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限制条件是什么意思?就是此房屋不存在任何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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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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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样式。图据“@国土之声”国土部发布的填写规范。图据“@国土之声”
  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期限问题  《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期限;并非可有可无,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近日,有舆论称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昨日,国土资源部就此说法正式回应,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国土资源部的官微“@国土之声”还解释,《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  国土部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部称,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所有权等不用填写  国土部同时对“使用期限”的填写内容进行了释义,即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在微博上贴出了《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填写范例。  释疑1  《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不动产权证书》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国土资源部表示,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此外,《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释疑2  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中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  国土资源部表示,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此外,《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原标题: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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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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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强制转移产权的房屋,原产权人拒不交出产权证如何处理?登记机关是否要先公告原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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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要求登记机关强制转移某一房屋产权时,即使原产权人不愿交出房屋权属证书,也可以直接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为此时登记机关作出转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而并非按正常的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但是,除了该法律文书同时要求协助将原产权证书注销以外,登记机关不能先公告原产权证书作废。因为登记机关如果要公告原产权证书作废,首先要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而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应当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法院要求强制转移产权的房屋,除少部分外,原产权人并不一定是因申报不实等原因登记。因而,在多数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权利灭失,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规定,在完成转移登记30天以后,再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这时注销的已不是登记,因为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该项登记,而是权属证书。
有的同志担心,在房屋所有权被强制转移以后、登记机关注销该权属证书以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同一房产出现了两本房屋权属证书,是否会造成混乱。实际上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这一短时间内,即将被注销的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已经和登记簿上的记载发生冲突,这时应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当事人的权属证书此时虽然还未被注销,但是由于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发生冲突,这一权属证书已经没有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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