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了手机号能盗取银行卡吗号,钱会被盗取吗

银行卡被盗刷&您有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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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 您有证据吗?   人在家中坐,卡在手上拿。手机上却接到短信:卡里的钱已经没了。今天是“5?15”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记者从法院和北京公安机关了解到,针对国人的银行卡盗刷案件正快速上升,尽管从公安司法层面上,最后许多损失会由银行来承担,但持卡人其间遭遇的各种麻烦以及最终因证据不足,钱款遭受损失的风险依然存在。   卡被盗刷3万 市民告银行   昨天下午,市民杨女士诉工商银行返还被盗刷的3万余元钱款及利息一案,在北京二中院二审开庭。此案一审中,杨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去年5月21日,她身在北京且银行卡就在家里,却接到短信通知,称提示卡内35200元先后被他人以取现及转账方式被取走,并产生手续费108.5元。   从后来调取的记录上看,从当天晚上8点49分到51分,短短两分钟内,有人使用“伪卡”在辽宁抚顺市清原县的一台ATM机上连续进行了6次操作,卡里原来的35000多元只剩下98.5元。   工商银行则认为,银行并未违约,是持卡人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被盗刷的磁条银行卡符合国家标准,它被复制,也不该归责于银行。   一审法院认定,有人在ATM机上成功使用伪卡,表明该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在履行合同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因此判决,由银行返还杨女士被盗刷的钱款并以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了上诉。昨天在庭上,主审法官曾询问:“银行方面是否认为一个小时内,持卡人能够持有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进行操作?”银行代理人答:“无法确认。”该代理人表示,虽然从监控录像上看,在辽宁取款的是名男子,但不能确定取款人不是杨女士委托的。“取款人的身份没有进行确切的认定。”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人在美国 卡在法国被盗刷   和杨女士相比,正在美国交流学习的薛先生的遭遇更奇特:中国人持有中国卡,人在美国加州,却接到通知,卡在法国被连续刷了三次。   4月30日,薛先生接到某银行通知,称有三笔信用卡交易刚在法国完成。薛先生立即与该银行取得联系,得知这些卡是短时间内在三个不同的商家内使用,但此时只是刷了“预授权”,钱款尚未转账,而银行告诉焦急的薛先生:现在什么也做不了,只能等真正扣款后再申请拒付。5月2日,这三笔钱果然已经转走,薛先生损失了1万余元。“加州当地也有一些人遭遇过盗刷信用卡的事情,但他们跟银行联系后,银行就有一套既有的流程来处理,之后的事情就是银行的事了,也不会给持卡人造成损失。他们听了我的经历,都特别诧异。”   记者从北京警方经侦部门一线民警处了解到,针对国人的盗刷信用卡已经是团伙性的集团犯罪。有人负责盗取卡内信息,有人负责制卡,有人负责在国外用卡。由于是跨国跨境犯罪,侦破难度相当大。   “国外信用卡一般都是没有密码的,只凭签字确认持卡人,这也给了盗刷信用卡的人很大的方便。”民警说,对境内持卡人来说,最重要的也是证明案发时卡在自己的手上,并且存留好出入境记录,以证明人与卡都不在案发地点,这样与银行交涉的时候,可以先掌握好证据。   据民警介绍,国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使用信用卡的时候都要注意,别让卡离开自己的视线。“有人结账时把信用卡直接交给服务生,让服务生离开视线去POS机上刷,这样做的风险就很大。”   此外,刷卡前还要注意刷卡口是否有异常,是否加厚了,如有可疑一定不要继续操作,这些异常的刷卡部位很可能是犯罪团伙设置的读卡器,专为盗取卡内信息所设。   伪造磁条卡 相当容易   金融专家,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支付产业本部副总经理沈卓群说,在国际上,银行间有风险转移条例,在何种条件下发生什么风险,刷卡商户、收单银行、VISA或银联机构、发卡银行之间会有明确规则来分担损失。“国外很多银行发现刷卡有问题,一般会直接暂停交易,先进行调查,或者寻求警方帮助,然后根据规则分担损失。”   沈卓群说,按照通常情况,薛先生被盗刷的卡应该也是一张伪卡。作为普通商户,肯定没办法验证某一张卡的真伪,但是如果最后确定商户没有核验刷卡人签名,那他也会因此而承担一定损失。   “国内最初很多信用卡也是没密码的,后来发现以国情而言,这样漏洞很大,于是现在几乎国内信用卡都要求设置密码了。”沈卓群告诉记者,确实有不少持卡人喜欢“刷了就走”的潇洒感,但毕竟我们的法治环境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做好三点,至少可以减少出现损失的可能。第一,没密码的一定要赶紧给加上;第二,账户动态变化要有短信通知,一旦有问题可以尽早知道;第三,将现有比较容易伪造的磁条卡换成相对难伪造的芯片卡。”他说,以现在的技术,伪造磁条卡极其简单,而对于犯罪团伙而言,芯片卡的数据仍然比较难以读取,也就不存在伪造的基础。   警官支招   卡被异地盗刷怎么办   昨天的二审中,杨女士详细介绍了接到短信后的一系列做法:“我先挂失,但钱已经被取走了。接着又打110,卢沟桥派出所的警官建议我持卡去银行取钱,证明卡在我本人身上,卡在北京。但我的卡已经挂失了,不能取款了。警官建议我,以密码错误操作,让ATM机吞掉银行卡,证明卡在我本人身上。”杨女士果然照此操作,在被盗刷的一个小时之内保留下了关键证据。   本报记者安然 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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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账号现安全隐患 消费者银行卡被盗刷
来源:北方网
 作者:张思政
