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晋升机制为什么只有保险代理这一种机制

发表于: [ 12: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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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转此文的目的,处于看到太多代理人的辛酸苦辣,一拨、一拨满怀激情入司,又一拨一拨灰心丧气离去。 原本觉得这样的文章发上来会让更多的人感到恢心丧气,不过后来考虑到,作为一个有清醒头脑的人,应该对自己所做的工作有一个很清醒的认识,有信心和决心干好这项工作的人,要觉得自己很伟大,这么艰难的工作都能做的那么好,还有什么事情做不了!(本文不代表我个人观点,目前代理人的待遇也有好转趋势,期待着……)
――――可乎
表彰大会上的光环、即可兑现的佣金、伶牙俐齿的话术……这是社会大众眼中的保险代理人。然而,中国保险代理人的真实生存状况是怎样的?有多少人能够看到他们的真实状况?大报小报唾沫横飞地抨击个别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的时候得到的是激扬文字、主持正义的自我良好感觉。此时,在考核和社会排斥的双重压力下展业的代理人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理解万岁”曾经被奉为人文精神的体现,我们也应该理解作为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150万保险代理人,理解他们的光荣、他们的梦想。
中国保险代理人有150万,曾经涉足过保险业的总人数不少于一千万。这一代人,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中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公司1992年引入中国,继而成为中国保险业10多年来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时至今日,现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却面临着全面挑战。
一、辛苦撑起一片天,承受八方责难
“保险不是人干的,是人才干的!” “你要想成功,你就要和成功的人在一起!”
“你只要想发财,那你就能发财。关键在于你想不想!” …………在中国,当想富的和不想富的都已经富起来的时候,留给社会中下层人们的机会已经不多了。保险公司的职场是一个能令他们兴奋的地方。在那里,高级讲师的讲演,在高超的讲演技巧运用中糅合了西方成功学和中国传统厚黑学(当然已去其糟粕)的精华,如传说中的甘露,点点滴滴地落到受众们的心田,令他们意醉神迷、手足俱奋。 “百万不是梦,十万刚起步!” 不是吗?保险精英们就坐在身边--款款有致,英气勃发,真是令人羡慕的一族啊!“今天卖白菜,明天卖保险。” 带着职场里传染的亢奋,还有心底里对于富起来的无比渴望,一大批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们开始迈出了保险代理人的脚步。
而接下来,他们就要面对冰与火般的锻炼与考验了。 你能想象他们究竟经受过多少次的冷遇,你能想象他们经受过多少次的拒绝,你能想象他们多少回在暗地里独自舔舐挫折带来的伤害,你还能想象他们多少次迷失在城市和乡村的大路小巷……君不觉,白领们盘踞的堂皇而整洁的写字楼竟是那样的可畏!在代理人的心里,可畏的不是停泊着的高级车,也不是威严的保安,更不是白领们一团富贵气的圆脸……可畏的是写字楼的大门口挂着这样的提示牌,上面用黑体大号字打印着:“保险推销请勿入内!”
代理人能对此说些什么呢?在沉默中拼命抵御着深入内心的寒冷吧!或者,渴望成功的热情会融化所有的坚冰--成功应付的代价啊!或者,来自不易的签单也可以带走聚积在心头的抑郁吧!在经过一次次灵与肉的煎熬之后,终于有一群人从金字塔的底层升起,他们构成了保险队伍的精英部分,他们中的很多人,在走过不平凡的创业路途之后,终于品尝到了成功的喜悦。但是又有谁知道,有多少代理人在展业道路上因各种各样的困难而选择走开,去他方寻找失落的梦想。
然而,正是这群人,他们和她们,离去的和没有离去的,用自己的坚定、辛勤、渴望和努力,还有混于其中的汗水、血泪、挫折和伤痛,带来了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撑起了中国保险业一遍繁荣的天空。
中国保险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快速发展,近10年保费收入平均以每年超过30%的速度在增长,至2004年底中国保险业已积聚起11853.6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产。整个保险业在全国更大的地域范围内铺开。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分天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而支撑和带来中国保险业繁荣的正是150万中国保险代理人--他们辛勤而不舍的努力工作。巨额的数字,见证了辉煌;庆功和表彰,鲜花和掌声,也是太多太多保险代理人神往的时刻。然而,当鲜花凋谢之后,在掌声平静之后,在这一切象征着的繁华之后,保险代理人的生存状态除了他们自己之外,还有多少人了解,还有多少关怀在心!由于代理人队伍是保险生产力的主要代表者和实践人,所以不难了解中国保险业的所有重要事件都与他们相关。易言之,保险代理人太容易卷入关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讨论。请看2004年中国保险业发生的大事,请问哪次事件引发的讨论(即使不是直接与代理人相关,比如关于保险资金入市的讨论)不招来来自四面八方的针对代理人的飞沫。
(连载中)
  (连载二)
保险公司感叹代理人不够忠诚不够勤勉,公众埋怨代理人过于纠缠有点烦,个别保户谩骂代理人趋利误引,管理部门要求代理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而专家们则呼吁尽快提高代理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代理人进入的门槛……不可否认,这些要求都有道理。也不可否认,保险代理人及其展业的确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作为中国保险业生产力的代表者和实践者,所有的罪责真是保险代理人能够承担得了的吗?难道让代理人来一次从肉体到精神的洗礼就会真的解决这些问题吗?
