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买意外险,没买社保,意外险是否算在公司工亡员工赔偿金怎么入账里面

【4.14案例讨论】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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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合同,是有效的吗?
& 深圳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新入职的王小姐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王小姐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合同有什么问题?
案例二:“导师”形同虚设,怎么办?
A公司建立了新员工导师制度,每位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都会安排一名导师来传帮带,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帮助其尽快融入工作。导师们的工作是义务的,多为部门主管或老员工。制度刚推行时效果还好,但久了后导师们的积极性普遍都不高,越来越走形式。为此,HR经理李小姐向老板申请给导师一定的奖励,但老板认为这是他们本该做好的本职工作,不同意给额外的奖励费用。李小姐为难了,不知如何是好。那么,请问:
如果你是李小姐,碰到这个问题,你会怎么办?
案例三: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 合计算工时制。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案例四:如果我的合法权益受到用工方侵害,怎么维权?
我最近有几个疑惑?
1、目前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我的合法权益受到用工方侵害,怎么维权?
3、我们公司总是不让我休假,新规的出台能解决好休假问题吗?
4、最近加班过劳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5、现在很多单位都把女员工当女汉子用,规定能不能关照一下女员工?听说最近某地推出了“痛经假”,靠谱吗?
6、我想涨工资,公司却一直不肯给我涨,谁能帮我做主?
案例五: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承担欠缴社保费滞纳金吗?
齐某2014年12月1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用人单位招聘会上,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签订了5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由公司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试用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2015年3月15日,当齐某试用期满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告知: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规定,因公司原因未按月缴纳,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通知齐某由其自行承担该项费用。齐某该怎么办?
HR知识点回顾:
1、下列关于比率量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量表中没有绝对零点
  B、采用的统计方法较为单一
  C、是测量水平最高的量表
  D、测量结果可以进行四则运算
  E、测量结果可以计算几何平均数
  2、为KPI设定工作产出时,应当遵守(& &)的原则。
  A、增值产出
  B、组织优化
  C、结果优先
  D、设定权重
  E、客户导向
  3、360度考评中,外部客户评价的内容包括( &&)。
  A、心理素质
  B、服务态度
  C、成本收益
  D、服务质量
  E、工作数量
  4、市场薪酬调查的被调查岗位,应在(& &)等方面与本企业岗位具有可比性。
  A、工作性质
  B、岗位职责
  C、劳动强度
  D、薪酬水平
  E、在岗人数
  5、在不同企业中,工作职责相同的岗位但薪酬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可能是(&& &)。
  A、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惯例
  B、管理理念和薪酬策略不同
  C、不同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D、对企业的价值或贡献大小不同
  E、在职者在该岗位上工作时间的长短不同
趣味测试:朋友最讨厌你哪一点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即使是好朋友,也有可能会讨厌自己。你觉得自己身上还是有不少缺点,但是相对一些无伤大雅的缺点,你的身上肯定有一些你自己没有意识到,但是对方又蛮讨厌的地方。而且,由于是朋友,人家也只是对你呈包容的态度。可是,有时候回想起来,确实是太讨厌了啊!
对于曾经中伤过自己的人,当知道对方过得不大好时,你的态度是?
同情可怜——答案A
漠然不已——答案E
暗爽到爆——答案B
鄙视对方——答案C
感谢老天——答案D
午间思考题:
精华资料:
大型企业全套KPI指标体系
职业说明书和绩效考核范本
精品电子书:
案例一,参考解析: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意味着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例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3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不能够设定试用期。
案例二,参考解析:
让HR部门左右为难的事情不少,A公司的“导师”制面临的情况也是如此,要处理好这件事情,我认为,李小姐要按如下进行冷静分析:
&&&&& 1、老板的真实意思。题中说老板认为导师们应该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而无需给额外的奖励,认为是导师的本职工作。
&&&&& 对此,李小姐要根据公司情况来理解老板的真实意思,现在“导师”制是走形式,推行效果变差了,相信老板也十分清楚,李小姐在对“导师”们传帮带工作业绩没有量化评比等情况下,就向老板申请奖励费用,当然要碰壁了,要是我是老板就会问李小姐:如果你申请到这笔费用你准备怎么发呀?难道“导师”们平均分配?还是有奖有罚?相信这个时候的李小姐只能哑口无言,觉得自己工作确实没有做好吧?
