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为子女向本单位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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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杨高宇)近日,一名金昌铁业集团的退休职工给甘肃省委书记留言,反映工资发放问题,他说:“自2009年开始所有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都被工行河西堡支行以企业困难为由私自扣去一部分,最多的被扣17000余元,最少的也要被扣3000余元。”  对此,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答复称,从2009年1月到2012年8月,金昌铁业集团公司直接从职工工资卡和退休职工养老金卡中代扣代缴公司家属区居住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应缴纳的卫生费、水费、暖气费、物管费等款项,并以工资明细和扣款条告知本人。另外,金铁集团在为职工办理企业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手续期间,为保障职工的正常收入,没有让这些职工离岗,按原岗位标准发放了工资及奖金,当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并领取养老金后,企业通过银行收回事先支付给职工的等同于养老金部分的工资。  回复表示,为切实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经永昌县政府与金铁集团协商,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是工行河西堡支行立即停止从退休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扣缴与养老金无关的任何费用,确保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足额、按时发放。二是金铁集团劳资、退管、物业等部门重新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依法、合理、有序收取相关费用。三是金铁集团召开退休职工会议,对2009年1月以来从公司家属区居住的退休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代扣代缴的各类款项逐年、逐项予以公示和说明。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委领导; 我们是金昌铁业集团的退休职工,自2009年开始所有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都被工行河西堡支行以企业困难为由私自扣去一部分退休工资,最多的被扣17000余元,最少的也要被扣3000余元。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克扣金额已达300余万元。我们也多次找过金昌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叫我们继续等待调查和处理。同时叫我们不得向上级领导反应,否则不予解决。可是我们等了近一年的时间,还要我们继续等待。请问省委领导我们的退休工资到底去哪里了?何时才能返还与我们?被谁挪用了?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从2009年1月到2012年8月,金昌铁业集团公司直接从职工工资卡和退休职工养老金卡中代扣代缴公司家属区居住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应缴纳的卫生费、水费、暖气费、物管费等款项,并以工资明细和扣款条告知本人。2012年8月,金铁集团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研究,并经金铁集团、工行河西堡支行和退休职工代表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了《金昌铁业集团公司家属区非在岗住户代收费用三方协议》,委托工行河西堡支行在公司家属区居住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卡中代收卫生费、水费、暖气费、物管费等款项,所收费用直接转入公司财务账户。另外,金铁集团在为职工办理企业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手续期间,为保障职工的正常收入,没有让这些职工离岗,按原岗位标准发放了工资及奖金,当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并领取养老金后,企业通过银行收回事先支付给职工的等同于养老金部分的工资。 为切实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经永昌县政府与金铁集团协商,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是工行河西堡支行立即停止从退休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扣缴与养老金无关的任何费用,确保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足额、按时发放。二是金铁集团劳资、退管、物业等部门重新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依法、合理、有序收取相关费用。三是金铁集团召开退休职工会议,对2009年1月以来从公司家属区居住的退休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代扣代缴的各类款项逐年、逐项予以公示和说明,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王书记你好:2012年煤价上涨时,山丹县政府为企业召开听证会,调高取暖费收取标准,由原每平方18元调高至26元,从2013年至今,煤价大副下跌,政府却不为民召开听证会,今年还按煤价上涨的标准收取暖费,书记你说合理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宗旨是啥?是不是被忘记了?  网民朋友,你好! 你向省委王书记所反映的问题,我们督促山丹县委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是: 2011年供热价格是山丹县对供热企业三年的运行成本进行严格监审的基础上,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由县政府制定的。今年煤炭采购均价为每吨480元,比2011年高20元,与2013年相差不大。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由于山丹城区煤炭到厂价格变化未超过10%,今年供热价格不做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故没有召开价格听证会。    尊敬的王书记你好!我孩子就读于武威七中,这周孩子回家说,学校暖气通了好几天了,宿舍里就是不热,前几天还勉强在晚上能睡觉,随着气温逐渐的下降孩子们晚上冻着都不能入睡,好多同学都感冒了,也不知道这暖气不热是咋回事,这种冬天暖气不热的现象往年也有,只好请书记你能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此事,让孩子们在这个寒冷的冬天也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网友: 您好!11月1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武威七中暖气不热有关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今冬武威七中供暖工作由武威黄羊集中供热公司承担,该供热公司项目工程于2013年8月开工建设,2014年10月上旬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该校暖气不热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武威黄羊集中供热公司在日才完成供暖换热机组安装和武威七中换热站的建设工作,没有充足时间打压、调试。