二、生存在中国化的友邦模式及其基本法之下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落户上海,带来了寿险营销个人代理制。到1994年底,友邦保险公司共招收保险营销员近5000人,业务量超过1亿元人民币。1995年美国友邦又获准在广州开展寿险业务,发展势头也相当惊人,当年公司营销队伍就发展到8000人,新单标准保费收入近3.88亿元人民币。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这种个人寿险营销制度,引起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在极短的时间内这一制度被快速复制,带动了中国寿险业超常规发展,保费收入快速超过产险,改变了产险和寿险的格局。 从1996年以来,中国寿险市场保费收入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增长,这主要归根于寿险的个人营销。尽管近年来银行保险突飞猛进,但统计显示,个人代理销售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2002年,个人险仍占全部寿险保费收入的80%以上。2004年,全国的寿险代理人大军已扩充到了150多万人。 寿险的发展直接带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有人曾这样直言不讳地描述了寿险个人营销制度对行业发展的贡献:“没有个人营销,就没有中国保险业的今天!”同时,寿险个人营销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并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现行的代理人营销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家庭用品推销制度。这种营销制度建立在一种被称为“基本法”即保险营销基本管理制度之上。
基本法有几个显著特征:
一、大量增员,并鼓励所有代理人都冲到外面去对陌生人做“扫街式销售”。
二、重视培训上岗,甚至建立了军规一般严格的培训制度。
三、低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制定严格的淘汰机制,如3个月保单挂零即被淘汰。
在中国这片尚未开发的处女地上,“扫街式销售”以及“基本法”其余规则,无疑是以低成本刮起的一场疯狂的“圈地风暴”,在短时间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益本身成保险公司的唯一存在法则,保险代理人只不过是公司追逐利润的工具和手段。更专业地说,营销本身成了目的。
保险公司的增员采取类似传销的方式,以规模空前的“人民战争”来夺取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在增员时放压代理人进入门槛,拼命招人,导致代理人整体素质下降。业内人士坦言:“由于进入门槛比较低,寿险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不享受保险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一些寿险代理人为了提高收入,就只好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致使损害保险公司形象的事频频发生。” 传销式的增员建立在带有“血缘”色彩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之上。这种结构与现代企业的激励机制不相容,形成人员晋升体制弊端,并连带产生其他弊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初期,一大批学历和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员加入成为保险代理人,为中国的保险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如今,他们中的很多已经进入保险公司的管理层。现加入的拥有更高学历和素质的代理人常常感受这方面的压力,甚至产生不满情绪。
据一位高级经理介绍,在招聘时很难招收到高素质人才。原因在于一旦新人进入某个部门,那么只要在这个保险公司就永远是这个部门负责人的下级,永远为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创造提成。在“高激励”思想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后,有保单则留,无保单则去。这种管理方式,不仅让代理人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强烈地冲击着代理人的社会行为观念,客观上也麻木了代理人对于公司的责任感、忠诚感。最终让保险代理人找不到自己的归属感。“如果说没有归属感和缺少保障使得代理人们失去了一层保护自己的盔甲,那么严格甚至严厉的业绩考核则是悬在代理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连载中)
  期待下文~~~~~
  保险,是一个集中体现了人类人文关怀的伟大发明。然而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却是冰冷的,毫无人情味可言。根据各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基本法”,新人如果在半年内(或者9个月)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可转为正式业务员,否则出局。正式业务员之后,如果业绩持续达到一定的标准,可升级至资深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主任……但不管升到何职位,只要有连续一段时间(比如2个月)未能出单,便会出局,且不能享受一分钱的续保佣金。如果某一段时间内业绩不能达标,便会降级,甚至可能一直降为“见习业务员”。其中的做法已经与我国保护劳动者法律相冲突。
这就是说保险代理人一旦从业就不能出任何问题。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旦一位尚未生育的女性从事保险事业,那么她就算是怀孕或者产后都必须坚持展业,否则不管她以前的业绩如何,她面临的将是降级、再降级。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是没有《劳动法》里规定的产假的。生育是人生大事,但是代理人却不能管那么多,因为,她们时刻要保持一定的业绩标准,否则,以前的一切努力就会化为无乌有。连生育的权利都要受到业绩考核的威胁,更不用说生病住院了。诚然,我们在看到关于代理人在病床上展业报道的时候,有敬佩,更多的是心酸。谁不想在生病的时候好好休息呢,然而,面临无情的业绩考核,代理人能休息吗,敢休息吗?保险公司的电脑只会计算你的业绩,而不会考虑你的遭遇;那么制度的制定人呢,难道也只会0101的二进制吗?“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这句话用在其它行业还有谦虚的成分,但用在代理人身上,我们体会到的是一种重压下的心酸。
案例:今年49岁的李明艳1996年9月进入某大型寿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并且一直没有离开。七年中,她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普通业务员升为“业务代表”,又从“业务代表”升为“高级业务代表”。后来因没能维持住“高级业务代表”的考核指标,被降为普通业务员。随之,一场大病又让她不得不住院治疗。她出院以后发现,自己的出单号码已被公司电脑系统停用,公司已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合同。
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及其团队,对代理人的管理掺杂了许多带有劳动关系特征的内容。如有的公司向代理人发放固定的“底薪”,有的公司对违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人实行纪律处分等。结果造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模糊,营销与管理体制严重冲突。
在现行体制下,代理人感觉自己好像是保险公司的人,好像又不是。角色的冲突,在现实中使得代理人很难从注重长远的角度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结果是大量的代理人只注重业务数量的增长,不注重业务质量的控制,导致保险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承受高激励带来的精神压力的同时,代理人还要承受保险公司非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不为代理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你工作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一旦离开,得不到一分钱的补偿。按照这种制度下去,到六十岁退休,代理人没有退休金。一天不干就一天没钱。今天的保险代理人享受不到任何的社会福利,连最基本的社保都与他们无缘。保险公司团队中类似于“帮规”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代理合同。建议:自发确立每年的元月1日――7日为保险代理人权益周
1、目前全国保险代理人的权益无法可依,靠谁?只有你、我、他。
2、应得佣金被随意克扣。
3、休息的权益被随意侵占。
4、展业方式和展业时间不能自由支配。
5、不合理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日常展业费用,使代理人实际收入与几倍于正常职员工作时间、劳动付出,不成比例,且呈逐步下降趋势。
6、确立每年的元月1日――7日为保险代理人权益周,既不影响目前所谓的“营销季度考核”,又为新的一年预祝保险代理人有新的希望、新的前景,也使决策层想起还有一群边缘人的权益存在,使其不断改进保险代理人营销体制,尊重保险代理人的公民权益和代理权益。
二、每年的元月1日――7日为保险代理人权益周的最终确立:
以全国各保险论坛转贴讨论,陆续自发形成共识。
三、每年的元月1日――7日在保险代理人权益周的自发庆祝形式:
1、不展业、不开新单(客户主动要求的除外)。
2、与家人、亲友团聚展望新的一年的美好愿景。
3、保险代理人伙伴之间的聚会、畅想,恩怨的了结向前看。
4、在各相关保险论坛畅谈保险从业心路历程。
5、对老客户新年的问候、祝福,友情的延续。
注:以上是经过多年的保险代理生涯,看到保险代理人一盘散沙,权益得不到维护,很多将要自生自灭的保险代理众生,难道就不能以我们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150万同业人员集中伸张吗?
