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考上特警试用期转正工作总结期间需要交费吗

考特警的条件和文凭是什么,每年什么时候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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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位考生,中公教育很高兴为您服务!不知道此考生属于哪个省份?以河北2013年招警考试为例:招录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范围和对象&  2013年面向以下人员招录:&  1、全日制高等院校2013年普通类应届毕业生;&  2、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3、具有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其他人员(户籍以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可报考服务所在地的职位。&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不在招录范围。&  (二)招录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日至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并合格方可报考;&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前毕业的毕业生);&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录职位具体条件要求);&  9、招录职位中定向招录“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是指:2013年度当年服务期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2010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2010年度招聘的服务期3年的、2011年度招聘的服务期2年的、2012年度招聘的服务期1年的以上人员。&  10、招录职位中定向招录“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党组织书记需具备以下条件: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包括在省内10所指定高校已取得“素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连续任现职3周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到日);任职期间本人或所在村组织受到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该职位同时允许“2010年及以前选聘、考核称职以上,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以上职务的大学生村官”报考。该职位只限本县(市、区)村党组织书记和在本县(市、区)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报考。&  11、报考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职位条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为A类;报考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职位条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为A类或B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类人员报考的,应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报考。&  12、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设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求30周岁以下(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除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标准外,还要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即: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无色盲,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嗅觉迟钝,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等。&  13、报考地税、工商系统考生的笔试、面试在省统一组织下委托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具体实施。笔试、面试地点设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区进行。&  14、各级机关招录的有规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服务满2年以上的(截止到日),可报考符合招录条件的上级机关。&  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13年3月(含3月)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回避关系是指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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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青岛规范劳动关系&六类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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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规范劳动关系 六类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视为劳动合同解除……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对三大类十六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实施性规定。其中,六种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种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期。不过在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情况和问题。如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等。对此,青岛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实践中常见的六种情形进行了归纳,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明确   为解决法律实施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该规定束缚限制了其用工自主权,进而想法设法加以规避,如中断连续工作年限,约定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等。   对此,《意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延伸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二是明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除劳动合同有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为准。但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时并不直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以行为代替,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等,给实践中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的认定带来一些困惑。   对此,《意见》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达成的统一认知进行了适当吸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意见》还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报酬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如何恢复履行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介绍,《意见》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此前施行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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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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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公安特警队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特警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特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特警队的职责任务:
(一)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
(二)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
(三)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
(四)参与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
(五)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
(六)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七)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
(八)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九)其他应当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特殊任务。
第三条 公安特警队建设的目标:
(一)坚持政治建警,确保公安特警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把公安特警队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服从命令的忠诚警队;
(二)坚持从严治警,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明纪律,把公安特警队建设成为业务过硬、作风顽强、反应灵敏、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精锐警队;
(三)坚持执法为民,增进群众感情,密切警民关系,缓解、化解矛盾,把公安特警队建设成为特殊的群众工作队;
(四)坚持严格招录,择优选拔,把公安特警队建设成为公安机关吸引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输送人才的特殊学校。
第四条 各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警队,其他地级城市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特警队。
第五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治安情况确定公安特警队编制。已经组建公安特警队的城市,编制员额不变,并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 直辖市公安局设立特警总队,统一称“××市公安局特警总队”;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地级城市公安局设立特警支队,统一称“××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第七条 公安特警总(支)队设总(支)队长、政委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总(支)队长若干人,并可按有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
公安特警总(支)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机构,所占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队伍编制总数的10%。
第八条 公安特警总队下设支队、大队、中队;公安特警支队下设大队、中队。每个中队一般不少于10人。每个大队一般由3至4个中队组成。
第九条 公安特警总队、支队内应当组建一支人员精干、技艺精湛、装备精良的突击队,主要担负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攻坚任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治安部门负责对公安特警队的综合指导。
第三章 招录更新
第十一条 招录公安特警队员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凡进必考,优中选优。新招录的公安特警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
(二)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过硬;
(四)志愿从事特警工作;
(五)年龄20岁至25岁;
(六)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5米以上;
(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二条 公安特警队需要的特殊专门人才可从其他警种选调或从社会上招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警察院校中开设特警专业或定向招收特警生,为公安特警队输送专门人才。公安特警队的部分管理人员和教官以及服务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新招录的公安特警队员应当有不少于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不适宜从事特警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取消录用。
第十四条 公安特警队员在队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至5年,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对少数骨干队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每年按照五分之一左右的比例更新公安特警队员。对在公安特警队工作期满的队员,应当根据年龄、身体状况、专业特长、个人表现等安排到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特警队一般由其所属城市公安局指挥。