&&&&& 其实,在老板说话的背后,还有一些其他意思:如果大家一直都有积极性,工作都做得好,奖励是应该的,但是现在积极性普通不高,走形式了,还要奖励,门儿都没有。千万不要认为我老板扣门儿,实在是你们做事不好,难道让我奖励工作不出色的?
&&&&& 2、李小姐需再细想。如果想到以上老板大致的真实意思,李小姐就忙手忙脚的去告诉“导师”们要做好工作、老板才会奖励的,或者去责备“导师”们为什么没有积极性、把工作搞成走形式,或者去想办法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把此项工作做进去……都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费时费力而且不会讨好的,还需要认真思考:
&&&& (1)“导师”们为什么开始做得好。新鲜事物大家开始都会感兴趣、有热情,而且新员工传帮带好了,对各部门工作的开展都有帮助,老员工也愿意将一些工作给成长快的新员工承担,自己则落个难得的清闲,多好啊,所以,当时即使是“义务”也愿意奉献,这在情理之中。
&&&& (2)后来为什么积极性不高而走形式。这些主管或老员工,本身肯定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内容,平时也比较忙,如果还要不断抽出时间来对新员工进行传帮带,无疑会占用他们的时间,让他们需要更加精心安排时间或不得不加班来完成某些工作,按理讲,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和奉献牺牲精神要强于一般员工,一段时间内进行“义务”奉献我相信他们也不会说什么,其积极性也会有所保证,更不会出现走形式的场面。
&&&&& 但是,如果让他们一直“义务”奉献,看不到一丁点奖励或者盼头,其积极性可想而知,为不好说“不”,只好走形式,让新员工自生自灭是必须的选择。
&&&&& 想当初,一个人要学本事,先要拜师送礼,还要给学费,而且入门后还会叫你干这干那就是不让你接触核心本事,除非你把我的吃喝拉洒睡都伺候好(现在有的学驾照不就这样嘛),我才教你一点小本事,否则,你想学东西,等着瞧吧。
&&&&& 正如“瓜子理论”,人们用牙费力后有瓜仁给予回馈,原来的师傅们教了徒弟有学费可收,那A公司的“导师”们传帮带过后就一直只有“义务”的份儿?你让别人当雷锋一辈子?如今讲“现实”的社会怎么可能啊。
&&&&& 在这些主管和老员工的JD中,有“义务培养新员工”的职责吗?对于这一点,公司是怎么检查考核的呀?如果做得优秀或者做得不好又会有什么奖惩呀?相信这些问题,李小姐全都答不上来,因为在这些JD或公司有关制度中都没有。
&&&&& 3、再出准招。基于以上的细思和考虑后,相信李小姐就有了处理此事的思路了。
&&&& (1)找HR培训专员。将老板对目前新员工传帮带“导师”制的执行不满告诉HR专员,希望他在一周内制定一份关于传帮带的管理制度,里面要有明确的奖惩业绩标准,同时要求他收集部分主管和老员工的意见。
&&&& (2)导师制管理办法初稿。汇总相关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李小姐和HR专员便可形成公司新员工入职“导师”制管理制度初稿,并附所用表格,形成较为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 (3)呈老板审核。李小姐将制度初稿呈老板审核,同时说明,达到什么业绩的给予什么奖励,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给予什么惩罚,并将这些内容在相应岗位的JD中补充和完善,综合来看,公司不会因此而增加太多费用,但对公司新员工融入工作和稳定性十分重要,希望老板同意,HR部门会在试行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的。
&&&&& 相信李小姐相对完善而成套的管理制度能够打动老板的心,相信老板会有较为长远的眼光,不会做太多太大的修改就会同意和批准。而且我们也相信,李小姐这种自下而上制定、自上而下执行的方案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实施,通过一段时期的试行,这项制度一定会令老板、新员工、主管和老员工都基本满意,HR部门和李小姐的成绩也会得到老板的认可。
案例三,参考解析: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辞职原因之一系因公司未缴纳保险,并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不少用人单位直到现在还存在着一种认识,就是只要是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不说,这种认识过于绝对。
&早在2001年4月1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因此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在2008 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更是对上述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扩大。其中,就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增列其中。也就是说的,如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据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一般情况下,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辞职外,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上班路途太远、照顾家人等等辞职,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案例四,参考解析:
&&& 1、目前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法律说,现在有这么几部,按照颁布前后的顺序,有《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有数十部法律,30多个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几乎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关。简单列举几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等。
2、如果我的合法权益受到用工方侵害,怎么维权?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12333电话举报,要是受到明显违法的侵权事情,就可以通过电话举报;其次如果是劳动争议的案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就是直接向所在单位的工会求助;第四还可以通过一些法律组织,或者是社会上办的一些维权的机构去投诉反映。
3、我们公司总是不让我休假,新规的出台能解决好休假问题吗?
