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辽宁小额公司贷款我不在他本地他说可以通过我当地银行签约庙行小额贷款是真的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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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了,可是说我银行流水交易太少,可他资料不退还怎么办,会不会把我的资料拿去贷款了,
我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了......(详细经过加密)&&
提问者: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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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骗术
范文一: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类犯罪防范论文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类犯罪防范论文[摘 要] 公司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存在漏洞,有些甚至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公司运作全凭老板一时好恶,朝令夕改。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系统和场所的安全性不高,计算机系统容易被侵入和篡改,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诈骗;分析;建议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已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渠道,在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等方面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对象的经济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尤以诈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类案件最为突出。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属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基本确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框架,即以服务三农为立法目的;经营区域范围限定于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性质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以公司自有资金为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为其基本原则;以《公司法》为上位法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属性是企业法人。另外,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也不难看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将其属性定位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属性,对于我们分析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类犯罪的刑法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类犯罪的刑法认定(一)在骗取贷款问题上刑法对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三条已经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第六次修订时增加了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异,获取贷款的手段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其根本区别在于申请贷款时行为人是否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也就是说,骗取贷款罪不像贷款诈骗罪那样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一点恰恰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难点。这一区别,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最大限度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享有刑法上“金融机构”的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享有“金融机构”的地位,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成立一家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的批准,获得“金融营业许可证”。从前文的分析可以得知,小额贷款公司的属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与正规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形式不同,即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只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公司法》为依据的企业法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条规定明确了村镇银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的路径之一,同时也表明了小额贷款公司还不是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所经营的贷款业务,除了“只贷不存”的限制规定之外,其他在贷款方面的经营业务与银行十分接近”{1},它是在企业法人的法律形式下从事着金融机构的业务。从《公司法》关于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来看,任何形式的贷款业务都是被排除在外的,这一点也体现出小额贷款公司集企业法人形式与金融贷款业务实质于一身的特别之处。以刑事犯罪认定不重形式重实质的司法实践来看,似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因其从事的贷款业务而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表面上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但是,这一结论有违罪刑法定和禁止类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同一概念在同一法律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应当统一的准则{2}。名不正则言不顺,刑法明文规定骗取贷款罪的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质有多接近金融机构,在刑法没有修改、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完全脱离一般“企业法人”的身份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犯罪对象的结论就是不恰当的。{3}(三)依现行法律,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因此,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既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也不能成立骗取贷款罪。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在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在获取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则只能按照一般经济纠纷处理,寻求民事途径解决。三、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类犯罪的发案原因(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获利手段单一小额贷款公司较大的利润风险加大了被骗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并不通畅,绝大多数来自于公司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决定了它只能贷不能存,贷款利息收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利润来源,在这样艰难的生存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势必不放过任何一个发放贷款的机会,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些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诈骗案件也随之发生,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急于放贷的心理实施犯罪。(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缺乏完备的组织架构、规范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的操作系统虽然《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家族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往往交叉任职,一人兼数职的情况屡见不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同一个人,组织架构的不完备造成了监管的不到位。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例,从招揽客户、贷款进件、审批、发放一直到催收,均由同一个人完成,整个流程完全没有监控,但恰恰是这个人出了问题,由于他收受商业贿赂后随意放款,造成公司贷款被骗数千万元。从案件角度讲,虽然法律责任要由这个人承担,但监管存在漏洞也是不争的事实。公司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存在漏洞,有些甚至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公司运作全凭老板一时好恶,朝令夕改。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系统和场所的安全性不高,计算机系统容易被侵入和篡改,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范文二: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适用骗取贷款罪的问题探析本文案例启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特征、骗取贷款罪设立的立法背景加以考量。[基本案情]甲以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授信合同,约定公司可通过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质押担保申请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贷款。、29日,同年2月5日甲先后三次与上海杨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由粮油上海粮油有限公司提供向乐购超市销售大米的送货单共计价值300余万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从上海杨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贷款7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后经审计,上海粮油有限公司上述送货单中仅有价值386,271.4030万元的送货单是真实的,其余送货单均系虚假送货单。上海粮油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归还了贷款30万元。一、司法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应认定为刑法第175之一规定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罪的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粮油公司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犯骗取贷款罪,处以罚金;甲是粮油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对此持肯定意见,主要有以下理由:一方面,根据法律用语的同一解释原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性质应当以行政法性质作为前提,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具体依据是:(1)小额贷款公司系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意见”所创设,虽然“意见”中未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但之后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已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了金融机构编码的范围;(2)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经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设立的审批程序要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发放贷款,属于典型的金融业务;(4)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依据和许可程序,以及业务的管理方式上,均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另一方面,刑法设置骗取贷款罪及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是为了保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质相同,应当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笔者认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此问题值得商榷。骗取贷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罪,要正确适用该罪名,首先需要从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来考量。我国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条规定了诈骗罪,刑法条文中并没有金融诈骗罪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人们日益感到仅仅靠传统的诈骗罪规定很难有效打击金融领域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专门设立金融类的诈骗罪。为此,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等6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7年正式生效的修订后的刑法典采纳了该决定规定的内容,并在6个金融诈骗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两个犯罪,同时将金融诈骗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所规定的类罪名。关于刑法分则中将金融诈骗罪单列一节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刑法理论界有许多不同意见,但是,将金融诈骗罪用专节加以规定,其立法原意在于根据专项金融活动中诈骗犯罪来分别设置罪名,以区别财产罪中的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界限,从而为更具体的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化规范技术打下基础。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一样,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给予金融诈骗罪行为人更加严厉的刑罚。“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在2006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关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该罪是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相较于贷款诈骗罪等其他金融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意在给予金融机关财产权更大的刑法保护力度。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且以银行等间接金融业务为主,对于何谓金融机构,以往是不存在歧义的,即指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称“一行三会)金融业务许可牌照的机构。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不断深化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市场主体和产品,上述案例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即是一类新型的金融中介组织。这类中介组织从事金融活动,但没有“一行三会”的金融业务许可牌照,除小额贷款公司外,还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三、本案评析笔者认为,不能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而不能把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由主要是:一方面,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相比与一般诈骗罪,在构成要件、刑罚后果等方面,都体现了对侵犯金融机构财产权行为的更为严厉的态度。对金融机构予以特殊保护,因为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等功能,是配置金融资源的重要中介组织,易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类型金融中介组织,仅从事贷款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其具有银行的贷款功能,但与银行相比,显然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不具有系统重要性,所以并不需要刑法予以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不能依据行政法的性质来认定刑法性质。刑法无需以行政法来判断某类组织是否系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依据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金融机关,进而进步推导出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关,这是值得商榷的。所依据的两个文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最多属于规范性文件。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关是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显然并非金融机关,不能认定其属于金融机构。
