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对传统商业的冲击已受影响了被电子商务干扰 招不到打工的

  摘 要:电子商务被看成一种新生事物主要是由于它是在网络环境中开展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借助于网络这种交易载体使商务模式相"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浅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的突出优势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电子商务被看成一种新生事物主要是由于它是在网络环境中开展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借助于网络这种交易载体使商务模式相对于传统商务来说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网络(交易载体)是分析电子商务的特点最根本的一个视角。 在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时空概念,大大提高了物流的效率,加快了资金的流动,缩短了信息传输时间,缩小了产品生产和产品流通的距离。拓展了社会更为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宏大市场,活跃了市场机制,创造了一个三方平台,打造了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 中国论文网 /3/view-4913682.htm  关键词:电子商务 比较优势 应用模式 企业信息化   一、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交易虚拟化。运用互联网进行买卖贸易,买卖双方无论是商谈、还是签约、还是付款等都可以从网上经行 ,不需要亲力亲为的去做,双方的所有交易都通过互联网络的交易平台进行,就是一个虚拟化的交易市场。贸易的卖家,通过网络管理机构在互联网上申请属于自己的域名,并制作包装自己的宣传网页,在互联网上买卖、销售、宣传。   2.交易成本低。电子商务大幅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成本。因为相对于电话传真和信件而言距离就是最大的竞争力。距离越远成本就越低,另外大量时间和无效的工作环节的减少,也大大降低了投入的成本。 二是交易的公司运用网络进行商务活动,中间取消了中介的环节,简化的双方的交易环节。三是消费者运用网络开展产品宣传推介,节省了传统方式的广告费用 。四是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办公,使得贸易文件处理费用几乎为零。五是互联网使交易双方即时提供供需信息方便快捷,大大节约空间实现零库存生产和零库存销售,让仓库五用武之地,让库存成为历史。   3.交易效率高。因为信息部统一了网络贸易中商业报文的标准,在世界各地公司间的商业文件都可以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大量节省了成本和时间。还可以让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重要工作,并且过程无须人员干预,既安全又高效。   二、电子商务相较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一下三个突出的特性   1.集成性。电子商务是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兴产物,据权威人士统计,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重组升级中电子商务是最重要的一个工具和平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原来不易实现的服务贸易成为方便实现的贸易对象,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拓展了空间。电子商务搭建了一个无限大的平台,让所有产业最大自由度的相互结合,改写了企业落后的经营模式,改善了企业的贸易环境,并且在无限的空间调整优化了有限的资源,促进了企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2.协调性。在商务活动中,协调特别的重要,它需要雇员和客户,生产方、供货方以及商务伙伴间的协调。电子商务是迅捷简便的、具有友好界面的用户信息反馈工具,决策者们能够通过它获得高价值的商业情报、辨别隐藏的商业关系和把握未来的趋势。因而,他们可以作出更有创造性、更具战略性的决策。   3.公正性。可靠性要求即是能保证合法用户对信息和资源的使用不会被不正当地拒绝;不可否认要求即是能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防止实体否认其行为;可控性要求即是能控制使用资源的人或实体的使用方式。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契约或贸易单据等书面文件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契约、单据的可靠性并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 。在EDI普及的情况下,国际贸易运输不仅仅是传统贸易中单向物流方式的运输, 以信息流为中心,商务流为主体的国际贸易综合物流。借助互联网整个国际贸易运输过程进行综合管理,提高每一个环节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库存、联运等综合物流的各环节的成本。   三、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整合资源上有四大优势   1.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因为同一个行业中不会所有的企业同时采用电子商务系统,因此,使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成本上、价格上以及信息获取的速度上,都会有很大的优势,与此同时对于传统的经济贸易来说,它们的运行成本将远远高于电子商务的成本。电子商务降低了成本,整合了社会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改变了市场竞争机制,调整了资金流动方向。从而让市场更加蓬勃高效的发展。   2.全新时空优势传统的商务是以固定不变的销售地点(即商店)和固定不变的销售时间为特征的店铺式销售。互联网上的销售通过以信息库为特征的网上商店进行,所以它的销售空间随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没有任何地理障碍,它的零售时间是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自己决定。因此,互联网上的销售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具有全新的时空优势,这种优势可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上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简单说电子商务就是无国界、无地域、无昼夜的全时空现代贸易。   3.沟通更密切,增强企业竞争力 。 传统企业模式单一,电子商务模式更具多样性。