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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地契看莘县土地制度演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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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张泛黄的老地契,斑驳的纸面上全是岁月的痕迹和味道。给人一种强烈的历史冲击感和浓浓的风土人情味。中国人特有的土地观念使得一张地契背后承载历史变迁中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喜怒哀乐。时移世易,这些老地契能让我们通过有些模糊的字迹和简要的说明,看到当时土地交易的情景过程中的规则、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交易及纳税等情况,还有普通百姓的悲欢离合。
&&&& 地契,是古代至民国时期民间在土地兑换、租借,特别是买卖当中普遍流行使用的一种民间文书凭证。其纸张多以当时流行的棉纱纸、草纸和土纸为文书用纸,内容均以毛笔书写,小楷、草书居多,行文多为统一模式。内容多以某某立卖人经央中人某某说妥,情愿将某材、某地块、某面积土地出卖于某人为业,并标明四至,言明市价,当交不欠,其落款均列有&知见人&、&代字人&和年月日等相关条款。买者一栏的名字正是说明在买地置业,家境富裕。而卖者则很可能是家道中落或是突遭变故,可想当时在签下自己姓名时是一种怎样的沉重和无奈。一家人的命运就这样承载在这样脆弱的一张纸上,在保存手段有限的过去,人们不知是怎样小心翼翼将它收藏的。能够保留到今天的这些地契真的很不容易。
 & 古时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的叫税契。官府办理过户过税手续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加盖州县官印就成了官契或红契。专家普遍认为,收藏地契的重点在官契,因为白契最容易出现伪品,且不能反映时代风貌。与地契相关的三个术语是:&白契&、&红契&、&契尾&。以清代卖契为例,首先由买卖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然后请当地享有较高威望的中间人士做见证人。立据时,四邻和主要亲属、族房也都到场,并在契约上签名划押。这样的契约叫做&白契&,也称私契,不为官府所承认。合法有效的书契,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买卖双方携带白契到官府缴纳地产转移契税,办理推收过户,再由官府在白契上粘贴官署统一印制的文书,加盖大红色的州县骑缝章,这样的书契叫&红契&。验契时一般加盖两处官印,一处盖在契中地价数额上,并画一押;另一处在契末所写年号上。正式的&红契&由盖有官印的白契(草契)和契尾组合而成,在法律上受官府保护。清代官署的制约土地的典、买文书、沿用明朝旧制,名称叫做&契尾&。契尾上明确印发了土地使用买卖的管理条例,清楚地规定了&税契之设&的目的、内容、形式及违规的处罚方法,表明了清代在土地使用上的规范化管理。
&&& 在清代的民间,存在着大量的未经官府验核的&白契&,这些&白契&在宣纸上用毛笔书写,然后经过举荐的保人画押,再经过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签名认可,在民间一般仍被视为有民事约束力的土地产权凭证,但相对于官府而言,则意味着大量的契税被偷漏。土地契税的征收源于东晋,宋、元、明、清沿用至今。税额根据契约上买卖双方做出田房产总价按比例征收。清末买契征9%,典契征6%,正税外另征附加税,逾期、匿报都要受到处罚。
&& &清代地契总体上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然后由官府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民写地契进行验核。民写地契几百年沿用固定格式,基本资料有:立契人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价钱、纳税等内容。官验方式按各朝代不同常有变化,清代官府对地契的验核,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 &官验契&从顺治初期开始实行,一直到雍正晚期才结束,前后历时近90年,也有的地方使用到了乾隆初年。二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验契方式。从实物资料看,这种方式是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实行的,一直到晚清,历时一个多世纪。&契尾&由布政司统一刊印,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的验契凭证。&