二是校内供热管网存在设计不够合理和陈旧老化问题,加之该校两栋铺面商户区未进行分户供暖改造,存在管理不善和“跑、冒、滴、漏”现象。三是换热站工作人员对新安装机组性能了解不全面、对操作技能掌握不熟练,导致在供暖打压过程中学校个别区域供暖管道破裂或漏水等问题发生。 武威黄羊集中供热公司已对武威七中学校陈旧老化、破裂漏水的管网进行了改造更换,并在该校增设6个温度监测点、12个排气阀,确定专人动态监控,确保供暖温度达到18度以上。目前,该校供暖已正常进行,供暖平均温度已达到20度。 凉州区已要求武威黄羊集中供热公司积极配合武威七中重新设计、布局热力管网,加快实施进度,从根本上解决学校管网破裂漏水、增压不足和暖气不热问题。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日    我是武威市市直事业单位干部,2012年工作,工作之余想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脱产学习,问问有没有鼓励加强学习的优惠政策,研究生毕业后还能在原单位上班么?  网友: 您好! 11月4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事业单位干部脱产读研与就业有关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市人社局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1、关于“有没有鼓励加强学习的优惠政策”的问题 2012年,我市制定出台了鼓励支持优秀青年人才提升学历层次的优惠政策。《武威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武办发〔2012〕92号)规定,“鼓励支持优秀青年人才提升学历层次。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机关干部和毕业后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事业单位人员,同级财政全额报销学费”。 2、关于“研究生毕业后还能在原单位上班”的问题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号)和《武威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与所在单位签定毕业后回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合同,脱产进修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毕业后可按所签合同规定回原单位工作。若未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离岗前未与所在单位签订毕业后回单位服务3年以上合同,擅自离职考研攻读研究生的,视为自动离职,毕业后不能直接回原单位工作。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日    王书记您好!我们是一群来外省的农民工,去年在武威市古浪县天域制药厂建设工地上务工,辛苦干了一年的活,最后工资却至今都没拿到。此项目由中铁十四局所承包的。我们找上县劳动局寻求帮助,资料填写立案一个星期后,我们再次前去,县劳动局还没过问过。 所以再这给您留言。希望政府能给我们做主!  网友: 您好!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古浪县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古浪县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反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确实存在。经多次协调,中铁十四局四公司与劳务工程承包人达成协议,承诺于日前筹措资金,由劳务工程承包人吴润兵负责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农民工。古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于日向双方下发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双方均表示将自觉履行调解结果。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日    我是大靖居民去年买了园艺小区商铺去交暖气费负责人说国家规定接口费5000元暖气费1平米5块5。  网友: 您好! 10月23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古浪县大靖镇园艺小区收取5000元接口费和每平方米5.5元暖气费”的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古浪县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小区开发商向住户收取5000元供暖接口费的问题确实存在,根据有关规定,供热接口费应纳入住宅建设成本,不得直接向住户收取。但在调查中发现,由于该小区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时未将供暖设备建设成本预算在内,房屋出售价格为建设成本价格,房屋价格中未包含接口费部分,房屋售价远低于大靖镇其他商品住房价格,开发商与住房在购房协议中约定,采暖由开发商负责,接头费按材料成本向住户收取。由于该小区距大靖镇集中供热站约3公里,并入镇区集中供热系统线路长、成本高、损耗大,且大靖镇目前集中供热能力不足,因此采取独立采暖方式,供暖范围仅限于该小区住户,无法享受供暖方面的优惠政策。鉴于现在已进入供暖期,若对小区开发公司进行停业处理,将对您们冬季取暖造成极大不便。目前,古浪县建设局、物价局和大靖镇工作人员已与您们取得联系,对接口费、取暖费收取有关事宜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您反映每平方米收取5.5元暖气费的问题,经调查,小区商铺及住宅暖气费收取标准均为4.45元/平方米,是参照古浪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古价发〔2008〕45号,普通住宅4.45元/平方米,商铺5.6元/平方米)执行,属合理收费区间。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日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我们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调入金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22名职工,分别在交警支队基层各部门工作至今。由于机动车检测机构脱钩的原因,金昌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拟决定将交警支队检测站的所有资产移交市城投公司下属企业大公公司管理,工作人员自行组织公司,租赁检测站经营。对于这样的决定我们想不通。我们算什么?为什么这样处理我们?我们为金昌市的交通工作付出了20多年的心血,如今我们最小的同志也40岁了,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非常沉重。无论以前是何种身份、何种方式调入交警支队,这是国家政策和政府部门造成的,不应当由我们来承担结果。我们请求王书记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们的遭遇,妥善解决好我们的后顾之忧。我们请求:既然我们是调入交警支队的,就应当由政府安排我们在交警支队工作。  网友你好!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1993年,金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车辆检测站,经市编办审批为正科级单位,设站长、教导员各1人,均为正科级。日,根据机动车安全检测工作实行社会化的要求,市交警支队设立机动车检测协会,承担车辆检测业务,由检测站站长负责监管,现有22名职工(最初为26人,后有2人退休,1人调出,1人考出),不占行政和事业编制。 