互联网时代是信息时代,年轻人的消费习惯已和以往不同,淘宝、京东的崛起说明了时代的变迁,进军电子商务增强了企业的时代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与市场进行无缝链接。传统商务中,用户对于产品的意见和看法一般都只能反馈给最终零售商;而电子商务时代则不同,网络加速了我们和用户的密切沟通,用户可以直接将第一线感知告知厂商,厂商也可深入了解用户心声,进行改善;并且通过电商还可进行用户调研,网络营销培训说:知己知彼,才能最终掌握用户需求,获得用户青睐和市场。   4.减轻物资的依赖,相对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能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场地、最低的成本的情况下经行生产销售开展业务。 借助互联网创办网上企业 ,虽然店铺在传统的销售中能给消费者直观的感觉展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节奏加快,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上的购物和买卖,因为电子商务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还会有更多的选择。对于卖家来说,电子商务使得贸易的起步门槛大大降低,不再受物质依赖的制约。   四、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更能提高效率,拉近距离   1.提高企业工作作效率。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其能够打破传统商业易模式的时刻局限,将企业产品与业务如同跨国公司扩展到全世界,为企业顾客提供了直接订购企业产品、技术与服务的个性化途径,技术与服务信息为企业及时了解顾客需求迅速做出反应,生产出符合顾客要求的个性化产品、技术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顾客的需求,能够最大可能地节约企业扩展成本。   2.可以加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很多用户因为互联网的实时互动式沟通优势选择了电子商务,以及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更易表达出自己对产品或服务的评价,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以一种优异高效的方式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安云飞.服务业与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J].经济研究.2011, (12) .   [2]常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 J ].人文地理. 2010, (2) .   [3]高大海.生产性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分析?中国统计[J].2010,(5)   [4]顾旺兵.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经济学家.2009, ( 6) .   [5]姚守俭.生产性服务业与经济增长点关系研究.华东经济管理. 2006, (9) .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传统商业PK电子商务时代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传统商业PK电子商务时代
上传于||文档简介
&&有​关​传​统​商​业​与​电​子​商​务​的​争​辩​一​直​不​绝​于​耳​―​―​从02​年​万​达​董​事​长​王​健​林​与​阿​里​巴​巴​马​云​之​间​的​亿​元​豪​赌​,​到​去​年​格​力​董​明​珠​与​小​米​雷​军​之​间​的​公​开​过​招​,​越​来​越​浓​烈​的​“​火​药​味​”​也​蔓​延​到​了​博​鳌​亚​洲​论​坛04​年​年​会​上​。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你可能喜欢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英文标题】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E―Commerce Law
【作者】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E―Commerce
(Electronic―Commerce),E―Commerce Law,Shopping on line,Consumer,Internet Consumer,Consumer Rights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25
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和市场透明度,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受损害的机会。在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中,其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保障安全权,获得赔偿权,都会在这一独特的无形市场中受到侵害。笔者依当前现状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各项权益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对即将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浅见。
【英文摘要】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expands the market and benefits all the consumers.It not only provides more market information but also brings greater level of market transparency to the consumers.However,because of the more complicated situation,the possibility that consumers get hurt is growing correspondingly.Some particular consumer rights will be infringed inevitably in this unique“virtual market”,including the right to know the truth,the right to be traded fairly,the right to receive security protection,the right to be compensated,and so on.The writer here examined the different sorts of consumer rights in E―Commerce and presented her own opinion on how to protect consumer rights in the ECommerce Law that will be promulgated soon.
