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养老院子女遗弃老人在养老院家人意见

温馨养老院的新春联欢会 老人和家人团聚_新浪吉林_新浪网
  温馨养老院里有50多名老人,大部分都是失能老人,过年也都在养老院里度过。而在养老院的生活,让老人们感到非常温馨。
  现如今,很多老人都住在养老院,马上过春节了,为了让老人们提前感受年味,和家人团聚,1月21号下午,温馨养老院就组织老人、家属以及工作人员,共同举办了一场新春联欢会。
  平时,老人们喜欢做手指操、运动器械,到棋牌室下下棋或者到图书馆看看书,每逢过节,还有一些志愿者来看他们,养老院会组织联欢会。这次联欢会,老人们的儿女也早早的来到现场,他们都提前准备了节目。
  王力鸣老人的女儿王竹说,自己的母亲86岁,来到温馨养老院一年多了,期间养老院经常会举行一些活动,丰富老人们的精神生活,他们也经常参与进来,这就像是一个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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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走失两天了 市民发现请及时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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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81岁的徐士荣老人在4月25日上午9时30分从居住的和平区晟世养老院外出买东西,至今未归,当天上午11时左右,他的电话曾短暂接通过,老人称自己在河西区,之后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家人四处寻找没有结果,十分着急。
  天津北方网讯:81岁的徐士荣老人在4月25日上午9时30分从居住的和平区晟世养老院外出买东西,至今未归,当天上午11时左右,他的电话曾短暂接通过,老人称自己在河西区,之后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家人四处寻找没有结果,十分着急。昨日,家属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希望市民能提供线索,尽快找到老人。
  据老人的女儿徐女士介绍,老人虽然年过八旬,但身体不错,脑子偶尔犯糊涂,但并不是老年痴呆症,只是年龄太大了,有些忘事。他一直居住在和平区,对周围的道路很熟悉,因此入住晟世养老院这几年来,也经常外出走走,但基本就是在养老院周围,比如滨江道、劝业场等地转转,从来没有走丢过。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老人像往常一样外出,临走时和护理员打招呼说要去河北路上给自己的手机买个充电器。上午11时左右,徐女士给老人打电话,询问他为何还没有回来,他说自己在河西区,之后电话就关机了,家人再也无法联系到他。
  当天,徐女士报警,并且在微博和微信上发出了寻人信息。老人身高1.72米左右,花白头发,穿着蓝色夹克衫、灰色裤子、棕色皮鞋,戴着一顶灰色帽子。“他走失已经两天了,我们很担心,希望好心市民能多留意一下独自在路上走着的老人,一旦发现我父亲,请及时通知我们。”徐女士联系电话:。(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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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绑老人手脚 家属质疑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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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网-沈阳晚报
沈阳一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里从床上掉了下来受了伤,不幸去世。事后,老人儿女将养老院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3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透露,老人的去世与养老院管理疏忽有因果关系,除了判保险公司赔偿近12万元外,养老院还需要赔偿19万元。
老人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85 岁的栾大爷因患有脑血栓,瘫痪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儿女们决定将老人送到养老院。日,儿女们将老人送到了皇姑区一家养老院,并签订了入院养老协议。日10时15分许,栾大爷的儿子突然接到养老院院长打来的电话,称老人从养老院床上掉了下来,脸摔破了点皮。放下电话,栾先生第一时间赶往养老院。途中,栾先生又接到院长的电话,说老人已经不能说话了。
栾先生赶到养老院后,工作人员这才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老人被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12时19分,老人因休克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家属打官司维权索要赔偿
栾先生等兄弟姐妹认为老人去世与养老院照护不周有直接责任,要求养老院给予赔偿。双方没达成协议,栾先生等人将养老院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养老院辩称,自己已按规定对老人进行了看护,老人死亡与掉地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每人伤亡限额为12万元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如果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表示,栾先生等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且保险公司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所以不同意直接予以赔偿。
养老院有责 家属获赔31万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养老院抗辩老人死亡与掉地无直接因果关系,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老人死亡与掉地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同时,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养老院作为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予以赔偿。
养老院与被害人及其儿女签订了入院养老协议,双方应各自履行约定义务,因养老院管理疏忽致被害人从床上摔到地上造成受伤直至死亡的后果,其存在过失,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养老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栾先生等人119500元,判决养老院赔偿医疗费2200元、死亡赔偿金145410元、丧葬费24555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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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养老院未按照协议约定尽到“专护”职责,以致老人意外摔倒而亡,故要求养老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养老院则拿出老人入住期间,由林某出具的免责承诺书,认为老人系意外摔倒致死,而老人家属曾作出如果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与养老院无关的免责承……
如今,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上海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趋凸显.
根据本市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截至去年底,上海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47.76万人,占到全市总人口的近四分之一.如何让老人安享晚年,已成为越来越多子女所面临的问题.
作为子女,由于受到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通常无法给予老人及时专业的护理及照顾,因此,将老人安排至专业养老机构已成为不少子女的选择.
但随着养老机构内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笔者在代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就涉及到养老机构未尽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结合这起案例和法院的判决加以分析,可以简要阐明 &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谁担责&这一问题.
老人不慎摔倒死亡
2008年12月,林某为其父入住养老机构事宜,与本市某养老院签订了 《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一份,由于老人入院时患有轻度老年痴呆症且行动不便,故双方约定由养老院为老人提供 &专护&.