以上是全部原文,本人并没有改动
如果你是保险代理人,请你发表不同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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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0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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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基于“现状和发展”的需要,都在要求国家的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主动站出来!订立法规、要求各公司将其对“内部客户”、即“寿险营销员寿险代理人”签订的格式合同(代理合同)提交国家监管部门来审查、备案的“备案制度”方为长远之策,否则,无以取信于民。因为,目前的松散型的”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制度是极度不公平的、代理人营销员处在被奴役被掠夺缺少人性关怀的畸形代理人制度,这一事实和现状、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国家保障缺口的现实需要,都凸显出对这一妨碍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保险营销的“奴隶制度”作出变革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因为,一个个小小的“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对于财雄势大的保险公司来讲是很渺小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这个就需要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站出来、订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来对市场各方力量作出平衡。
实施这个备案制度的理由:
1、保险市场目前的混乱现状;
2、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因为,这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尊重和保护,必然会导致“外部客户”、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受侵害,这是可以肯定的;
3、推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真正由“粗放式、掠夺型(事实就是如此嘛!)”的管理逐步向更高层次、更人性化的管理模式转变;
4、扭转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看法,这个也是需要保险业各方面的实际行动来达成的;
5、有利于吸纳更多高素质的人士投身到保险业的发展中来,如果,一个行业不能吸纳人才,不能留住人才,不能让人才在这个行业中得到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和地位的,那这个行业的发展也是有限的;
6、国家的监管机构和行业的管理部门能够在“源头上”把住监管的关,最高效、最低监管成本、最科学、最人性化;
7、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这也必然令到“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
8、一个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逐渐强大的人寿保险市场,必然会舒缓国家目前的社会保险的巨大压力,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解决更多的就业人口,创造更多的税收,令“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满”。
2楼: 发表于:[ 08: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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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管层的领导们、行业管理机构的大人们,如果“游戏规则”不制定好、仍然沿用目前的营销的“奴隶制度”来发展,那“大家”都不会好到那里去!现在的“保险修订案”已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已纳入保险合同,那剩下的、调节“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分配关系的问题应当及早提到日程上来考虑。我个人认为,以下几点是完全具备操作性、完全可行的、国家监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完全可以主导也应当主导的工作。这几点如下:
1、要求各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2、订立一项法规,要求各保险公司将其对“内部客户”、即“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合同”的详细条款提交“保监会”或者“行业管理机关”,实行“审查”、或者最起码的“备案”,即“备案制度”,避免“显失公平蒙骗、存心设套侵占、暗藏机关掠夺”的条款的出现,在“源头上、根本上”落实构建“和谐发展、健康向上“的保险的基础;
3、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的“冤情申诉、权益维护”的渠道建设,并且,应当将此项指标与“保险公司”的高管的任职履历挂钩、形成一项综合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指标”,避免那些屡受投诉、事实证明其“德能”均不足的人占据保险公司的领导岗位、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
4、加强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的执业资格的年审考核制度(例如:就象保险营销员论坛的会员“拉拉裤”所提到的、即‘个人对于保险行业的一些个人想法 ’,就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思考);
5、对“监管机关、行业管理机构”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的修正制度(例如:类似“行政诉讼”),保障“执法、监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及时有效”。
等等,以上内容是重点的建议,应该没有“不妥”的提议吧?!
最重要的,还是“国家”或者“行业管理机关、监管机构”的要站出来,不能再“偏袒”保险公司的“明里暗里”掠夺“内部、外部”的客户(即:保险营销员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啦,老这样“喂”它,是很难变强大的!而且,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国内的“盘子大的”几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或者合资保险“小盘子”的保险公司,完全是“有样学样”、到中国发展的经营手法也就“入乡随俗”、采取“不抢白不抢不占白不占”的策略。试问一下国内保险行业的“父母官”,如果这种局面不尽快改变,那最终谁会是最大的受伤害者?
3楼: 发表于:[ 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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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楼上观点,我就是才加入中国人寿的,现在想辞职,连2008年12月的佣金都拿不到,说辞职是一分钱都没有的,要你加入的时候就是热情似火,现在你想辞职就是冷眼相看,什么素质哦,还中国业巨头,世界500强,是靠骗来的吗?
4楼: 发表于:[ 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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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龙 岩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岩民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战文,男,日出生,汉族,原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东升营业部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九一南路46号兴业银行七层代表人郑师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战文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魏战文,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下称龙岩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龙岩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1998年2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做保险营销员,同年8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日原告晋升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东升营业部经理。日,被告从东升营业部分离部分人员成立“火炬”营业部,由吴忠任经理。日,被告从“火炬部”分离部分人员成立了“上杭郊县”营业部,由廖晓娟任经理。日,原、被告签订第0160718号《保险代理合同》(2003年版),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03年3月(事实上是2004年3月)被告撤销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东升营业部,并将其人员并入“火炬”营业部。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代理合同通知》,决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保险代理关系。原审认为,被告龙岩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别于2000年7月、2003年7月设立“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系企业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立、撤并问题,是企业行使内部经营自主权。因此,原告要求判被告将分离出去的“火炬部”、“上杭郊县部”划归东升营业部管辖,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998年原、被告形成保险代理关系后,双方应当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险种、代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保险代理关系。本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在1999年上半年签订了保险代理关系,并基于该代理关系认为被告违约少付原告保险代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日被告违约强行分部,导致原告保险代理费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有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魏战文要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代理费人民币38640.57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魏战文要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代理费滞纳金24712.4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0元,其他诉讼费用650元,均由原告魏战文负担。
5楼: 发表于:[ 20: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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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审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
   1、根据《法》第125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种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内部员工关系,那由保险代理人组成的团队――营业部,自然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因此违规分部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2、《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下称《基本管理办法》)即业务同仁手册虽是被上诉人的总分司单方制定的,但它一直在约束着双方,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管理办法》,那代理人的考核、报酬,就没有个标准。事实上代理人从一进入保险公司,就是按《基本管理办法》来领取他的报酬及接受保险公司的考核。被上诉人的总公司是拥有对《基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权,但修改后应告之上诉人,否则修改后的内容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况且就是按调整后的晋升标准,“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也达不到分部的条件。至于上诉人的总公司对“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的批准,本身应违反了《基本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不能用行政及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部的裂变”。违规分部上诉人的证据是确凿和充分的,而因违规分部少付上诉人的代理报酬38640.57元,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3、一审中上诉人的两个证人郭雪阳及郭达玲,已充分证明2000年7月以后,上诉人不断地向被上诉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即便从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时间日往前推2年,日后上诉人被侵害的权益也没有超过2年的时郊。为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将违规分出的“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回归上诉人负责的东升部;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因违规而少付上诉人的代理报酬费38640.57元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24712.4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龙岩人寿保险公司辩称,
   1、营业部属于保险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其设立、撤并等事宜不属于法院管辖。团队只是一种保险业务中的称谓。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主体,而营业部有存在形式体现为其处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范围之内,其设立、撤并体现保险公司的意志,所以其当然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营业部的组成人员――所有的保险代理人都是和保险公司而不是和营业部经理之间产生保险代理关系,任何一个营业部的任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其他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同理,任何保险代理人所在的营业部也不会因为营业部经理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包括营业部经理和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营业部本来就是保险公司决定设立和撤并的。
   2、《基本管理办法》属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等同于保险代理合同。《基本管理办法》未纳入保险代理合同,日之前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分明是向说谎),事实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也只能按照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来衡量合同的内容;《基本管理办法》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其制订、修改和补充都应由保险公司决定。将“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分出,属于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文件对内部分支机构的撤并,不属于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不会产生答辩人应告知此事项的义务。
   3、“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分出后,被上诉人已经全额支付了上诉人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应得的利益,并未违反《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公司决定将“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分出,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分支机构的撤并,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范畴,由此引发的利益变化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并且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其内部分支机构的撤并,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引发的利益变化也是合法的,因此,上诉人所谓的“损失”实际上并不存在。
   4、被上诉人从未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可。被上诉人理解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数额如何计算,不等于对该数额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明确提出上诉人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方法没有依据。
   5、上诉人的诉请已超过时效。上诉人主张的所谓“代理费”和滞纳金的产生,离不开“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分出的合法性问题,两者是同一请求的两个内容,而“火炬部”分出是初始原因,上诉人应当知道“火炬部”分出发生于2000年,同时也应知道其认为的相关权利是否受损,所以到其起诉时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况且,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仅仅依赖超过诉讼时效这一理由。
6楼: 发表于:[ 2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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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有争议的焦点为:
   1、本案所涉及的营业部是否属被上诉人的下属分支机构?
