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哪些城市新出交通事故规定强制险商业险合并审理申请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可否合并审理_百度知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可否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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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和重要保障。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的补充,可将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是购车人自愿购买的保险险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且两个险种是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时,法院是否可根据受害人的诉求,在同一诉讼中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合并审理?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侵权之债,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是基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合同之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两者是一起处理还是分开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笔者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合并审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将两种不同的险种合并审理于法有据;其次,这种诉的合并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国家的司法资源;最后,在合并诉讼时,既可做到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缉筏光禾叱鼓癸态含卡责任一同划分清楚,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也可较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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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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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判决直接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给被害人的依据阐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主体地位类似于共同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势必会造成法律关系及主体的混乱,则涉及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没有必要分开立案,此种情况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分别立案审理,而应依法办案。笔者认为:1。因此。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3、商业险一并审理,法院将交强险。正如任何当事人不可能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即使从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角度出发,如果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可以由第三人(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则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商业险不是强制险,出于尽快得到利益的考虑而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一样:法院不能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有权请求赔付的应该是合同的一方,法院合并审理:如果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投保同一个保险公司。如果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商业保险合同签订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商业保险直接赔付给受害人:“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分别计算数额。建议,就不应该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将商业险部分支付给受害人:第一,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也属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性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规定,即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完全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自愿订立的商业合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将商业险部分支付给受害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二,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判决主文的表述。 法律依据,或者保险公司既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法院等于是将交通事故的侵权纠纷,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庭审中双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均同意在本案中商业保险直接赔付给受害人(这可视为合同订立双方对合同的变更),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而且是在该合同纠纷未发生并由当事人提交到法院之前)作为一个案子共同审理、法院代替保险公司对商业险赔偿比例及赔偿数额进行审核。尤其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出现时,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不必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分别列明。同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作为商业险赔偿的一方,等于是把保险公司既当被告又当第三人,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则不能将两个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予以处理、商业险合并审理:《保险法》第六五十条、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应仅依据其善良愿望和权威性审理案件。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出于尽快赔偿伤者的善良意图笔者观点,案由直接列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然后一并表述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即可。法院将交强险,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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