2010年10月的某日凌晨,因老人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被养老院送至医院抢救.后老人因本次意外摔伤诱发了其自身疾病,最终医治无效而死亡.
家属认为,老人在养老院住宿期间,养老院未按照协议约定尽到&专护&职责,以致老人意外摔倒而亡,故要求养老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养老院则拿出老人入住期间,由林某出具的免责承诺书,认为老人系意外摔倒致死,而老人家属曾作出如果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与养老院无关的免责承诺,所以养老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既属违约又是侵权
本案中,林某与养老院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调整.
同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老人系在养老院住宿期间因意外摔倒而死亡,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就产生了竞合,即作为老人的家属有权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择一向养老院提出主张.
鉴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 《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系养老院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其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林某以养老院侵害老人生命权为由向其提出了损害赔偿之诉.
在法律上,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特定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具体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而本案中养老院的加害行为即是不作为得一种表现形式.
按照本市民政局颁布的沪民事发[2001] 24号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暂行)》中规定的养老机构关于 &专护&的服务内容包括: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确保各项治疗护理措施的落实;细心观察并掌握老人饮食、起居及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情况;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等.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未按照上述服务标准对患有老年痴呆症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其加害行为系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2、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依侵权损害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
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本案中,老人系由于摔倒而致其最终医治无效而死亡,属于人身伤害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依法应获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外,老人的家属还为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
同时,由于老人的离世给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所以老人的家属就上述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向养老院提出了主张.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具体有三种方法: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根据原因现象是结果现象的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仍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
本案中,由于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自身存在一定的疾病,加之其死亡的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呼吸衰竭.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凭经验判断老人的摔倒与其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委托了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对老人的死亡与其摔倒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为老人死亡原因为其自身疾病所致呼吸衰竭,而颅脑外伤为其死亡的辅助因素 (参与度拟为10%-20%).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而实施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根据一般人的见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为过失.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的水平即构成重大过失.衡量行为人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这也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养老院的护理人员未按照本市相关 &专护&标准的要求为老人提供护理,最终在实际护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
养老院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对于护理等级中 &专护&的内容也是明知的,其应当预见到未尽到相应护理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所以养老院在主观上构成了重大过失.
免责承诺无效
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林某为使其父亲顺利入住养老院,故应养老院的要求,在院方准备的免责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虽然该免责内容未在 《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中体现,但此仅是免责条款所呈现的载体不同,不影响该免责条款的本质.
所以,该承诺书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养老院适当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未按照本市养老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患有老年痴呆症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养老院提出的老人家属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摔倒的后果由老人家属承担的意见,因与法律规定相悖,所以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相关司法鉴定结论,判决养老院承担老人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中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投保可减少风险
笔者认为,从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来看,将来老年人选择入住专业养老机构的比率将不断上升.而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在其日常的服务过程中如何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同时又要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也是其必须面对得一个现实问题.
众所周知,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的养老机构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非盈利性机构.而其服务对象又是特殊群体,这就要求养老机构不仅在软硬件设置上考虑得更完善、更人性化,避免老人在入住期间因养老机构硬件设置缺限而发生意外伤害,同时还应定期对其所聘用的护理人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
另外,对于一些自身行动不便,且患有各类疾病的老人,作为养老机构更应加强关注,及时将老人的生活状况与家属进行沟通,以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此外,笔者建议养老机构可以为入住的老人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经营风险,减轻因意外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入住老人摔倒民事
老年公寓对入住老人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
在北京曾经发生过一起因老 人摔倒致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老人 被发现摔倒在自己的房间内,送至医 院后不治身亡,原告起诉要求老年公 寓支付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精 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老年公寓一方 答辩称,该老人跌倒属于意外事件, 且老人要求住单间,经常锁门,不允 许他人随便进入,故老年公寓一方尽 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不应 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例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老 年公寓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老人自由权 的保护之间该如何平衡。作为老年公 寓一方,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如果在 老龄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老年公寓具体 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违反该具体义 务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 同责任;如果老年公寓的作为或者不 作为虽然并未违反老龄服务合同的明 文约定,但老年公寓在安全保障上确 有过错,对老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老 年公寓就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实际情况来看,老年公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
二、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受害一方即老人或其亲属应当就老年公寓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老人住养老院什么情况养老院免责
得看养老院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护理人员失职不在场或当时地面湿滑。至于入住前签订的协议,协议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老人在养老院受虐案例
6月1日,一条令人发指的视频在网上被飞速转载&&郑州中原昌乐园老年公寓护工殴打虐待老人。&你别打我,打得可疼了&。据居民反映,每到凌晨三四点,这家老年公寓就会传来老人的惨叫声。媒体记者蹲守6夜,录下了&冷血护工&郑焕明殴打、捆绑、逼老人喝尿等令人发指的行为&&片子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后被网友做成视频,引起巨大反响。
@丰富的安静:就是我累死忙死丢工作饿死也不能把我爸妈交给别人!要留着自己尽孝道!
@fang小熊:太恐怖了,心里好难受,想知道后续是怎么样。
@崔强tsui:护工这种职业,但凡念过几天书有点技术的,谁会去做?谁愿意整天收拾大便收拾尿床?俗话说病长无孝子,更不用提这些护工了!所以护工当中出现一些杂种,就毫不奇怪了!请各位子女不要把父母送到这种&人间地狱&!
辛巴小狮子:视频没敢看,怪不得老年人都不想去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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