范文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适用骗取贷款罪的问题探析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适用骗取贷款罪的问题探析作者:俞燕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期本文案例启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特征、骗取贷款罪设立的立法背景加以考量。[基本案情]甲以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授信合同,约定公司可通过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质押担保申请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贷款。、29日,同年2月5日甲先后三次与上海杨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由粮油上海粮油有限公司提供向乐购超市销售大米的送货单共计价值300余万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从上海杨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贷款7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后经审计,上海粮油有限公司上述送货单中仅有价值386,271.4030万元的送货单是真实的,其余送货单均系虚假送货单。上海粮油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归还了贷款30万元。一、司法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应认定为刑法第175之一规定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罪的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粮油公司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犯骗取贷款罪,处以罚金;甲是粮油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对此持肯定意见,主要有以下理由:一方面,根据法律用语的同一解释原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性质应当以行政法性质作为前提,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具体依据是:(1)小额贷款公司系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意见”所创设,虽然“意见”中未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但之后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已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了金融机构编码的范围;(2)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经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设立的审批程序要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发放贷款,属于典型的金融业务;(4)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依据和许可程序,以及业务的管理方式上,均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另一方面,刑法设置骗取贷款罪及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是为了保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质相同,应当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笔者认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此问题值得商榷。骗取贷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罪,要正确适用该罪名,首先需要从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来考量。我国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条规定了诈骗罪,刑法条文中并没有金融诈骗罪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人们日益感到仅仅靠传统的诈骗罪规定很难有效打击金融领域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专门设立金融类的诈骗罪。为此,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等6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7年正式生效的修订后的刑法典采纳了该决定规定的内容,并在6个金融诈骗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两个犯罪,同时将金融诈骗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所规定的类罪名。关于刑法分则中将金融诈骗罪单列一节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刑法理论界有许多不同意见,但是,将金融诈骗罪用专节加以规定,其立法原意在于根据专项金融活动中诈骗犯罪来分别设置罪名,以区别财产罪中的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界限,从而为更具体的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化规范技术打下基础。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一样,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给予金融诈骗罪行为人更加严厉的刑罚。“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在2006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关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该罪是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相较于贷款诈骗罪等其他金融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意在给予金融机关财产权更大的刑法保护力度。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且以银行等间接金融业务为主,对于何谓金融机构,以往是不存在歧义的,即指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称“一行三会)金融业务许可牌照的机构。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不断深化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市场主体和产品,上述案例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即是一类新型的金融中介组织。这类中介组织从事金融活动,但没有“一行三会”的金融业务许可牌照,除小额贷款公司外,还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三、本案评析笔者认为,不能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而不能把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由主要是:一方面,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相比与一般诈骗罪,在构成要件、刑罚后果等方面,都体现了对侵犯金融机构财产权行为的更为严厉的态度。对金融机构予以特殊保护,因为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等功能,是配置金融资源的重要中介组织,易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类型金融中介组织,仅从事贷款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其具有银行的贷款功能,但与银行相比,显然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不具有系统重要性,所以并不需要刑法予以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不能依据行政法的性质来认定刑法性质。刑法无需以行政法来判断某类组织是否系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依据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金融机关,进而进步推导出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关,这是值得商榷的。所依据的两个文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最多属于规范性文件。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关是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显然并非金融机关,不能认定其属于金融机构。
范文四:小额贷款公司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申请成立步骤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经营原则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贷款分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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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客户可以在预定的限额内,方便地还款或重贷,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对于时常需要额外现金的客户以及需要灵活还款、随时取现的客户来说是最好的选择。 存在问题(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目前 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 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 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 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 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范文五:2012小额贷款公司2012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100强名单公示如下: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北京市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 北京市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市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市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省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内蒙古10 鄂尔多斯(600295,股吧)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内蒙古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15 包头市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辽宁省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辽宁省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辽宁省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吉林省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吉林省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 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黑龙江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37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38 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39 上海虹口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40 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市41 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42 高淳县隆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43 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44 高淳县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45 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46 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47 南京市再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48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49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
50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51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52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省53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54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省55 杭州市江干区v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省56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57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省58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59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60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