由于身份问题,检测站(检测协会)职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并形成《关于解决市交警支队检测站部分职工上访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31号),明确“对于1993年9月至1999年12月调入市交警支队检测站的25人(当时26人中已调出1人),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但不涉及编制问题。其聘用和分配方式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甘肃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人事〔号)的有关规定,由市交警支队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批准执行”,“调入市交警支队检测站的25人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要按比例如期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和看病就医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检测站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只出不进原则,对已调入的25人要采取各种方式逐步消化,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录用考试。若有被录用者,市交警支队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局对交警支队提出的实施方案做出批复:同意检测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工资的确定、晋升以及各种津、补贴的发放可视检测站的经济效益情况,由交警支队制定分配方案和发放办法;检测站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市交警支队参照当时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了检测站职工工资,并办理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此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至今。 2014年,我省启动了机动车检验改革工作,省公安厅对公安机关所属检验机构和驾校脱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和驾校,公安民警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驾校经营。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的检验机构和驾校要在进一步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务于日前彻底完成脱钩工作。二是公安机关所属检验机构和驾校彻底脱钩要严格落实。要落实“四脱钩”要求,即产权脱钩、编制脱钩、人员脱钩、财务脱钩。 为确保检测站(检测协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交警支队多次召集检测协会全体职工召开会议,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积极协调市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等管理部门,在充分考虑检测协会职工诉求的基础上,提出改制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2014年10月,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检测站(检测协会)脱钩移交工作,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交警支队检测站(检测协会),重新组建金昌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机动车检测工作。 (二)对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站(检测协会)资产进行评估和审计,评估后的有效资产整体移交城投公司下设的金昌市大公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由大公公司代表国资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严格监管。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站(检测协会)撤销后,原2名正科级干部由市公安局另行安排,现有22名人员按照《公司法》有关要求组建公司。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确定法人代表,变更企业名称。职工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执行。要保证现有队伍稳定,不得再新进人员。 (四)金昌市大公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国有资产租赁给新组建的检测公司,租赁期暂定为3—5年,租赁费由市公安局、市城投公司进行科学测算后确定。 目前,检测站(检测协会)脱钩改制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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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市**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一)补助发放对象。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二)经费落实渠道。
  1.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2.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3.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4.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三)资格确认和补助发放。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由企业负责;市属困难企业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市国资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原市属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补助发放对象,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资格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2.补助发放。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发放;市属困难企业或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原市属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单位每月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发放工作情况。
  经确认需**统筹解决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自2013年起,市财政部门将需**统筹解决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设立专户管理,按时拨付发放单位。
  (四)分批次落实补助。
