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奖金签了奖金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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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扣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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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回复:《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你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你不加班为由扣发绩效奖金。
原标题:公司能否扣奖金问:我就职于一家私企,在综合部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公休。”从今年3月份起,由于公司业务量增大,公司要求我每周从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1小时,并取消了周六的休息,公司支付加班费。我向部门经理提出不加班的意愿。部门经理的回复是:“如果不加班,就不发当月的绩效奖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法律专家回复:《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你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你不加班为由扣发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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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164319【图片】各位吧友帮我看下,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年终奖为13薪,现调为只有基本工资,还有就是员工离职时扣回以休年假【劳动仲裁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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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吧友帮我看下,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年终奖为13薪,现调为
各位吧友帮我看下,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年终奖为13薪,现调为只有基本工资,还有就是员工离职时扣回以休年假,各位尊敬的吧友律师公司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
大神没大神吗
1.你不签字认可这个修订的文件。2.待遇与合同最初约定的相比有降低的,形成事实后可依法维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手册最好不要签,那个是公司的一个保护壳
并且这个规定是2018年出来,然后2017年实施,都快发年终奖了才说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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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劳动合同基本工资应和奖金绩效一起算上吗?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基本工资应和奖金绩效一起算上吗?
第一份合同我的试用期是2200,试用期过后2310。可是我工作一年后,我的劳动合同续签,基本工资写了1900,然后我就问老板不是按照正常的写吗?老板回答,之前合同把全勤奖和绩效奖都写上了了,现在才是正确的。可是之前并没有说明,直接说试用期是2200,没说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基本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属于奖金一类的,应该写清楚,什么就是什么,不能不清不楚的。首先,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因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次,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部分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既可。事实上,绩效工资属于可变量,不能将具体数额写进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进去。在合同里可以说明“按岗位薪酬制度执行”,并保证配套的薪酬制度里对这个岗位的薪酬有明确规定即可。如果企业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将该考核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安小姐的夏天
基本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属于奖金一类的,应该写清楚,什么就是什么,不能不清不楚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想跟公司争论一下就去起诉,不想争的话就辞职走人
签就是了,看后来发多少工资就知道了,签了合同又不是不可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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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合法的吗?劳动合同也没这么说,提成的发放奖金方式这么多年都是统一的,就已经清楚明白地说明了是怎
你好,可以问一下吗?我先问下这么多年来(我去了2年)学校表示每个月扣起我们提成10%作为年底年终奖发放,员工是知道的,所以说是合法合理,到我中途不到一年离开学校,这笔钱拿不回来。请问是合法的吗?是合理的吗?也没这么说,而且学校给我们签的合同,都没有给到我们人手一份的。关于询问10%奖学金的事情,领导给带的回答是这样的:1??这个我了解过,是业绩奖励的提成分两种方式发放,10%是作为每年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作为年底奖金发放的,大家入职前都知道的呢[愉快]2??赵老师,提成分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当月发的,另一部分是在年终的时候统一发的(之前有明确过,大家都知道的,未到年终离职的是不发年终这一部分提成的),也没有过先例。3??刚看到你微信,提成的发放奖金方式这么多年都是统一的,而且在员工入职前,就已经清楚明白地说明了是怎么发放的,所以这点是合法合理的。
提问者:wl0577***时间: 03:50:43地点:2个回答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你好,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是一直不和你们签订这个劳动合同的话,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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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填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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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这种问题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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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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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的,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回答:可以的,报警就是了、、、、
回答:合理呀
回答:你好,卖方是否违约,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回答:你好,投资一般不需要交税,交税要看具体的项目和当地的税务局规定
回答: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探视权
回答:你好,公司本身就可以自己销售自己的产品
回答:你好,拆迁补偿可以去谈,一般只补偿业主
回答:你好,支付多少的小孩抚养费,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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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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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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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要求迟延履行的利息。
回答:您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回答:你好,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以退款的。
回答:你好,这种情况可能会存在风险。
回答:你好,建议起草合伙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回答:是的,签了合同就要买五险一金
回答:可依据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回答:您好,注销前后都可以。
回答:两年内可以起诉,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回答: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有共同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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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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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案件回顾】张先生日正式入职某报社,日离职,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日,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某报社支付其拖欠的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计21个月的编辑费即奖金29043元;支付2005年3月至2008年5月克扣的39个月工资3783元(每月按97元计算);支付2007年3月至同年8月、2008年1月至同年5月所欠的11个月车补和饭补3568元;支付以上拖欠工资(共计36 412元)25%的经济补偿金计910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573元。在劳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某报社当庭认可拖欠编辑费(奖金)的数额并同意支付,称原本报社于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上月奖金,因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劳动仲裁委裁决某报社支付张先生拖欠的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21个月的编辑费290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7260.7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25元。某报社不服裁决,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张先生上述各项费用。诉讼中,张先生辩称其自2004年10月开始在某报社实习工作,2005年3月正式领取工资。张先生每月工资是1744元,加上编辑费(奖金)1383元。支付文职人员编辑费(奖金)1383元是报社的惯例,该编辑费应当按月固定发放。现报社拖欠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21个月的编辑费(奖金)29043元,应当予以支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报社还应当支付25%经济补偿金7260.75元。而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报社还应当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先生认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正确,不同意报社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就编辑费(奖金)是否按月固定发放存在争议。根据查明事实,某报社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已经承认拖欠张先生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21个月的编辑费(奖金)29043元,并认可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上月编辑费(奖金)。本案审理中,某报社并无充分证据推翻己方已有陈述,故法院对张先生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编辑费(奖金)应为工资的构成部分。由于某报社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某报社称其是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全员合同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某报社未依法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报社应支付张先生2008年2月至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 125元。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某报社支付张先生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拖欠的21个月编辑费(奖金)共2904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260.75元,支付张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25元,同时驳回了某报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某报社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解:一、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有些地方政府规章对事业单位也做了界定,例如《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日发布,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二、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与人事部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实际上,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除招用工勤人员外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全额拨款,根据《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即此种情形下的事业单位与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应适用《公务员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拨付经费,单位自负盈亏,这类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名义上仍然叫做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被视为企业的,其中的工勤人员和非工勤人员都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出版社即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应当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3、其他情况。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劳动者和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自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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