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纳职工医疗保险返还比例,是按职工工资的多少比例交纳。

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医保卡每个月返多少钱?对于一些刚刚办理了医保卡的参保人来说,还不是很清楚每个月医保卡里面返多少钱?对于职工来说,医保卡每月个人账户按照工资的2%,缴纳医保费用;公司按照工资的8%缴纳医保费用,个人的2%完全纳入个人的医保账户,公司缴纳的8%中的0.8%纳入个人账户。因此,个人账户每月的到账户的钱就是工资的2.8%,个人缴纳2%+3元,返回的钱是45岁以下的返3%,45以上至退休的返4%。医保卡每个月返多少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划入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加上个人缴纳的2%为3.1%);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加上个人缴纳的2%为3.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4%划入。还有就是医保卡个人账户交多少就返还多少(只是医保缴费部分)&这个与你上年度的收入有关。医保卡一年有多少钱?医保卡账户里面的钱是按月计算的,在上面的我们讲述了医保卡每个月返多少钱?参保人若想了解医保卡账户一年多少钱的话,可按照每月账户里面的钱乘以12,即可得到医保卡一年账户里面有多少钱。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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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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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额为其工资收入的( )A.1%左右B.2%左右C.3%左右D.4%左右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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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各类保险涉税问题
      导读:本文讲解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自愿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能否在税前扣除。    作者:裴庆芝    备注: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中税网《财税道》杂志4月刊第119期。    许多企业除为员工必须交纳社会保险外,还为员工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各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第二类是企业自愿为员工交纳的各种商业保险。    一些财务人员往往存在困惑,已交纳的各类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来谈这些保险的涉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必须交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为个人缴付的部分和个人缴付的部分。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没有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具体比例是多少呢?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因此,企业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了按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十项免税行为中没有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商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截止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单独出台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商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文件。而且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以批复形式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企业为员工交纳的所有商业保险是不免个人所得税的。应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商业保险中的企业年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包括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可以迟延到退休领取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规定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年金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超过上述规定的,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企业实际缴付年金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准予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标准应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但是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了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商业保险中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该文件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关于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    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企业与当地主管税机关沟通后确认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截止目前为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只出台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缴纳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其他所有商业保险都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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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职工医保缴费比例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2015年职工医保缴费比例: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015年职工
金投小编介绍,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相关政策】
2014年度省级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申报和清算的结果,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现将2015年度省级单位缴费基数确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5年缴费基数增长比例
2015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014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核定,不设增长比例。
二、 2014年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2014年度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为800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2014年度省级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核定为3286元。
三、 委托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比例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2015年度委托代管医疗补助资金按委托代管人员工资总额6%的比例筹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顾问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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