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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乱收费”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玉婷&&发布时间: 17:06:59
我国&乱收费&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愈演愈烈,国家三令五申强调治理好&乱收费&问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治理&乱收费&问题的规章、决定,但是由于体制、法制以及主、客观各方面原因,现实中&乱收费&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不仅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用立法规范&乱收费&及由&乱收费&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维护我国的行政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学术界、实践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意见。
一、&乱收费&的界定
(一)、行政收费的法律定义
在现实生活中,收费含有广泛的意义,收费现象的多样性也导致了收费内容的多样性。对于收费的一种&&行政收费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与学术学说也各有说法。
1、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收费的界定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概念首次在法律中出现,是《价格法》。该法第4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1987年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对行政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1997年底颁布的《价格法》停止沿用行政性收费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管理中,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仍依据行政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了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2、学术学说对行政收费的界定
根据笔者手头的资料,对行政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为补偿行政管理消费而收取的费用。
(2)、行政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国家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币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为。它是国家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相结合并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产物,是市场附加在国家身上的一项职能。
从以上诸多定义中,我们了解:行政收费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其客体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收费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条例规定所实施的收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乱收费&的含义、性质及表现形式
1、行政乱收费的含义和性质
从行政收费的定义反观乱收费的定义,可知:乱收费是指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及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非法剥夺相对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反映出我国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脆弱、财政税收征管制度的混乱以及行政征收权的失控。行政收费作为行政行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和存续力。而乱收费行为作为一种违法侵权行为,主要有违法性和越权性,其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根据不合法。事实根据不合法主要包括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主要事实不完整或不连贯、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主要证据不真实、主要证据不充分、证据与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获取证据的手段和方式不合法等八种情形。行政收费因存在所依据的收费事实不合法而变成乱收费,演变成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乱收费行为在适用法律错误时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在不同法律及其条款之间张冠李戴;在应适用的多个不同法律及其条款时丢三落四;在适用法律及其条款时画蛇添足;适用了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及其条款等四种。
(3)、程序违法。主要包括步骤违法、方式违法、顺序违法、期限违法。回避制度是程序法的严格要求,但是归入上述任何一类似乎都不妥。在德国法中,&违反回避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归入无权限的行政行为,而在英国是属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而不是程序上的越权。我们认为,在程序违法应当增加一类,即回避违法。
(4)、超越职权。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擅自行使其它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定权力;擅自行使其它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包括横向越权&&下级擅自行使上级法定职权和上级机关违法行使了下级机关的职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5)、内容违法。指行政机关在收费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表现形式包括: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时没有法律依据;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时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的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上不可能)。
(6)、滥用职权。包括对自由裁量权和羁束裁量权的滥用,还包括滥用不属于裁量性的法定职责,对法定职责的非法处置同样属于滥用职权。
2、行政乱收费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收费和&乱收费&的定义,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
(1)、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的;
(2)、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
(3)、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5)、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6)、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7)、其他的乱收费行为 应该强调的是,除特殊规定者外,收费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否则交费个人有权拒绝。对于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乱收费&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收费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收费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否则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对行政收费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的合法私有财产进行侵犯,行政机关向公民收取费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时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有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该条规定了行政收费的原则和经费保障。同时,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规定了行政收费的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去壳所收取的费用。&
