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案账户查控配合的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告

资金查控:金融信息在侦查中的深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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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资金查控:金融信息在侦查中的深度应用
【英文标题】 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A Deep Application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Investigation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f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文章编码】 (0-06【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100
【摘要】 金融信息无疑是经济社会中一种最基本、最全面的数据信息。这种数量巨大、范围广泛、质量高的数据信息是侦查工作的优质资源。但金融活动的日新月异给资金查控带来了巨大挑战,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沟通不畅也对侦查工作形成了障碍。当前资金查控运用方式缺乏主动性,对金融信息深度挖掘与加工不够,无法形成深层次的情报产品,无法对资金流通渠道进行有效控制。资金查控需要公安机关和各协作部门形成便捷、通畅的协作机制,构建方便快捷的协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双向交流;需要加强资金查控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培养一批资金查控方面的专家、能手,并带动整个侦查部门资金查控能力的提升。
【英文摘要】 As a most basic and all-round data information in economic society,financial information is a superior resource in investigation work for its large quantity, wide scope and high quality. But financial activity has been quickly changing, posing a big challenge towards 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Ob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among different financial departments also constitutes an obstacle to investigation work. The ways of 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are passively used;It is not enough to undermine and process financial information;It is difficult to produce deeper-level intelligence;Capital circulation channel cannot be effectively controlle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various coordination departments shall conduct convenient and smooth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construc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to realize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mutual flow of information;They also need to step up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techniques to cultivate a number of experts who are good at 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and upgrade the capability of capit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in the whol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全文】【】 &&&&   一、金融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
  金融信息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依托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并留存于金融机构,因诸如存取款、贷款、本外币汇兑、资产委托管理等交易行为发生及开立、撤销账户而产生的信息。
  信息通过某些载体,不断地将物质运动的规律及其相互联系的特征向外界传播展示,并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思维和行动,这就是信息的导向功能。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是侦查人员进行判断的最重要的导向因素。犯罪信息对侦查的导向作用毋庸置疑,侦查工作的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阶段,以及任何一个层次都离不开信息的导向。{1}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可以看作是占有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较量。金融信息这种数量巨大、范围广泛、质量高的数据信息无疑是侦查工作的优质资源,亦会让侦查部门占据与犯罪作斗争的信息“高地”。
  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储存着大量刑事犯罪信息。侦查行为过程,实质是一个收集犯罪行为信息、查明犯罪行为信息的过程。犯罪行为是信息源,侦查主体是信宿,侦查行为是信道。侦查主体实施的侦查行为,就是由犯罪行为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行为的过程,侦查主体实际上是在收集犯罪信息、处理犯罪信息、认定犯罪信息。犯罪信息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定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的基础。{2}在资金密集型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紧紧抓住资金流动和驻停过程中的种种金融信息,深入进行研判分析,对发现犯罪、收集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等有重要意义。侦查办案中可以从钱到人、从人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不断延伸。
  金融信息能够有效反映刑事犯罪案件中资金的流动、停驻痕迹,其证明力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不亚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DNA与指纹痕迹。可以说,金融信息是经济犯罪侦查中的DNA,金融信息对于发现线索、固定证据、追踪赃款、缉捕逃犯具有重要意义。近年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显示,涉案资金的流动轨迹及停驻痕迹对于侦查工作的引导作用越来越重要,其对犯罪行为的证明作用亦越来越被刑事诉讼参与各方所认可。
  二、金融信息在侦查中的功能与作用
  (一)金融信息是优质犯罪情报信息源
  金融信息是经济社会的一种最基本、最全面的记录,而且金融部门自身有一套系统的方法和制度。这套严格而系统的金融管理制度使得金融信息具备如下特点,从而成为侦查工作的优质信息源。