   2、被上诉人从“东升部”中分出“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上诉人魏战文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一、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营业部是否属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的问题?
   上诉人魏战文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25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种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内部员工关系,营业部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被上诉人并没有为营业部员工交纳社保、医保,双方仅是一种代管关系。因此,由保险代理人组成的团队――营业部,自然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被上诉人龙岩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上诉人所称的“团队”只是一种保险代理业务中的称谓,对保险代理人所在的不同部门是以“营业部”进行称谓,并且是以不同名称进行划分的。营业部的产生依赖于保险公司认为有此需求而决定设立,而营业部的存在形式也体现为其处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范围之内,其设立,撤并体现保险公司的意志,所以其当然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而非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主体。营业部组成人员――所有的保险代理人都是和保险公司而不是和营业部经理之间形成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全体一个营业部的任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其他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任何保险代理人所在的营业部也不会因为营业部经理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包括营业部经理和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形;任何营业部的分立、撤并也不影响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并无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所以上诉人在庭审中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主张营业部不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附属地位,决定了它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没有独立的意思机关。其经营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授权,其意思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意思。因此,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即为保险公司的民事活动。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的各个内部机构都不具备公司机构的地位,无论是经理还是其他高级职员,都直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都必须服从保险公司的统一安排。
   本案中,上诉人魏战文对外从事的民事行为系代表保险公司,并于日晋升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东升营业部经理,上诉人魏战文所在的东升营业部,以及火炬部、上杭郊县部,包括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均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须经保监委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部没有这些证照,因为营业部本来就不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由代理人根据推荐关系而组成的代理团队,我这个营业部经理及营业部所有成员均与保险公司为代理关系,签的是代理合同,人都不是保险公司的人,营业部怎么就成了其分支机构,显然是强词夺理.法官是被保险公司的律师蒙骗了,把营销服务部与营业部混淆, 营销服务部才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理和保险公司是员工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对外均代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诉人魏战文主张其所在的营业部不是保险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依据不足。
   二、关于被上诉人从“东升部”中分出“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问题。上诉人魏战文认为,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向上诉人代理的保险客户出示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登记表”明确记录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日之前有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期是日至日(“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登记表”是做为新证据提交给法院,并当庭出示了原件,其中有保险公司及当时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的印章,被上诉人也当庭承认它的真实性)。按照保险行业的行业规范及操作惯例,无论《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下称《基本法》)是否列入委托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均受《基本法》的约束。《基本法》是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关于从事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操作规定,其制定权在总公司,其修改权亦在总公司,《基本法》是保险公司对寿险代理人待遇、考核、奖惩及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促使保险公司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先后违规设立“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违反了《基本法》和双方约定,直接导致上诉人期得利益的逸失,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至今均不符合《基本法》的晋升条件。由于被上诉人的违规违约行为,不仅使上诉人负责的东升营业部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导致上诉人期得利益的灭失,理应予以赔偿。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认为“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的分出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分支机构的撤并,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自主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范围,具有合法性。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撤并,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变化,与保险代理业务无关联,不能纳入且事实上也未纳入保险代理合同,所以被上诉人没有且不可能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受保险代理合同约束,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基本法》是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对公司人员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从业守则、待遇、考核、奖惩等进行管理,并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既然有约束力,违规分部这一事实就该认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基本法》进行适当修改。可见,《基本法》并非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基本法如不是合同部分,那保险代理合同还有啥意义,况且法官也没见到合同,凭啥认定这一事实),因此,上诉人魏战文主张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基本法》的规定进行违规分部,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况且,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未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其依法设立后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形势发展对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进行调整。
   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其上级公司的同意于日从东升营业部分离部分人员设立“火炬部”、2003年7月又从“火炬部”分离部分人员成立“上杭郊县部”,均属其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是企业在自主地行使经营权。同时,该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也未影响上诉人魏战文与被上诉人之间保险代理合同的履行。上诉人主张的职务津贴、经理津贴等并非基于其完成代理销售任务而获得的保险代理费而是营业部经理基于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获取的收益。
   因此,本案因被上诉人内部机构撤并引发的利益变化,不属于保险代理合同调整的范畴,上诉人魏战文主张被上诉人违规分部的问题,则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无理。
   三、关于上诉人魏战文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上诉人魏战文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1、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均证明,在“火炬部”将要分部前的2000年6月及分部后的每年考核期间,上诉人均向被上诉人提出公司违规分部,并主张将“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回归给上诉人经营及给付因此少付的保险代理费。
   2、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明,“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没有按《基本法》进行分部,出于担心反映太强烈,被公司找个理由解除代理合同,为此,上诉人一直口头反映,但被上诉人及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均以对这一情况做不了主等理由予搪塞。
   3、上诉人不可能对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无动于衷,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交涉的事实,上诉人已提供了证人郭达玲、郭雪阳的证言予以证实。同时,上诉人还专门于日致函被上诉人总公司梁家驹董事长,指出被上诉人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和《基本法》规定设立“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给上诉人造成损害,上诉人始终不断地主张自身权利。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对其诉请人为割离开来理解所致。上诉人主张的职务津贴、经理津贴等收益和滞纳金等是否存在,离不开“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分出的初始原因。上诉人当然应当知道“火炬部”分出发生于2000年,同时,也应当知道其认为的相关权利是否受损。上诉人未提供足以认定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事由的证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不同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和同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情况,不足以采信。所以应认定上诉人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战文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被上诉人从“东升营业部”分出“火炬部”,又从“火炬部”中分出“上杭郊县部”,对于被上诉人的分部行为,之前已作详细论述,即因被上诉人内部机构撤并引发的利益变化,不属于保险合同调整的范畴,上诉人魏战文主张被上诉人违规分部的问题,并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可见,上诉人魏战文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
   因此,本院对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不予认定。