这张显示此契是清朝光绪卅一年(1905年)山东莘县刚三上里人(莘县在光绪十三年也就是1887年以刚、健、中、正命名为18个里,每里十甲,每甲1至8个村不等)单耀亭周冯氏夫妻二人将土地一亩九分三厘七毛经中人卖于乔万春,三方直接去县衙买的官契,并纳税。并盖&红契验讫&红章。后又去山东省府布政使司纳税,买契纸并贴契尾一张。契尾编号是莘h布字三f六千五百卅二。契尾上和二契贴缝均盖有布政使司大红印章。此契完整,石印字迹清晰,保存也很好,实属珍贵收藏地契。
&&&&在1905年,内忧外患的大清进入了暮年。在日本,中国同盟会悄悄的成立了,并决定以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16字为宗旨。有人对&平均地权&表示异议,孙中山立即作了解释,指出:&平均地权即解决社会问题的第一步方法,吾党为世界最新之革命党,应高瞻远瞩,不当专问种族、政治二大问题,必须并将来大困难之社会问题亦连带解决之,庶可建设一世界最良善富强之国家&。这一年,贫困的中国莘县农民因无钱使用情愿卖掉自己的土地。当时的社会现状可见一斑。在清代,地契的书写人都是书法较好且以此为职业的人,他们对这些契约里应该反映的内容、格式、用词都十分熟悉,契约中的内容一般包括卖地人的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编号、土名、税亩(或丈积)、四至、买主姓名、价银等等。而防伪也是老地契中所注重的。在光绪年间的这张老地契中,我们看到这些官印并不是只盖一次,而是在涉及到价钱、日期等地方都会盖上这方形的印。在老地契上还会发现只出现一半的印迹,专家解释,这叫&骑墙印&,也是古时一种防伪的办法,往往将买卖双方一式两份的契约叠加在一起,然后同时盖上一个印,辨认真假时,只要将印迹一对,如果能刚好吻合,那就是真的契约。清代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核。验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当时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白契&变成&红契&。
&& 民国建立后的十余年时间里,中国处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契税征收沿用旧法,但不再使用契尾,而是另印契纸,使用时经登记注册,将旧契粘连发业主收执。民国时期规定:凡为中华民国之人民,受有中华民国之地产,自应执民国国家之契据,始能得民国国家之保护,其理至明、其法至当。并制定民国新契纸,自民国二年(1912年)八月初一为始一律行用。凡民间执有前清买契者,无论已税未税,红契白契均需呈验注册,给予升契。以6个月为限,过期不验者重罚,并遇诉讼等事无效。1922年,北平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利为所有权、地上权、承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等8种。登记制度基本上仿效日本的契据登记制,其条文多半采用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 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直到1949年,在这期间,契税税率变动较大,各地税额也不统一。就全国而言,一般买契税率为15%,典契为10%。
这张显示的是民国九年(1920年)订的草契和民国十年(1921年)山东省财政厅纳税买契。二张连贴。此契系山东莘县人蔡振泽将地伍零五厘六毫四系由中间二人说合卖给孙兰亭,于民国九年订立的草契。民国十年去莘县政府按契价百分之六纳税买契、并缴注苑岩唤恰S缮蕉〔普⒏踔健8怯猩蕉〔普拇蠛旆接。洼废卣钠锓旌旆接 4硕跏橥暾谋4嫱旰谩
&& 历史上的1920年,星星之火、开始燎原。这一年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中译本在上海问世。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创办《共产党》月刊和《劳动界》周刊。陈独秀开始主持起草《中国共产党宣言》。毛泽东预言未来的政治属于工农。&中国直、鲁、豫、晋、陕各省旱情严重。这一年的莘县朝城一带发生霍乱,病死着十之二三。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莘县设立讲习所,开始招收学员。这一年马陵集一夜两次地震,房屋倒塌,人亦有死伤。
