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前车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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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保险新规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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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车险费改传得沸沸扬扬,据了解:车险费改将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第一批试点。借此,各个保险机构从业者们均张贴出友情提示:自日起,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费翻倍!那么,为什么要改革?有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这意味着其车险业务面临亏损压力。人保财险上半年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中,车险业务的承保利润为3.7%;平安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余保险公司的车险综合赔付率或许更高。不断攀升的汽车零部件价格、人工成本、人伤医疗成本,激烈竞争下不断上涨的渠道费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并将面临亏损困境。保险业界认为,车险业务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收费标准缺少了车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各家保险公司目前现行的车险收费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因素相关,相同售价车辆的保费相同。以一辆20万的宝马一系和一辆20万的一汽大众迈腾为例,保费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零整比(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系数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贵)不同,一旦出险,宝马的维修成本显然更高。因此,当前的车险收费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对险企以及车主都有失公平。车险计算公式变脸原保费计算公式:保费=(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新保费计算公式: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改革前,新车购置价相同,则保费相同;改革后,不同车型新车购置价相同,但因为风险的差异,保费也就不一样了。对后市场的六个影响1、车险价格与驾驶行为密切相关车险费率化后,车险定价的因子,将实现从“车”到“人”的转变。车险一旦真正实现费率市场化,好车主的保费将被降下来,因为这一部分不出险或出险很少的车主;而常出险的车主,今后的保费就可能很贵了,每出一次险保费可能就会大幅上升。2、同价位车型车险价格完全不同车险费率化改革后,消费者在买车时,除了关注车型车价本身,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这款车的“基础保费”是多少。这个“基础保费”,就来自于基于这款车汽车零部件更换价格的标准。如果你选择了购买了一款“基础保费”很高的汽车,未来无论你来自“人”的因素的驾驶习惯是多么的优异,那你也必须是承受着“车”因素的高富帅。3、二手车真实车况不再遮遮掩掩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实现从“车”到由“人”定价,将从根本上推进中国二手车交易。因为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我们需要收集分析和应用来自驾驶者的“人”的因素,那么,未来二手车基于驾驶者的因素,我们也完全知道。这个“知道”,就是车主的驾驶行为,他的每一段里程、每一个动作都会被数据化。4、现行汽车维修体系将面临冲击如果不出预料,很快将有一大批社会维修机构,成为亿万私家车主出险后汽车修理的新选择。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你出险报案后,定损员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把你推荐到4S店去送修,而是去一些经过保险公司认证的社会维修企业。5、车联网嫁接车险成为终端应用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我们过去是需要“车”的因素,我们现在更需要“人”的因素。人的因素从何而来?基于车联网硬件的数据收集,就是“人”的因素的重要来源之一。6、按里程按天气买车险成为可能中国汽车保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还将有一个“创新条款”——即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由数据,自行拟定创新条款,共同构成汽车保险的商业条款。这意味着不仅费率玩法放开了,未来打法——即一台车怎么保,可能不同的保险公司也会玩出不同的花样来。不同的保险公司,他们的市场发展定位是不一样的,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保费规模,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优质客户,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综合成本率可控。改革后买车三大注意点车险费率改革后,对于想要买车的人士而言,以下三点必须得注意了:1、买车:不只看车价,还看零整比“车险费率改革方案中,机动车辆的零整比也将考虑进去了。”产险人士透露,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就越高。什么是车辆零整比?就是指配件与整体销售价格的比值。简单地说,就是市场上该车型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新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有的机动车辆,全车换零部件的总价格,可以买10多辆同样的新车。一些车辆零部件价格畸高,不仅让车主的保养成本居高不下,也让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方面觉得不公平。“此次将机动车辆零整比与车险费率挂钩,可以倒过来影响高零整比车辆的销售。”【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只看车辆的裸车价格,还应查询该车的零整比,否则每年可能都会多花保费。2、选车:不单选品牌,还看费率表“以前买车可能觉得哪个系列的车安全性好,哪个系的安全性较差,今后大家在选择时会有更好的参照了。”产险人士透露,车险费率改革方案运用了全国车险行业多年来的理赔数据,每一个车型都会有一个费率表,也就是说,同一个品牌的车辆,不同车型的保险费率会不同。以前赔付率较高的车型,市民在新车投保,或者在续保时,车险费率可能会比出险率低的车型高。【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单凭感觉买哪个品牌的哪个车型,而要事先查看保险公司对该车型的费率表。在同价位的多款车型中,一定要选择费率相对低的车型。3、开车:不任性驾驶,保费或五折“要获得更低的车险保费,最好的办法就是安全行车。”产险人士表示,今后开车不要任性了,对于连续3年甚至5年都没有出险的车辆,产险公司给出的车险优惠幅度可能会更大,拿到5折甚至更低的费率都有可能,反之,车险费率就有可能大幅度地提高。今后还可能将交通违章与车险费率挂钩。比如:闯红灯、乱停车等,都有可能影响续保价格。【温馨提醒】今后开车千万不要任性,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二要时刻做到安全行车,车险费率将改革可能影响你买车。7月19日前车险到期的都能在5月1日前续保!请各位车主根据你车辆出险的情况尽快投保,避免5月1日后多付保费!告诉更多的有车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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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不错啊
是不是真的啊
楼主说的是真的吗
真的假的啊
霸王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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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瑟更多相关问题[汽车保险新规定]_汽车保险新规定(精选5篇)
篇一 :详解汽车三包规定保险购置税