   经庭审质证、认证,二审查明事实如同一审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战文与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以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保险代理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从上诉人魏战文任职的“东升营业部”分离出“火炬部”,后又从“火炬部”中分离出“上杭郊县部”,该行为系被上诉人的上级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对其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系企业在自主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上诉人魏战文要求将分离出去的“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划归东升营业部管辖,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已依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支付给上诉人相应的保险代理费(既然没合同,凭什么判定被上诉人已依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支付给上诉人相应的保险代理费),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职务津贴、经理津贴、年终奖等并非基于其完成代理销售任务而获得的保险代理费(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责,在基本法里明确规定销售任务包含做单和增员,只能说法官对这行业不了解),而是营业部经理基于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获取的收益。
   因此,本案因被上诉人内部机构撤并引发的利益变化,不属于保险代理合同调整的范畴。
   上诉人魏战文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3110元,由上诉人魏战文负担。一审诉讼费按原判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杨 金 亮
   审 判 员:徐 苏 闽
   审 判 员:廖 松 福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童 寿 华
7楼: 发表于:[ 2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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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括号部分为上诉人对法官认定的反驳。
  申诉人:魏战文(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20号。
  被申诉人: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兴业银行7层。
  代表人:郑师超,经理。
  申诉人对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1:在一二审的判决中,法院认定在日之前,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未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显然是不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因为申诉人在举证有效期认蚨蠓ㄍヌ峁┝恕案鋈吮O沾砣嗽闭挂当赴傅羌潜怼保帽沓浞炙得髁怂绞怯星┒┦槊婧贤氖率担簧晁呷司懿惶峁└煤贤⒎袢险庖皇率担薹鞘窍敕袢稀础匆滴裨被竟芾戆旆ā怠刀云涞脑际
  2:在一二审的判决中,法院也不以法律为准绳,在〈〈保险法〉〉第125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48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却还要认定是炔抗叵担隙ㄓ挡渴潜O展镜姆种Щ埂W魑O展镜姆种Щ梗荨础幢O辗ā怠档80条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7条,应取得保险监管部门的批文,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而作为根据保险代理人推荐关系组成的营业部,根本就无这些证照,因为由代理人集合而成的营业部本来就不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被申诉人的律师是利用法官对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不了解,故意将营销服务部与营业部混淆,来蒙骗法官;
  3:在一二审的判决中,也是矛盾百出。法官既承认〈〈业务员基本管理办法〉〉对双方有约束力,又不认定被申诉人是违规分部;既认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就是说法官没见到合同,又判定〈〈业务员基本管理办法〉〉不是合同的热荩患热蝗隙ㄎ辞┒┦槊婧贤峙卸ū簧晁呷艘岩来砗贤级ㄖЦ渡晁呷讼嘤Φ谋O沾矸眩
  4:在一二审的判决中,也体现了法官对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不了解。中国保险业今天能发展到这个规模,跟近150万保险代理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而保险代理人为何会如此热衷于这一行业,除了对保险的认同外,更多的是因为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一套〈〈业务员基本管理办法〉〉,是它在驱使着保险代理人努力工作。
  综上所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魏战文
  日星期日
  附:1.在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2.“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登记表”一份
  3.火炬部及上杭郊县部经理考核文件各复印件一份
  4.〈〈业务员基本管理办法〉〉相关热莞从〖环
  5.&华夏星火杂志&记者林广树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6.龙岩市检察院不以立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7.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楼: 发表于:[ 1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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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此典型案件的看法一直如此:法律空白、监管不作为,让公司可以“肆无忌惮地掠夺,冠冕堂皇地侵占”。不是受害人无法体会到这种事情临头的时候的这份痛楚!
大家看帖不回帖?没有一点自己的看法吗?
9楼: 发表于:[ 1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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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啦?!中国的消费者和媒体舆论在哪里?!你们的声援和态度呢?若任这种局面发展下去,谁会是最大受害者?
保监会要有作为啦!公司敢这样乱来吗?以下转贴一篇文章的部分观点:
[推荐][转帖]:(源自:保险赢家)保险销售误导 到底是谁惹得祸?
中国的毒食毒奶毒药为什么总治不住?医生回扣过度医疗为什么总治不住?环境破坏污水横流为什么总治不住?局外人都知道症结在哪儿。还有吏治的腐败,是人就能开出药方,是人就知道官员财产申报制是一剂良药和猛药――将其财产晒到阳光下,但是社会呼吁十几年了,眼看着腐败日甚,就是不见动作。同样,局外人都知道问题在哪儿,吏治清则天下清,吏治浊则天下浊,中国各行各业的这些难治之症,表现的领域不同,根子确都差不多。
10楼: 发表于:[ 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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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行业的伙伴们,我们也可以过着那种“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签‘要保书’”的生活,但是,如果“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执业尊严可以被随意践踏、名誉可以被任意污蔑”的现状继续下去,有一天你的付出和辛劳终将因这种“无法无天”的情况所伤害!
看看吧!想一想“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吧!“当法律不能够保护到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权益时,终有一天,也不能够维护到国家主席(一人之下)的命运”,这就是那个年代给我们大家今天的启迪。
广大的保险服务的消费者!保险营销员的权益着执业尊严与你们自己的保单权益是“同生共荣、密切相关”的!任意侵占掠夺保险营销员权益其实就是在任意地损害你们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啊!你们应当如何做?自己掂量掂量吧。
11楼: 发表于:[ 1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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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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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太好了,应该引起舆论,引起重视改善代理人待遇这样才能让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13楼: 发表于:[ 20: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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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的增员引进制度,需要一个严格的法律法规
14楼: 发表于:[ 2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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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是员工,没有底薪,这时公司不把代理人当员工看,这是对的,但它又要按照员工的标准对代理人进行考勤,这是很无耻的行为。而保监会中很多都在保险公司做过,他们对待这样的行为仅仅是发给文件,而不认真去监督,这种行为更可耻。
15楼: 发表于:[ 16: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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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现行代理人的尴尬处境,公司对代理人的一系列的违反劳动法的做法,不知何时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16楼: 发表于:[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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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是党领导下的,
17楼: 发表于:[ 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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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是党领导下的,
同意!保险公司只是商家而已,
18楼: 发表于:[ 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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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之下,商家就让它单纯做好商家的角色就对啦,对它太多的强求不可以,对它太过放纵更不可以,因为,公司这样的一种商家,不但有“最大利益的追逐倾向”,更要命的是,它的一举一动关系到一系列的“公众利益”,当局者在制度设计上不能不慎重啊!
19楼: 发表于:[ 09: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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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消费者和社会大众,如果你们想进一步地了解情况,可以到我那/保险改革大家谈/保险改革与发展/的“Z眼看”去看看的,顺便谈谈你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啦。
20楼: 发表于:[ 2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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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都很有见地啊。在这里还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呢,如果有人可以收集到湖北寿险从业人员的一些资料的,比如代理人数量,对保费的贡献率等等,请发到我邮箱。在这里先谢过大家了。很想比较一下湖北寿险代理人的数据。期待大家的来信
21楼: 发表于:[ 2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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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最终会走经纪人的道路,代理人不享受员工待遇却要接收公司的严格考勤管理
22楼: 发表于:[ 20: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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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现在的体制,公司对代理人营销员的态度就是:要你代理人营销员万事自理的时候就说你是自己的老板!一旦你有点觉悟、要争取作为代理人营销员合法权益的时候,那就用私自设立的、通篇都是霸王条款的、毫无监管和制约的、所谓的“基本法”来扩充、延伸保险公司的权利,挥舞制度的屠刀来侵占、掠夺甚至“宰掉”你有所觉醒、有点油水的代理人!还可以不露痕迹地侵占该代理人招揽到的投保客户的服务权益和保单利益。
23楼: 发表于:[ 2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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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无忌惮地掠夺!冠冕堂皇地侵占!人好圈钱好赚!还有大把的“替罪羊”来担罪名负责任!此等好事,何乐而不为?!