政府要优化或者改良企业的发展外部环境,让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能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支撑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在这方面,劳动者除了自己可以依法提出要求,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来获得这样的权益,得到落实以外,政府部门要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他的生产经营环境,让他能够有经济实力来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如何让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落到实处?我觉得企业和劳动者可能都要为此做出一些努力。实际上带薪休假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也不光是企业的问题,很多劳动者可能也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权益,可能也不知道自己要休多长时间,怎么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也没有利用好自己的一些权益,企业有的可能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怎么来实施企业的带薪休假。
4、最近加班过劳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作为企业首先应该严格执行休息休假制度;其次应该在观念上转变,更多的给劳动者以人文关怀。用人单位应该更加科学的配置人力资源,不至于让少数员工承受过分巨大的劳动压力。劳动者本人要了解休息休假权益,有哪些法律法规的保障规定,如果出现故意侵害休假权的,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去投诉、反映和举报来维权。此外,政府要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政策规范。如果出现过劳死的情况,应该明确为因公死亡,并且有相应后续的待遇跟上,而且企业也应该对可能发生过劳死的岗位、职业、人员群体除了一般的社会保险以外,也应该有义务去上另外的意外险。一旦这种事情做了多方面预防而没有防住的情况下,让家属等等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
5、现在很多单位都把女员工当女汉子用,规定能不能关照一下女员工?听说最近某地推出了“痛经假”,靠谱吗?
这个规定的用意显然是好的,确实有一部分女性有这些特殊的生理问题,她们在这个时间是没有办法工作的,而且身体相当痛苦。但是这个问题在于判定的标准可能很难掌握,恐怕执行起来难度会比较大。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无论是立法还是实施,总体还是不错的。至于“痛经假”立法本意是好的,但保护力度有点过大,落实起来可能有难度,如果规定真的出台了,且待实施一定时间后观察实效。
6、我想涨工资,公司却一直不肯给我涨,谁能帮我做主?
按照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来建立机制。首先就是要有集体协商这样一个机制的运作,这个在大中型企业要执行和落实起来不是特别大的问题,难点还是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也就是我们原来过的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协商,这个得由地方政府、工会、人社部门等等搭台,让劳资双方在上面去唱戏,就这个事情达成协议。这里面又涉及到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政府要减轻税费负担,改善它的生产经营环境,让它真正有经济能力来支持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如果要确保工人工资增长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必须要提高他的议价能力。而要提高他的议价能力,就必须工人有组织的团结起来,形成自己的力量,这是市场经济下基本的要求,就是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劳资关系才能稳定。在这种稳定的态势当中,工资增长才有可能按照正常去增长。这次《意见》里面也提到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到要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真正的切实有效的集体协商才能够实现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案例五,参考解析: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此间所发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工作人员及时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该公司负责人当即表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公司承担。
HR知识点回顾答案:
1、答案:CDE
  解析:
  (1)比率量表是在量表中测量水平最高的量表,也被科学家认为是较为理想的量表。
  (2)一个比率量表除含有类别、等级、等距量表的特征外.还有一个只有实际意义的绝对零点。
  (3)它具有绝对的零点且量表上的单位相等,因此它就可以进行加减乘除的四则运算。
  (4)比率量表的统计方法,除与等距量表相同外,还可使用几何平均数和相对差异量等统计方法。
  2、答案:ACDE
  解析:一般来说,关键绩效指标是根据组织中能够创造价值的工作产出设定的,因此要想设定关键绩效指标,首先要确定工作产出,并注意遵守以下四条基本原则:增值产出的原则、客户导向的原则、结果优先的原则、设定权重的原则。
  3、答案:BD
  解析:客户评价,即让客户对员工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4、答案:ABC