详解汽车三包规定保险购置税皆可退8月15日消息,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召集专家对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简称《汽车三包》)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消费者对退换车辆以及保险费用和购置税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三包信息将公开据了解,今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作为配套措施与汽车三包规定同步实施。其中,包括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专家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三包网站。“汽车三包管理信息系统将于8月底全面投入使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将于9月中旬完成建库工作。从8月下旬开始,汽车三包相关信息正式进行备案和公开。”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表示。购置税、保险费可全额退根据专家解读,当消费者新购买了一辆车后如果因质量问题,通过与经销商、生产企业商榷并达成退车协议的,按照已缴税款每年扣减10%的计算方式退税,购车未满一年,可以申请全额退税。-此外,国家质检总局还解读了保险费用的退还事项,消费者按规定退车或换车时,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前,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险之日起到保险之日止的费用。再销售需标明“三包退换车”对于三包退换车,厂家和经销商能够把退换回的车在排除质量问题后再次出售。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再次销售时,应该向购买者明示,并说明当初的退换原因,其后续的三包责任可以由双方协商后在购车合同中确定。《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今年10月起,“汽车三包”规定就将正式实施。顺应“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国税总局日前也发布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从9月1日起,车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记者随后发现,“汽车三包”实施后,消费者如在退车的情况下,可以退的其他费用还包括汽车购置税、汽车保险费等。对于这些规定和措施,很多消费者表示欢迎,提出的建议则是希望能够尽量简化程序、避免手续过于繁琐。其中,特别是对车船税退税一块,由于车船税金额相对不高,过于繁琐的程序可能会使一些退税不了了之,因此车主亦建议能出台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引。车船税:退税自退货日起计算《公告》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10月1日我国将正式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其中也有涉及车船税问题。内容提及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与《公告》规定一致。购置税:退税未满1年全额退税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的相关解释,如果一旦需要退换车的话,可能涉及的问题还有汽车的保险费以及购置税怎么退。而据介绍,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以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据介绍,关于购置税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建议:期待能简化程序 统一窗口办理《汽车三包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退换车,按照目前的情况,因为相关税费的处理涉及多个不同的部门,车主可能需要跑很多个部门或窗口来办理。为此,来自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呼声中,建议设立统一的平台或窗口来办理,将极大方便车主办事。有曾经办理过购置税退税的车主表示,目前办理这些手续还是较为繁琐。对于购置税这块动辄数万元的退税项目,消费者可能还要有很大耐心一个个部门跑,但具体到车船税这一块,可能可退的数额也只有两三百元,为了这些钱如果手续太繁琐,车主可能会没有那么多耐心去办。因此,相关的退税项目一方面应该出台更为明晰的操作指引,另外在退税时需要递交的资料证明等希望能够统一,这样办了一项退税下一项也可以顺利办理。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篇二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与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履约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短期履约保证保险以及其它与汽车金融相关的保险业务。第三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遵循依法合规、专业经营、效益优先、稳健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相对独立经营,设立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第五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授权制度,制定专业的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强化业务质量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责任。第二章 授权与转授权第六条 根据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公司对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未经授权或转授权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同一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分公司只允许设立一家经营机构专营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他经营机构一律不得开办。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总公司审批授权;地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所属省级分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转授权手续。地市级分公司及支公司对其所属机构不得再转授权。第八条 总公司可以视各经营机构的业务状况,随时对授权进行调整或撤销。第九条 经营机构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总公司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及两年以上的车贷险清收工作经验;拟配备的从业人员中具备两年以上车贷险清收工作经历的业务人员占比不得少于50%,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或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员;(二) 制定了健全的资信调查、承保、单证管理、逾期催收、抵(质)押物处理及追偿、理赔、法律诉讼、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流转关系和岗位责任划分,岗位职责清晰,权责明确;(三) 当地区域市场前景较好,市场需求明确。1、拟开办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当地市场上一年度自用汽车新车增长量不得少于5000台;2、上一年度该分公司拟开办车型相应的车险综合赔付率不得超过68%;3、贷款银行和经销商提出明确合作需求,并且已开展实质性商谈,总体上接受公司总颁条款和费率;4、申办营业用货车或营业用客车的,必须要有需求明确的具体物流企业、客运公司或出租车企业等,并对其市场前景、特定项目的业务运作模式、风险评估和管控等有详细说明。(四) 以往车贷险业务存量风险较小,逾期金额可控;(五) 已建立本辖区内车贷险业务不良客户“黑名单”档案。