不过,我现在也要提醒一下作为商家的各大公司,国家的监管已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到位啦!作老大的,还是要有老大的样子!
“便宜占尽,好话说完,责任推光”的好日子不多啦,今后的,没有一支稳定精干的代理人营销员队伍,日子也会越来越难过的!
24楼: 发表于:[ 1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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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两会在关于代理人的待遇方面并没有做出相应实质性的指导,而各家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只是各个公司自己定的,而对于广大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以及他们在社会上的定位很是模糊,所以我们应该为那些一直默默奋战在一线并为国家保险事业做出贡献的同仁们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这需要有舆论来支持,希望这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需要社会给我们坐标。09年给社会就业,保险公司有着很大的作用,然而相关数据显示,保险公司的很多人才也因为金融危机的短暂(也许)影响而流失,这样势必也会对广大客户的服务造成一些影响,在这里参加评论的大多都是同行,我想我们都能理解彼此,但是我勉励我们广大同业,保险代理人确实是一个值得人去尊重行业,也许在我们的路上有过辛酸,可也有过喜悦,更重要的是我们享受了很多的感动,我想未来社会会给予我们更多的认可的!谢谢大家参与评论!!!
25楼: 发表于:[ 1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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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的权益被大肆侵占掠夺,执业尊严被随意践踏,名誉被任意污蔑,这种事实是普遍性、明摆着的!为什么呼吁了那么多那么久还是没有人来理?!这是什么原因啊?大伙想过没有?
如果,保险营销员的维权和呼吁,没有积极主动地将“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诉求联系起来去争取,那维权行动是难有大进展的!
各个地方、各个公司的被侵权的伙伴们,务必要多多借重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维权网、“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等相关的报刊媒体和机构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协会的“中消协律师团”的作用啊!这个也是重要的维权渠道之一,让中国的消费者都觉醒吧!
在现在的制度和监管状况之下,投保的客户过多地指责代理人是相当不公平的,若要找个究竟,在自身有理的情况下,就多一点找保险公司的麻烦吧!到保监会去投诉啦,上媒体去宣传啦,实在不行,多一点的法律维权吧!也还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群体的一个公道!
事实无法否认:保险营销员的权益着执业尊严与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同生共荣、密切相关”的。任意侵占掠夺保险营销员权益其实就是在蓄意地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营销员权益不被尊重不被保护,谈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笑话!
26楼: 发表于:[ 1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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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突然觉得,如果代理人的福利和问题,包括员工制问题真的会得到解决的话,也许会有很多公司倒闭,也许这才是主要原因。
这个行业,这个制度已无退路!
27楼: 发表于:[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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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权益不被尊重不被保护,谈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笑话!
28楼: 发表于:[ 20: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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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待遇问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内容,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下来,按照以上同志们的发言和法院的审理案件,保险代理人所有权利的都无从谈起,即不是自由职业者又不是企业职工,也不是商家,那么到底保险代理人算是那行那业的人物?
29楼: 发表于:[ 15: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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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同业的回贴,愿在这缤纷四月的浇灌将迎来来五月的鲜花!
30楼: 发表于:[ 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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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做过,就是忽悠代理人做工作,老总开会时只会好的。留在那里的人要不就是对保险业没有全面了解;要不就是素质太低,除了这个做不了别的;要不就是找不了工作,被骗去工作了
31楼: 发表于:[ 2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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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看法:
1.现行营销体系确实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2.营销体系是否适合员工制,需要探讨,员工制一样有很多的问题;金盛人寿在1年内达成标准,第二年可以选择以员工制身份工作。
3.如果,进入营销行业认为是某家公司的员工,建议不要加入,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可能。但从另外的一个方面来讲,从产品代理的角度讲,现行的营销体系还是有很大的优势。你可以想象一下,某地区AD的代理权要10几万,完不成总部的目标,下一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代理权了;
4.可能很多的意见时集中在是否考核的问题上,降级取消工号等因素。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大家认为取消考核可以完美的解决问题吗?如果客户给自己买一份保单就可以永远享受保单的佣金利益,想想就是一件对行业很可怕的事情;
5.对于病假,产假,大部分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折算个人的考核的,一楼的案例细节不清楚,但应该不代表整个保险行业。
6.对代理人的管理。大家认为代理人需要管理吗?为什么?不做任何考勤的管理有什么好的地方或不好的地方?国外的商店大多有不满意就退款的行业规定,为什么中国的大部分商店不可以?任何管理方式必须适应具体的情况,大家认为呢?
铝思妇洌蠹蚁辛摹
32楼: 发表于:[ 11: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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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家”的公司,以及“保险中介环节”的从业人员、即保险代理人营销员,都有“最大利益”的追逐倾向,无可厚非,但这个时候,监管机关的“定位和作为”才是关键点啊!如果,“游戏规则”不公不平,如何能够让人服气呢?
现在的制度,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和保险公司在背后隐藏的“基本法”的基本条款,没有任何的监管和审查!“人寿保险代理权”的特殊性,关系到一系列的“公众利益”,为什么这样讲?看看我的“/保险改革大家谈/保险改革与发展/的‘Z眼看’”,就能够理解这个观点。这个问题,当然是个系统工程!但作为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的“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群体,权益无保障维权无力名誉被任意污蔑,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受侵害就不足为奇啦!
在这个关键点上,监管不作为,法律是空缺的,结果就是:“肥的只是保险公司和高管,保险代理人只是‘替罪羊和牺牲品’,最终受害者是消费者,麻烦和隐患就留给社会”!
33楼: 发表于:[ 1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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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原创]
我个人一直的观点:
1、制度和规则是第一重要的,制定规则和制度、完善和改进制度、执行和落实制度,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行政的力量;
2、制度和规则到位啦,商家和从业者就不敢乱来!的力量和消费者的选择就会推动市场的发展(当然,市场力量失灵和出现盲点时,政府又要来协调和填补真空);
3、公司、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都要为自己的(发展策略、合作选择、投保观念)选择承担后果和享受收益(任何一方没有理由为别人的错误选择去埋单的);
4、法律和媒体的力量;
34楼: 发表于:[ 1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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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议]
只有在代理人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配套制度建设上去之后,代理人营销员的努力、坚持和付出才更有意义和价值。否则,有谁愿意作保险公司的“自养自肥的‘待宰’肉猪?!自生自灭的‘炮灰’奴隶”?!
