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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公开招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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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二道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试点建设,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者。东盛街道、远达八里堡街道各25名。   二、用工方式   此次招聘用工方式为固定期限用工,签订2年用工合同。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作风踏实,甘于奉献,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岗位条件    1.要求长春市城区户口,全日制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为35周岁以下(日至日)。&    2.电脑操作熟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待遇条件   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为2000元&。   五、报名办法   (一)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日—22日9:00—16:00   报名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区委党校(二道区利民路233号)。   所需材料:考生需填写并携带报名登记表三份(在长春市二道区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近期小二寸红底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领取准考证   报名现场通知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的时间及地点(如不按时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相关事项   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六、招聘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100分)。   2.笔试成绩发布:将在二道区政府网站进行发布,考生也可通过电话查询。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笔试及格线为60分,面试人选应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3比例确定,如实际人数达不到1:3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如果笔试成绩相同,服务于二道区并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优先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网站和电话方式另行通知。  & (三)确定拟聘人选   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入考试总成绩,总分为100分,并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比例确定拟聘人员。总成绩相同,服务于二道区并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优先确定,否则,按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确定。   七、体检与公示   (一)健康体检。对面试合格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二)对于通过考试、体检的拟聘用的人员,将在二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八、岗前培训及考核   公示结束后,培训期2个月(发放生活费),由二道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签订为期2年的用工合同,并负责管理使用及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者,各街道办事处有权解除用工合同。   二道区政府网站:   咨询电话:9&&   此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关注补充公告。&&&&&
附件:600)this.width=600" border=0 src="http://www./web/admin/Edit/SysImage/file/doc.gif">                   长春市二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长春市二道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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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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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总理&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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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区法制办)
编辑:宏丹长春二道区路边烧纸哪里管及投诉电话_百度知道
长春二道区路边烧纸哪里管及投诉电话
我有更好的答案
前天晚上风特别大。我感觉集中整个地方挺好的,也没办法忍忍吧,火就可哪吹,确实挺危险
你挡人家财路,晚上不得托梦找你啊!
这玩意儿咋管那,谁家亲戚过年了不要点钱花啊?
理解理解吧,,,
宽城也有,哪哪都有,毕竟多少年多少代的习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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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东部保障房综合小区和城建世纪家园的廉租住房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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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二道区东部保障房综合小区和城建世纪家园的廉租住房开始面向社会进行申报。现就申报事宜公布如下:& &&&&一、小区简介:& &&&&东部保障房综合小区位于二道区英俊镇卫星村,东至丙一街、南至机场路、西至空地、北至丙二路。周边的公交线路有333路。& 城建世纪家园小区位于洋浦大街与四通路交汇处,小区位于洋浦大街上,有218B线、361B线。& &&&&两个小区房源共计2000余套。不分别申报,申请人通过电脑摇号确定入住小区。具体摇号办法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时间:日——11月2日。&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二道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二)日以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并领取低保金的在保家庭。&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 &&(四)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五)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各审核部门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六)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七)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日前办理离婚的),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前所在家庭是低保无房户的除外)。& &&&(八)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日以前)的复转军人,无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与低保无房家庭同等对待,且优先予以廉租住房保障。&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五)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等);& &&&(六)《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七)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相关规定:& 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有自有住房的。& &&&(三)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四)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者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六)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 &&&&&&&&&&&&&&&&&&&&&&&&&&&&&&&&&&&&&&&&&&&&&&&&&长春市二道区保障性住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 &&&&&&&&日& 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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