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全国证券公司综合排名全国排名第多少

齐鲁证券下周更名中泰证券 明年推A+H上市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即将于本月26日正式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毕玉国在“创新发展看鲁企”采访活动时对记者透露,公司看好香港金融资本市场,目前已启动子公司齐鲁国际控股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计划。同时公司正积极推进改制和更名工作,力争2016年实现A股主板上市,继而推进母公司在港整体上市。
  齐鲁证券控股的鲁证期货(1461)不久前在港上市,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综合实力在全国150多家期货公司中排名第10位。该公司也成为内地期货行业首家上市公司、港交所第一家上市期货公司以及山东省首家境外上市金融企业。
  齐鲁国际拟上港创业板
  毕玉国表示,除鲁证期货外,公司已正式启动齐鲁国际控股公司上市工作,它作为齐鲁证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具有证券交易、期货、投资咨询、资管、融资等全业务牌照。
  齐鲁国际控股于2013年底正式设立,2014年开展全部业务后当年即盈利800万港元,也是内地券商在港设立子公司中,实现盈利所用时间最短的企业。目前,齐鲁国际控股为“海通国际”等20余家企业提供了股权、债券融资服务,并尝试在新加坡、北美、欧洲等地进行业务布局,预计明年可实现香港创业板上市。毕玉国称,公司将通过国际化战略和本土化运营相结合方式,加快推动境内外市场联动,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球性金融服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所属: 三板市场 作者:&
时间: 17: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股份”或“公司”)系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尚水股份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事宜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2015&年&9&月&14&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实际缴纳出资情况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2049&号验资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尚水股份主办券商,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则,对尚水股份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并就其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一、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根据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实际认购结果,本次股票发行的特定对象为:&&&&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做市商)&&&&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做市商)&&&&3、&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股东)&&&&4、&曲兆松&(在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刘颖(在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为&39&名,本次股票发行新增合格投资&&&&者&1&名。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合计&40&名,累计不超过&200&人。&&&&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上述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之规定。&&&&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主办券商通过访谈,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查阅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等形式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一)尚水股份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修订原公司章程。主办券商认为该《公司章程》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二)尚水股份于2010年4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利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三会及相关主体职责。主办券商认为,尚水股份已建立符合公司现阶段规模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职责和议事规则明晰且有效运行。&&&&(三)主办券商查阅了尚水股份《公司章程》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认为尚水股份现有治理机制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尚水股份已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主办券商核查了尚水股份自挂牌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认为尚水股份三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安全保存且较为完整。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符合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均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存在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的情形。&&&&(五)尚水股份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讨论、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治理机制能够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在专业投资机构的参与下,公司治理机制将更趋完善。&&&&(六)尚水股份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现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了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七)主办券商经核查未发现尚水股份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尚水股份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了交易公平、公允,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八)尚水股份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措施。&&&&(九)尚水股份自挂牌以来尚未实施并购重组行为,不存在重组的资产权&&&&属不清晰、定价不公允、重组后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不存在单位或个人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尚水股份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十)尚水股份自挂牌以来未进行公众公司收购,不存在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十一)尚水股份已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十二)尚水股份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在修订的《公司章程》中亦加以明确。&&&&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尚水股份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三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规范。公司管理层均尽职尽责,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切实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及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治理较为规范,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质量、有效地识别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能够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便于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随着专业投资机构的加入,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三、关于公司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尚水股份于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并于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股票发行方案》。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并于当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日,公司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就投资者认购程序、缴款账户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公告。&&&&日,由于认购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将缴款截止日延长至2015年7&&&&月29日。&&&&经主办券商核查,尚水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尚水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挂牌以来,能够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认真学习并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在公司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票发行对象包&&&&括“(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1&名新增投资者,4&名在册股东,新增投资者为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该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规定的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条件。&&&&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的意见&&&&2015&年&6&月&1&日,尚水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全票通过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并提请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方案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邀约的情形。&&&&2015&年&6&月&18&日,尚水股份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共&39&名,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所持股份总数为&9,870,2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5.22%。到会股东以&9,870,25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时,挂牌公司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此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面向非确定对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时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此本次股票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需执行回避表决制度。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回避表决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22&日间,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兆松、刘颖签订了《股票认购协议》。《股票认购协议》已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及《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分别依据《股票认购协议》之规定,向公司缴纳了股份认购款。