61 鄢陵县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62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
63 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64 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65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66 郴州经济开发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67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68 湘潭雨湖区城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湖南省69 佛山市南海友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东省70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71 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72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73 深圳市西奇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东省74 亚联财小额贷款 广东省(深圳市)75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76 南宁市蓝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77 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78 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79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80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
81 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南省82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83 重庆市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84 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85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
86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公司 四川省87 富登小额贷款公司 四川省88 美兴小额贷款公司 四川省89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90 开远市元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省91 昆明市西山区天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省
92 昆明嵩明县达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省
93 西宁城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青海省94 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
95 宁夏泰信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
96 宁夏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夏97 宁夏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夏98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夏99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
100 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
范文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贷款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祥细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借 款 合 同借款人向贷款公司申请借款,贷款公司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贷款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第五条
保证金借款人向贷款公司一次性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和其它费用的保证。保证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及费用进行计收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息)。第六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计算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按照固定利率,上调时相应上调、下调时保持不变。6.3、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浮_____%。6.4、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罚息_____%。6.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按本条6.3款执行。6.6、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公司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6.7、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6.8、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6.9、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6.1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第七条
提款7.1、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7.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7.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7.1.3、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7.1.5、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7.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第八条
还款8.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8.2、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十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0.1、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10.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10.5、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10.6、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11.1、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11.2、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1.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文字材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还借款人。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1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限期清偿,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12.6、借款人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于收到贷款公司书面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贷款公司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
范文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XX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借 款 合 同贷款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祥细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1()借款人向贷款公司申请借款,贷款公司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贷款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 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 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证金 借款人向贷款公司一次性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人民 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人归2()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和其它费用的保证。保证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结 束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及费用进行计收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 息)。 第六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计算 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 6.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 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时,按照固定利率,上调时相应上调、下调时保持不变。 6.3、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 率水平上浮_____%。 6.4、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利率水平上加收罚息_____%。 6.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按本条 6.3 款执行。 6.6、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 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公司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 率计收罚息。 6.7、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 不足一 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 6.8、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6.9、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3()率计收复息。 6.1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七条 提款 7.1、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 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7.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 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7.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7.1.3、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 用保证金。 7.1.5、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7.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按照约定 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 8.2、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15 个 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 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4()方协商确定。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 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贷款 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 10.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 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 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0.5、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 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0.6、 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 11.1、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 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2、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 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1.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 文字材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还借款人。5()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公司支付迟延违 约金。 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公司未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 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公司 有权进行限期清偿,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 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公司有 权进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 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 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2.6、借款人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于收到贷款公司书 面通知后 7 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贷款公司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 贷款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 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6()约金。 12.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公司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 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 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 同一式二份,其中:贷款公司、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13.2、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 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 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 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 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或有其他严 重违约行为的,贷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 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13.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 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7()14.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未 能协商解决的,向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 须履行。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贷款公司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 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 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借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贷款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借款人(自然人)签字: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_日8