& 民国十七年莘县草地契和官买契,双联张。保存较完整.请看后描述。此双联契。民国十七年新五月十一日立草契,上盖有莘县政府红章二枚,详图。后于民胧四耆ナ」蚱酰倒倨酢I厦嬗欣蛘盘酰杉笔甭蚵敉恋毓娑ㄊ滞暾钢隆R簿荽肆私獾笔惫娣肚榭觥A硗獯斯倨跤胍郧吧蕉〔普氖窖煌笥胁谱值诎破馕槁胶磐晁捌呓橇郑钕卤哂泻幽嫌∷⒕盅u。可此官契是河南印的,而不是山东印的。在二契联贴处也盖一枚骑缝莘县政府红印。可见当时莘县隶属河南管辖。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地契。民国17年草契一张。冀南区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官契纸一张。莘朝县。双联张。在草契与契纸粘贴骑缝红印章为&莘朝县抗日县政府印&。当时边区称莘朝县后恢复为现在的莘县
这张显示此契是民国卅四年(1945年)山东筑先县人于廷珍将土地经中人卖于于凌云,此间白契日期光绪三十四为错误。
晋冀鲁豫边区地契。民国三十年草契一张。冀鲁豫边区行署官红契纸一张。聊城筑先县。双联张。
筑先县:1940年,为纪念抗日民族英雄范筑先,改聊城县(今东昌府区)为筑先县,先属鲁西行署,后属冀鲁豫行署。1949年复名聊城县。
&&&&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契税率就低得多。1946年的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典契,根据契税记载的税款计算,税率为3%,买契税率为6%。1945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行署发出的一份契纸,税率更加低,这与抗日战争时期开展的减租减息运动相关联。&&&1947年10月到1953年,中国实行了第二次土地改革,使3亿左右的农民从地主和旧式富农手中分得7亿亩土地。从全国看,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和中农,土改前占有的耕地占总数的30%以下,土改后则占有90%以上。通过土改,中国实行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每年免交地租达350亿公斤,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947年从东北开始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为了动员更多的农民参加解放战争,保卫他们分到的土地改革胜利果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得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等国家法律的保护。
解放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地契。冀南区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于民国三十四年三月签发的契纸。民国三十一(1942)年三月十六日的契约纸。共二联。系抗日敌后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区的莘朝县(现莘县)三区孙二庄魏见平于民国三十一(1942)年三月十六日购买康兆善伍亩正土地。双方订立的契约纸。上有当地村长、农会长、中人等人名。以后民国三十四(1945)年三月去专员公署缴税发给契纸,上有村长、村农会姓名并盖有专员公署全称的大红印章。两联契约贴在一起,可见盖有骑缝红方印章。此双联契完整,保存也好。在抗日敌后边区能保存下来实属难得!
&&&1941年,国民党制造皖南事变,中共中央北方局决定鲁西行署和冀鲁豫行署合并,成立新的冀鲁豫行署,辖7个专署,是时,莘县属第三专署,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激战正酣。中国饱受战争蹂躏。在鲁西北这片土地上,八路军同日伪军、国军不断开展着艰苦斗争。朝城县县长齐南峰再同日军交战时不幸牺牲,日军第一混成旅对观城实施&铁壁合围&当地群众过着贫困动荡的生活,甚至连变卖土地,直到三年以后1944年3月,才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批准生效。1945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北方局,建立晋冀鲁豫和晋察冀两个中央分局,同时恢复冀鲁豫、冀南两区行署,冀鲁豫行署辖8个专署,莘县属冀南行署第一专署。年8月,莘县冀南行署第一专属。日,聊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属平原省。莘县隶属该区。