  天津北方网讯: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颠覆了传统的购物方式,互联网的快捷、方便以及较高的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6.18”、“双11”、“双12”等电商节更是耳熟能详的购物狂欢日。然而,近期频发的信息安全事件让不少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产生了担心。众所周知,我们在网络购物的时候需要提供个人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号等详细信息,而这些信息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财务安全又息息相关,一旦网站或者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财务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近日,天津消费者刘女士发现自己的京东商城账号出现异常,并收到银行卡被消费的短信通知,前后总共被划走了1287元,而当时刘女士却并没有在京东商城购物。刘女士迅速联系京东商城说明情况,对方表示可能是刘女士手机中毒导致信息泄露,被人盗取了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京东商城进行了消费。京东表示刘女士可以选择自己报案,由警方介入处理这件事情。目前,刘女士已经报警。
11月27日《都市报道60分》节目关于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的报道片段
  京东账户现异常 银行卡遭遇盗刷
  日,刘女士在使用京东商城提交退货单号时,突然发现原先绑定的手机号码不能正常登录了。经过向客服询问,得知自己的手机号码已与自己的京东账户解绑,并被绑定到其他账户上。这时,刘女士才想起11月19日曾经收到过京东商城发送的关于其银行卡被消费的短信通知。
  刘女士后来查询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发现有三笔通过“快捷支付”方式产生的异常消费记录,总金额为1287元,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不法分子盗刷。
  处理进度缓慢 消费者不满客服态度
  在11月19日收到短信通知时,刘女士就曾与京东商城网络客服沟通过,京东认为可能是无良商家的恶意行为,因此刘女士并未引起足够重视。11月21日,在提交退货订单时,发现用手机号码无法登录,联系客服,被告知手机号码被绑定在其他京东账号上。
  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京东解释称是:“别人手机号码与自己的相近,误操作使用”,刘女士立即要求锁定可疑账户。过了大约两个小时,刘女士被京东客服告知,可以用手机号码绑定了。对此,刘女士抱有疑问,“自己并没有收到验证码,京东是如何进行解绑操作的?这里是不是存在漏洞?”再次致电,客服无法对疑问进行解答,并且语气显得不耐烦,表示自己的系统是安全可靠的。
  客服在第三次电话联系中,表示会联系解绑专员,但是需要等待24小时。经刘女士再三催促,终于接到解绑专员的联系电话,对方称刘女士在京东商城有消费,购买了点卡等虚拟商品,并提醒她查询银行卡消费记录。这时,刘女士通过查询才发现银行卡遭遇盗刷。
  随后刘女士又多次联系京东客服要求联系解绑专员,始终不能获得满意的答复和处理办法,对方只表示会有专员联络,但是刘女士始终没有接到联系电话。
  11月27日下午,刘女士接到京东客服电话,对方态度强硬,一口咬定是手机中毒,再度要求联系解绑专员未果。
  在截稿前,记者又联系到刘女士,她表示京东商城目前已委派专员与其沟通,并感慨如果京东客服能够在第一时间派出专员处理问题,或许事件不会如此一波三折。现在,除了与京东客服沟通联系,刘女士已报案寻求警方协助。
  并非个例 消费者自发建立维权群
  据刘女士称,类似她所遭遇的情况,全国并非个例,这些消费者建立了一个QQ群,共计19人。群主石先生向记者透露,群中的消费者都是通过“快捷支付”被盗刷,目前统计到的异常消费记录有144笔,总金额达元,共14人,由于部分消费者不经常上线,暂时没有统计到相关数据。其中,石先生本人被盗刷的金额数目最大,总计为37541.7元,交易数为71笔之多。石先生在与京东客服沟通中获悉,京东称:出于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他们不能提供该手机号码,需要警方进一步查证。目前石先生现已报警,而不法分子究竟用何种手段盗刷银行卡,就要等案件破获之后才能知晓。
  仅需手机验证 快捷支付存安全隐患
  这些消费者遭遇盗刷的银行卡中,有一大部分资金是在京东商城进行消费,不法分子购买了诸如游戏点卡、彩票、手机充值卡等虚拟商品,而这些消费行为都是以“快捷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的。
  这次事件涉及到的“快捷支付”,是京东联合支付公司推出的快速支付服务,而非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官方描述如下:持卡人只要拥有银行卡,首次使用时输入相应卡信息以及身份信息验证成功,即可完成支付;第二次使用该银行卡,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一步付款。
  网络账户安全建议
  2011年底国内著名的IT社区CSDN遭遇泄露事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互联网史上规模最大的泄密事件”。当时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疑似泄露数据库26个,涉及账号、密码2.78亿条,这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除了网络社区存在安全隐患,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上海招行、工行、农行等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出售客户信息,造成受害人损失3000多万元的事件更是令人心寒,银行职员的泄密行为不是消费者能够防范的,因此这种行为更具危险性。
  在此,我们建议普通消费者,平时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在网络账户的安全使用上多花心思:
  ·个人电脑和智能手机安装杀毒软件,防患于未然;
