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鑫福年年骗局的鑫福年年怎么样,不要公司宣传的那套,就买过的人来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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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的鑫福年年怎样啊,值不值得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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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完接着领,金账户马上要停,60岁后一年比一年领的多,年年有分红,交了十天就返钱,保让返本泰康人寿鑫享人生可以说是升级版
鑫福年年这款是很好的养老 理财险 也是孩子的教育金 全民都很喜欢的 还有姚明也为孩子投保这款保险
马上要停售五年期了 咨询我为你带来全面的规划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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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国寿最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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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期马上停售了
这个是交费时间短,反本快,年年固定反钱,直到80岁,附加鑫账户,每年12复利计息值得拥有
绝对值的,收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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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人寿推出“鑫福年年”保险组合计划|组合_凤凰财经
中国人寿推出“鑫福年年”保险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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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寿个险渠道推出“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组合计划(以下简称“鑫福年年”组合计划),该组合计划不仅具有快速返还、客户利益稳定等特点,还可与“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以下简称“鑫账户(钻石版)”)组合投保,获得相应的浮动结算利益,实现财富的优质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情况下,“鑫福年年”组合计划最早55岁即可领取祝寿金,为老年人实现健康且经济独立的幸福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近日,个险渠道推出“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组合计划(以下简称“鑫福年年”组合计划),该组合计划不仅具有快速返还、客户利益稳定等特点,还可与“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以下简称“鑫账户(钻石版)”)组合投保,获得相应的浮动结算利益,实现财富的优质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情况下,“鑫福年年”组合计划最早55岁即可领取祝寿金,为老年人实现健康且经济独立的幸福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调查显示,受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目前国内消费者已将保值增值作为财务管理的首要目标,并且将保险作为主要保障和风险分散手段。“鑫福年年”组合计划融合了费率市场化、商业养老、拓宽投资渠道等诸多有利条件,涵盖保险保障、养老、长期规划等功能,可以比较充分地满足消费者需求。“鑫福年年”组合计划采取即交即领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一个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凡出生28天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保险期间至80周岁,交费方式可选择3年交、5年交、10年交。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返还所有已交保费(不计利息),女性客户最早55岁即可领取。以刚满月的女宝宝为例,如果选择年满5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为祝寿金领取日,以五年交的方式购买该产品,年交10万元,那么在合同生效日可领取12000元,之后直至80周岁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13463元,满5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50万祝寿金,满80周岁还可给付基本保额89750元,累计的固定生存利益达157万余元。从累积增值、灵活领取的角度考虑,消费者可以在投保“鑫福年年”组合计划的基础上投保“鑫账户(钻石版)”,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鑫福年年”组合计划的年金、养老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全部转入“鑫账户(钻石版)”万能账户并且免除相关初始费用。从高额保障、灵活搭配的角度考虑,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B款、C款、D款、E款)系列产品,对应普通意外身故、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车意外身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障,投保年龄最高达65周岁,保障直至75周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其中的一款或多款。其中,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等常见自然灾害。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提供长期意外身故保障的附加险与需逐年购买的短期意外险不同,消费者可以选择与主险相同的交费方式,获得此后长期的意外保险保障。“鑫福年年”组合计划、“鑫账户(钻石版)”及提供不同长期意外身故保障的五款附加险的灵活组合,为消费者提供长久伴随的资金支持和意外保障,满足客户全生命周期财务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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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年年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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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你是怎么理解的?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希望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财富稳定增长、家庭和谐幸福。国寿鑫福年年组合计划,轻松实现您的家庭财富梦想,给您满满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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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选择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5年交,年交100,000元保险费,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产生的每笔年金、养老年金、祝寿金以及满期保险金作为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选择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10年交,年交50,000元保险费,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产生的每笔年金、养老年金、祝寿金以及满期保险金作为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首次给付的年金为鑫福年年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至79周岁,即交即领,年年返还,让您拥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超快返还所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情况下,鑫福年年最早55岁可以返还,让您的资金安全可靠,同时鑫福年年中的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还可年年按基本保险金额15%领取养老年金。
高成长的财富金
可选择将鑫福年年产生的每笔年金、养老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转入鑫账户(钻石版),实现财富的二次增值,从容应对通货膨胀。
灵活领取的养老金
如果选择将钻石鑫账户用作养老储备,可以选择退休后领取丰厚的退休金,退休年龄灵活选择,满足养老需求,享受金色夕阳。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及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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