&& 抗战胜利后,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成为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纲领。新中国成立之后于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解放后,民间土地均被人民政府收归&人民公社&,成为&生产队&和&社员&的集体公有制财产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于日公布实行。明文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产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买契税为6%;典契税为3%;赠与契税为6%。日,内务部颁发《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的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地契和土地证在形式内容上有相似性,如明确宣示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所在位置,但二者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异。土地证是颁发给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证明,而地契既可能是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契约,也可能是典当、出卖土地的契约,同一块地多次转卖会产生多份地契。在国内收藏界,土地证的收藏价值明显高于地契,在市场上的交换价格也要高的多,主要是土地证的存世量远少于地契。毕竟买卖土地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涉及到身家性命,而一些土地与房屋典当的地契,往往是主人为了一时的燃眉之急而做出的行为,比出卖土地的频率要高得多1955年,实行农业合作社制度。全国农民土地全部归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至此,农民土地成为了集体所有。
新中国解放后土改时的山东省莘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一张此土地房产所有证是解放初土改时当地政府颁发的分地给农民的凭证。由于山东解放早,莘县土改时尚未建国,所以仍写的是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即1949年)。
&日,开国大典在北京成立,在这之前的一月,莘县土改工作结束,各级人均占有的情况是:地主3.2亩,富农3.5亩,中农4.9亩,贫农3.9亩。在这一年,莘县董杜庄的曾广福创造&兑地丰产法&,实现土地连片,统一经营,按地四劳六分成,麦季亩产粮食165公斤。曾广福先后被评为区、县、平原省劳动模范,受到毛主席的接见。
&新中国地契:一九五一年至五二年平原省莘县人民政府土地房产印契纸草契纸三张。解放初期日,聊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属。莘县隶属该区。莘县属新建平原省管,后取消平原省。1949年至1952年属山东省聊城地区。1952年10月划归山东省聊城专区。1958年底撤销莘县建制,属地划归、。日复置莘县。1967年聊城专区改称,莘县属之。1997年8月,莘县属地级市。后取消平原省。
&&& 日,中央决定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赁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地改变房屋的所有制。日,国务院发布《村镇用房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986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和有偿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明确国家依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日,颁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明确合法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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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地名、人物、税赋、计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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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
