意图,此时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让机器误认为其就是合法持卡人,参考社会一般认识,从机器设计目的及所有人的意图进行解释应该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机器所体现的意识是人的意识的体现,只不过为了体现方便、快捷的功能,而将人的意志通过机器加以体现。
&&&&我国的立法规定上已经认可了对机器可以构成诈骗罪,即信用卡诈骗罪。该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行为方式,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当行为人将他人的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时,这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否定机器可以产生认识错误的观点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盗窃罪。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科学的巨大发展,从自然的意义上考虑“意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的精密程度会越来越高,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不认可机器可以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否定这种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没有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的发展。
&&&&所以,赵某在自动取款机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从中取钱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或侵占罪。
&&&&三、刑法的司法适用分析
&&&&刑法在具体适用之际,对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从数额上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无论从起刑点还是加重点比较,盗窃罪都明显重于信用卡诈骗罪。在本案中,如果赵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那么主刑的刑期幅度将会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如果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主刑的刑期幅度将会在五年以下。这说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初,已考虑到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惩罚程度上应有所区分。究其原因,主要取决于两种犯罪中被害人的主观过错。
&&&&从被害人的角度去分析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势。&&诈骗罪中存在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过程,在犯罪发生之际,被害人可能是一种原因力。&&诈骗罪考虑了被害人的过错。有研究表明,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过错的,占诈骗案件总数的98.7%,无过错的仅占1.3%。&&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轻信他人和贪图利益是被害人过错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除了有过错之外,在行为上也与一般案件的受害人表现不同。有研究表明,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受骗时大多表现为积极配合,占总数的94.1%;受骗时消极附随的,仅占5.9%。&&因此,在诈骗罪中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大小与客观行为配合程度,直接决定了诈骗损害的实现。而这是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所不能具有的特点。
&&&&我国近年来的刑法司法实践,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案结论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其涉案金额为1.2万元,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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