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转让损失的调查

抵押物借款合同范本3篇_借款合同
抵押物借款合同范本3篇
【借款合同】 学习啦编辑:谢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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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款是在借贷活动中为确保借款能够按期返还,经双方协议所采取的一种借款方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抵押物借款。欢迎参考阅读!
  抵押物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__________
  种类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
  (1)   (2)    (3)
  保证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借款合同范本三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与房地产抵押立契。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四、本合同格式解释权归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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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物被法院先行查封风险需关注
日 来源:安庆市银行业协会 作者: 
  今年以来,银行抵押资产因民间第三债权人起诉银行客户涉及民间借贷,导致银行贷款抵押物被法院先行查封冻结现象十分普遍,银行抵押权利难以实现,抵押贷款的代偿能力下降,信贷资金潜在损失不断增加。
  潜在风险:&&&&&   (一)异地抵押物被查封冻结的信息难以及时获取,信息严重不对称。安庆某股份制银行于今年1月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发放900万元房地产抵押贷款900万元,期限1年,今年3月随即被池州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该查封信息是银行因为客户欠息在法律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后,又到池州市房管局查询抵押物状态,才发现该行13处抵押房产均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由于民间债权人手段灵活,信息反映快,如果银行不能及时掌握信贷客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将面临抵押资产被先行快速查封的风险。&&&&   (二)借款人利用关联企业起诉先行查封银行抵押物,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如,安庆某大型银行累计向某塑胶有限公司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2394万元,至今年9月末,贷款逾期893万元,欠息44.8万元。据了解,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已预见到企业可能遭遇诉讼、冻结和财产查封的结果,于2014年3月份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塑胶有限公司起诉并先行查封了财产,而银行于2014年4月份才通过房管部门查询得知抵押资产被浙江法院查封。银行得知该风险事件后,多次催收无果,企业收回的货款也故意避开企业银行账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三)银行难以防范抵押物失控风险。目前,辖内民间借贷活跃,民营企业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涉及银行的贷款较多,而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贷后检查抵押物的频率不高,不能第一时间掌握抵押物被查封、冻结的异常情况,一般只有贷款欠息后,才引起重视,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滞后,银行抵押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信贷资产质量。
  (四)处置被法院查封的抵押物时间长成本高。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而通过法院依法律程序处置相关财产,处置时间长成本高。
  (五)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银行优先受偿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一是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执行查封的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在执行查封的法院未对相应债权进行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二是因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需要向执行查封的法院申请,在执行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法院的协调成本会增加,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有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三是在抵押物的价值有限,特别是在抵押物的预计变现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情况下,由于首先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自己的债权难以受偿,往往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使得优先受偿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充分实现。
  政策建议:一要及时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确保银行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处置权。要全面收集动态信息,在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对债务人的抵押资产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财产查封,包括在诉前果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二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控信用风险。银行应通过多种途径掌握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做深做细贷前调查,有效防控民间借贷风险。加大对抵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力度,不定期到房管部门查询,及时发现抵押物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并及时主张抵押权。三要适时完善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充分的法律保障 。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发现该财产设立抵押权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被查封的资产属于已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资产的,应由对抵押权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负责抵押物的处置及分配,以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予以合理保护,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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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更大规模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箭在弦上,是否可以开启农村金融“风口”,给予了市场巨大的想象空间。
图 2015年&1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更大规模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箭在弦上,是否可以开启农村&风口&,给予了市场巨大的想象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深入调查,虽然试点地区仍在不断扩大,但是涉及贷款规模较大的风险案例已经出现,部分地区涉及抵押评估、处置及增信方式等问题,贷款规模增长停滞,类似问题亟待立法和修法推进,并加快土地流转市场建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截至2014年底,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处理6起&抵押贷款风险案例&,其中包括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贷款主体,但不排除还有更多的风险案例。这6起案例涉及贷款金额从百万到千万不等,涉及土地多在千亩以上;无法还款原因多为经营不善。 武汉江夏区法泗镇斧头山村农业企业老板王尤喜,正面临经营难题,几年前通过经营权抵押贷款的500万元债务还不上。最后,他和银行达成协议,他先还20%,然后将剩余的借款延期。 这是数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案例中的一起,有些甚至已经闹到了法院,但因为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目前处置情况仍不明。 在整个银行信贷体系中,相比于工商业贷款,正在试点中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无论是单笔金额,还是总额,其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风险案例对于改革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5年的1号文件延续了这一改革思路,要求&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2月3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方案正在讨论中。这个表态,再次激发了市场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期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全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规范尚未出台之前,各地积极试点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还有一些法律层面的配套障碍,比如出现不良贷款时的抵押物处置尴尬等问题,亟待解决。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金融单位人士建议,在贷款风险处置方面,地方政府应该加快配套政策推进,包括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的政策性担保,以及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市场参与的广泛度。