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础设施征临时用地管理费交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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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电力工程用地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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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及报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条规定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定。制订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项目用地就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明确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批批准后,其用地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是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制定本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本条主要解释1、流域规划,指按照流域统一制定的开发以、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以、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本条包括的内容1、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流域规划是流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是项目所在地年度建设项目审查和用地审批的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已经基本确定,项目即将开工建设并开始征地。过去,部分项目未能及时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作出的规定。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建设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用地,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用地位置和规模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理建设用地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地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二是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三是明确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批准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条包括的内容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1)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报批要求和办理时限,组织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2)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可分别按不同类型用地组织报批: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报建设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3)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与农用地转用一同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迁建项目用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征用土地,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4)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并且征用土地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5)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复垦。建设项目法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7)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部分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8)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9)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用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交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手续。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本条例这样规定,是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淹没面积大、建设工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决定的。在分期征收项目建设用地时,要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3、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的规定。附件:1、土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2、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3、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 号)4、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5、国土资源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6、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指南7、四川省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流程8、四川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流程(单独选址)9、四川省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10、四川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流程11、四川省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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