  ·手机开启骚扰拦截功能可屏蔽大量恶意来电及短信;
  ·不浏览、不注册不良网站,这些网站往往存在病毒木马,直接威胁个人信息安全;不轻易在公开的社交网络上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网银账户密码尽量设定复杂,并且不要与其它网络账号相同,避免其它账号被盗影响网银的安全,其次尽可能使用动态口令,这样即使不法分子窃取了账号密码,也会因不能获取手机而无法登录账号;
  ·定期更换重要的网络账户密码,比如网银密码、QQ密码以及邮箱密码等。
  以上方法只能尽可能降低网络账户被盗取的可能性,并非绝对安全,因为账户信息最终还是存储在相关企业的服务器中,一旦企业的网站受到网络攻击或者内部人员利令智昏出卖账户信息,网民的利益仍然可能因此受到损害。因此,互联网企业的安全技术能力和员工的诚信都需要经得起考验。同时我们也呼吁电商在遇到此类事情时可以以一个积极的解决态度和有效的处理手段来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这样不但可以尽早的为消费者解决问题,也有助于企业获得消费者理解和宽恕。
  目前,记者就该事件联系了京东商城,但京东商城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请关注北方网IT频道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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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卡被盗刷1.5万元 起诉银行索赔败诉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李鹏飞
律师建议:与银行签约时,最好明确持卡交易中使用签名认证卡在身上存,钱从网上飞。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资金受到严重威胁。储户报警后,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立案,由于网络犯罪作案者影踪难觅,破案难度很大。储户起诉至法院后,要求银行的赔偿有的被支持,有的被驳回。今天选择一个储户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或许给开通网上银行的读者一点启示。基本案情王女士是一位郑州居民,于2013年2月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分行郑州某支行办理了结算通卡一张,卡号为××××××。日上午,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余额减少,立即去银行营业厅询问。得知自己账户于日,分四次被网上支付消费共15780元,但网上支付U盾在王女士手上,并未使用,且其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亦未收到相关消费短信提醒。后王女士到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经初步查明,其账户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支付进行了盗刷。王女士认为,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财产权益不被侵害,因其未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监管义务,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争议焦点一、储户作为银行卡拥有者自己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二、储户手机性能与银行卡安全使用的关联程度有多大?三、银行作为发卡人和管理者是否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对此损失能否免责?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之所以要求银行赔偿储户的全部经济损失,理由是:其一,王女士在中国建行郑州某支行处办理了银行卡并储蓄了现金,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财产权益不被侵害,应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监管义务。其二,银行账户支付功能仅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完成支付的方式,安全设施存在严重漏洞,在银行无证据证明因储户个人原因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三,王女士将款存入银行,手中持有的银行卡只是一张便携式债权电磁形式之记录,与之等额的钱款则是存在银行并由银行占有,犯罪分子盗取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银行应将卡内减少的钱款予以赔偿,不应将风险转移给储户。针对原告王女士及代理人的诉求,被告银行也陈述了自己不予赔偿的理由和实施。第一,银行一方尽到了合同义务。账号支付的模式,具体流程为,客户按照程序填写账号、手机号后,点击发送验证码的指令,然后由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接着输入验证码,即可实现网络支付。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客户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账号、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动态口令、手机验证码等)。凡使用客户有关身份认证要素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4笔交易,如原告所说,均系账号支付,在整个账号支付的过程中,银行按规定向原告发送了短信,系统对原告的交易如实记录,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二,如上所述,原告王女士进行的4笔交易中,最关键在于客户自己的手机SIM卡及相关交易动态口令、手机验证码等身份认证要素,原告应对此要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由此产生的交易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三,交易中原告王女士在信息接收阶段出现了问题。