基层农业部门则建议,完善交易流程,保证农民知情权,减少隐性风险。 湖北样本探路:两种模式据介绍,湖北省相关金融机构2009年就已开始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14年末,湖北省该项贷款余额11亿元。 早在2012年,武汉市出台《武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等内容作了规定,为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操作依据。2013年,湖北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提出&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制保障。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货币信贷处处长王佑元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湖北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农交所(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依托的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的业务办理程序为&交易-鉴证-抵押&,即在土地流转交易环节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由武汉农交所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交易鉴证,并颁发交易鉴证书。在综合土地经营权价值、土地附着的固定资产和农作物等估价的基础上,贷款人在武汉市农交所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品认定价值的50%;对于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依托武汉市农交所交易平台,将抵押物挂牌再流转。 截至2014年底,武汉农交所共组织农村产权交易2096笔,交易金额122.81亿元,涉及农村土地面积111.57万亩,涉及农户16.78万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武汉市农业部门获悉的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6月,武汉农交所联合金融机构为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发放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13.69亿元,其中单笔最高金额达2亿元。 另一种模式,则是&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中介担保+风险基金补偿&的鄂州模式。这种模式的贷款条件是贷款人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并出具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在农经局进行抵押登记;贷款人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向银行抵押,由武汉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进行担保;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贷款在经银行和担保公司处置抵押资产后仍出现损失,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的风险基金补偿80%的贷款损失,贷款银行只承担损失部分的20%。 风险案例:抵押物处置尴尬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截至2014年底,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处理6起&抵押贷款风险案例&,其中包括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贷款主体,但不排除还有更多的风险案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解, 这6起案例涉及贷款金额从百万到千万不等,涉及土地多在千亩以上;无法还款原因多为经营不善。 多位农业企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虽然近年资本入农越来越时髦,包括联想等大企业纷纷涉农,但农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对于小企业来说,资金周转最为关键。 文初所述的农业企业老板王尤喜,他于2009年回到老家武汉江夏区,办起了武汉市鑫农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他通过3000余亩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1500多平米的土地附着物等,作为抵押,获得湖北某银行贷款500余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至今未能还款。 工商资料显示,鑫农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经营范围涉及水产品养殖、研发、代用茶生产,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等。 王尤喜总结称,农业是漫长的高,见效慢。据称,他前后共投资6000余万,因前期盲目扩大规模,企业盘子大,资金链紧张,当下生存较为困难。&如果我再去通过民间借贷还银行的钱,只会更困难。&王尤喜说。 他还表示,此类贷款年限一般只有1到2年,农业作为投资周期漫长的产业,希望能延长还款期限。 但他似乎并不担心用于抵押的农地经营权会被银行处置。&银行拿回土地是不可取的。收回去你怎么拍卖,农民的土地是流转给企业的,不是给你(银行)拍卖的。&他说,而且如果土地经营权被银行收回,这还意味着银行将按照每亩600块的价格,给农民付租金。 另一家武汉的风险案例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还不起以农地经营权为抵押物获得的100万贷款。企业负责人方晓芳(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他们以养殖为主,正好赶上这两年猪肉行情不好,资金周转不过来。现在她流转来的数百亩土地都处于闲置停工阶段。对于还款,她寄希望于引入新的投资方,让企业重新开工,然后赚钱还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部门知情人士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武汉已有至少两起抵押贷款风险案例被起诉到法院,因为目前法律不健全,其司法处置也是正在摸索的难题。 四类改革障碍地方呼吁完善配套政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市区镇农业部门,以及银行和农业企业,分析在处理抵押风险过程中的政策难点。 第一,信息透明度存在隐患。地方人士呼吁规范流转和抵押规范,保证农民知情权,否则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出现风险,大片土地经营权划到银行,或影响稳定。 湖北一位农业系统官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目前全国各地陆续铺开试点的情况下,规范流程和监管是当务之急。而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虽然许多篇幅提到监管,但监管主体并不明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了一份已经生效的武汉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在违约责任一栏第四条,写明受租方未经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和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签字的,不得将土地(包括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但是,作为官方拟定的合同,该条款被黑笔划掉,改为手写的&经双方协商解决&。被划掉的条款处,还盖有受让企业和村委会的印章。 武汉市一位基层农业经管站站长称,在土地承包合同上,这条保证知情权的一条被划掉,有些土地经营权被抵押贷款,但是土地所有者村集体或承包权人农户却不知情,一旦出现风险土地经营权被划到银行,确实容易影响稳定。 第二,法律上存在障碍。 湖北一家银行相关负责人王潇潇(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有几笔业务,企业还不了款,银行到法院起诉,法院也很难将企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判给银行,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二次流转出现困难。银行人士分析,如果出现风险后,即便银行能接盘到抵押物,但这些土地的经营权也很难处置。一方面,经营权在交易市场上流动性弱,转手困难;如果不转手,意味着金融机构还要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人)按时付租金。 对此,人行武汉分行相关负责人建议,地方应该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增强市场参与的广泛度,提高土地经营权在市场的流动性。 第四,农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和银行贷款流向存疑。从目前出现风险的案例来看,多是农业企业经营不善。 但是武汉某部属高校研究人员从地方调研结果显示,地方银行和企业对接的过程中,获得贷款的客户多为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而个体农民、家庭农场这些&小户&实际上很难贷到款;部分企业甚至将此类贷款用于房地产等领域投资。 对于土地抵押贷款的使用流向其他领域,银行人士王潇潇表示,不仅是农业贷款,其他类型的贷款都存在这种情况,不存在特殊性。这方面银行会加强贷后管理。 湖北尝试政府风险补偿机制据监管机构相关人士透露,2015年,湖北省政府将出台两个相关的办法和两个意见,其中包括对农村产权交易等进行完善的内容。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货币信贷处处长王佑元介绍,为解决银行在支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武汉市即将出台风险补偿机制,对4类经营主体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形成的不良贷款,由第三方机构承担50%的风险损失。对用于抵押的土地处置,武汉市将成立农村资产管理公司,由其集中收购,集中处置,解决了抵押物处置、变现难题。 湖北的另一个试点地区鄂州市,则建立了由一市(鄂州市)、三区(鄂城、华容、梁子湖)财政共同出资1200万元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风险基金每年按照上年度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6%予以补充。风险补偿基金可给予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80%的补偿。 目前地方试点各方面均处于探路阶段,地方政府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市场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让银行放心贷款,出现风险了还有补偿机制,改革就会顺利一些。&如果各种外部条件都健全了,再去做,就不叫改革。&王佑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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