第十条 省级分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时,须明确申办的区域范围(地市级),并报送以下材料:(一) 省级分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组成情况;(二) 申办区域拟定的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经营机构负责人及人员组成情况;(三) 申办区域的市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前景、发展规划、已洽谈的具体合作对象与基本合作条件、渠道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和策略、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四) 申办区域拟开办的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类型(范围)、业务规模;(五) 第九条第(二)款要求的有关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六) 申办区域以往车贷险业务经营情况及清理整顿效果,包括有效保单、未了责任金额、逾期金额、催收率、赔付和追偿情况等;第十一条 总公司、省级分公司收到下级机构开办申请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履行相应授权(转授权)手续。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选择与管理第十二条 合作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是经银监会批准、取得上级机构授权许可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合作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汽车销售商应是限定在本经营区域内,具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批准销售机动车辆资质(特许经营证),取得汽车生产商授权,具有品牌专卖特征的经销商(4S店、3S店或大型汽贸公司)。第十四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分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营业部应严格选择合作方。在经营区域内,应重点选取2至3家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各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数量仅限于一个;同一汽车品牌的合作经销商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个。合作金融机构和合作经销商不得在以往车贷险业务的“黑名单”之列。第十五条 为明确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长期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总公司制定与银行和经销商的合作协议范本。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范本签订合作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突破总公司的统颁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和实务规程。应合作机构的要求,在不变更条款和费率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合作事项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经上级机构审批。第十六条 经营机构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须将合作协议副本报总公司、省分公司备案。第十七条 车贷险业务和带动的车险业务必须按规定比例支付手续费。禁止在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或变相提供保证金。第十八条 合作方在开办业务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应中止业务合作;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终止合作关系。第四章 经营范围、经营额度与动态监控第十九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客户群体必须是符合保险条款和授权范围规定的客户类型。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在选择经营车型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部的授权范围。所有业务仅限于新车,严禁开办二手车业务。第二十一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经营原则,各经营机构一律不得跨区域经营异地业务。所谓异地是指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直接经营机构、贷款银行、经销商注册地、投保人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任何两者不在同一城市区域内。对于虽无本地户口,但具有本地城市住宅性房产、固定职业、稳定收入来源的投保人,可审慎承保。第二十二条 购车人向银行的还款方式仅限于按月还款方式。第二十三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经营额度管理。各级分公司车贷险每年承保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上一年度相同使用性质汽车车险承保数量的核准比例;每年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一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核准比例。各地市分公司每年初须制定当年的业务发展计划,上报总、省分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级经营机构的业务质量实行总体、分险种和分合作对象监控,具体监控指标、办法和处理方式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将在每年初按照业务风险水平对监控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五章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一节 资信调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资信调查,在督促银行履行资信调查义务的同时,必须坚持我公司独立的资信调查,确保资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资信调查制度和流程,对所有业务进行上门实地调查。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资信调查工作。委托律师行办理资信调查的,应与律师行签订资信调查委托协议,并定期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承保数量的5%。第二节 承保与理赔第二十九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承保、理赔工作实行权限管理,超过权限的必须报上级机构审批。第三十条 省级分公司可以在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承保标准。承保标准应充分体现差异化原则,按照客户群体和车型等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标准。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分公司设核保人,在相应的权限内承担核保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核保人签字确认的业务,一律不得签发保险单。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应重点审核并不得承保:(一)代人购车的;(二)合作(伙)购车的;(三)贷款期限内一人或夫妻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超过一台以上的;(四)以假身份证或借用别人身份证欺诈购车的;(五)自用汽车净价格小于5万元(含)的;(六)投保人不是所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购车合同载明的购车人的;(七)首付款来源非自有的;(六)营业用客车未取得相应的营运资格证的;(八)首付款低于条款规定的比例,或以虚增车价方式变相降低首付比例的;(九)异地业务且在本市无购买城市住宅性房产的;(十)二手车业务;(十一)车贷险承保承兑汇票担保业务。第三十三条 车贷险赔案应严格审查,并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支赔款和费用。第三节 逾期催收及追偿第三十四条 逾期管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逾期管理。建立逾期对账制度。每月与合作银行对账,全面掌握真实逾期情况,所有逾期信息必须录入业务处理系统,对逾期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销商保证金垫付的逾期也应作为逾期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逾期的业务,应安排专人及时查明借款人的欠款情况,组织催收。对于逾一期的,应在获知逾期信息后三日之内向借款人进行电话核实,查明逾期原因,并催促其及时还款,告知不按时还款的法律后果。