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德康商贸贸有限公司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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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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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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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名称:(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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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内蒙古德康体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嘉庆排除妨害纠纷案
【全文】CLI.C.4017949
内蒙古德康体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嘉庆排除妨害纠纷案
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赛民初字第1288号
  原告内蒙古德康体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欣,内蒙古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嘉庆。
  委托代理人尚永贵,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德康体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德康体检)与被告孙嘉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依法公告向被告孙嘉庆送达,原告德康体检于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于日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我院以本案需以本院(2012)赛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因当事人上诉,正在二审审理中,故依法中止诉讼。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康体检的委托代理人郑欣及被告孙嘉庆的委托代理人尚永贵、李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2号楼一层3号商铺、二层整层,另加小区地下停车场4个车位,出租给原告(房屋面积共2590.72平方米,其中三层楼层伸缩缝南半部5间办公室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交付乙方使用),房屋租赁期为十年,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租金支付义务,并花费150万元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添附。但被告先是拒绝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剩余5间办公室,后又以此为要挟,提高租金。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装修施工和开业进程,使原告不得不承担工期延误多付的工程费和不能如期开业的巨大营业损失。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公然违法强封原告承租的房屋,使原告正常业务无法开展,自有设备特别是精密医疗检验设备无法维护。日,原告自行打开被封的承租房准备营业,但当日下午被再次封门并污蔑原告欠其房租130万元。日,被告带领多人进入承租房,将原告的工作人员赶出,并强行侵占了原告承租的房屋及原告所有的一切设备设施、医用材料和公司证照资料。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嘉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其违法侵占的原告所承租房屋和承租房屋内原告合法所有的一切设备设施、物品,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承租房装修折旧损失325000元、原告应得的营业净收入2849000元、设施设备损害赔偿金1685000元、库存试剂耗材过期损失80000元、公司证照未能按期年检的损失7500元、公司应交员工保险费用78000元、公安网使用费15600元、办公电话费8840元、体检客户赔款3000元、已注册医生应支付费用39000元、已注册护士应支付费用31200元,共计512214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孙嘉庆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显然不能成立,不存在被告侵权的事实,恰恰存在原告不交房租不腾房屋的事实。有生效的判决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且原告在占房期间,大量拖欠被告的租金,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原告应依据生效判决腾房并支付租金。原告所称被告带人去承租房不是事实,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开门后进去的。原告在日张贴广告,称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停业,与被告进入该房无关。原告所称的损失与被告无关,且无鉴定部门鉴定,被告不承担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情况:
  第一组证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拟证明本案应以高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请求中止审理。被告对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
  第二组证据报警电话录音、日及日王小燕与孙嘉庆电话录音、封门录像,拟证明被告违约及封门的事实。被告不认可。
  第三组证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110接警综合记录单及报警录音整理的文字,拟证明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自日起被被告封门,强占至今,被告侵权,原告证据原件均在该房屋内。被告不认可。
  第四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按合同约定,孙嘉庆违约在先。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所以其锁门是侵权,合同不应解除。被告不认可,五间房已变更,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第五组证据交房租收条三张、封门通知书及锁门录像、照片,拟证明原告于日、日、日共交房租120万元,孙嘉庆于日锁门,该通知上写日欠房租130万元,说明孙嘉庆恶意涨房租违约在先。被告对收条真实性认可,对公告及照片不认可。
  第六组证据原告自拟主要设备表、仪器购货收据三张,拟证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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