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城区零售点应座落在道路两侧,按照同侧间距50米(含)以上设置。在市区门对门间距八

枞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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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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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疏密适当、合理配置、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三) 外地来苏从事个体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江苏省居住证》。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二)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三)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四)经营场所如果是租赁的,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五)经营面积应在8平方米以上。(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一)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应在50米以上。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路宽10米以上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二)已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可行间距应在25米以上。(三)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不包括加盟店),其经营场所与现有卷烟零售点间距应在25米以上。(四)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本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间距要求可放宽至25米,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负责日常经营,且仅限照顾一次。(五)在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应离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100米以上。(六)规模在200户以下的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3个;规模在200户以上的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6个。市场内不受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的认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街道等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七)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单侧设置不超过2个。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一)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卖场、超市等。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同一建筑内原则上只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二)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中高档饭店和宾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厂区、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不含沿街门面),原则上设一个零售点。(三)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内部大厅设置零售点的(不含沿街门面),原则上不超过2个。(四)因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或搬离的。(五)正常经营的原址变更。(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给予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商业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零售点。(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的七种烟草零售业态(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其它)的,销售化工、化肥、油漆、农药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因素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或不符合卷烟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的、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本规定中的“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的水平方向最短距离,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登记名称核准书;(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外地来苏从事个体经营者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江苏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使用自有房屋的,须提供,使用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或者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持证人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到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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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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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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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1.5全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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