对于逾二期的,必须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的工作、家庭、生活等有关情况,弄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向其出具律师函。对于逾三期的,应及时取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应组织人员查扣抵(质)押物。第三十六条 发生赔款后,应取得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及时开展追偿工作。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物扣押和处置应遵循及时、合法、合规的原则,按照权限管理规定,最大程度减少实际损失。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催收、追偿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和反馈。第三十九条 各级经营机构可在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细化逾期催收、追偿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四节 数据管理与风险动态监控第四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车贷险数据管理,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数据录入要真实、及时,每月对数据进行检查,确保数据质量。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按照风险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定期分险种、客户、车型、经销商、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做好业务风险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省级分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有关业务经营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总公司。第五节 单证及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空白单证的印制、入库、发放、回收、销毁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承保、批改、理赔、逾期、追偿等全流程操作必须使用公司综合业务处理系统。车贷险业务实行一车一单,禁止一单多车或一车多单。业务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档案要素必须齐全。第四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安排专人管理,以保证档案保管的安全。档案管理人员须对档案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并按照客户、贷款银行、经销商分类建档,便于查找和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对机构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等。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或经济处罚等。第四十六条 凡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罚。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对该机构的授权,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法违规经营业务,或者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构成犯罪的,除给予有关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其它规定第四十八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财务核算和费用管理按照总公司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总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车贷险清收办)负责解释。附表: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转)授权书本授权人特(转)授权
在下表限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授权(转授权)人(盖章):年
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与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履约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短期履约保证保险以及其它与汽车金融相关的保险业务。第三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遵循依法合规、专业经营、效益优先、稳健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相对独立经营,设立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第五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授权制度,制定专业的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强化业务质量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责任。第二章 授权与转授权第六条 根据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公司对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未经授权或转授权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同一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分公司只允许设立一家经营机构专营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他经营机构一律不得开办。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总公司审批授权;地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所属省级分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转授权手续。地市级分公司及支公司对其所属机构不得再转授权。第八条 总公司可以视各经营机构的业务状况,随时对授权进行调整或撤销。第九条 经营机构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总公司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及两年以上的车贷险清收工作经验;拟配备的从业人员中具备两年以上车贷险清收工作经历的业务人员占比不得少于50%,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或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员;(二) 制定了健全的资信调查、承保、单证管理、逾期催收、抵(质)押物处理及追偿、理赔、法律诉讼、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流转关系和岗位责任划分,岗位职责清晰,权责明确;(三) 当地区域市场前景较好,市场需求明确。1、拟开办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当地市场上一年度自用汽车新车增长量不得少于5000台;2、上一年度该分公司拟开办车型相应的车险综合赔付率不得超过68%;3、贷款银行和经销商提出明确合作需求,并且已开展实质性商谈,总体上接受公司总颁条款和费率;4、申办营业用货车或营业用客车的,必须要有需求明确的具体物流企业、客运公司或出租车企业等,并对其市场前景、特定项目的业务运作模式、风险评估和管控等有详细说明。(四) 以往车贷险业务存量风险较小,逾期金额可控;(五) 已建立本辖区内车贷险业务不良客户“黑名单”档案。