【全文】【】 &&&&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的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对传统商业贸易规则构成了强大的冲击。种种新颖的名词如网上购物,网上拍卖,网上炒股已经成为时尚,并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科技日新月异的21世纪,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改变原有工业世界的经济结构,并会给世界经济的再一次发展提供新的契机。电子商务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商业活动的象征,其影响已远远超过商业活动的本身。
  电子商务向个人的扩展增加了电子商务在零售业的应用。因此,市场参与者的增加使通过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成为可能。消费者不仅可以下单购买计算机设备,而且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获取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杂志、报纸、音乐和录像带。此外,还可以进行旅游和娱乐活动预定,礼品订购或获得健康和社会福利服务。可以预料,随着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扩大和使用者的增多,电子商务的市场种类会愈来愈多。这是一个单一实体不可能垄断并且也不可能由单一实体来管理的市场。电子商务市场上提倡自由和公开的竞争,这样每个人都能有机会作为一个企业家为市场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得到更大的好处。
  一、网络消费者的概念及网上消费现状
  (一)传统消费者概述
  在掌握网络消费者这一新概念之前,我们要回顾一下传统消费者的定义。我国《》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这一规定清楚地说明了两点: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第二,一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时,这个人就是经营者;一个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他就是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地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
  (二)网络消费者的确认
  网上购物,已成为大众的一种新兴消费观念。消费的全部过程都是在Internet上进行的。网络发展日新月异,消费内容也在不断增加,在硕大的网络消费群体中。网络消费者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如今,更多的人们已放弃了传统的休闲方式,把大把的时间都给了网络,在网上看新闻,获取各方面的信息(政治、经济、娱乐文化、生活、体育、甚至广告),在网上玩游戏,或是进入聊天室与网友聊天等等.为享受这些活动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要按照上网时间交付一定数额的上网费。既然参与网络活动是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才能获得的。那么,一个人,从点击进入一个网站开始,他便成为一名消费者,对于网络服务经营者来说,这个人――就是顾客。选择上网,便是选择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所以广义的网络消费者的定义,就是上网接受由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而进行网络活动的人。而狭义的网络消费者。仅限于参与网上在线购物的那部分个人。与前者相比,这一部分消费者在接受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同时,以购买一定的生活用品为其选择网络的目的,因而,狭义上的网络消费者其实是双重支付者,他们一方面要向网络服务经营者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另一方面,还要支付网上所选择的商品的费用。
  (三)网上购物现状
  电子商务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网上购物成了人们挂在嘴边的时髦词语。目前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信息销售,如通过网络购买软件等等;二是实物销售,通常所说的网上购物即属于此类;三是提供服务。现在,网络消费者在整个消费群体中所占的比率愈来愈大,相对于传统的购物模式来说,网上购物没有喧嚣的商场、没有拥挤的柜台,也没有态度恶劣的销售人员,它的最大特征是消费者主导性,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只要轻轻一点,货物送上门来。同时消费者还能以一种自我服务方式来完成交易,其自主权可以在网络购物中充分体现出来。
  在美国。著名芯片制造商Intel公司的财政报告显示,该公司1999年第一季度的收入为71亿美元,其中约30亿美元来自在线销售。这意味着Intel公司每月在线销售额平均达到10亿美元之多。此外,网络界巨头Cisco公司一个季度的网上销售收入曾超过20亿美元,而个人电脑制造商Dell公司在1999年,平均每天在线销售达1000万美元的电脑产品。日美国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成为热门市场话题后,首次针对网络购物市场发表了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经济指标。1995年网上购买量只有5亿美元;1997年的网上购物金额就达到60亿美元,到1998年底已达310亿美元。1999年第四季度美国网络销售额为53亿美元,约占同期全美总零售额8212亿美元的0.64%。美国商务部发表这份报告反映出电子商务对传统产业的冲击程度,成为企业界与政府的参考依据。尽管目前网络销售比例不及传统零售方式的1%,但是根据Forrester顾问公司推测。到2004年,全美网络购物市场销售额将达1845亿美元,占传统零售市场规模的8%,平均年增长率(CAGR)为56%。由此可预见网络购物对于传统零售方式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我国,最大的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8848.net开通第二季度的在线总销售额约为820万元人民币,比第一季度增加了3.7倍,注册会员人数也从3万人增加到10万人。这种增长速度充分表明,网络在线购物将被愈来愈多的中国消费者所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启动势头之猛超乎想像。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满意网上商场,原因在于网上购物也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我们在网上买软件,可却无法得知此软件是否为自己所需;我们可以上网买车,但却无法了解车的性能;我们可以根据网上所提供的图片,购买自己喜欢的服饰。但我们却无法确定它到底合不合身,诸如此类的现象屡屡发生。世界因特网工业展览会上,许多专家也指出了网上购物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专业数据安全性问题、糟糕的售后服务以及缺乏正确的“购物经验”,这些都是网上购物的致命伤,以至消费者对于上网购物持怀疑态度,“在网上购物安全吗?货物质量有保障吗?要求退货是不是特别的麻烦?……”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同时也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问题,不能仅从专业技术途径解决,更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我国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有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与保护的相关内容,因为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消费者去实现交易的,如何有效地保护刚上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关系到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目前欧美等国家电子商务领域内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同时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挪威一位消费者协会的官员曾说过,消费者是否长期使用Internet进行网上购物,是关系到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大问题。通过电子手段购物的消费者与在现实中购物的消费者应具有同样的权益,他们的权益也要通过立法来保护,让消费者感到网上购物与现实商场购物一样安全、可靠。
  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第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就是要让其明明白白的掏钱买东西。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而,商品或服务只有在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购买,否则,消费者的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而一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进行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得知,所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同样,消费者实施正确的消费行为也是依赖于他对商品相关信息的了解,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产品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自己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引导消费者作出让自己满意的选择。当我们进行网上购物,一切的一切都是虚拟的,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本接触不到商家,更不能亲身感受到商品的相关信息,能了解商品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广告,通过网上广告宣传来了解商品信息,所以,广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对网络宣传性广告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其必须客观真实。从而引导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作出正确的,美满的结果。