&&&&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出资予以审验,并于&2015&年&9&月&14&日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204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7&月&29&日,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均已实际到位。&&&&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并认为公司此次定向发行股票符合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主体适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的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所涉认购对象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现有股东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尚水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的行为,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合规,不存在应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情形,发行结果合法有效。&&&&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的意见&&&&尚水股份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元。根据公司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告,截止日,公司&&&&总股本11,581,800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22,377.30元,按照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送红股7.5股,转2.5股,派现0.5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2015&&&&年6月23日实施完毕,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163,600股。&&&&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市盈率及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后最终确定。&&&&尚水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尚水股份本次股票发行的定价方法合理,定价过程公平、公正,定价结果合法有效。定向发行股份价格未见有显失公允之处,既尽可能地满足了新投资者的要求,也未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原股东利益的情况。&&&&七、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的意见&&&&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22&日间,公司分别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兆松、刘颖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各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主要内容对认购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已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公司法》、《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八、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的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及《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发行对象须于指定日期内(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9&日)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情况的最终结果为:&&&&序号&投资者名称&缴款日期&认购股数(股)&认购金额(元)&认购方式&&&&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00&1,800,000.00&现金&&&&2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1,500,000.00&现金&&&&3&曲兆松&&500,000&1,500,000.00&现金&&&&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00&1,200,000.00&现金&&&&5&刘颖&&400,000&1,200,000.00&现金&&&&合计&2,400,000.00&7,200,000.00&-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204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日,公司收到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7,200,000.00元,共计认购&&&&2,400,000股。&&&&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认购安排在程序及发行结果方面充分体现了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意志,有效保障了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合法权益。&&&&九、关于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及新增投资人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意见&&&&1、在册股东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核查的意见&&&&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共计&39&名,其中自然人&33&名,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中,6&名机构股东核查情况如下:&&&&(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确定的提供做市服务的证券公司,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股东名册,该公司证券持有人类别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确定的提供做市服务的证券公司,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股东名册,该公司证券持有人类别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3)&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主办券商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并查看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和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五金交电、通讯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械设备租赁;公共关系服务,此外,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确认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4)深圳市智能水务有限公司,经主办券商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并查看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处理设备、电子产品、无线通讯模块、数据采集模块、计量仪表、过程仪表、分析仪器、记录仪表的技术开发、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均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及人力资源咨询),此外,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确认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5)水木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主办券商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并查看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此外,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确认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6)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主办券商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该合伙企业为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编号:P1001335;&&&&鼎锋新三板做市一期证券投资基金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23479。&&&&2、新增投资人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核查意见:&&&&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主办券商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并由该企业出具声明,承诺该合伙企业仅作为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平台使用,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办理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综上所述,截止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及新增投资者中,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鼎锋新三板做市一期证券投资基金均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办理备案,除此之外,其他在册股东及新增投资者均不涉及应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情形。&&&&十、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1、从股票发行发行对象及发行目的来看,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4名在册股东&&&&及1名新增投资者,4名在册股东分别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曲兆松、刘颖,1名新增投资者为员工持股平台北京海泉盈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目的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及为做市商提供库存股,不属于以获取服务为目的的情形;股份认购协议中亦未设置回购条款,认购对象的股东权益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开始生效,除曲兆松、刘颖认购数量的法定限售外,认购协议未对本次认购股票的后续处理做出其他规定,并非以获取认购对象持续服务作为对价。&&&&2、从发行价格来看,本次股票发行价格每股3.00元,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7元;由于董事会召开之前20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为5.00元,但由于当时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宜作为公允价格的参考依据。此外,尚水股份于日进行了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本由1158.18万股增至2316.36万股,且公司同期未进行股票发行,因此本次发行&&&&价格没有显著有失公允的情形。股票发行价格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及2014年权益分派实施的影响等因素后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公允。&&&&综上所述,考虑到本次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转变转让方式等因素,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情形。&&&&十一、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尚水股份的主办券商,参与了本次认购,本次认购所取得的股份主要用作我公司做市储备库存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业务隔离制度》相关规定,制订了严格的内部隔离制度,并承诺主办券商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参与了本次认购,目的为做市储备库存股,经主办券商核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经营做市业务,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指定了严格的内部隔离制度,确保其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签章页)&&&&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张爱萍&&&&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李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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