中的地名、人物、税赋、计量问题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以下简称《契约文书》)一书已经由巴蜀书社于2012年底正式出版发行,并受到成都学界诸多学者好评。龙泉驿区档案局与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合作,计划在2013年8月围绕此书召开研讨会。笔者作为此书的主编,为了让研究者和读者更便于理解书中所涉及的地名、人物、税赋、计量等事项,又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文字资料的梳理,就上述几个问题形成此文。
成都东山是指成都东门沙河一线以东至龙泉山两侧的浅丘低山区,现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是其核心区。但历史上的行政区划和村落地名发生了多次变更,尤其是解放后取了诸如“和平村、友爱村、团结村、胜利村”等新地名取代老地名,让研究老契约变得有点困难。《契约文书》开篇有一幅插图——《民国时期龙泉驿示意图》,是以现在龙泉驿区的范围,按解放前的地名绘制。这样,《契约文书》所涉地名近一半就能在地图上反映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在《契约文书》的《前言》中有这样记载:“日,由内江专区简阳县的龙泉驿区和温江专区华阳县的大面、洪河、西河、青龙4个公社组成,日,又将简阳县洛带区划归龙泉驿区,遂形成现在的区境范围。”由于这批契约是上世纪5、60年代上缴的,归属地以华阳县为主、其次是龙泉镇附近的,没有洛带镇周围的。在《契约文书》中所收录的契约,最多的地名是“华阳县三甲”或“华邑三甲”,如地契中的“一、二、三、四、五”(对应档号分别是010、011、117、116、012)等;往东则是“简阳义三甲”,如地契中的“四十、四十二”(对应档号分别是133、123)等。这些传统地名是按当时的行政区划编制,如华阳县分为六甲地,据嘉庆二十一年版《华阳县志·户口》载,“自顺治年间起,至嘉庆二十年止,报部承粮在册花户”一直未变,相延了150年左右。据老人们回忆华阳县的三甲地大致包括:成都东门以外,北到龙潭寺、木兰、石板滩,东至简阳县界,南以大面铺南部边界为止。在华阳县全境比较而言,三甲以相对落差较大的丘陵,属于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的地区,主要被“湖广填四川”移民潮中到来较晚的客家人所占据。到“嘉庆二十年,邑令董淳编联保甲,凡城内东南各街道分列中正、和平、敦厚、慈祥四坊,城外东南通六甲分列仁、义、礼、智、廉、节六里,并设立族长、族正、房长。”这次划分对地处东山的三甲地区影响不大。清末行政区划发生了大变动,据民国二十三年版《华阳县志·华阳县场镇表》载,“前清末叶,分县境为九区,计六镇、三乡”,从这时起原来的四坊变为城区,三甲地大致由第八区西河镇和第九区隆兴镇组成。但延续了近三百年的“三甲”之名在本地似乎更深入民心,大量清末和民国初年的契约仍然延用“华阳三甲”或“华邑三甲”,如地契中民国二年(1913)的“五十一”(对应档号229),民国十四年(1925)的“五十二”(对应档号218)等。在西江河一线以东原属简阳县的地区,据咸丰癸丑年版《重修简州志·里役》载,“旧&州志&州属十乡合为两乡,曰仁善、曰义和”,仁善和义和两乡界线大致以沱江为界,类似于民国时期的东乡和西乡。地契“二十七、四十二”(对应档号135、123)中的铁碑桥和仰天窝现在所在地山泉镇和柏合镇,以及龙泉镇都是当年简阳县义三甲的范围。这个区域的坝区在简阳县全境比较而言,是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较富庶的区域。
场镇比较容易查证,如沿老成渝路一线的场镇名基本未变。沿成都东门至洛带一线,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分关继承约“九”(对应档号155)中的得胜场即现在的牛市口,地契“二”(对应档号011)中的赖家店即如今的保和场,地契“十一”、卖地定金约“二十七”(对应档号022、067)中的卓家店在现在十陵镇成都大学正校门附近。小地名则要难核实很多,很重要的原因是在成都附近重名的太多了,寺庙如‘牛王庙’、‘土地庙’比比皆是;桥梁如‘简华桥’在简阳县与华阳县交界处至少有6处;倒石桥在成都的北门、南门、东郊都有;小河湾如王坟湾、两河口,塘堰如李家堰、王家堰在东山也很多。这些地名有些见诸于志书,有些根本没有记载,要具体落实,全都需要实地去调查访问,结合契约中对地形的叙述以及所涉及的人物,才能落实。好在东山上的族群在近百年间变动不大,契约中涉及的家族许多还有后人健在,而且有几位还是80岁上下,有些学历的老人。如现年91岁高龄,1946年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毕业的谢利万先生;解放前龙泉中学毕业,现年83岁的刘栋梁先生和84岁的曾济玉先生;家住大面镇柳树湾,解放前华阳二中毕业,现在80岁的冯思章先生。还有一直致力于地方文化研究的朱熹宗祠管委会主任朱文国先生和著有《十陵纪事》的谢惠祥先生等等。