  1.网络广告当前近况
  国际互联网已经形成为一种重要的传媒,网络广告现在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广告宣传方式。很多企业开始借助Internet来宣传自己的商品,也有很多企业在建立网站开展电子商务的同时,也要通过网站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将网站作为面向公众的又一个窗口,还有一些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广告。实现宣传目的。可见,当前在Internet上发布广告已经成为一个新商业热点。在英国的前100位大广告商中,83%的广告商已经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网址。而在1997年,全球网上广告收入达到5.97亿美元,比1996年的2.36亿美元整整上升了152.6%。就互联网广告本身而言,其性质和传统的广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发布和传播的媒体有区别,相比之下,网络广告的主要优势是传播面广、形式生动活泼;尤其是网上广告的交互性,加强了消费者的主动性,满足了消费者的自我需求意识,适应了未来广告的发展潮流。
  网络广告的优点虽突出,但有个别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正当的谋取竞争优势,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可以逃避法律的约束。企业无论利用何种媒体进行商业性宣传,都不能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的商业习惯做法,否则就要追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电子商务法首先要保护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活动和购物过程中,有权了解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即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及其相关信息是客观的、真实的。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不真实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广告纷繁多样。消费者很难就某种商品或服务及其真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处于非常不利的被动地位,他们往往会因各式各样的极具诱惑的广告而被掩住耳目,失去判断力。加之在虚拟空间里,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也就更加依靠广告的提示来判断此类商品是否就是自己所需。同时,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作出,也都是基于对商品真实情况的了解,若对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就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种情况下不但欺骗了消费者,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见,网上作出的宣传性广告牵引着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消费欲望。所以,不真实的广告信息,会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买到不称心的商品;会让消费者感到自己在网上购物容易上当受骗,从而对网上购物丧失信心,给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在发展道路上造成障碍。因而,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获得真实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电子商务法严格遵从的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
  3.消费者有权在付款前了解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
  在决定购物之前,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一切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第二,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第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价格和售后服务情况是交易的关键性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只有在了解到商品的相关信息后。消费者才能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在传统消费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主动行使,但是在网上,知情权的实现就完全依靠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的相关信息。日,欧盟通过了《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在欧盟范围内协调一致各成员国有关在远距离缔结合同过程中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远距离合同”就涵盖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通过销售方的远程销售网络。其对消费者的首项保护措施就是规定了“预先告知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供应商身份、货物或服务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销订购的权利、可能计入远程通信费用、报价的有效性等。依目前我国网络商城状况看,一些商品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可在网上购买信息化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得不到满足,原因在于网络服务经营者在软件销售界面上仅仅提供了价格及很小的一张图片。并没有对软件内容进行具体介绍,以至消费者在不知晓此类商品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就要接受格式合同、付款,这显然没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类商品,如消费者决定购买,并且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现金,当网络服务经营者将商品从网上直接传递给消费者之后,消费者却发现此软件并非自己所需,便要求退货。而网络服务经营者则又怀疑消费者在退货前已经将软件复制,因而拒绝退货。导致这种双方僵局的直接原因,就是在消费者购物之前,网络服务经营者没有充分满足其知情权。所以,消费者要求退货是其正当的权利,应该支持。反之,如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商品的充分信息,消费者又无正当原因要求退货的话,根据软件产品可随意复制这一特殊情况,网络服务经营者有理由怀疑产品已被复制而拒绝退货。
  (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而在消费性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电子商务法就赋予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指: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时,享有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这种公平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质量保障和合理价格。在传统的消费领域中,相同的商品在不同场所的消费价格就大不相同。比如一听可乐在市场上消费,其最低价格是2.5元,而最高价格则是30元。相同的消费品就有如此大的价格差,这是由于人们在不同的消费场合所决定的。网络购物――一种全新的购物空间,由于简单、快捷,也由于是发展的初期,给了大众新鲜好奇的购物新感觉,但无论消费者是以何种心态进行网上购物,其所挑选的商品或服务都是自己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不能因购物空间的改变和特殊,就故意抬高商品的价格。
  所谓合理的价格,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该符合国家物价规定,与价值相符。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利益能否得到实现。传统消费者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网络消费者所拥有的就只有一个网络平台和一个鼠标:仅根据网上所提供的商品信息,自己来判断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与价值是否相当;这种自始至终的“自己搞定”购物方式,很容易使消费者被网上的虚假信息所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也就更加强调网上商品价格的合理性。我国《》第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在线商场提供的商品价格必须合理,要做到货有所值、质价相符。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好坏,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能否得到满足的关键,网络消费者有权要求从网上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尤其是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品,更应保证其质量。在网络商场。在这种新兴购物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严格反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的现象。