范文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种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种类一、 公务员:1、信用贷款,原信用贷款额度为2万元①以家庭工作(夫妻另一方的工作较为稳定的)②参加工作年限较长的③无银行信用风险的④无或较少抵押贷款记录的情况下可以把额度适量提高2、担保贷款,原担保额度为5万元二、
商户:1、两家商户相互担保;借款及担保双方的经营情况,经营规模,资产变现能力为标准来考虑贷款额度2、商户信用贷款经营情况,经营规模,资产变现能力,有无其他负债,商铺出资情况,借款目的做参考决定放款额度三、
小产权:经营权抵押贷款;经营权要考虑房屋所得方式,商铺位置,有无负债,经营方向,经营情况,四、
林权证:抵押贷款;探矿证,采矿证林权范围,使用年限,开采情况,矿储量,纯度做参考。五、
车辆:车辆抵押贷款;车辆价值,车辆使用年份,保险情况,车检情况,有无大修记录,一般车辆抵押贷款额度不宜过大。六、
投标保证金贷款;七、
银行倒贷看其所欠贷款余额,剩余资金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应做相关抵押
范文九: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9]4号)和《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 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 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第四章 贷款投向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投向为礼泉县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第七条 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第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 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第十条 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 间综合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六章 贷款的程序第十一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第十二条 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第十三条 贷时审查。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第十五条 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第十六条 坚持贷款回复制度。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行。第十八条 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用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企业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第七章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不良贷款应接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部门逐笔进行考核,落实绩效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请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第九章 贷款的保全和清偿第二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第二十六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来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管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九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出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三十一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对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第十章 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业务管理部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自然人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第三十五条 建立借款企业和自然人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8、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第十二章 贷款的责任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备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调查人员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业务管理人员负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信贷审批委员会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建立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由公司业务管理门、风险管理门、审计会计部等组成监交小组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备承担50%的责任;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第十三章 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身份,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公司信贷登记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董事长。对监管当局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第四十一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章 信贷人员的管理第四十三条 信贷业务人员上岗必须由董事长直接明确。信贷业务人员对其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25万元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岗位。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贷款超过25万元的信贷业务人员除清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
第四十四条 信贷业务人员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作为总经理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业务发展。1、信贷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二)、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三)、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益;(四)、督促本公司相关岗位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五)、协助总经理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考核;(六)、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七)、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理;(八)、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九)、负责整理、登记凡经贷款审批委员会研究的贷款会议记录簿。2、信贷人员的职权(一)、对公司贷款是否违反禁止性的情况进行审查;(二)、审查公司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 (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三)、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四)、有权直接向董事长反映信贷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3、奖罚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规范执行、遵守规章、在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信贷业务人员,由公司给予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的信贷业务人员,除按公示岗位考 核办法予以处罚外,当年不得参加公司评优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调整岗位或开除,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末位淘汰制。岗位培训、年终考核不及格者或倒数第1-3名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信贷岗位调整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人员在岗期间,如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可随时进行调整。分工片内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8%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五章 奖惩第四十六条 不良贷款、应收未收息的清收按公司相关办法奖惩。第四十七条 信贷岗位人员如有违反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行为的,按公司相关处罚办法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范文十: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制度敦化呈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木规定第三条 贷款范围:公司市场定位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在保证基础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民营企业,努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和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根据资金能力发放其它类贷款。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货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农户、农场主和农村企业,以及敦化市及乡镇的零售商、批 发商和微型企业。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4、有贷款人认可的实可行的信用担保措施5、自愿接受放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放款人所需的资料。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第六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信用担保贷款、临时贷款、教育贷款、抵押贷款。第四章 贷款投向与投量第七条 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第八条 严格执行“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敦化市区域内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合理有效营运资金。第九条 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一般贷款额度按当地人均GDP的倍数来衡量。鉴于城市和城市近郊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第十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单个借款人贷款投放总量,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宁日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二年。第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六章 贷款的程序第十五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主管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由借款人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需提供包括个人和公司信、抵押品信息、拟申请贷款品种、贷款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等)。第十七条 贷款客户初步审核。由业务员向信贷1业务部提交贷款人申请以及项目调查评估报告,公司信业务部对客户提交资料进
行核实,包括进行项目复查和实地调查。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金借贷情况以及个人资料、婚姻状况、居住地址、电话等。第十八条 贷款客户资料审查。风险控制部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贷款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实地调查、客户业务情况调查、资产证明、财务资料、抵押品资料。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信贷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信贷业务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的程序办理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对到期的贷款本金和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贷款的风险审查和贷款业务中、后期跟踪管理。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发放。信贷业务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风险控制部进行审查,最终审贷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信贷业务部发放贷款。第二十一条 签定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和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 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严格加强小额货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在各自的权限内按规定 操作程序,对贷款进行会办审批,严禁越权、超权办理信贷业务。第八章 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信贷业务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风险控制部每月对3-5个客户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第九章
附则笫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敦化呈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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