就象是国家的物权法的出台!首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确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侵害!这种私有财产权受尊重受保护所带来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也就催生了更多的创业热情和社会的增长。同样地,为国家为社会的长治久安、财富稳固、税收增长贡献良多的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群体,仍在“边缘人”的尴尬角色上挣扎!这公平吗?合理吗?如果,这个群体的权益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行业管理部门的爱护,在“游戏规则”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创业环境之下,其中的绝大多数代理人营销员,既然进来这行发展,也就以“保险创业”为荣!成功者享受收获的喜悦,退出者付出也心甘退出也无悔。从业者将“爱心和责任感”、“财富和安全感”通过人寿保险的成交,带给更多的个人和家庭!同时,自己也实现了人生价值和成就感,令自己及家人都坚信“保险事业”,同时,也享受到从事“保险事业”所带来的实惠和安全感。
保险行业的健康成长、良性循环,又反过来吸引更多的高素质的人才的创业热情、加盟的勇气,业内从业者的整体素质得以提升,社会大众接纳认可,保险的发展强大,市场参与各方各得其所,实现共赢。
35楼: 发表于:[ 12: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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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寿险公司的营销体制问题,各公司为了低成本,快速度增加费收入,而采用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传销模式),所谓保险个人代理人:即无底薪,无任何保险保障,不受国家劳动合同法约束,但要按职工出勤制度管理,个人收入全靠自己销售保单多少而提取佣金的一群社会最底层的人.这种营销体制被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后,合法传销也就自然在这个行业里展开了.
营销员每天要做的是到处拉下线,只要组建一个几十到上百人的金字塔团队,层层赚取下线的"管理津贴","职务津贴"和人头费(增员奖)等,每月下来就有几千元的收入.
那么做为营销员为什么要热衷于招下线,组建自己的金子塔呢?答案是我国现有内外资寿险公司五十多个,在岗营销员225万多人遍布城乡各地,每一个想要买保险的人的身后都有亲朋是保险营销员,为把这份保单争取到手都在做各种不懈的努力.那么那些没有亲缘关系的营销员只能望单兴叹了.为了生存,拉下线组建自己的"金字塔",没保单也有可观的收入.但这只是塔尖上的几个人能有这样的收入.
新拉来的人入司后,要马上进行集中培训(洗脑)3--5天,灌输颠倒的是非观和人生观,并由"成功的营销员"现身说法,做"成功经验"分享,而这些"成功经验"说穿了,就是让刚入行的下线,把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统统放到脑后.夸大,误导百姓购买"收益非常高"的保险,从而自己获得佣金收入.
平时的晨会和集中培训时,不断的灌输组建"金字塔"的梦想:一个人拉四个人,这四个人再拉进十六个人,十六个人再拉六十四个人......如此复制下去,金字塔就形成了,百万富翁也就诞生了.因此我们会看到在保险公司的职场里每天都会走出亢奋着的保险营销员,但最终时间会让他们知道什么叫时光荒废,梦想破碎,四处碰壁,自觉形秽,踏错门槛,前途漆黑!
36楼: 发表于:[ 2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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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海无边,回头无岸。
37楼: 发表于:[ 17: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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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托耳思太的大作:
苦海无边,回头无岸。
有同感!这是条不归路~
38楼: 发表于:[ 2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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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yiluyuan365的大作:
刚刚结束的两会在关于代理人的待遇方面并没有做出相应实质性的指导,而各家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只是各个公司自己定的,而对于广大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以及他们在社会上的定位很是模糊,所以我们应该为那些一直默默奋战在一线并为国家保险事业做出贡献的同仁们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这需要有舆论来支持,希望这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需要社会给我们坐标。09年给社会就业,保险公司有着很大的作用,然而相关数据显示,保险公司的很多人才也因为金融危机的短暂(也许)影响而流失,这样势必也会对广大客户的服务造成一些影响,在这里参加评论的大多都是同行,我想我们都能理解彼此,但是我勉励我们广大同业,保险代理人确实是一个值得人去尊重行业,也许在我们的路上有过辛酸,可也有过喜悦,更重要的是我们享受了很多的感动,我想未来社会会给予我们更多的认可的!谢谢大家参与评论!!!
什么两会啊,人家馋了一年聚会一次,你也当真??别太天真了
39楼: 发表于:[ 2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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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松枝的大作:
那么做为营销员为什么要热衷于招下线,组建自己的金子塔呢?答案是我国现有内外资寿险公司五十多个,在岗营销员225万多人遍布城乡各地,每一个想要买的人的身后都有亲朋是保险营销员,为把这份保单争取到手都在做各种不懈的努力.那么那些没有亲缘关系的营销员只能望单兴叹了.为了生存,拉下线组建自己的"金字塔",没保单也有可观的收入.但这只是塔尖上的几个人能有这样的收入.
新拉来的人入司后,要马上进行集中培训(洗脑)3--5天,灌输颠倒的是非观和人生观,并由"成功的营销员"现身说法,做"成功经验"分享,而这些"成功经验"说穿了,就是让刚入行的下线,把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统统放到脑后.夸大,误导百姓购买"收益非常高"的保险,从而自己获得佣金收入.
平时的晨会和集中培训时,不断的灌输组建"金字塔"的梦想:一个人拉四个人,这四个人再拉进十六个人,十六个人再拉六十四个人......如此复制下去,金字塔就形成了,百万富翁也就诞生了.因此我们会看到在保险公司的职场里每天都会走出亢奋着的保险营销员,但最终时间会让他们知道什么叫时光荒废,梦想破碎,四处碰壁,自觉形秽,踏错门槛,前途漆黑!
太偏激了!
13亿人口,225万人,578:1,一个业务员每天见4个客户,一个客户平均要145天才能见到业务员一次,大家觉得是够吗?这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没保单也有可观的收入”,这是事实,但有个问题请思考:作为真正的寿险营销行业的主管,一般来说,他本身必须有一定做业务的能力,自己本身没有业务能力的主管,很难在此行业长久经营,没保单也有可观的收入,这是结果,在此之前他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自己的客户,销售技巧,专业知识,然后通过团队管理,辅导,来赚取更多的管理上的金钱,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一家公司大量的主管是没有业务能力的,这家公司一定有问题。
“但这只是塔尖上的几个人能有这样的收入.”,这个塔尖是指多少人的塔尖?有10个人的团队,收入就不会低(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如果10人团队就叫做塔尖的话,我想这样的塔尖应该是好的。
“新拉来的人入司后,要马上进行集中培训(洗脑)3--5天,灌输颠倒的是非观和人生观......“这个可能有个别的情况会发生,但”灌输颠倒的是非观和人生观..'这句话太不具有代表性,正规公司的正规培训不太可能发生。如果说鼓励人积极进取,挑战自我叫做“颠倒的是非观和人生观”的话,那教人不做改变,不要进取,满足现状那就叫做是杀人了。
闲聊几句,别太大火气,呵呵
40楼: 发表于:[ 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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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追求的利益点不同,代表的利益也不同。营销员也只是个招揽人而已,全国保险营销员所做的贡献,也不会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正面认可。营销员没有归属感,每天流着汗水默默辛苦的工作,为千家万户带去安宁。
41楼: 发表于:[ 10: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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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转帖]:诸如此类的“社会代价”又有多大?!
由此人为造成的“孤儿保单”的数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深?!投保客户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失有多大?!“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社会议论有多广?!行业的形象受损有多重?!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因缺乏安全感引起的无序流动、短期行为有多频繁?!等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代价”又有多大?!
“商家”乱来的这些烂帐能够只让代理人营销员这个最弱势的群体来担罪名吗?!这种状况,其实就是挑衅社会,是挑衅正义,是挑衅法律的空缺,是挑衅监管的无力,是挑衅协会的无能!
