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第三者责任险怎样赔付,施工方向受害人赔付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借车 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佳木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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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钟丽丽问:我为自己的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两个月前,我将轿车借给了好友周某。由于周某刚领取驾照而经验不足,导致遇到前面来车时惊慌失措,猛打方向中将行人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当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只是我,不是借用人周某,可事故恰恰是周某所造成。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法官廖春梅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属于被保险人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驾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要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便必须对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承担理赔责任,无论是谁驾车,投保人对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的保险索赔,均属于保险利益范围。即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不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故如果出现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必须对合法的实际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中,鉴于周某具有驾照,你将轿车借出无疑属于合法借用,保险公司自然不能拿只是周某导致的事故来推卸责任。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投保人之外的实际驾驶人排除在保险理赔之外。《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也指出:“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中明确表明,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不仅仅局限于被保险人(含机动车投保人),还应该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完全可以将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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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两货车发生碰撞,甲货车全责,甲货车上了全险,甲货车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营运损失?
如果可以,营运损失如何计算?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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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提供一下我的意见,希望有所帮助:1.如要求无责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偿,无责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元。2.如要求自己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公司赔偿的话,要看投保的险种和保险条款的具体约定,一般保险公司都有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停驶产生的损失的免责条款,获赔可能性很小。3.营运损失的规定主要在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是指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使用,因车辆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4.营运损失的证明,需要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这个车辆行驶证会有载明,还需要证明收入情况,这个因人而已,如你是个体运输户,主张的营运损失标准超过个税免征额,一般需要完税证明,无法提供,如果起诉的话,有时法院也会根据情况参照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认定。
这个得看保险合同和车辆性质了,二者必须都满足才可以。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机动车辆保险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用(
)的原则,即保险人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A.多次性赔偿结案 B.累计性赔偿结案C.一次性赔偿结案 D.连续性赔偿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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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3~5年 B.2~5年C.1~3年 D.2~3年2A.1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 B.车辆经修复后没有明显增值C.车辆改变用途 D.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3A.该并发症与事故所受创伤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B.该并发症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C.该并发症与事故所受创伤是否存在着联系D.该并发症与是否为可保事故所为4A.“跟随性” B.“顺序性”C.“先后性” D.“主次性”5A.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B.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C.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到期被保险人不申请退保,保险单自动续转D.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期限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月为单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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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中受害人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日 0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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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0月27日电(记者张道生)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途径上,原《保险法》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修订。
&&&&责任保险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核心险种之一,既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但原法对保护受害人权益途径规定的不足,在实务中引发了大量争议。例如,很多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后把钱花了,甚至人也消失了,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新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受害人获得直接请求权: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依据交强险条例可以直接索赔;二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三是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新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从程序到实体,得到全面周密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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