除了法律对收费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规定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对此也有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交通部门在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问题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依法收费的原则。中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范围进行了区分,对收费的法律程序、归属和预算也进行了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从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分别从行政收费的依据、收费的主管部门以及对农民的收费等各方面详细规定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乱收费&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收费存在规模不断扩大、收费行为极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管理、无约束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存、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并举等问题。对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乱收费产生的法律责任。
1、&乱收费&产生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由民法调整,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也产生刑事责任。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乱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之间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针对农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四乱&问题,我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罚款、摊派或者强制集资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了人力、物力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制归还已收取的前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诉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除此以外,中央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四章对乱收费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乱收费所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通报批评、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等行政处分。
2、&乱收费&产生的刑事责任
行政乱收费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产生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也从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等方面规定了乱收费的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上来规范行政收费,有利于收费的规范化,也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三)我国对&乱收费&侵权的法律救济
1、从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对侵权进行救济
我国宪法对&乱收费&的法律救济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中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行政收费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中央的行政法规也规定&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该规定事实上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抵制乱收费以法律依据。
2、从行政诉讼上对侵权进行救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该条规定了行政侵权的赔偿请求权。因行政乱收费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从行政赔偿上对侵权进行救济
我国《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其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了侵犯财产赔偿金的计算。同时,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我国&乱收费&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收费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收费体制一直维持谁收费、谁使用、谁所有的权属关系,由于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客观上使行政、事业性单位造成一种本能的利益冲动去乱收费。而收费依据、主体、权限、收费范围、程序不明导致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国家的规定,擅自在其内部文件中为自己设立收费项目,以至于收费项目繁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立了成千上万个收费项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收费管理都注重法律程序。如公共部门出台收费项目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报立法部门审批,变动收费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收费标准要需要经过严密的计算和公众讨论,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收费进行规范和监督,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自收自管。国家机关收费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为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所征用和使用,财政部门没有调拨权,因此造成部门利益化、权力滥用、腐败丛生。收费过程中,执法人员信口开河,随意调价,甚至讨价还价;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而使用费统一票据和收费年审制度,不按规定乱罚款;有些单位甚至雇佣品行不端的社会人员收费,极不严肃。
(二)、规定收费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我国针对收费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来进行规范,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收费法》来规范种种收费行为,对收费的监管措施往往只停留在一般的文件上,权威性不够、约束力不强[3];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没有一个具体的可行的救济制度予以救济。
尽管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对乱收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可是规定不严,实践当中难免被钻空子,且这些法律只从乱收费的责任和赔偿进行了规定,对收费标准没有强有力的硬性规定。
(三)、经费不足导致行政收费不规范
庞大的政府机构每年消耗掉大量的财政收入,而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入是既定的,无力满足机关职能运转、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使财政拨款通常留有缺口,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成为一种常态。这种情况迫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为了维持日常的办公费用和改善办公条件,通过非规范性的行政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想方设法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竞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各级财政核拨经费又往往与行政收费挂钩,执收单位实施行政收费后,财政就相应扣减经费拨款,进一步促使执收单位加大行政收费力度。这种相互推动,形成了经费不足――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恶性循环局面。