账号支付可分为信息发送和信息接收两个阶段。如前所述,银行在信息发送阶段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银行的系统显示发送信息正常,而原告王女士没有收到被告的信息,问题出在信息的接收介质,即原告的手机及SIM卡。而这个过程中的问题,应由原告负责。第四,原告方认为,银行从“在银行无证据证明储户遗失银行卡及泄露密码的情况下,出现银行卡被盗情况,说明银行安全措施存在问题”的角度,来论证账号支付类交易中银行的过错,不符合逻辑。裁判结果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诉讼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中国建行河南分行郑州某支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足以证明银行对保证原告卡内存款的安全有漏洞及在交易中有过错。而被告银行方提出的相反主张,且提交的相关诉讼证据,足以证明其履行了银行职责,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综合分析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交易安全漏洞以及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在银行卡消费活动中,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发卡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在被告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即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开通并使用账号支付交易工具,则原、被告又建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如原告王女士所述,其与银行方所签订的网上银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王女士办理了银行卡并储蓄了现金,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王女士将款存入银行,其手中持有的银行卡只是一张便携式债权电磁形式之记录,与之等额的钱款则是存在银行并由银行占有,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财产权益不被侵害,应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监管义务。王女士为此提交了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原告银行卡被在网上消费,以信用卡诈骗罪予以立案的材料。从该证据的内容来看,并不能说明王女士的银行卡如何被网上消费的具体事实,也没有对该行为定性。王女士提交的其他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足以证明银行对保证王女士卡内存款的安全有漏洞及在交易中有过错。银行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支付过程中没有违约和过错。在开户资料中,银行已对王女士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据银行提交的银行系统交易流水显示,日王女士的账号通过网银动态口令、手机验证码交易了4笔消费业务,一切都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正常进行。原告王女士无证据证明银行在网上银行操作系统存在问题。相关手机短信因王女士的手机接收系统“卡壳”没有收到,恰恰说明其接收媒介出现了问题,银行电子服务系统接收到交易验证码当然视为本人同意的划拨转账。这也正是说银行方面提出这些与王女士诉求相反的主张,由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方面没有违约和过错,故法院对原告王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警惕网银风险签名认证可减少储户责任据一位经常代理银行打官司的律师介绍,银行卡信息泄露通常有以下渠道:持卡人将交易凭条随手丢弃;网上交易时,蹭他人免费WIFI使用;网上交易时不小心进入“钓鱼”网站;将银行卡给朋友应急使用等。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想举证银行有过错,往往难上加难,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同法起诉银行有违约责任,也可能吃力不讨好。律师建议,市民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时,最好明确持卡交易中使用签名认证,而不使用密码认证,这样,银行卡被盗刷后,将会加大银行承担责任的概率。原告王女士虽然败诉,这场诉讼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过了法律意义。银行卡作为自然人和单位的“钱袋子”,其支付手段和储藏功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网上支付给传统的结算手段带来一场深刻的革命,然而在享受高效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要堵塞电子交易漏洞和搞好网银风险防范,这里面有银行的责任,也有储户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利用科技发明提高金融电子服务手段的安全保密系数,依靠科技升级更新“扎紧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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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卡被盗刷 银行和卡主谁来担责任?