  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一次性落实。
  2.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分4批落实: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落实;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3年落实;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4年落实;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5年落实。
  3.自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上述渠道与办理退休手续同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牵头做好整体协调工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定和全市一次性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市国资部门负责确认市属企业职工身份和牵头认定市属困难企业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一次性补助经费并做好资金管理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保障工作落实。要将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并监督市属正常运转企业按规定落实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要强化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监管,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同步落实本级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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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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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在执行。就是不落实又能怎样?很多好政策,就是不执行不了。没有追责机制再好的政策也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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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
这就算养老了呀
芙蓉街办事员, 积分 76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34 积分
分4批落实: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落实;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3年落实;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4年落实;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5年落实。
芙蓉街办事员, 积分 580, 距离下一级还需 42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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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挽回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上的失信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政府动员一对夫妻终生只生一个孩子。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夫妇率先响应了号召。   终生只生一个子女,对多数家庭来说,是做出了重大的付出,特别将在老年承担因此产生的一些不利后果。为了配合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各省、市制定了多种奖励办法,其中,不少省、市以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规定在职职工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是,20多年后,当独生子女父母开始进入退休年龄,此法规要实际兑现时,一些制定了此规定的省、市人大背信弃义,违背了自己信誓旦旦的承诺。   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为例。   一,郑重的承诺和违约   推行独生子女政策初期,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于日通过了《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再增加)”。当时的报纸、电视、广播、会议反复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知道。1988年,第七届、1996年第八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又重申了这一规定。   二十多年过去了,当年响应党中央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青年夫妇,陆续接近退休年龄,准备领取增加了5%的退休金。但是,令人无法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此条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   这次修改严重侵害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权益;制造了独生子女奖励的双轨制;将由社会承担的责任推给企业。它不仅违背了作为法规对几千万公民长达22年的承诺,使政府失信于民,而且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执政者自己给自己贴上了失信、违法的标签。   二,&&企业员工的奖励减少将近一半   按照政府公布的数据,2002年制定一次性发给30%工资的方式比按照退休金加发5%的方式,养老补助的额度减少了接近一半。   笔者用目前能找到政府公布的数据,对济南市2009年退休的职工两种奖励方式计算如下:   1,按照修改后的《条例》,济南市企业职工2009年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计算如下:   济南市在职人均工资为26317元,乘30%。应发7895.1元。(当年实际发的既是7895元)   2,按照原《条例》,济南市企业职工2009年退休如果加发5%的退休金计算如下:   济南市职工平均年退休工资17064元乘5%,再乘17.5年(平均退休年龄55岁,预期寿命72.5岁,平均领取退休金17.5年)。应发14931.4元。   3,差异:1— (&&7895.1元÷14931.4元)=47.1%   既:新《条例》规定的养老补助,比原《条例》规定的减少47.1,严重侵害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利益。   4,& & 分析养老补助提前一次性发放,和退休后逐月发放的利息差额。鉴于退休金目前年增长率为10%,今后增长率也肯定会远高于银行利息,不但能抵消提前一次性发放的利息收入,而且差距会更大。   《条例》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规定加发5%的退休金,由于其退休工资高,2009年就按照最低估计平均退休工资3000元/月计算,其领取加发5%的退休金累计也有30600元。