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中药材合作社章程种植有限公司章程

【合作社章程】阜阳市颍东区人和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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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阜阳市颍东区人和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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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人和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9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朱玉山、朱奎龙、李伟、朱坤三、万如意、张冬梅等17人发起,于2011年9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和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9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朱玉山。
本社住所: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赵店行政村村部,邮政编码:236136.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中药材种植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1亩以上,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成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执行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个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八条&本社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从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九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条&当年提取公积金后后,经成员大会决议,剩余的百分之九十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按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八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二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九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二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1年9月&19日
主办单位:中共阜阳市颍东区委组织部
中共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村党总支委员会&& 版权所有
负责人:李小明& 联系电话:
邮编:236136&&&&& Email: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章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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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第 13 版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04-XX
-1-A01 第 13 版目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014-04-XX
-2-A01 第 13 版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1997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增资扩股 1,035 万股,其中可流通部分 9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13,035 万股。公司经 2003 年 4 月 22 日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资本公积金以每 10 股转增 6 股,并于 2003 年 6 月 10 日实施。公司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流通股部分由原来 3900 万股增加至 624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20,856 万股。公司经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批准, 于 20062014-04-XX
-3-A01 第 13 版年 6 月 13 日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转增 4.91 股的股改方案,公司国有法人股获得流通权。股改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23,919.84 万股。经 200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并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实施。本次送股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31,095.792 万股。经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行 14,966,320 股购买资产;换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31,460,000股,并非公开发行股份 48,872,460 股,公司股份合计增加 195,298,780 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506,256,700 股。经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工商注册,公司名称自 2007 年 12月 20 日由‘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工商注册,公司名称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eheco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 18 号 10006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陆佰贰拾伍万陆仟柒佰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2014-04-XX
-4-A01 第 13 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关爱生命、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坚持发扬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公司在人才、经营网络和商誉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投资并购和资源整合,实现贸易、商业、产业的协同发展,在医药行业构建集研发、生产、贸易和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链,将公司发展成为一家在国内医药产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销售医疗器械 III 类:眼科手术器械,娇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计划生育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生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断室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II 类:显微外科手术器械,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口腔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疫苗、毒性中药材、毒性中药饮片;批发(非实物方式) 预包装食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加工中药饮片(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经营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承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承包国(境)外各类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的销售。种植中药材;农畜产品销售;仓储服务。销售谷物、豆类、薯类、饲料。第三章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2014-04-XX
-5-A01 第 13 版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及实物,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5 月 8 日。经财政部批准,公司发起人将其持有的 14,616 万股普通股无偿划拨给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在控股股东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2014-0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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