  1.及时性、有效性
  资金融通时间的长短意味着资金成本的高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有效手段。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各项资金融通服务是金融行业的重要职能。金融行业的信息系统不仅能够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实现资金快速融通,而且能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资金即时融通。信息化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发生了深刻变革,金融信息瞬息万变,金融信息的时效性越来越强。
  2.准确性、可靠性
  信用是金融业存在的基础,为确保金融业的信誉,必须使得相关数据的收集、录入、加工、处理、存储、传输全流程的安全可靠。因此金融部门运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采用自动化处理方式,尽可能减少人工干预,避免各种人为因素介入引发安全危机的可能性。高精度的运算工具避免了人工计算所造成的差错,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通讯工具确保了信息顺利传导,先进的防伪加密技术也能避免各种干扰和破坏,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连续性、关联性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7年制定了《》。该《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在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指导下保存的金融信息连续性强、关联性强,容易实现交易网络的刻画。
  4.海量性、开放性
  信息时代,银行业务的急速扩张,使得银行数据迅速膨胀并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的完成,都会衍生出大量的数据。同时,这些积累的数据类型繁多、构成复杂,除了传统的结构化数据外,还包括了文字、语音、视频、文档、图片等多种非结构化数据,如银行客户的资金往来的备注信息、网页浏览的行为信息、服务通话的语音信息、营业厅、ATM的录像信息。
  (二)金融信息的分类及在侦查中的作用
  金融信息不是简单的金额数据,还包括开户资料、消费行为、视频语音等多维度信息。金融信息主要包括开户资料、交易数据和关联性信息三大类,每一类信息都可在侦查中发挥独特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可根据客户属性、交易对手、资金进出等方面构成监控体系。各方面的信息积累越多,对侦查对象的刻画就愈加清晰,如把侦查对象的购物清单和金融轨迹保存后,根据其以往轨迹可以分析其行为特征。
  1.开户资料
  分析研判被查控对象的各类开户资料,可以获取其身份信息以及与之关联的所有相关信息;提取笔迹,并与其他证据笔迹碰撞比对;获取被查控对象预留的通讯方式;获取被查控对象开户当日,在证券公司留存的头像资料,以确认被查控对象身份;在开通指纹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还留有客户的指纹信息。
  2.交易数据
  分析梳理被查控对象的资金交易明细,根据账户资金的漫游情况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金融机构的网点分布情况和交易的时间段特点,判断被查控对象的活动区域和活动规律。根据被查控对象的资金交易规模、交易频率、交易对手、交易规律等信息,分析判断其交易背景,进一步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程度;同时,最大限度的完成追赃任务。根据资金交易过程中交易人惯用的交易方式及对新型的交易平台和手段如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交易方式的使用情况,分析刻画被查控对象的年龄与知识结构,确定侦查方向和查控对象。根据资金交易的类型和账户交易代理人信息,串并账户群,判断参与涉案人群。同时,也可根据资金交易活动特点,对照参与人员职业特征,判定交易规模是否与之相匹配,来进一步确定犯罪人群。
  3.关联性信息
  通过金融机构的交易监控模块和交易实时定位功能,查控被查控人银行卡交易地点,网上交易的IP地址等。通过ATM机录像调取,掌握取款人的体貌特征等,通过电话银行,反查帐户操作人的手机号码,进而实施通讯记录监控与活动监控。关联性信息可以使虚拟空间的信息化侦查“落地”,往往成为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与落脚点,缉捕嫌犯的利器。今后在银行视频监控体系中辅以人脸识别功能,关联性信息在个体识别方面将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当前侦查工作中金融信息应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手段简易,缺乏信息深度应用
  查清资金流向是成功侦办资金密集型犯罪案件、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前提和基础。现阶段,侦查部门还没有系统、完善的资金查控工作方法,加之各银行、各金融管理部门对公安系统的司法查询有着不同的规定,对资金查控还只是停留在查交易明细、查余额等简单层面的工作。在当前办案实践中,实现资金查控,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是依托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被查控对象在经济活动和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诸如存取款、贷款、资金划转、本外币汇兑、资产委托管理等交易行为所发生的信息及被查控对象开立、撤销账户而产生的信息,进行简单的筛选和分析。这种因案被动查询的运用方式缺乏主动性,对金融信息深度挖掘与加工不够,无法形成深层次的情报产品,不具备主动进攻能力,无法对资金流通渠道进行有效控制。
  (二)缺乏制度支撑,与金融部门协作不顺畅
  在与金融部门的合作中,还存在人为的困难。比如商业银行查询程序繁琐,没有统一的流程。有的银行能查询到全市所有支行的信息,有的银行只能到各支行查询本支行信息,只有个别银行能查询到全省甚至全国的信息;除了银联可以提供电子版外,其他银行都不提供电子数据,对数据分析造成很大的难度,增加分析的时间;查询内容格式千差万别,工商银行提供的数据格式内容还算比较完整,而其他银行的数据格式内容少很多,例如分析一张银行卡在某段时间的交易,我们需要银行提供该卡的交易具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人员签字,交易对方的地址,交易人员的情况等资料,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银行提供不了我们所需要的完整数据。这样就造成了查询效率低下,给侦查破案带来被动。
  (三)金融活动的发展变革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支付结算方式的变革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挑战。传统的支付方式多采用票据传递和手工处理,交易资金周转速度慢,银行做到即日结算非常困难。而采用在线支付,原有纸制文件的邮寄变为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从而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缩短了结算时间。目前,各家银行推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均没有金额限制、次数限制和境外网上分解资金限制。以电信诈骗案件为例,不法分子利用此漏洞,能够短时间内将骗取的大额赃款快速分解、层层转账,最后由马仔到各地的银行ATM机提走现金。电信诈骗团伙多在境外进行转账,境外取款。群众报案后,待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介入,对涉案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时,资金早已被层层转移,转账涉及账户往往多达上百个,且属于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给冻结账户工作带来巨大困难。由于赃款通过银行网络系统流出境外的渠道一直切不断,骗子能轻易不劳而获,极大地诱发了犯罪,已成为此类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发展也带来较大挑战。一是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再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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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8.
