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欢迎您访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网站!
>>>>>>正文
《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十二师发改委&点击量:
《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发委: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5〕47号)、《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要求,结合我市小区物业管理现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继续实行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现行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o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o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o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o平方米。
以上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恢复居民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相关标准(乌发改费〔号)执行。
以上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反映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业主承受能力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状况。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偏低要求调整收费的,须向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连续三年向业主公示的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停车服务收费收支情况的原始票据和影像资料。
四、公共收益收支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社区工作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自2016年起,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前,须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
五、物业服务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六、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后,到所在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七、物业、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发委接文后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区(县)所属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遵照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要求为准。(日)
   十二师部门
   区市政府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
乌鲁木齐之窗
   兵团政务网站
兵团政务网
第一师阿拉尔市
第二师铁门关市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第六师五家渠市
第八师石河子市
第十师北屯市
   其他网站
兵团监察局举报中心
兵团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
兵团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查询
兵团单位招聘职位及人才查询
兵团组织人事考试类成绩查询
兵团考试信息网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地址:乌鲁木齐市常州街189号网站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网络信息中心网站备案号:新ICP备号
您是本网站第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今起实施 老旧小区每月每平米收0.25元
作者:陈高君
  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新制定了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市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定为0.25元/月?平方米。  每月收多少费用?  老旧小区0.25元/月?平方米  根据市物价部门昨发布的《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市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0.25元/月?平方米。日,我市曾发布《关于调整并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其中物业收费标准分为七级,一级物业收费标准0.30元/月?平方米,最高的七级物业收费标准为1.60元/月?平方米。为何要单独出台老旧住宅小区的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呢?  “老旧小区建设标准较低,配套设备不全,按七级收费标准来收不大合理,而且很多居民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不愿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之间相互扯皮,导致小区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我市特意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新收费标准于今天正式实施。  哪些小区适用?  2000年前建设,设施不全小区  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符合使用此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老旧住宅小区是指2000年以前开发建设,设计建设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不达标,不具备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勘察认定的其他不具备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居民小区。  新规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各街道(乡镇)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物业服务中心,为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提供有偿的基本物业服务。各物业服务中心通过企业化运作,可在各相关社区成立分中心,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形成“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模式,为业主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新规有哪些亮点?  优先招聘市区就业困难对象  根据新规,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主要做到有治安防范、有清扫保洁、有绿化养护、有维修维护、有停车管理。  对拟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向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中心针对各小区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基本物业服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人员安排等,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策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优先安排市区就业困难对象,优先招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同时,要积极引导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过渡。  物业服务中心可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加盟单位,为居民提供房屋维修、下水管道疏通、水电故障排除等有偿服务。  特殊人群可免交  市物价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物业服务中心利用小区内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费中,实行统一管理使用。  对于低保、特困人群,凭低保、特困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可免交物业服务费用,免交的部分由区级财政给予补足。  物业服务中心可享适当补贴  记者了解到,对成立物业服务中心且经验收合格的街道(乡镇),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此外,按照基本物业服务覆盖范围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0.15元的标准,对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基本物业服务项目考核成绩发放,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老旧小区,要逐步实施物业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减少或取消财政补贴。  物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各老旧住宅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向业主适当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的二级收费标准。  居民不认可物业,补贴打折  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居民是否满意,将成为街道(乡镇)成立物业服务中心的验收的主要标准,今后将由市、区两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扬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验收标准》,从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规章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进行验收。  各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的考核,可以对照《扬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评分标准》,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街道和业主代表每季度对辖区内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物业服务项目考核一次,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各区每半年考核一次。按照市、区考核评分各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计算考核成绩。  “对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的考核成绩与市、区财政补贴发放挂钩。考核成绩高于(等于)85分的项目,按100%的比例发放补贴;高于(等于)75分低于85分的项目,按80%的比例发放补贴;高于(等于)60分低于75分的项目,按50%的比例发放补贴;低于60分的项目,不予发放补贴。”市物价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这一考核机制的确立,将从制度上切实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居住质量。  通讯员 扬价宣  记者 陈高君
(责任编辑:HN666)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大连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 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 第五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第七条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
&&& 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
&&& 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 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
&&& 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
&&& 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 上述标准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
&&& 第九条 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报告;
&&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 (四)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七)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 (八)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
&& (九)其它有关资料。
&&& 第十一条 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新建的住宅小区,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暂未建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及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认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首次认定的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为一年。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 第十三条 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指导价格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厦、写字楼、公寓、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定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宜。
&&& 第十五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费用;
&&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其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 第二十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费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按月征收;如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周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二十一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在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与业主签定的购房合同或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预收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临时收费标准到期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其它单位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设面积计算,未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对报告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上年度物业服务收费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验证。
&&&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物价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 (三)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 (五)其他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
大连市物价局主办 大连市价格监测中心承办
(C)Copyright
大连市价格监测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辽ICP 备010069}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疆高速收费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