42楼: 发表于:[ 21: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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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一代一代的代理人去做的话
那么摆在我们今天的行业还是三大的三巨头吗?因为保险业才起步所以他的经营模式就只是代理式。但我相信20年以后保险行业不会再有代理人了,人们而是去咨询保险,去选择保险,因为有那个保险意识了。
43楼: 发表于:[ 12: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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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原创][建议]:不为代理人营销员群体讲一句公道话、做点实在事,那行业的健康发展、良性循环是句空话。
延用目前的“保险营销的奴隶制度”,长此以往!能够吸引到什么“人”?留住什么“才”?
大家看清啦!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的权益不保维权无力代人受过!佣金率十多年不变!实际的税负如此之高!投保的客户再怎么想成为“精明的投保人”,俗语讲,“买的没有卖的精”,行行业业均如此!保险代理人营销员被商家当猴耍!监管不顾法律不理,消费者还被商家所误导将主要矛盾对着“替罪羊和牺牲品”,客户的长期服务利益会有保证?
根源在哪?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报纸、一切法律和媒体的专业人士!想干点事情的监管领导,不为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群体讲一句公道话、做点实在事,那行业的健康发展、良性循环是句空话。
44楼: 发表于:[ 14: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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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借用“和讯论坛/大家谈”栏目的论坛会员“松枝”的回帖来表达我对楼上“chinawillman会员”看法的质疑。该帖子的内容如下:
“我们都知道,在这个行业里,为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所唾弃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唱颂歌的有两种人:一是行业潜规则约束,昧着良心说话,忽悠外行的人。二是被第一种人洗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受蒙蔽者”。
45楼: 发表于:[ 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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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原创]:现行的“友邦代理人制度”是套嫁接过来的、有意让其畸形发展的、没有任何监管和制约的、牺牲最大多数人和行业根本利益、危及行业和谐发展的垃圾制度!
对自己的内部客户(即: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和外部客户(即:保险消费者)都抱持诚信服务、精诚合作、互利共赢心态的保险公司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诚信商家”。
对待自己的“内部客户”,言行不一,代理人合同和“基本法”的基本条款在设计上仍然按照“好处占完,好话讲完,责任推完”的“三完”政策来相处、合作的,那肯定就不是真正的“诚信商家”啦!
保险公司这种特殊的商家为什么可以如此乱来?没有乱来吗?的现状、行业的口碑、从业者的尴尬,大家不要反思一下吗?[/B]现行的“友邦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套嫁接过来的、有意让其畸形发展的、没有任何监管和制约的、牺牲最大多数人和行业根本利益、危及行业和谐发展的垃圾制度!
46楼: 发表于:[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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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没事就来看看
47楼: 发表于:[ 1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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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转帖][原创]:社会大众、消费者媒体都不出来为这个显然的弱势群体讲讲公道话、做些实在事!那行业发展的乱象最终会伤害到每一个人!消费者就是最终的受害者。
如果,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会、消费者报刊,等等!如果认为“这个是你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消费者有什么关系”?!社会大众、消费者媒体、一切的有识之士,都不出来为这个显然的弱势群体讲讲公道话、做些实在事!那行业发展的乱象最终会伤害到每一个人!保险消费者就是最终的受害者。
48楼: 发表于:[ 1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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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阿远哥哥的大作:
我要借用“和讯论坛/大家谈”栏目的论坛会员“松枝”的回帖来表达我对楼上“chinawillman会员”看法的质疑。该帖子的内容如下:
“我们都知道,在这个行业里,为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所唾弃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唱颂歌的有两种人:一是行业潜规则约束,昧着良心说话,忽悠外行的人。二是被第一种人洗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受蒙蔽者”。
不敢苟同,请就事论事。不要说一句话就扣了一顶大帽子下来。我的发言并不存在所谓“唱颂歌”的问题,你可以就此谈谈你的看法,避问题不谈而讲些大道理并不能解决问题。
49楼: 发表于:[ 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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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苟同,请就事论事。不要说一句话就扣了一顶大帽子下来。我的发言并不存在所谓“唱颂歌”的问题,你可以就此谈谈你的看法,避问题不谈而讲些大道理并不能解决问题。
忽悠的手段的确很高明!说辞也是有点水平的,但只能对那些新人和外行人士有作用而已。
这个行业现在的局面,就是国内现行的“友邦保险代理人制度”没有监管没有制约所必然导致的恶果。你的说法只是给外行人兜兜圈、模糊根本问题而已,因为,这套制度对商家而言是只有“便宜可占、没有风险可担,托词多多,还有保险代理人营销员这群替罪羊和牺牲品嘛!吹鼓手或者利益代言人的论调而已。
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媒体精英、法律专才,欢迎到我那/保险改革大家谈/保险改革与发展/的“Z眼看”去看看,是我在”扣帽子“,还是有人在有意无意之间忽悠公众。
50楼: 发表于:[ 2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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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行业乱象的根源在这里:
[转帖][原创]:现行的“友邦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套嫁接过来的、有意让其畸形发展的、没有任何监管和制约的、牺牲最大多数人和行业根本利益、危及行业和谐发展基础的垃圾制度!
对自己的内部客户(即: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和外部客户(即:保险消费者)都抱持诚信服务、精诚合作、互利共赢心态的保险公司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诚信商家”。
对待自己的“内部客户”,言行不一,代理人合同和“基本法”的基本条款在设计上仍然按照“好处占完,好话讲完,责任推完”的“三完”政策来相处、合作的,那肯定就不是真正的“诚信商家”啦!
保险公司这种特殊的商家为什么可以如此乱来?没有乱来吗?的现状、行业的口碑、从业者的尴尬,大家不要反思一下吗?时间和事实都在反复证明这一点:现行的“友邦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套嫁接过来的、有意让其畸形发展的、没有任何监管和制约的、牺牲最大多数人和行业根本利益、危及行业和谐发展基础的垃圾制度!
以上的制度,是调节“保险公司“与其”内部客户“、即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的”利益分配“关系的根本,是保险行业的”内部环境“!而之前的、国家刚刚通过的”保险法新修订案“,根本上来讲,是调节”保险公司”与其“外部客户”、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关系的!这个只是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而已。
保险行业的”内部环境“混乱不堪!行业的”外部环境“又会有什么根本性的改善?!完全是自欺欺人的论调而已。这种状况,只是”替罪羊和牺牲品“的日子会更难过而已!想想看!保险行业的这种状况!有能够吸引什么人来做呢?又能够留住什么才来干啊?代理人营销员被当成猴来耍!保险消费者就必然是被商家当成”傻B“和”冤大头“。
我为什么一直在讲的,在这种模式之下,保险代理人营销员被装进来之后是有很多”明亏“的苦果吃的,保险消费者在未来的日子里有相当大的概率承担”暗亏“的苦果的。市场的现状、行业的口碑、从业者的尴尬地位就足以说明这个”现象背后的真相“!这套”保险营销的奴隶“制度的吹鼓手和代言人的良心都被狗吃掉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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