在执行跨区域调动任务时,根据上级命令,接受调入地公安机关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 公安特警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域调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特警队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建制调动,由公安部决定。
第十八条 公安特警队跨区域调动,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沿途及案(事)件现场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树立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交流、迅速平息矛盾冲突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公安特警队平时应当组织队员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安特警队员在日常执勤过程中,应当接受群众报警,热情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 条公安特警队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慎用武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 条公安特警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应当迅速控制局面,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宣传疏导工作,避免冲突,尽最大努力缓解、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事态升级,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安特警队应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了解社会反映,听取群众意见,防止事件发生反复。
第二十五 条公安特警队应当积极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参加抢险救灾和扶危救困工作,密切警民关系。每年应当举办一直两次警营开放活动,加强与群众的交流。
第六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六 条公安特警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分别制定处置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突发案(事)件和担负有关任务的勤务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安特警队在处置案(事)件和担负有关任务时,应当根据勤务需要携带武器、警械和装备。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警力不得携带和使用致命武器。
第二十八条 公安特警队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应当加强对现场形势的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行政方案,根据现场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武装封控;
(二)谈判劝降;
(三)武力攻击;
(四)实施抓捕。
第二十九条 公安特警队处置涉爆现场,一般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置警戒;
(二)疏散人员;
(三)现场查证;
(四)甄别爆炸可疑物、装置;
(五)转移爆炸可疑物、装置;
(六)拆除爆炸装置;
(七)摧毁、销毁爆炸物或装置。
第三十条 公安特警队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和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命令,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根据命令,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人员,并将告知方式记录在案;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卧轨拦车、阻断交通干线、骚乱、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命令,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七章 巡逻执勤
第三十一条 公安特警队平时应当担负机动性、加强性等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案件高发地区进行巡逻控制。
公安特警队参与巡逻执勤时,应当留有应急处置警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警力能够及时到位。
第三十二条 公安特警队以着装巡逻为主,必要时可进行便衣巡逻。
第三十三条 公安特警队员着装巡逻执勤时,应当系武装带,携带枪支、手铐、警棍、通讯工具、执勤包等必要装备。并根据勤务需要,戴防弹头盔、穿防弹背心。
第三十四条公安特警队巡逻车辆应当配备微型冲锋枪、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弹盾牌,催泪瓦斯、反光背心、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护器材、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一名队员负责检查,另一名队员负责监控,有效控制被检查人,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背对检查人员,迅速对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队员负责检查物品,另一名队员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三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近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六)遇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八章 内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特警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建立分班轮值、24小时备勤制度,随时准备执行任务。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岗位,换班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安特警队实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及时请示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十一条 公安特警队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二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第九章 教育训练
第四十三条 公安特警队的教育训练应当贴近实战,从严、从难要求,根据《公安特警训练大纲》,细化体能、技能、战术和野战野外生存训练及跨区域作战训练等训练项目,做到训练工作年度有计划、事件有保障、年终有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公安特警队教育训练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科目。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法律知识、公安业务知识、群众工作、心理训练、队列训练等:
(二)体能训练科目。包括器械训练、障碍于攀登训练、短跑和中跑训练、武装越野、游泳训练等;
(三)技能训练科目。包括射击、徒手防卫控制、驾驶、实战通信联络、特警队装备的使用、计算机操作于应用、防爆安全检查训练、战伤自救互救等;
(四)战术训练科目。包括战术基础训练、暴力恐怖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现场处置、暴乱和骚乱事件的现场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和械斗等重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绑架劫持案件的现场处置、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跨区域调动训练、直升机协同训练等。
第四十五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队员年龄、性别以及所承担职能任务的差异,安排训练科目,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制度。公安特警队进行集中训练突出重点、难点科目,一般科目可结合日常训练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根据工作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战和跨区域调动演练,并加强同武警部队和其他警种的协同作战演练。
第四十七条 公安特警队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归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学习和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做群众工作的技巧,具备在短时间内缓解、化解矛盾的能力;学习和掌握常用公安业务知识和科技知识。
第四十八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建立队员训练档案,定期进行考核、评定、登记。训练成绩作为对队员奖惩、晋职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九条 公安特警队的经费由所在地公安局归口管理,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公安特警队执行跨区域调动任务,由下达指令的公安机关予以经费补贴。调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特警队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五十条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实用、精良、齐备的原则,按照《公安特警队装备配备标准》,做好公安特警队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适当贮备跨区域调动和野外作战所需的装备、屋子及生活用品和设施,确保跨区域调动和野外执法执勤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公安特警队应由的业务办公、训练场所及其他附属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之中,要同步立项纳入到地方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保障。公安特警队建设标准参照现有的国家建设标准、军队建设标准,并结合业务工作需要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特警队配备的防暴运兵车、防暴装备车、反恐突击车、快速升降车、轻型装甲车、水炮车、破障车等特种警用车辆,其外观制式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设计,具体方案另发。
第五十四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设置食堂、浴室、洗衣房、娱乐室等必要设施,保障队员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丰富特警队员的文体生活。
第五十五条 公安特警队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补休;无法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第五十六条 公安特警队员工资、津贴等待遇从优,在队期间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安特警队员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体检。
第五十七条 公安特警队应当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材及设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战伤,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科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厦门公安特警队员专项招考报考条件?_百度知道
2014厦门公安特警队员专项招考报考条件?
2014厦门公安特警队员专项招考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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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k=YL2ZSa" title="http.offcn:1、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特殊技能。以上年龄;4。服务期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_wv=1027&amp;18周岁以上,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含试用期).点击链接加入群厦门中公官网或加厦门公考交流群;5,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xiamen,经所在部队同意后可以报名、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com/.qq?wt。(二)不得报名的情形,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com/;3://jq、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人员、录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2,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辞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qq、25周岁以下指在日至日期间出生,并符合拟任职位的特殊要求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6、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均以日为截止时间、现役军人(将于2014年底前退役并经所在部队同意报考的除外);3;k=YL2ZSa" target="_blank">【厦门公考交流群】、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疑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多公安特警招考信息请关注<a href="http、30周岁以下指在日至日期间出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_wv=1027&amp。将于2014年底退役的解放军?wt;</://jq;4,但在报名之后、试用期等有关的资格条件,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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