第十条 省级分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时,须明确申办的区域范围(地市级),并报送以下材料:(一) 省级分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组成情况;(二) 申办区域拟定的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经营机构负责人及人员组成情况;(三) 申办区域的市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前景、发展规划、已洽谈的具体合作对象与基本合作条件、渠道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和策略、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四) 申办区域拟开办的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类型(范围)、业务规模;(五) 第九条第(二)款要求的有关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六) 申办区域以往车贷险业务经营情况及清理整顿效果,包括有效保单、未了责任金额、逾期金额、催收率、赔付和追偿情况等;第十一条 总公司、省级分公司收到下级机构开办申请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履行相应授权(转授权)手续。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选择与管理第十二条 合作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是经银监会批准、取得上级机构授权许可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合作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汽车销售商应是限定在本经营区域内,具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批准销售机动车辆资质(特许经营证),取得汽车生产商授权,具有品牌专卖特征的经销商(4S店、3S店或大型汽贸公司)。第十四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分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营业部应严格选择合作方。在经营区域内,应重点选取2至3家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各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数量仅限于一个;同一汽车品牌的合作经销商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个。合作金融机构和合作经销商不得在以往车贷险业务的“黑名单”之列。第十五条 为明确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长期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总公司制定与银行和经销商的合作协议范本。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范本签订合作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突破总公司的统颁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和实务规程。应合作机构的要求,在不变更条款和费率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合作事项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经上级机构审批。第十六条 经营机构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须将合作协议副本报总公司、省分公司备案。第十七条 车贷险业务和带动的车险业务必须按规定比例支付手续费。禁止在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或变相提供保证金。第十八条 合作方在开办业务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应中止业务合作;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终止合作关系。第四章 经营范围、经营额度与动态监控第十九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客户群体必须是符合保险条款和授权范围规定的客户类型。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在选择经营车型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部的授权范围。所有业务仅限于新车,严禁开办二手车业务。第二十一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经营原则,各经营机构一律不得跨区域经营异地业务。所谓异地是指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直接经营机构、贷款银行、经销商注册地、投保人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任何两者不在同一城市区域内。对于虽无本地户口,但具有本地城市住宅性房产、固定职业、稳定收入来源的投保人,可审慎承保。第二十二条 购车人向银行的还款方式仅限于按月还款方式。第二十三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经营额度管理。各级分公司车贷险每年承保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上一年度相同使用性质汽车车险承保数量的核准比例;每年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一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核准比例。各地市分公司每年初须制定当年的业务发展计划,上报总、省分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级经营机构的业务质量实行总体、分险种和分合作对象监控,具体监控指标、办法和处理方式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将在每年初按照业务风险水平对监控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五章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一节 资信调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资信调查,在督促银行履行资信调查义务的同时,必须坚持我公司独立的资信调查,确保资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资信调查制度和流程,对所有业务进行上门实地调查。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资信调查工作。委托律师行办理资信调查的,应与律师行签订资信调查委托协议,并定期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承保数量的5%。第二节 承保与理赔第二十九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承保、理赔工作实行权限管理,超过权限的必须报上级机构审批。第三十条 省级分公司可以在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承保标准。承保标准应充分体现差异化原则,按照客户群体和车型等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标准。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分公司设核保人,在相应的权限内承担核保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核保人签字确认的业务,一律不得签发保险单。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应重点审核并不得承保:(一)代人购车的;(二)合作(伙)购车的;(三)贷款期限内一人或夫妻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超过一台以上的;(四)以假身份证或借用别人身份证欺诈购车的;(五)自用汽车净价格小于5万元(含)的;(六)投保人不是所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购车合同载明的购车人的;(七)首付款来源非自有的;(六)营业用客车未取得相应的营运资格证的;(八)首付款低于条款规定的比例,或以虚增车价方式变相降低首付比例的;(九)异地业务且在本市无购买城市住宅性房产的;(十)二手车业务;(十一)车贷险承保承兑汇票担保业务。第三十三条 车贷险赔案应严格审查,并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支赔款和费用。第三节 逾期催收及追偿第三十四条 逾期管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逾期管理。建立逾期对账制度。每月与合作银行对账,全面掌握真实逾期情况,所有逾期信息必须录入业务处理系统,对逾期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销商保证金垫付的逾期也应作为逾期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逾期的业务,应安排专人及时查明借款人的欠款情况,组织催收。对于逾一期的,应在获知逾期信息后三日之内向借款人进行电话核实,查明逾期原因,并催促其及时还款,告知不按时还款的法律后果。