青龙埂是在《契约文书》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地名,如地契“十五、十九、二十、二十八”(对应档号分别是021、025、033、035)等等,主要跟苏家有关。在这附近有苏家的成勇公祠——‘苏成勇’之名出现在地契“二”和6件政府文契之中,还有两处苏家大院。这个名称源于一个风水布局,当地人称的香花寺王坟【即明蜀王陵群中的成王陵,东山上还有多座明蜀藩王陵,如僖王、昭王、惠王等,由于民间经常“王”、“皇”不分,导致有的称‘王坟’(如档号011)、有的称‘皇坟’(如档号045)】在建造之初,即将王坟左前方的一道土埂再挑土加工成一道更具形象的弯环,总共有几百米长。根据“左青龙、右白虎”的原则,这道土埂就被称为了青龙埂。解放后人民政府在苏家祠堂成立乡政府,就以青龙埂为名,取名青龙乡,后来改作石灵乡后,这里的村仍然叫青龙村。目前,成都市政府要在这里建一个湿地公园,青龙埂有一半已经淹没在水里。青龙埂附近另外还有契约涉及的王(皇)坟湾和倒石桥两处地名。据《华阳苏氏族谱》,“苏成勇生于康熙五十五年丙申岁(1716)三月初十日午时,系广东和平县诞生。年方十岁随祖父自粤迁蜀于成都府华阳,地名七根槐居住,后迁于倒石桥老屋,遂兴家立业,享寿七十有七,卒于乾隆五十七年壬子岁(1792)冬,在倒石桥老屋告终。”苏成勇是这支苏氏的开基之祖,之后再经过苏定伦(卖地定金约“二”、“四”中买主,字敦五,年在世)、苏邦贤(卖地定金约“六、七、八、九、十、十一”等中的买主,字希三,官印名秉权,捐国子监监生,诰授奉政大夫,年在世)、苏国宽(卖地定金约“三十四”中的买主,字敷五,捐国子监贡生,年在世)三辈人的经营拓展,苏家逐渐成为青龙埂一带的望族,《契约文书》总共收录有上百件与苏家有关的契约。
地契“三十、三十九、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对应档号分别为139、138、218、219、222)中的‘陶家湾’位于老成渝路骡子坡北侧的分水村一带,这里有著名的冯家新瓦房,解放后先后用此作洪河乡政府和洪河卫生院。分水村得名于分水堰,分水堰很奇特:堰水向东流入西江河支流,最终流入沱江;向西流入府河的支流,最终流入岷江。陶家湾向西隔了一道土梁子就是地契“四十三、四十六”(对应档号分别为130、143)中的柳树湾,现在的柳树村即得名于此。那里原有东大路上著名院落冯家老瓦房。据民国十一年(1922年)重修的《冯氏族谱》载:“第十四世祖其焕公,原居广东嘉应长乐县砖斗寨……雍正初年……由粤来川,在成都府华阳县东柳树湾觅一宅场,田地一大段,命仲昌公、叔昌公夥买,以为基业,奠立家室”。再据冯思章先生回忆,地契“三十”(对应档号139)中的‘冯五和’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冯家所有蒸尝集合之名,也即是一处公产。地契“四十三”(对应档号130)中从胞弟冯炉光手中购买水田的冯致光,其职业是在牛市口行医,后来接手冯氏在成都城里桂王桥西街的冯氏祠堂。冯家祖上叔昌公的儿子冯恭达在定亲后妻子未过门时就过世了,但这位‘儿媳’仍然前来冯家守节,并抱养其长叔之子抚养,此子后来取得功名后,为养母申请节孝牌坊,树立在陶家湾东面的成都东大路上。此冯氏牌坊是成都东大路上第一座牌坊,最为高大气派,牌坊朝东(龙泉山方向)刻有御赐“秋竹有节、古井无波”八个大字,朝西(成都方向)刻有冯家自题的“贞比介石、洁齐春冰”。这些都显示冯家是大面铺一带的望族。
地契“四十七”(对应档号132)中的买主朱道善,与其同字辈的朱道南是西河场的名人,据民国二十三年版《华阳县志》,其在西河场与他人一起办过“一钱会”,宗旨是“无论何人,有发愿者,每日掷一钱于筒中,俟月抄交于会内,当事人以作善举。年久积资渐广,置田收利,施棺、施药、又有周急。”此会于民国十年(1921)改名恒河善会,建在西河场南华宫。地契“十二”(对应档号019)中的中人朱朝云,据朱道南于民国二十七年主编的华阳县三甲西河场必达《朱氏族谱》,他当时在朱家排老四,其弟朱朝发在嘉庆末期为当时三甲的族长(类似乡长的行政职务,非家族的族长)。地契“三十五”(对应档号056)涉及在卓家店附近的土地,其中的地邻朱廷章,以及同在地邻位置的朱荣统是两父子,朱荣统是朱廷章的二子,他拥有数百亩田产,出资培修位于半截河公产,使之成为成都科甲巷朱子文祠的陪祠,并在房右配以朱子书院,使得此处房屋规模较大,被人们称为“好家伙”。而据《朱氏族谱》,其入川始祖必达公最初于康熙年间在西河场作专门给人打斗的斗户,光绪间朱华均出任西河场保正,并主持修建西河场的火神庙,显示朱家是西河场附近的望族。