  解析:确定被调查的岗位时,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应在工作性质、难易复杂程度、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任职资格、能力要求、劳动强度、环境条件等方面,与本企业需调查的岗位具有可比性。
  5、答案:ABCDE
  解析:即使是工作内容基本相同的同种岗位,在不同的企业中所获得的报酬也有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距。产生这类问题与以下因素有关:
  (1)岗位在不同的企业中对企业的价值或贡献大小不同;
  (2)特定企业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和薪酬策略不同;
  (3)在职者在该岗位上工作时间的长短不同;
  (4)在职者在该岗位浮动范围之中的哪一个点上是不确定的;
  (5)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惯例;
  (6)不同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异。
趣味测试答案:
A、讨厌你的暖昧
是啊,你觉得自己应该算是一个很好的人吧,你对周围的朋友都很好,你们相处得不错。而且,你能够从平凡的生活中得到很多乐趣。你的生活是比较丰富多彩而且充实的,你很可能在朋友中有一定的威信,不管是女性朋友,还是男性朋友,都很信任你。总之,你会交朋友,你的人缘很好。可是在朋友的眼中,你却是一个很会跟人暖昧,到处讨好人,到处放电的人,而且总是耳根子软,无法拒绝别人。
B、讨厌你的高冷
你的人缘不怎么好,你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因为你实在是懒得去花时间巩固一些朋友关系,也懒得去社交,懒得去讨好人,去说甜言蜜语地哄人家开心。你觉得自己应该就是不大会交际的人吧。可是这在你仅有的几个朋友的眼中,你这种少言寡语,可是高贵冷艳的代名词,所以自然在朋友的眼中,你可是一个高冷的人呢,朋友们会觉得你也是很讨厌的,因为有时候你会对朋友也高高在上的感觉。
C、讨厌你的圣母
你确实想让别人喜欢你,想多交一些朋友,尽管你作出很大努力,但是别人并不一定喜欢你。对于这种不喜欢你的人,你会试着放下自己的脸面,去和他们试着交流一下,但是他们跟你在一起才不会感到轻松愉快。你觉得自己是在真诚对待朋友,正确地待人接物,也想要去关心朋友们受伤的心灵,但是在他们眼中,你真的只是在做戏的圣母,而且一举一动都是蛮招人嫌的。
D、讨厌你的孤僻
在朋友的眼中,虽然说你并不是那么地糟糕,但是你也绝对不会给他们留下什么好的印象。毕竟你本身的性格是喜欢安静的,甚至天性中有一些孤僻的成分。你思想不活跃、不开朗、喜欢独来独往。在朋友的眼中,你简直就是那种人家在好好儿地高兴欢闹的时候,你却总是在背后来一记冷敲,泼一盆冷水,让人家的心情也跟着变得坏起来。这样的情况,没有人会喜欢的。
E、讨厌你的自我
相对地说,你给朋友们的印象算是好的人,尽管如此,他们也仍然会觉得你有一些自我,提起你的自我史的时候,他们也会咬牙切齿的。比如一旦你生气起来,你就会不顾其他人的感受,要让所有人都围着你的不开心转。但是没办法,你们是朋友嘛。事实上他们也知道,如果你们不是朋友,你们可能早就成了仇敌了。而且是那种话说不了几句,就会恨不得马上告别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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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买意外险受益人应该是谁
时间:日12:20 来源:山西日报
原标题:公司为员工买意外险受益人应该是谁
  案例  李某在晋中某公司承揽的介休一大桥工程工作,一日,李某从工地返回工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法定程序,确认李某系工伤死亡。晋中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家属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慰金共计46.5万元。  审理中查明,晋中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一份,死者李某系其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庭审中,晋中某公司称该保险系单位给职工投保,出事后其子已经领取,应予以扣除;高某、李甲、李乙、李丙代理人则认为该保险单是商业保险单,和本案的工伤无关,不同意扣除。  剖析  李某工伤身亡,公司为其购买的保险与本案的工伤有无关系?保险金应否从赔偿金中扣除?该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谁?  笔者认为,保险金不应从赔偿金中扣除。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其实是一种福利,在进行赔付时,与购买的工伤保险并不冲突,也就是说一旦遭遇比较严重的意外事故员工可获得更多的补偿。  晋中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写明受益人为“法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受益人包括两个顺序的继承人,即晋中某公司不在其中,也无权据此受益。另外,即使晋中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晋中某公司,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投保人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范围内,且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即如果该公司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显然超出了上述范围,即使李某同意也属违反规定。  介休市人民法院 冯燕
15-02-0615-02-0615-02-0315-02-0215-01-14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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