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民间借款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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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民间借贷 利息怎样算才合法
&&来源:《致富天地》2016年第2期
亲友或熟人之间互相拆借钱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是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然而由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利率不尽相同,引发纠纷的也并非少数。为对此加以调节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多项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又于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以下几个案例,让我们来看看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究竟应当怎样计算才合法。网络配图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案例:刘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并言明一年内付清。可是逾期半年后,刘先生仍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内的利息。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却拒绝承担该时间段内的利息。令林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判决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点评:针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利息过高,无法得到保护案例: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期限为一年。因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肖先生虽对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彼此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予以减少。法院判决:肖先生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据实认定案例:2015年4月,赵女士因为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向高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4%。鉴于以此计算,赵女士在借期内应付的利息为2万元,高先生当即从本金中扣除了2万元,即实际只付给赵女士18万元,却让赵女士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由于赵女士到期后未能支付本息,高先生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肖女士按18万元支付本息。点评:虽然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计算复利,应当区别对待案例:邓先生向黄先生借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到期后,邓先生无法偿付本息,黄先生只好要求其在本金5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12万元的一年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延期半年,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鉴于再次到期后,邓先生拒不支付本息,黄先生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所涉的以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12万元不得计算复利,即不得“利滚利”。点评:关于复利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上述法规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多种情形并存,不得超过限额案例:陈先生因扩大生产规模,向徐女士借款100万元。徐女士为达到迫使陈先生如期还款的目的,提出借期一年,年利率为24%,如果陈先生不能如期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0%加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陈先生出于自信,答应了下来并将之写入了借条。可由于决策失误,时至2015年11月,因陈先生无法还本息而成讼。法院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判决陈先生支付违约金。点评:当事人在借贷时,有时会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息,必须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等。这些约定究竟是否有效呢?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答复:“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颜梅生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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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放贷款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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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金富裕时,很多人都会选择将多余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借此方式来换取一定的利息收入。那么,个人发放贷款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个人放贷是不合法的,并且有可能导致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个人放贷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借贷人打欠条,并且需要标注出还款日期以及相关事宜,比如说:如果还款期超过一年,在这一年之内没有再行追讨欠款的依据,这笔欠款就会超过了法律的实效期。如果欠条在有效期内就能够提供索要欠款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够为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另外,个人放贷与私人之间的拆借是两回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过现在我国正在逐步开放私人金融业务,在不久之后就能将一切合法化,不过利息也不会很高。个人放贷有抵押物的或者是到期不还的都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求偿,一般来说只要有欠条并且在有效时间之内法院都会受理。不过不建议个人放贷,安全性没有保障。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个人放贷的相关事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不管您是想咨询贷款问题,还是要吐槽房价太贵,或者是对从容网有任何投诉或者建议,抑或者就想和贷娘唠唠嗑,都可以添加我们的微信公众号:crw-nj,我们在线等着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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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客户端中国网8月6日讯(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
因此,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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