对于逾二期的,必须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的工作、家庭、生活等有关情况,弄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向其出具律师函。对于逾三期的,应及时取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应组织人员查扣抵(质)押物。第三十六条 发生赔款后,应取得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及时开展追偿工作。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物扣押和处置应遵循及时、合法、合规的原则,按照权限管理规定,最大程度减少实际损失。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催收、追偿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和反馈。第三十九条 各级经营机构可在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细化逾期催收、追偿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四节 数据管理与风险动态监控第四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车贷险数据管理,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数据录入要真实、及时,每月对数据进行检查,确保数据质量。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按照风险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定期分险种、客户、车型、经销商、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做好业务风险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省级分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有关业务经营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总公司。第五节 单证及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空白单证的印制、入库、发放、回收、销毁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承保、批改、理赔、逾期、追偿等全流程操作必须使用公司综合业务处理系统。车贷险业务实行一车一单,禁止一单多车或一车多单。业务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档案要素必须齐全。第四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安排专人管理,以保证档案保管的安全。档案管理人员须对档案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并按照客户、贷款银行、经销商分类建档,便于查找和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对机构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等。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或经济处罚等。第四十六条 凡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罚。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对该机构的授权,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法违规经营业务,或者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构成犯罪的,除给予有关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其它规定第四十八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财务核算和费用管理按照总公司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总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车贷险清收办)负责解释。附表: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转)授权书本授权人特(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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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
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目录1. 车损险保户受益最大2. 承保利润率或受影响3.多项新规保障投保人利益4.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5.车辆转让保险照赔6.“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张忠青
0813104摘要
《护保险市场保险法》在保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同时对汽车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前言
备受关注的新保险法将自明日起正式实施。本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今年2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新保险法在车险方面将给车主带来哪些利好,又将在哪些方面具体影响汽车保险行业,龙域车险特别策划《解析新保险法对汽车保险的影响及变化》为您呈现。关键词
费率 车险1.车损险保户受益最大商报记者注意到,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这条法规面向所有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是超额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都邦保险一位观察人士表示,“但对车险来说,尤其是车损险保户,由于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是消耗品,这就造成保险公司担负的责任与风险并不对等。”商报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上述“实际赔付额与保费保额不对等”的原因引发的投诉居高不下。“很多保户认为自己的车辆第二年所缴的保费仍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保额折旧而保费不打折,有失公平。”某“车险超市”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但过去各家公司的处理方法都是如此。”一家市场规模靠前的财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则透露,“尤其是车损险保户,对于保额折旧问题的投诉率特别高,有时一天的相关投诉电话呼入量就要达到20多个。”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车主最常投保的就是车损险,属于人手一份的必备险种,而新《保险法》执行后,所惠及的保户范围十分大。“对于购买时间不长的车辆,折旧率不高,所退还的保费有限,但与三者险、盗抢险、玻璃破损险、划痕险等赔付率相对低的险种相比,车损险的保费比较高,如果车辆投保时间比较长,退还的保费就不会少。”2.承保利润率或受影响几家欢乐几家愁。保户获利了,车险公司却似乎将对上述新规暗自“心惊”。“车险生意本来就不大好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岂不更高了?”据财险资深人士介绍,新规对险企利润率会产生一些影响,“影响肯定有,毕竟要多付一笔差价,假设购置价100万元的车,出险前缴纳的车损险费率2%,5年后出险车辆全毁,实际价值是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原来只要赔50万元,现在还要多赔50万元保额的对应保费,光计算车损险一项,保险公司就要多赔5万元。”商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国车险盈利了18个亿,而上海车险仍处于亏损状态,“这是因为东部的赔付标准相对高,相应成本也高。”保监局财险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则表示,车险承保利润率较低还与代理中介的规范有关,“车险业务很大一块利润都流入了车险链条中的代理点、汽修商,《保险法》新的规定保障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其实也为车险公司积累品牌认可,所以未来承保利润率能否上升还要看中介市场如何进一步规范。”3、多项新规保障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其他几大与投保人利益切实相关的政策亮点,比如在保险公司对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户单方面解除其保单合同时,给出了为期2年的不可抗辩条款。“由于被保险人受到专业知识的局限,无法对需要主动告知的内容进行判别,现在法律层级上给予明确保护,被保险人只需要履行‘询问告知’义务。”保监局政策解读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虽可以解除合同,但也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起三十日内行使。”记者了解到,在寿险保单核保以前,投保人需要填写一张包含十多个选项的“健康告知书”,而对于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户,过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而各家保险公司过去的做法也并不一致。泰康人寿产品研发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是以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为准,不需要额外告知既往史,理赔时只和与索赔病情相关的既往史发生关联。