  吕女士参加了一次“一分钱购物体验”,结果被人套出了信用卡的信息,将其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更改,盗刷了12000元。因吕女士拒绝还款,交通银行将她告上法院,追索欠款。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盗刷的钱该由谁承担、银行有无过错,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现场
  一分钱购物落陷阱
  银行的起诉理由很简单,2010年11月,吕女士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开卡消费后发生透支本息共计13769.83元,银行要求吕女士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吕女士却觉得这笔钱不该她还。
  原来,日,吕女士使用这张信用卡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分钱购物体验”的商品,在网上输入了身份证号、卡号、密码、电话等信息。支付完后,一名自称为支付宝员工的人打来电话,向其核实了包括交易密码、身份证号、验证码、预留手机号等诸多办卡信息。
  4天后,她收到一条银行短信,称其已修改预留手机号码。因为每天都收到许多类似的诈骗短信,所以她并没在意。
  过了几天,银行打来电话,告知其信用卡被盗刷了6次,共计12000元。经过核查,这6次盗刷行为发生在吕女士的预留手机号码被更改几分钟后。由于手机号码已被修改,吕女士一直没有收到银行消费短信。
  庭审激辩错在谁
  交通银行的代理人介绍说,去年10月12日,交行交易系统接到一个来电,凭借身份证号、交易取现密码、验证码三项信息对吕女士信用卡的网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进行更改。修改后,银行系统自动发送一条短信到原预留手机号码。吕女士收到短信后,三天内没有对此异常行为作出任何反应。吕女士信用卡发生的6笔网银消费,全部是凭借密码消费。银行发现异常,主动联系了吕女士。
  银行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载明,如果持卡人未保管好身份证件或泄露密码造成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应由持卡人自负其责。
  不过,吕女士认为,卡片被盗刷错在银行。
  “我承认在淘宝购物时我们有失误,但是银行也有错误。”吕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上说,录音里可以听出,修改预留手机号时,是一个大老爷们儿打电话说是卡主本人。“我媳妇是女的,录音里的人是男的!银行还问是本人吗?能是本人吗!银行根本没有核实是否为本人,就把预留电话更改了,有明显过错,造成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代理人表示,根据语音操作平台的记录,修改预留电话时,银行进行了三项验证,分别是身份证号、交易密码、验证码,验证这三项就基本上能够确定是本人在修改信息。目前,所有银行都是这样的操作流程。
  律师观点
  谁有过错谁负责
  很多持卡人认为:“只要钱不是我花的,就不该由我来还。”因此,在出现盗刷事件后,持卡人大多起诉银行赔偿或干脆不还钱。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欧阳继华律师表示,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判定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是谁有过错,而并非谁花了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审查储户有没有过错,银行有没有过错,认定一方或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判定责任。如果持卡人泄露了信用卡信息和密码,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被盗刷的问题上,持卡人负有举证义务。“‘我的卡是被盗刷的’,这种话说着容易,但到了法庭上,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比如钱是在山东被划走的,但当时持卡人出国了,有机票和出入境记录为证,或者刷卡消费是别人冒充的签名,可以做笔迹鉴定,这样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第三,还要看持卡人事发后有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比如及时通知银行挂失、报警等。
  欧阳继华律师说,在审查银行过错方面,主要是看银行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操作流程;银行是否存在管理或技术漏洞让犯罪分子能够盗刷盗取。比如此案中,银行修改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的流程是什么?银行要举证在此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
  审判实例
  法院的确按过错定责任
  记者查阅了一下,银行卡被盗刷后引发储户和银行发生诉讼的事屡见不鲜。纵观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欧阳继华律师分析的一样,均是按过错分责任。
