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是不是交不上劳务派遣 社保谁交

仅凭缴纳社保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薛为华律师-法邦网
仅凭缴纳社保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 23:06:06&&&&文章分类:精选判例
【问题提示】
劳动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在劳动者仅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反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日)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30号(日)
原告(被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XX路X号(二楼)石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294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丽。
被告(原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村民组,身份证号243XXX。
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7386元、2317元及4576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原告员工,不存在挂靠购买社保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680元;2、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475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688.75元;3、原告支付平时加班费16691.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72.8元;4、原告双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12元;5、原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406元。
原告答辩称,答辩意见同其起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称原告欲开发棋盘游戏项目,需招用人员,该项目负责人为原告老总(具体不清楚),其于2008年3月通过熟人(未陈述具体姓名)介绍至原告处工作,任职漫画动作设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薪为4200元,每月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被告称其最后工作至日,原因系游戏项目无法进行,原告以口头形式辞退被告(未陈述具体辞退人)。被告称其正常工作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1.5小时、每周六工作时间为9小时,原告未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被告提交了社保清单,该清单显示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原告并未为被告缴纳社保,而是被告游戏项目负责人通过关系,将社保款项交给原告财务,让财务代缴纳。
原告申请了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及张某炎出庭作证。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证实他们系同学、校友关系,最初成立溜XX工作室,后来有台湾人参与投资,被告系通过网络招聘的,从事动漫美工工作,工作室地点在福田区赤X大厦511房,每月工资系台湾投资人用信封装好交于陆某宇发放,每月工资4200元,未办理工资签收手续。关于社保问题,因为陆某宇与原告的人员较为熟悉,就委托陆某宇找关系将社保挂靠在原告名下,且本案发生后,证人均与原告签订协议确认社保系挂靠关系。证人张某炎证实,其在原告处从事办证工作,因陆某宇原系原告的技术主管,故双方认识,但其不认识被告,陆某宇每月将社保费用通过现金形式交给证人,证人称这对原告并无损失故未经原告负责人同意为被告及证人代缴社保。
原告提交了证人与被告的生活照和工作照,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对照片均予以认可,并指出照片中人员的身份、工作照拍摄地点为福田区赤X大厦511房及被告的工作台。
被告称证人陆某宇原系原告工作人员,且其他证人均由陆某宇找来作证,证人称发工资不签收也不符合惯例。
被告于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同其诉讼请求。该会于日作出深福劳仲案字[2008]第16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2、原告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7386元、2317元,共计9703元;3、原告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576元。原告与被告均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最基本证据,被告虽提交了社保清单,但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人均证实被告与原告的社保为挂靠关系,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劳动。此外,被告就其入职等细节问题也未清晰的陈述,故仅凭社保清单,本院无法确信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
二、原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7386元、2317元,共计9703元;
三、原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日至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576元;
四、驳回被告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员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负基本的举证责任。员工仅能提供社保清单,而就入职离职、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劳动环节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联的证据,因此也未能反驳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社保挂靠关系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司关于双方关系的主张,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常有很多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出于种种原因为非本单位的员工代交社保,社保关系缴纳的混乱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社保关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劳动者若以此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种赔偿,用人单位若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来,往往会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规范的为员工缴纳社保。
(撰稿人 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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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不是劳务派遣,交不交社保
在一个公司工作了20年,如果到我60周的时候就算我胜了,,,公司没有给我交任何社保,还能不能补交、、我今年又60周岁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好,您可以到社保部门补交保险的!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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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艾小川
   【案情】
  日,周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六个月内,公司一直未替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为周某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试用期内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分歧】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亦可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有别于正式的劳动关系,他们之前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试用期满后,再开始缴纳。
  另一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狭义上,特指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无疑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在“用工”,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开始用工,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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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应当缴纳社保
时间:日20:44 来源:山西农民报
原标题:试用期也应当缴纳社保
  尊敬的编辑部:  去年,我与运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我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我就同意了。  但在我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补交试用期的社保。请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夏县瑶峰镇 陈卫华  陈卫华读者:  本报记者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律专家后,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假设这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者发生工伤,劳动者到劳动部门投诉单位没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人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本报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本报记者 张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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