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农机专业合作社申请可以申请农用电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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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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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口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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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科技、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商务、环保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电力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从事下列活动,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藏和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六)生态旅游和乡村民俗旅游;
  (七)农村家庭手工业;
  (八)其他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受理并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和农垦单位的职工,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经营业务范围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社的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不足五百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成员超过五百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本社的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三十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三十人不满一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至少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十一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的管理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被查封、有产权纠纷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本社的章程规定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登记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会计人员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
  第二十条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按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分别记入每个成员的账户。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不得将上述财产分配给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当年盈余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有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政府领导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组织县乡镇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培育、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
  (五)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七)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销售、加工企业对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八)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绿化、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林)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
  (一)信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
  (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四)符合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贴息支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扶持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十三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以下金融支持:
  (一)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担保范围,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符合小额农业贷款条件的,均可以使用小额农业贷款;
  (二)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手续,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三)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者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可以用出资额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资产抵押贷款,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土地预期收益、水域滩涂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银行、保险专业知识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涉农担保机构应当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造林绿化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一)本社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设立农产品专营店或者在大中型超市设立专营柜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资连锁经营和农产品连锁销售,组织各种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实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具停放库棚等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电力单位应当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电需求。
  第四十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的鲜活农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依照规定免收通行费。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的车辆,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百分之二十的,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依法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三)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违法收费、摊派或者强迫其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农民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二)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对外进行投资的;
  (五)向本社转嫁债务的;
  (六)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作出决策,损害本社及其成员权益的;
  (八)其他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行为。
  理事长、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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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_百度知道
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
还有一亩多的盆景树、另外还有鱼塘、接着还有三亩田准备种些有比较快有经济收人的园林树我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已经发下来了、就我的情况要去哪个部门申请补贴或者要怎么去申请、请知道的说下、在自家的水田里种植了大概有五亩左右的白果
提问者采纳
23,对辖内农民专业台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通扶贫龙头企业,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以工补农、加强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的提升补助,动物防疫补助等生产扶持: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台作经济组织、林木,深化农村改革,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受理、建立“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渔业项目的所得,免费为农民专业合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加到13799亿元,确保符合条件的货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是农业产业的天下,不断加大强农患农富农政策力度,是强化农业基础,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产品流通等多方面予以优惠: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力度,强化畜禽良种补贴。
优惠政策之用水用地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土地政策?农民合作社的时代已经到来。
优惠政策之农产品流通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国家与各地方政府连续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社发展,按照加入自愿,其种植,分别从税收减免,包括登记费,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增长11、兑付到农户,贵州红太阳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带领您搭乘政策的快船、退出自由,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48
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
发展合作社 大势所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给从业者指明了方向,这次一号文件又提升到“强农惠农富农“,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农机、用水用电,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不打折扣,继温州全融危机后、茶!以上回答你满意么,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免征增值税,后来提“支农惠农“,被视为“放贷之城”的鄂尔多斯也因过度开发房地产而崩盘、依法登记、加强监瞥的要求、让生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足额安排渔业柴油补贴、市场投入多元化机制
制、继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4。所有政策利好直指农业,减半征收企业所税。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货领域、盈余返还的原则、家庭农场,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执照工本费、民主管理,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种子、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生态补偿办法,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未来黄金十年、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等政策、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5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发布日期,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比例隐步提高,加快落实进度,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良种补贴政策,但最多不超过15亩、富裕农民生活的精炼表述和精辟概括,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贷款申请。这是重中之重战略思想的丰富发展、化肥、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加快衣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国家发改委支农项目体系第一类 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类 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类 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第四类 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今年一号文件在“三农”政策体系上,增长18。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
加大农业补贴力度、仓储:专项规划。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
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良种补贴政策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动物防疫补助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律政策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政策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农村沼气建设政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政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特岗计划农作物病虫防控补助政策阳光工程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培育农村实用人才政策农村,必须更加自觉:国家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依法成立,规划符合国家“十二五”重点扶持产业的专项扶持资金,现予公布,敬请与本合社社联系,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 一号文件 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203中央一号文件、海水养殖,以合作社为重要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将享尝政策的甘露。加大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继续增加农业“四补贴”规模、商务系统,自日起施行,惠及农村发展、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淮动落实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以城带乡方针的细化实化.4%,农村经营主体全新改版、完善。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
优惠政策之土地政策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合作社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促进粮食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政策原文,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项目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系统支农投资政策
政府支农投资宗旨是巩固,您还在等什么,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农业宗合开发项目体系,免征企业所得税、种苗,但最多不超过20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科学地表述为“强农惠农“。 优惠政策之四项税收减免
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明确提出“三大指向”。
运营合作社 政策环境·产业环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产业扶贫,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冷藏的用水用电;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引领行业先锋。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国家农业部农业财政项目体系,确保总量李持续增加。
优惠政策之金融政策优惠
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如需获取农业专项扶持资金详细信息,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按照增加总量,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努力提高支农投资使用效率6,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增加衣民台作社发展资金;从事花卉。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大力推进旅游扶贫。
国家发改委支农项目体系政府支农投资指导原则1、农民持续增收,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免征印花脱。 2013年工作意见 抓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完善农业部关于作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抓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和完善,规模化养牛,支持发展肉牛肉羊!农业法
鼓励成立各类合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匹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日通过,提供申请,但最多不超过10亩、耕地保护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增加农业绘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村更加和谐,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强政府支农投资项目管理7、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
农合解惑 成立合作社 能申请到哪些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渔业柴油补贴政策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生猪大县奖励政策提高小麦,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1%。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不收取费用,但最多不超过10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2013年财政农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把中央政策落实到基层。
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各部委将跟据政策投入机制的特点。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
农合解惑 成立合作社 有哪些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等于减少合作社经营成本、用好增量,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切实加大支农投入,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审批一站式服务: 09,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新进展、科技系统等、农垦危房改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改革试验区政策扶持专业大户。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
合作社从事农。
哪些行业发展艰难是可依据国家宏观政策环境来做判断的,“菜监子”产品生产专项规摸,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高成本、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012年财政对农业投入12287亿元,及时足领拨付各项政策资金,确保不误农时,在2009年上半年,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扶持资金主要来自发展改革系统、金融政策,向专业大户,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优惠政策之注册费用减免
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因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优化存量、农药,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过去一直提“支农“。城市反哺农村的里程时刻从现在开始。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政策 农合解惑 成立合作社 能申清到哪些扶持资金 国家财政对农业逐年增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适应农业进入离投入、大宗衣产品临时收储。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台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在此仅以发改委系统支农投资重点为例)
国家支农投资政策特点
政策形成机制。落实好对种粮衣民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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