{3}黎伟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智慧警务”[N].人民公安报,(03).
{4}侯睿.大数据时代的反恐情报收集与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4):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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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日报社
第07版:中国新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提升涉案资金查询冻结效率
&&据新华社电 记者8日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提出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跨地区协作查询、大规模集中查询、银行内部协作查询等新方式,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控效率。 &&近年来,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盗刷银行卡等犯罪频繁出现。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异地电话卡、银行账户作案,受害人报案后,警方难以及时冻结犯罪分子账户。因为根据商业银行内部规定,冻结异地银行账户需要本地公安民警持冻结函、介绍信到异地,与异地公安民警一起进行冻结,完成程序最少要1天。这不仅给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留出了足够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办案成本。&&按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超出查询权限或者属于跨地区查询需求的,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协作程序,向有权限查询的上级机构或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提出协查请求,并通过内部程序反馈查询。《规定》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这将有利于缩短冻结流程,增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为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规定》制定了明确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范围查询、冻结财产和账户。&&《规定》已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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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发布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15-04-14浏览(4706)银监发〔2015〕9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保障新形势下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就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监会、公安部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通过建设网络专线方式,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  二、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专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涉案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查询请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线反馈协查结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总对总”模式,由公安部通过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对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与银监会的专网渠道办理查询、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工作。二是“点对点”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办理辖内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可通过中转实现跨省涉案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本意见印发实施后,如需采用上述模式以外模式的,应当报经银监会和公安部同意。  四、银监会、公安部和各银监局、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改造本部门系统,逐步探索实现批量自动、实时查控,切实提高涉案资金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银监会、公安部鼓励和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通过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在线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推送、犯罪预警信息共享等工作。  六、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查询、冻结涉案账户,确保查询请求手续完备、真实合法。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网络查控机制传输信息的安全。  八、为确保网络查控机制依法、有序、高效运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开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实行归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法律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机关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牵头负责。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解决机制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涉案资金网络查控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发起查控请求的公安机关提出。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 &&&&&&&&&&&&&&&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 2015年3月3日&&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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