说到解放前的龙泉驿,田家是不得不提及的。龙泉驿民国就流传顺口溜“晋、蔡、游,倒到田里头”,即原来本地的三姓望族全部衰落,不及后来发达的田家。田家代表性人物是国民第二十九军军长田颂尧。《契约文书》中涉及田家的契约并不多,仅有4件,但里面包含的人物却很值得玩味。其中钱财借贷收据“二十”(对应档号378)中的债主‘田董氏’(年在世),据民国二十二年田光裕纂修的《田氏族谱》载,其嫁与田颂尧的叔父田元熹(字司农,年在世),而借债人、即其侄儿董万泰是革命烈士董朗的侄儿,董家族人在本地也比较多,龙泉镇驿马河下游原来就称作董家河。连续两笔债因为田董氏在借债不久后去世,田家后人只保留借据,并未追回债务。在其他契约“十五”(对应档号380)中还有一笔“卖瓦条约”,买主田戎轩(本名光第、官名泽孚、字蓉轩,田颂尧之弟,曾随其兄在军队作过师长级的司令,年在世)花费1800元大洋购买十万匹筋瓦,据谢利万先生推算,一般盖一平方米瓦房需用100匹瓦,这十万匹瓦可以盖1000约平方米的房子,由此可见其家族财力雄厚。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土地所有者是政府直接的财源基础,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和费用。如地契中咸丰元年(1851)的“三十三”(对应档号059)写明土地所有者要承担“钱粮、仓谷、夫马、差务”;卖地定金契约中同治二年(1863)的“三十二”(对应档号077)也写明拥有土地后要承担“钱粮、仓谷、夫马、杂差、修沟、团练所派费用”。除条粮、即钱粮是国家正税外,在《重修简州志》中对‘夫马’是这样记述的:“简州旧设夫马局以济过境官差兵差及一切集款,岁报绅士经收,按粮均派,每两派5、6千(文)不等。”
虽然夫马局撤消了,但土地所有者的此项负担并未免掉。其它的如仓谷,推断应是实物税收、来完成官仓的任务,但每亩的征收标准暂时没有找到记载,差务、修沟、团练等项则带有临时性和随机性,不见诸于方志记载。在方志中记载最多、最明确的是条粮。
条粮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政府最为重要的税收。《契约文书》中的每份地契中都清楚标明本宗土地所承载的条粮数额,若是官契,还要在条粮数额处刻意加盖官印以示慎重。条粮多少用“两、钱、分、厘”来表示,民间有句质问挖苦语气的口头禅叫“你有几斤几两?”即脱胎于对家庭经济实力的试探。实际上“一两条粮”大约要对应40亩上田,而当年一斤是16两,所以一个普通人不可能承担“几斤几两”的税赋。具体来说,每亩水田、旱地根据自然条件被划分的“上、中、下”三等,所承载的条粮有统一规定,其标准依据《赋役全书》——又名《条鞭赋役册》。这是明清两朝记载各地赋役数额的册籍,是官府公布的征收赋税税则,以一省或一府、一州县为编制单位,开列地丁原额、逃亡人丁和抛荒田亩数、实征数、起运和存留数、开垦地亩和招来人丁数等。每一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备查,一部存学宫任士民查阅。清朝沿用明朝赋额订定刊行,因为人丁和开垦土地随时会有少量变化,理论上规定每十年修辑一次,实际从华阳县和简阳县的地方志记载来看,地方政府并未按此规定施行,而是直接依据比较老的配额在执行。要计算每两条粮实际上缴的金额,即土地所有者实际的税赋额,是比较麻烦的问题,这里结合两本《简州志》和两本《华阳县志》,以及《契约文书》中具体所列的数据,来作个简单的统计。
咸丰癸丑年(1853)版《重修简州志·田赋》载,“《赋役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六年(1667)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1729)征输科则:上田每亩载粮一升三勺四杪;中田每亩载粮八合;下田每亩载粮六合三勺三杪三撮三圭。”因简州境内多为浅丘低山地区,无上田,起征是中田,中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二分一厘三毫二丝一忽八微五尘六纤”,即约0.021两/亩;下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六厘八毫七丝九忽七微一尘四纤”,即约0.017两/亩。“现共征丁条粮银10252.57两”。在这个基础上,要加征15%的一种附加税——火耗银,遇闰年还要每两加征银0.043两。这是最早的理论值,即条粮设计之初,是按照地方政府的理论支出,包括:祭祀、官俸、各种公事人员开支、上缴布政司、求助孤贫、留足仓储等,一两条粮对应一两白银来征收。后来,随着政府实际开支的扩大,以及国家增加一些突发事项,条粮慢慢演变成一种按照权重摊派的税赋,即不是定额税赋,而是每年都需要重新精细计算的动态税赋。
光绪丁酉年(1897)版《简州续志·田赋》载:“例征条粮10252.57两,每年每两实收银1.46两,遇闰年每两加银0.043两,均由户书经收。咸丰四年(1854)每两加津贴银1两,实收1.15两,同治元年(1862)每两又加捐输2两,实收2.35两,二项皆派绅士数人收解。总计每两条粮实收4.96两。”实际这仍然是理论值,每年一两条粮实际征收的,就是简州政府总开支的1/10252.57。政府除一些固定累加的税赋外,再通过精确计算将其它新增开支以税赋的形式均摊到每两条粮上。
