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山 牢底坐穿森林法

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前后森林防火工作的_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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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前后森林防火工作的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洪政字〔2015〕2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洪政字〔2015〕22号
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前后森林防火工作的
各村委会、各部门站所:
清明节扫墓是我国传统民俗,是野外用火最集中森林火灾最容易发生的时段。近年来,由于群众上山扫墓引起的森林火警、火灾时有发生,损失严重,特别是烟花爆竹、烧纸钱更是森林火灾的罪魁祸首。今年,国家规定清明节放假三天(4月4、5、6日三天),群众上山扫墓更为集中,防火形势严竣,任务更重,为了更好地做好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警火灾发生,贯彻落实“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的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安排:
1、挂村领导在清明节期间要带头下村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镇干部根据统一安排下村防火,森林防火半专业扑火队员,在清明节前后严阵以待,确保通讯畅通,林业办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镇防火办公室设林业办,电话号码:6,4月4日至4月6日止,作为防火非常时期,挂村领导、全体干部不安排公休,均下村防火。4月4日至4月6日,全体镇机关干部根据统一下村协助督促村森防工作。
2、在清明节放假期间(4月4日-4月6日),每天均有班子成员带班,发生火警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组织力量,及时扑灭,并向书记、镇长报告。发生火灾时,带班领导应立即通知相邻村灭火队前往扑火,并带领镇森林防火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火灾地点扑救。
3、做好防火宣传工作,林业办负责清明节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清明节期间出动宣传车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并配合区林业公安部门,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各村主要进山入口设卡点,对部分顽固人员根据区政府禁火令进行依法处理。
4、将森林防火半专业扑火队42名人员安置在镇政府随时调配,雨天取消。
5、各村要督促护林员做好敲锣、宣传工作,确保护林员到岗到位。
二、工作要求:
1、村两委成员及护林员4月4日至4月6日应全部参加设路卡值班和巡逻,不得请假。各村应把4月4日至4月6日值班人员、巡逻队成员、包山头包路口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3月31日前上报镇林业办,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2、各村将村两委成员包山头、路口的名单固定下来,在清明节期间,各主要进山路口、山头都应有村领导、值班人员进行站岗放哨,发放宣传材料,做好宣传工作,禁止火源进山。护林员要进山巡逻,对重点地段进行监护,各村应在清明节前后特殊防火期间增加护林防火宣传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防范措施,做到守责、尽责、负责三落实。
3、各村要组织巡逻队进行巡逻,巡逻队由村干部、民兵、镇挂村干部等组成,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或《乡规民约》对野外违章用火人员管严、管实,坚决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
4、各村应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除各主要进山路口派专人宣传外,还应刷新防火牌,在醒目地方写大幅宣传标语及森林防火通知,全日制开放广播进行宣传。
5、各村森林防火扑火队在清明节应严阵以待,保证人员、工具等到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附件1:《清明节上山扫墓规定》
附件2:《洪塘镇机关干部清明节包村值班表》
附件3:《森林防火标语》
                                            袁州区洪塘镇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31日&
&袁州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3月31日印发&
                
清明节上山扫墓规定
为了保护近几年来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在清明节期间乡亲们上山扫墓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移风易俗,扫墓烧纸变为压纸。
二、严禁扫墓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鞭炮,严禁烧墓草。
三、严禁在山上吸烟乱丢烟头,不准在山上玩火。
四、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参加灭火,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要爱护树木、幼苗,不要随意攀拆毁坏,乱砍林木。
六、为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清明节”期间扫墓人员禁止携带松枝、竹枝等下山。
七、如违反以上几条规定,将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区禁火令给予处罚,如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重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洪塘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5年3月31日
洪塘镇清明节机关干部森林防火包村值班表
钟 &文 &锋
陈江龙、张日光、彭光洪、汤小林
柳洪平、彭和生、彭罗华
廖兵观、钱绍刚、陈发秀
易耀生、黄冬平、刘春文
黄海燕、黄志琳
邹金生、易 玉
钟福安、钟圣安
张发均、陈苏生、陈连红、张景生
汤永生、彭 军、黄春国、汤敏
黄辉君、彭彩勇
易绍军、易桂根、易均华、易云英
陈外生、汤学华、易华鑫、易顾平
陈小言、彭成发、易曾恒
王     枭
易湖南、袁升辉、谢启三
彭平常、柳小云
余梅珍、易林华、易光辉、易坚、钟甫云
柳学文、陈文华、柳年发、廖洪初
潘金文、柳军文、陈菊连
潘象泉、梁何华
潘 鹏、晏初生、余生根
邹长生、黄国良、邹展华
潘德华、黄招娣、潘会南
彭长根、韩文根、王晓艳
陈胜根、潘象林、温 斌
涂贵福、钟耀华、瞿和连
陈根生、周晚秀、潘会平
注:(1)政府办:    镇林业办:13
  (2)值勤职责:①上午7:30-12:00,下午12:30-5:30。②值勤人员应坚持在岗,履行职责,杜绝火源上山,作好宣传。③巡查一次脱岗人扣50元。
森林防火标语
不准在山地吸烟和乱丢烟蒂;
失火烧山、罚款坐牢;
严禁带火种上山;
不准上墓烧草、烧纸、烧香、点烛、放炮;
严禁小孩在山上玩火;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放火烧山、自送坐监;
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
尽孝心扫墓用火,进监牢后悔莫及;
森林防火,警钟长鸣;
保护森林,造福子孙。
文明祭扫,平安清明。
     
主办:袁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袁州区信息服务中心 维护 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制作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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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施甸县人民政府& 电话:8121411运行管理:施甸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来源:州政府办 时间:日 点击率:【】【】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州森林公安局
1.立案责任:森林公安机关发现扬言放火烧山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5.《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1-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民、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民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民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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