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育樟树苗买给区公路局樟树市财政局李欢要扣个人所得税合理吗?

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我已经交税,还需要缴纳营运车辆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的话跟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有关系吗?_百度知道
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我已经交税,还需要缴纳营运车辆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的话跟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有关系吗?
我开得是带抵扣的
计你是从事个体运输的情况。如果交的话。不过你可以向税务局争取一下,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有直接关系。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是按照综合税率计算你要交的税。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说可以抵减你经营所得应该交的个人所得税,所开票金额是作为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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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在教育机构做兼职 入职时说明若工资500-1000之间需扣个人所得税3% 其他没有说明_百度知道
我在教育机构做兼职 入职时说明若工资500-1000之间需扣个人所得税3% 其他没有说明
我只想讨回一个公道.58元
可是工资实发只有668.59元 后来询问得知还要扣营业税及附加23? 而且他入职前没有说明现在突然扣了是否属于合理合法.99元
虽然多扣的金额不大
可是我想弄清楚我是兼职而已需要我付营业税及附加吗个月后 我所得工资应为714元 扣个人所得税后应该为692
是他们员工,加上另一家工作取得的工作.99元:21;但扣营业税及附加23,你是否算和他们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因为算兼职。如果他们说是税务代开发票要征收的,他们不得扣缴个人所得税.99元,就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他们回去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入账。如果不是.42元2,如果个人与其兼职的单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714*3%=21,他们应该和你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营业税,他们又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给你扣个人所得税的,不达800元起征点:1.42*2%=0,应缴各税.42*3%=0,那你为他们提供劳务取得收入714元.99元来看。但鉴于他们扣了你3%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达起征点.64元4,应纳税额为0,税务局可能会不区分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还是劳务报酬,那所得税也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对待。现在你可以找他们,你可以和他们说明,你只是给他们提供劳务的“外人”?如果是、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构成了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1,你这既然按提供劳务征了营业税,也需要履行此项申报义务)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1、教育费附加.50元3,由他们回答你。显然,统一按支付收入额的一定比例附征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附征比例3%有些偏高哦),你收入714元.42元来看。有可能教育机构支付给你的收入,则兼职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与其兼职单位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这就存在个人所得税上教育机构认为你和他们存在雇佣关系,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待,按这家教育机构的做法,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3,你每月应选择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单位之一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自行去合并两次工资。至于你.42*7%=1。但按这家教育机构扣你个人所得税21,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此来看,你可以让他们据此和税务局说明情况,你从他们那取得的工资714元未达3500元的月费用扣除标准.43元四项合计23,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哪怕两次工资加起来不超过3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4元未达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他们又没把你当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则其兼职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好 不好意思 您的意思是这个教育机构扣我的营业税是合理的 可是工资未满800元所以不应该扣个人所得税吗?
可是我入职时签了协议说同意扣3%的个人所得的
然而营业税却没有签协议
两种情形只能选择一种,让教育机构选择去吧。协议的签署不能违反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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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你需要才可以查看回复。没有帐号?&&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1条很感谢专家的答复,我最关心的是税务局不会再向我们公司再征收一次税吧?像这种他以他个人名义对公开的票。如果不签三方协议,我司只是取得发票复印件和完税凭证原件可不可以呢?至于出借账户的事,银行会通过哪种途径查到呢?我看我们公司里的对公账户,银行从来就没管过我们用来干什么的。&&4人赞同
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12009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POPULAR DISCU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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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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