  中学教师李先生在ATM自动取款机取款之后,第二天发现银行卡被人在夜里2次转账、7次取现,共计11万余元。李先生认为银行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调取了一段监控录像,在李先生取款前,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贴了东西,此后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三个储户在此存取款。后来,一个人又从取款机上拿走了所粘物品。李先生据此认为,犯罪嫌疑人将非法监控设备安装在取款机上,借此盗取了他的卡号和密码,克隆了伪卡盗刷。
  法院判决确认了李先生被人用非法监控设备窃取卡号、密码,制造伪卡盗刷,李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并无过错。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不能识别伪卡,与李先生无关,不能把损失转嫁给李先生,只能向犯罪人员主张权益。判决银行赔偿李先生11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小姐的信用卡被男友偷走,由于其知道王小姐的密码,直接盗刷了3万余元。得知被盗刷后,王小姐向警方报案,并报银行挂失。
  法院认为,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王小姐负有妥善保管该卡及密码的义务,并应承担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王小姐发现信用卡丢失后挂失,但被盗刷的消费都发生在挂失之前,银行对挂失前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且,王小姐也没有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按照合约规定,她对此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自行承担。
  此外,广州的陈先生也被人拿着伪造的银行卡盗刷70万元。起诉后,广州法院判决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应承担80%的责任;陈先生未能妥善保管密码,申请挂失不及时,应承担20%的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未识别伪卡,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储户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银行因不能识别伪卡而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储户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储户用卡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储户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支招
  被盗刷取证很关键
  对于保护用卡安全,积极维权的方法,欧阳继华律师提出三条建议:
  首先,持卡人对个人身份信息和办卡信息应注意保密,不对任何人透露。发生盗刷盗取后,第一时间挂失、报警,搜集证据。
  第二,要第一时间收集钱款非持卡人取款或消费的证据,比如持卡人不在交易地点或刷卡地点的证据。这在日后解决问题中非常关键。
  曾经有个持卡人,发现被人盗刷信用卡后,立即在附近的银行持卡打印消费明细,时间、地点、持卡情况都得以证明,也因此,银行最终将这笔钱款垫付,持卡人无责。
  第三,如果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就要尽可能给银行“挑毛病”,找到银行具体操作流程规定,看银行实际是怎么办理业务的,证明银行过错。
  记者调查
  银行卡是如何被盗刷的?
  记者查阅了大量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发现盗刷原因主要是了解密码的熟人盗卡、ATM机窃取卡号、密码制作伪卡、钓鱼网站骗取密码信息、消费场所盗取客人卡号密码等几类。其中,正常使用银行卡被窃取信息最防不胜防。
  陷阱1:ATM机暗藏玄机
  有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及摄录机,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不明真相,将卡插进了犯罪分子的读卡器里,并被人拍下输入时的密码。事后,他们用这些盗窃的卡片信息制作伪卡,凭卡主的密码盗刷消费。
  陷阱2:钓鱼网站骗信息
  据报道,有网银客户曾收到“网银升级”的短信通知,误登钓鱼网站,在上面录入自己的账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等。骗子得到这些信息后,立即登录真正的网银系统,将事主账号内资金转走。
  陷阱3:收银员刷卡盗信息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与消费场所的收银员勾结,里应外合盗取客人银行卡信息。客人在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利用银行卡信息采集器盗取磁条信息,并通过密拍设备记录下客户输入的银行卡密码,继而伪造银行卡,盗刷套现。
  本报记者 孙莹 文
  通讯员 周杰 摄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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