1、按需取费是行政收费不规范的直接原因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正常的财政收入规模与庞大的政府支出需求无法实现均衡,于是各级政府采取变通措施以制度供给来代替资金供给,允许执收单位自找财源,以行政收费弥补经费缺口。这种按需取费的创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财政收支矛盾,无奈缺口越补越多,行政收费规模也越来越大。
2、利益驱动是行政收费不规范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财政收支划分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公平性以及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规避税收上缴往往通过行政收费这种基本途径来维护地方利益,或者为了自身的政绩运用行政收费来解决资金紧张的压力,从而走上通过扩大行政收费来筹集收入的道路。这种多收多得的利益机制驱使执收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挖空心思凭借其权力和地位增加行政收费项目、扩大行政收费范围、提高行政收费标准,导致权力直接进入市场&寻租&,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不规范的行政收费行为产生并蔓延。
(四)、收费的执行单位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违法的基本形态大致可以分为事实根据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内容违法、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以及行政失职等。行政行为的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忽视法律的规定,致使收费变得随意、主观而杂乱,从而溢生出乱收费。因此,应当加强对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更严明的法律限制其不法行为,从而于实践中杜绝乱收费现象。
四、完善我国&乱收费&法律责任的建议
行政收费规范化管理牵涉到沿袭多年既得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又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要实现行政收费规范化管理,必须从市场经济要求出发,使行政收费以依法治费为基础,以成本受益为依据,以适度规模为准则,以预算管理为标尺,以完善监管为导向,建立规范、科学的行政收费运行机制。
(一)、行政收费以依法治费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行政收费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是依法治费。目前发达国家的行政收费均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立项,与之相关的收费机构、收费总量及收费标准的制定者,也都在相关的法律中予以明确。如美国移民收费,立项及相关内容都由《新移民法》规定得清清楚楚,该项收费的主体不过是依法办事而已。因此,从规范行政收费出发,必须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对行政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及调整、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收费收入的征管及票据管理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强化执收单位与缴费者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
(二)、行政收费以成本受益为依据
在目前我国行政收费实践中,行政收费标准之所以不合理主要是制定其标准的依据不明,决策的随意性大。制定行政收费标准以行政服务成本和缴费者受益程度为依据,就是要使行政收费与提供某种特定行政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所必要的各种耗费、支出相一致。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执收单位提供特定行政服务成本与缴费人的受益水平为依据,合理制定行政收费标准。
(三)、行政收费以适度规模为准
只有对行政收费总量规模进行适度控制,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防止由于行政收费规模膨胀侵蚀税基,扰乱国民收入分配关系。行政收费必须以适度规模为准则,从行政收费的宏观负担水平、行政收费占财政收入结构的比重和行政收费对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保障水平方面,对其总量规模进行控制。政府出台行政收费项目要根据宏观和微观经济的承受能力对行政收费规模进行总额控制,防止造成企业和个人的额外负担,破坏效率与公平。
(四)、行政收费以预算管理为标尺
以预算管理为标尺,就是要对所有行政收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不允许存在预算之外的行政收费收支活动,以改变目前财政被肢解的局面,借以控制地方政府及各部门不规范行政收费的内在冲动,促使行政收费行为规范化。为此,应逐步改变目前我国对大部分行政收费放在预算之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使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与资金使用置于人大及财政监督之下,并相应地使各执收单位的正常经费与其行政收费彻底脱钩。只有将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行政收费征收、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才能建立起规范的行政收费机制,截断行政收费膨胀的政策根源,遏制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行政收费冲动。
(五)、行政收费以完善监管为导向
建立健全行政收费监管制度是行政收费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这就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收费票款分离缴款方式、加强单位账户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收费资金票据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制度。
行政收费的法制化选择是大势所趋、发展必然。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原则。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如果说明晰的产权是推进市场经济的前提,那么明晰的公权就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物权法》的通过正是在法律上试图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努力成果,呼之欲出的《行政收费法》则是明晰行政收费权并使之法定化的又一重要步骤。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收费权固然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必需,但这种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就会伤害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就一定能把行政收费逐步导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使行政收费的不规范现象得到有效矫正,使行政收费机制在科学调控下健康成长。
来源:苏仙区法院网
责任编辑:曹文汽车修理厂乱收费怎么办_百度知道
汽车修理厂乱收费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315举报。不过基本上没用。乱收费这是正常的。
哦,谢谢,
没事。一般都是没有明码标价的。请问你遇到什么乱收费的事了?
我们的车和别人的车发生追尾,修车的时候说7000左右能修好,现在修好了我们去取车,现在修理厂要收1万
你报保险了么
报了,但是修理厂说和保险公司有差价,我们问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说价格都是按照4s店定的价格
我告诉你?修理厂修的肯定比4S店便宜、保险公司保的价格修理厂肯定够修的、
他们是想多收你钱。你可以拒绝给、保险公司估的价 绝对是够修的
就是这样啊,妈的,现在报的价格比4s店还贵,你说我告不告他
该!保险公司只陪撞坏的东西!而4S店的配角报价是最贵的。外面修理厂买来的配角都比4S店的配件便宜、下次车撞了要到4S店修!材料好。油漆也好。外面修都是 也配的
先和他们协调。钱不能多给
嗯嗯,不行打12315告他们了
是的!请采纳。谢谢。我们修理厂的人和消费者协会的人很熟。客户投诉基本没有。不过客户上修理厂里来闹。堵门什么的还是有用的。记得采纳。谢谢
好的,那和法院熟不熟,我和法院熟
我不认识啊
采纳率:61%
换一家修配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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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但是修理厂说有差价,但是我就觉得他们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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