嘉庆二十一年版《嘉庆华阳县志·田赋》载,华阳县“现征丁条粮银8195.86两”,其征收的方式和标准与简州基本相同。只是国为华阳县地理条件更好,境内有上田,每亩田所承担的赋税也有所不同,上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二分三厘一毫四丝九忽二微五尘四纤”,即约0.023两/亩;中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七厘九毫一丝四微四尘八纤”,即约0.018两/亩;下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四厘一毫七丝九忽三尘”,即约0.014两/亩,这与‘上地’的赋税大致相当。华阳县一两条粮实际征收的,就是华阳县政府总开支的1/8195.86。民国二十三年版《民国华阳县志·田赋》载,除加火耗与闰年外,“自咸丰四年军兴需款,部议四川各省于正供外,每粮一两加征津贴银一两。同治三年,因津贴不足,部臣复议举行捐输,每粮一两征捐输银0.79两,按照收数若干,加广乡试举额及州县学额,是为常捐。”总计每两实际征收2.79两。由此数据可以简单推断,地处富庶地区的华阳县,因为政府在盐、茶等商业上收入颇丰,其土地所有者承担的税赋相对自然条件较差的简州还要轻一些。
用这些标准,可以大致推算《契约文书》所列田亩属于“上、中、下”中的哪一等,另外对“捆卖”的土地,没有列清田亩数,但根据其所处地理位置,先划分等级,进而可以推算其面积。这里由于华阳县的契约相互佐证的数据不完整,只能用与华阳县自然和经济条件类似的温江县一宗土地来作模拟推导。地契“二十九”(对应档号031)中温江县二甲板板桥侧近的一宗九十七亩零的净田,外加二十余亩旱地,共载条粮2.48两,折合39.1亩水田对应一两条粮,每亩对应0.026两条粮,非常接近华阳县‘上亩’的税赋标准。实际上这宗土地在成都西门苏坡桥附近,其田确属上田。卖地定金约“三十四”(对应档号078),这宗土地在同治三年(1864)以4500两白银的价格卖与苏国宽。租赁借贷契约“二”(对应档号093)的‘立承佃水田房屋约’中写明,对于这宗土地,佃户每年要向主家交佃租计旱土共交1.3石,水田每亩1.9石,折合银每百两八石(黄谷),共计2241.63两白银,所有税赋主家还纳。而以华阳县的税赋标准,该宗土地每年仅需向政府上缴税银6.92两,仅占其总收入的0.31%。当然这是基本税赋,还有些摊派和临时征收的费用没有计算在内。
即便如此,土地所有者的税赋负担仍然不重,这也是到民国税赋征收混乱时可以预征几十年后的税赋,而土地所有者仍然能缴得起的原因。而政府能在如此低的税率下维持运转,跟当时地方政府的机构简单,开支不大有关。县级以上的政府早已有人研究过,我这里仅据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所存乡镇人员档案来说明基层政府机构的组成。据地契“六十六”(对应档号225、224)契尾签名的乡上公事人员有:乡长、副乡长、乡队副、代表主席各1人,干事4人,调节主任3人,计征股长2人,共计13人。这是华阳县乡镇的人员配置,简阳县的人员配置更少,据档号016-1-001-001档案所载:1950年洛带镇刘惠安镇长向简阳县人民政府上报从民国时期延续下来的‘简阳县第八区洛带乡编制人员及编余人员名册’,镇上公职当时只有正乡长、副乡长、主任干事、民政干事、户籍干事、地籍干事、经济干事、电工、乡队副各1人,工友3人,共计12人。
契约中的计量,特别是佃户交租,大都以“石、斗、升”等体积计量单位。老市斗在东山上又分为大斗盛米约32斤(如洛带、西河一线),小斗盛米约30斤(如龙泉驿、大面铺),蒋介石入川后统一计量,变成新市斗,盛精米约30斤/斗。据老人们回忆,斗的形状有方形、长形,有上大下小、也有上小下大、或者直上直下,统一容积就行了。另外东山上一亩水田产量约为黄谷1.2-1.5石,佃户交租一般每亩交一石左右,并标明要“晒干风净”,如租佃契约“一、四”(对应档号063、172)等。佃户大春一季的收成绝大部分都交租了,自己的收获主要小春一季的收成,以小麦、玉米、红薯为主,这也是原来一般佃户家吃白米饭少的原因。黄谷新斗一斗约为24-25斤,能打米5升半左右,折合约16-17斤,打米多少与谷子的质量有关。但以体积为单位,实际上很容易出现误差,比如打斗有两个环节容易作假,一是倒米入斗时,米提得高倒入,会装得紧些,米的份量更足,这种误差最大可以达到4-5%;另外是刮斗,刮得用力,份量要少些,刮得轻、俗称“花樑子”,份量更足,这种误最大可以达到2-3%。相比较而言,以称来称量重量更为准确,所以民间总是习惯于折算成重量单位来衡量。
以上就几个基础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以供学者和读者在深入研究时作参考,更精准的结论还有待方家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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