高于企业(7895元)四倍,人为地制造了退休补助双轨制。   可以设想,如果1980年,政府就宣布这种双轨制的奖励方式,企业青年夫妇会主动响应号召吗?   二,《条例》的修改直接违反了《立法法》   2000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不溯及既往”就是,新的法律只能面向未来,不能溯及过去。   如果一项新的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公民根据以前法律所应取得的既得权利,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是1980年及1988年,1996年《条例》以法规形式确立的,   如果2002年修改的《条例》只规定2002年以后生育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不加发5%的退休金,而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虽然不合理,但是不违法,因为它只规定未来的情况,没有溯及既往。   可是2002年修改的《条例》,将1980年—2002年已经生育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按96年《条例》规定,加发5%退休金的既得权利和利益砍掉近一半,则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不溯及既往”规定。而且新《条例》不仅没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是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不适用于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外的情况。2002年的修改的《条例》属于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是无效的。   三,违反公共财政的原则   给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2002年前是由社会统筹发放。2002年修改为各企业自行发放。给政府省了钱,将社会责任推给企业,违背了公共财政“受益者承担原则”。   “受益者承担原则”说成大白话就是:“公共消费应该谁受益谁负担”。具体体现在:——全民受益的,无法界定排他性受益者,由全民即公共财政负担。如:保卫国防的军队,维护治安的民警,公务员的工资费用等。   ——可以界定受益者类别,部分人受益的,由受益的部分人负担。如:有车一族要交燃油税(专用于铺路架桥);用实木地板的人要交消费税(保护稀缺资源)。   ——可以界定受益者个体,个别人直接受益的,由受益者个人负担。如:结婚登记要交工本费;民事诉讼按起诉标的大小,要向法院交不同额度的诉讼费。个别人受益的公共消费由直接受益的个人承担,不能让公共财政买单。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受益者是全民,无法界定排他性受益者,按照“受益者承担”原则,其费用不应该由企业分别负担,而应该由社会统一负担,这才能保证公平。   (例如:2000年以前,妇女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是由各企业自行负担的,现在实行了生育保险,由社会统筹负担,不但体现了社会公平,而且减少了妇女就业的压力)   八十年代初,规定由各单位负担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是合理的。因为当时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是全民或者集体的,单位负担实际就是全民负担。计生奖励政策延续至今,难以轻易改变,大家也可以理解。   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退休金,按照原来的规定是由社会负担的。2002年修改《条例》,将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的责任推给了给企业。由于企业不是计划生育政策排他性的受益者。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公共消费“受益者负担原则”,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也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四, 政府违背群众路线,漠视群众合理合法地诉求   2002年条例修改后,不仅大幅度减少了企业职工的养老补助,而且衍生出大量的新问题:   ——退休人数差别,造成不同企业负担不平等。   ——困难国有企业,有心无力,没钱发养老补助,长期拖欠。   ——破产企业,职工没了单位,退休时无处去领养老补助。   ——买断工龄后,未再正式就业的职工,退休时也领不到养老补助。   ——私营小企业主,不愿意给退休职工发养老补助;为逃避该项支出,不招收甚至提前解雇临近退休的职工,加大了4050人员的就业压力。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给国家承担了困难,却要自己给自己发补助,国家奖励成了画饼。   由于大量的人领不到退休补助,以至于个人上访不断,群体性上访也屡屡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其间,许多省人大代表也提出修改《条例》的建议)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群众的合理合法的诉求拖延搪塞,对自己的错误拒不改正,一年又一年的拖下去,拖的民怨沸腾。过了八年多,(够抗日战争用了)2010年才由省政府办公厅出面,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55号文),用行政机构发文的形式,给立法机构的错误打了一个小补丁。要求各地市政府出钱,给那些连30%的一次性补助也没有领到的职工补发退休补助。   各地市政府又继续往下拖,又过去三年多了,至今还有许多已经退休多年,甚至已经去世的职工,没有领到一分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   相对全体退休人员连续多年增长10%的退休金来说,给独生子女退休父母加发5%的退休金不是太大的负担。山东省人大 、政府为了省这点小钱,自己给自己背上失信、违法的恶名,实在是得不偿失。   据了解此事不仅山东,还有一些省份有相似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领导集体,积极倡导群众路线,倡导依法治国。各省市应该尽快纠正在计划生育奖励方式上,损害了几千万群众的利益,公然违背法律的错误。恢复在提倡终生只生一个子女时,政府最初对人民的承诺。给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退休金。   否则,人们以后还敢响应号召吗?还会响应号召吗?   如能恢复原有承诺,新领导集体威信必将大增,善莫大焉。   资料来源:   1,《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日)   2,《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日)   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日)   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日)   5,《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   6,《2009年济南市退休养老金每月提高151元》《济南日报》(日)   7,《2007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世界卫生组织(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日生效)   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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