  (三)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第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在网上购物活动中能够充分体现,网上购物――它的最大特征是消费者主导性,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意志加以选择,择优选取。每个消费者都有不同的品味、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其购物选择也许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也许是心情的需要,或者是满足他人的需要等等。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一般是依据广告的内容来选择消费对象,但是对于一些商家通过电子邮件擅自发送商业性广告这一现象,消费者有话要说。调查中小部分的消费者表示,邮件广告虽然广泛,但却很少能带来真正利益,而大部分消费者则认为邮件广告不但不能给带来利益,还非常占用信箱空间,更糟糕的是经常会将重要的信件“挤”走!以至于消费者一见到信箱里有广告邮件就马上删掉,可见广告邮件既不能带来方便又在无形中增加了上网费用,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对于广告邮件。消费者群将它称为垃圾邮件,并表示对于这些垃圾邮件,自己无法选择。目前政府部门已经着手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制止垃圾邮件的蔓延。北京市已经出台了《》,该通告明确规定:
  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
  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4.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的有关规定。
  这个通告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邮件广告的法律法规,对其他省市作出同类规定无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实网络广告,对于信息社会服务获得融资支持有帮助,以及对发展广泛的新型免费服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商业性宣传(包括价格打折、促销优惠、促销竞争或游戏)必须符合多个透明度要求,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欧盟在其“电子商务指令”中表示:通过电子邮件擅自发送商业性宣传――类似于擅自向别人的邮箱里塞广告宣传品,此类邮件危害很大,因为信息接受者在下载这些无用信息时还要支付网络费和通讯费,而且还可能干扰交互性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网络阻塞或者通讯速度缓慢。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擅自发送的商业性宣传材料都必须被明确标明,并且不应该导致消费者(接受者)通讯费用的增加。
  (四)消费者的安全权
  安全,究其具体意思就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是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对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三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就是指明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物品不会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现在网络商店所提供的商品种类愈来愈多样化,消费者所选购的范围也愈来愈广,这就要求网络商品的提供者对商品的安全性有足够的质量及安全性保障。与传统的消费者一样,从网上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也有获得质量过硬的商品的权利,缺乏质量的商品也许就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带来损伤。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变质,就很可能会伤害消费者的人体健康;网上买来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一旦出事。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损害,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的相关规定,会丧失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信心。
  2.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有一定的威胁。由于国际互联网本身是个开放系统,而网络银行的经营实际上是变资金流动为网上信息的传递,这些在开放系统上传递的信息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在网上传上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我国网络商场采取的支付手段还是邮寄或当面交易,所以,在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下。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就无法保障。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进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财产权,我国目前困难重重。只有从技术上来保证消费者信用卡的密码不会被泄露,如果网络银行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隐私安全权
  (1)隐私概说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法律对隐私的定义也各有不同,大众对隐私所包含范围的观点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隐私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如美国的《隐私权法》中对隐私规定:“隐私就是指个人希望某些信息不被泄露,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照片、录像带),以及诽谤的观点。如该个人具有适当的敏感,一旦在私人场所透露出关于他的机密性个人信息,并泄露给第三者,就可能会使他感觉到窘迫或者情绪压抑。”对于我国来说。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加快。与国际接轨,使得我国公民也对隐私的保护观念日益强化,开始与欧美趋同,这必将会影响我国法律对公众隐私的规定。
  (2)隐私权概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的定义作了法律概括。同样,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在欧美一些国家,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权利。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从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隐私权受到了很大的重视,甚至有些国家将其升至人权的高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中有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也有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一些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胡康申&《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 陈汉章&《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苏庆&《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有勇;李建民&《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张锋&《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王胜明&《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陈光中;曹盛林;肖胜喜&《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河山&《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曹伟龙*&《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崔南山&《中国法学》&1986年&第6期&【相似文献】  许子晓&《河北法学》&2009年&第7期& 王艳林&《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罗莉&《法学》&2005年&第5期& 吴卫军
王建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 韩洪今&《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刘满达&《法学》&2002年&第8期& 程建华&《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4期& 陈俊&《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丁道勤&《法学》&2004年&第10期& 廖永安 黎藜&《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作者其他文献】  《法律适用》&2001年&第3期& 《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暨南学报》&2014年&第4期& 《知识产权》&2014年&第5期& 《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引用法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传统商业模式的弊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