中国人寿理赔部资深人士也表示,保户并不具有如实告知“健康告知书”以外疾病的义务,“赔偿额度会依据未告知的既往史与索赔疾病的关联度来决定,只有涉及恶意骗保,公司才会作出拒赔的决定。”但也有一些中资保险公司业务人士认为,曾经并非患有与索赔相关联的既往史,保险公司也可以怀疑当初核保单的有效性。“新条款虽然主动权仍在保险公司手里,但综合考虑保险公司骗保风险,新规是折中的做法。”有从事投诉业务的资深人士向商报记者坦言。此外,新《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规定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向法院咨询,这样的提示主要包括字号、字体颜色等。”保监局上述人士解读道,“如果不能履行这项义务,条款就可以视作无效。”记者了解到,新《保险法》还新增了条款费率事后监管权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等,并明确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权、延伸检查权及相关程序。新车购置价统一上平台而太平洋产险资深观察人士分析指出,在赔付率和道德风险暂时无法有效掌控的前提下,沪上车险连续几年陷入亏损怪圈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手续费价格战造成的“多米诺”效应。但昨日来自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的最新消息称,这样的价格战最近几天就将不复出现,据悉,从7月25日零时起,继交强险之后,上海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将全部进入“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机动车辆管理、交通违法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的信息共享,并对部分费率浮动实行统一的行业标准。“7月24日开始进行系统升级,7月25日零时以后签单的车辆就将全部通过平台运行。”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告诉商报记者,“而信息平台已经收集了日以前承保车辆的数据,‘商业车险进平台’是上海‘两中心’建设,保险业有序规范的重要举措。”记者了解到,“信息平台”集中了公安部门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管理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车辆使用信息和保险机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及有关的车辆购置价信息,今后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的标准将实现统一。“如果可以去除低折扣手续费的恶意竞争介入市场,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将会有明显提升。”商报记者向多家财险公司采访的过程中了解到,多数车险相关人士都认为,商业车险平台化管理是对承保利润率的一个维护,“与之前保额折旧的做法相比,从根本上治理以‘价格战’为基础的低水平竞争手段才是根本。”而对于保户,“信息平台”的面世意味着将统一安全驾驶、客户忠诚度、无赔款优待等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的使用标准,而商业险保单签单保费的优惠比例总和不得超过保单基准保费的30%。“商业车险保费上浮的范围则与过去各家公司投保标准相匹配,平台上只保留理赔次数,而以往对稀有进口车辆保费上浮上限区间为10%-60%。”孙维康补充。4.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案例:去年9月份,往返广深两地业务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方便自己出入两地。去年11月份,张先生在广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辆车。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赔偿对方15000元。张先生自行赔付后,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车技未熟即上高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在车行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面都没见着。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该家保险公司。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说法: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5.车辆转让保险照赔现象:除理赔服务出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中国人保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广州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因此保单未过户产生的理赔纠纷每年不下几百起,因此成为近年来的焦点问题。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说法:《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龙域车险同时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6.“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案例: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说法: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参考文献:1. .cn2. 3. www.
篇四 :新《保险法》车险部分规定全文
新《保险法》车险部分规定全文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车险方面的诸多变化一直备受关注。昨天,记者了解到,车险“新政”首次规定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这就意味着“必须根据新车购置(购买)价购买车损险”这一由来已久的行规宣告终结。车险“新政”不但可以让车主少掏保费,还可省下一大堆理赔麻烦。根据车辆折旧价购买车损险“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负责人朱潇磊告诉记者,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以往车辆投保时,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保额都必须是新车购置价,否则理赔时就要相应打折。比如,一辆已经使用多年的旧车,其市场评估价仅为10万元,但是其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投保车损险保额就必须是20万元,但是出了险最高却只能赔10万元,这就是保险行业中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朱潇磊认为,保险公司原先的这一规定显失公平,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很多纠纷。对这一现象,本报曾多次进行报道,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保险公司仍然要求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即便保单已经生效,车主若事后得知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朱潇磊说,新《保险法》将从根本上杜绝这一不合理现象。保额按月折旧 保费年省7.2%根据车辆实际价值,也就是折旧后的价值购买车损险,车主可少掏多少保费?朱潇磊告诉记者,随着保额下调,保费也会相应下降。但是究竟可省下多少保费,还要看最新确定的折旧率以及费率。记者了解到,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此前曾发文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确定旧车的折旧率。最终确定的一个版本是,车辆实际价值将按月折旧,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6%。,1年折旧率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一辆2005年10月购买的汽车,新车购置价是10万元,那么今年10月续保时,只需购买7.12万元的车损险。根据目前的车损险费率计算,购买10万元的车损险(上一年无事故),保费需1262元;而根据.cn新规定只需购买7.12万元车损险的话,仅需1006元,两者相较可省256元。也就是说,同样一辆车的车损险,每年的保费可比上一年省7.2%。不过,车险“新政”为车损险的保额设置了一最低值,即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公司节后执行“新政”保险“新政”还对车主的其他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比如设定了30天的最长理赔时限;规定保险公司需尽到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否则无效;规定二手车转让后车险仍然有效。 “我们目前还尚未接到具体的通知,可能要到节后。”昨天,记者致电中国人保95518全国客服电话咨询车险“新政”,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由于出单系统需要升级,执行新规需要时间,这一工作要到节后才能完成。节日值班期间的车险业务,尚未执行新规。记者了解到,由于“十一”放假因素,所有保险公司均未执行“新政”。节日期间投保的车主,若发现保单与“新政”相抵触,可事后主张自己的权利。若节后保险公司仍未执行“新政”,车主可向保监局投诉、举报。车险尚未到期的车主,建议待“新政”完全落实之后续保。
篇五 :汽车保险论文车险论文:新保险法下的车险
汽车保险论文车险论文:新保险法下的车险买保险就像晴天备把伞。新保险法,让车主能获得这把“伞”带来的更多庇护。从新车到手的那一刻开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与车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所有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此项规定对保护车主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新保险法推出后,对车主的利好更为明显。阳光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郑云川对记者坦言:“相比以前,现在购买车险,能让车主更容易获得真正的保障。”新法更注重维护车主权益郑云川解释说,与老保险法不同的是,新保险法更强调保险公司的义务,对保险法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进一步保护了车主的利益。虽然老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但新法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强化了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这意味着,车主只要购买了保险,就应该获得保险人非常详尽的解释说明,而不必过多担心投保遇到“猫腻”。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新法还加以了限制,防止其滥用。比如增加规定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30天不行使的,则解除权消失。购买过车险的老车主,想必或多或少都会遭受过“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困扰。购买保险时,保险人信誓旦旦,让车主吃下定心丸,但车主真正遇到事故需要理赔时,却往往容易遭受保险人以多种理由延迟理赔甚至拒绝理赔的情况。郑云川介绍说,保险法修订中,拟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为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新法案细化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同时,新法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这些条款,有效解决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郑云川说。另外,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时效问题,也值得车主关注。新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商业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新法“勇”突破郑云川介绍说,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加强保护,必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如何尽快地度过这一困难时期,将压力转化为实现内涵发展的动力,将短期的不利转化为长期的发展优势,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是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更好执行新保险法,作为保险公司,更应该注重提升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郑云川介绍说,“对于阳光车险而言,可以通过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保持营销员队伍稳定和提高营销员队伍素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制定规范合作细则,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管理。建立健全车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认真落实好保监会70号文件,制定车险承保规范,杜绝违规批退等行为,确保车险依法合规经营;制定赔款支出管理规定,实行实名支付,确保赔款及时支付到被保险人手中。制定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按保监及行业协会要求支付手续费等举措,更好地服务投保人。”面对新法,阳光财险勇于创新。为了更好的服务车主,阳光车险在充分、深入了解车主需求的情况下,制定了一系列的附加险种,如:选择修理厂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等个性化的条款供客户选择。新法下如何选车险虽然新保险法对车主有许多利好的条款,但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挑选适合的车险产品尤为重要。郑云川说,很多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面对多条基本险和附加险,经常不知道买什么,根据代理人的推荐就买了。“这样购买车险非常盲目,另外还往往会造成保障不足和浪费保费的后果。”对此,郑云川建议:第一,车主在购买商业保险前应审视好车辆的各方面情况(车龄、所住的地区、汽车用途、车辆停放等),根据车辆所面临的风险情况及自身的经济情况选择投保,一般情况下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都应投保。第二,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一些比较大众化的汽车,如桑塔纳等,被偷盗破坏的可能性大的车主还需投保全车盗抢险,其他附加险种可根据自身需求及经济情况有选择的投保,一般情况下建议投保不记免赔率特约条款。第三,对于一些价值高、玻璃比较昂贵的汽车,一旦被划伤、打碎玻璃后修理费用比较高,建议购买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此外,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汽车,容易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老化发生故障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所以,建议此类车主购买车损险。“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保,既可节省开支,又可将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车主购买车险需要理性,切忌盲目。”郑云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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