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的钱如何领,原告就被告诉被告违约双方签了调解协议书被告没有违约,原告就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扣划了被告银行

被告不按《民事调解书》协议执行赔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
被告不按《民事调解书》协议执行赔款怎么办?
民事调解书的效力与民事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对方是有钱,你可以向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要话一笔费用的。如果对方拒绝法院的执行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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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且调解结案是无法上诉的。二、如被告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事项,原告可以向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原告不申请,法院不会主动执行。三、在实际执行中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1、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钱款,包括存款账户、保险账户、工资账户、交易所账户或一些特殊的例如移民款、土地补偿款等。2、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物品、不动产等。同时你应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拒不执行时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
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向法院提交调解书…由法院进行干涉…不过会出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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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一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兴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5号大院2号901-906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西路494号市府第三生活区10栋103室,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一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肥兴东公司)、原审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简称广东一新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合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广东一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某、魏某,合肥兴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广东一新公司望湖城五标段工程项目部(甲方)与合肥兴东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脚手架包工包料协议书》,约定由甲方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合肥市望湖城五标段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该协议对所涉工程的价款计算方式、乙方提供的材料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同年6月28日,合肥兴东公司与广东一新公司望湖城五标段工程项目部签订《补充协议》和《补充合同》,对正负零以下的外脚手架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价格进行了约定,并对原合同单价进行变更,由原定的25.5元/平方米改为32元/平方米。
  日,合肥兴东公司与案外人史某(以合肥市银江建筑设备租赁站名义)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合肥市银江建筑设备租赁站向合肥兴东公司出租钢管、扣件等器材,广东一新公司望湖城五标段工程项目部为该合同提供担保,对合肥兴东公司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5月14日,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与上海龙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龙精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肥兴东公司与广东一新公司共同承租上海龙精公司的钢管、扣件,用于合肥市望湖城五标段工程。
  日,广东一新公司望湖城五标段工程项目部与合肥兴东公司签订《关于外架调解协议》,约定由合肥兴东公司在日前处理好上海租赁站的官司纠纷,费用由合肥兴东公司承担。
  日,史某以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等为被告,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肥兴东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等租金996405元、违约金448382元,广东一新公司对租金元及违约金224191元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
  日,上海龙精公司以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支付自日至日止的钢管、扣件租金元、杂费96751.32元并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龙精公司自日至日止的租金元、杂费96751.32元,并以元为基数,自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因广东一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由于广东一新公司与合肥兴东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经上海龙精公司申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广东一新公司1417000元。
  日,上海龙精公司再次以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合肥兴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缺席审理,并以(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龙精公司自日至日的租金元,并以扣件81309只为基数,赔偿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内的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只0.005元/天计算的租赁使用费损失、自日至日的违约金43926.68元,并以租金元为基数,偿付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归还扣件81309只,逾期归还则按5元/只的价格进行赔偿。
  日,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肥兴东公司偿付因与上海龙精公司钢管、扣件租赁纠纷案造成其损失1417000元及元,因与史某钢管、扣件租赁纠纷造成其损失1444787元,因合肥兴东公司违约造成其工地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损失136130元、人员误工工资损失元、外架超期使用费损失元及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损失154823元,并由合肥兴东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0年1月,合肥兴东公司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70万元,并赔偿自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案经原审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10)合民一终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东一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合肥兴东公司脚手架工程款元,并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一新公司与合肥兴东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包工包料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海龙精公司诉广东一新公司、合肥兴东公司钢管、扣件租赁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闽民二(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份判决认定广东一新公司与合肥兴东公司共同承租上海龙精公司的钢管、扣件,判令广东一新公司及合肥兴东公司支付上海龙精公司自日至日止的租金元、杂费96751.32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虽然广东一新公司与合肥兴东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包工包料协议书》约定合肥兴东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上海龙精公司出租的钢管、扣件的实际使用人为合肥兴东公司,合肥兴东公司应当实际承担给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但广东一新公司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闽民二(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因强制执行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费用45797.2元(1202.79),应由广东一新公司自行负担,其余费用元应由合肥兴东公司负担。上海龙精公司第二次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案件,现尚无证据证明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广东一新公司亦未实际支付该案的款项,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对此暂不予支持;史某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租赁纠纷案件亦未审结,广东一新公司主张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对此亦暂不予支持。广东一新公司主张的三次停工损失,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合肥兴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广东一新公司元;二、驳回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068元,由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共同负担25787元,合肥兴东公司负担13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一新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共同负担1572元,合肥兴东公司负担3428元。
  广东一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认定广东一新公司与合肥兴东公司是共同承租人,应共同向上海龙精公司承担支付钢管、扣件的租金等义务,但广东一新公司是以包工包料方式将望湖城五标段分项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给合肥兴东公司,双方签订的《关于外架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因上海龙精公司的官司纠纷产生的费用由合肥兴东公司承担,上海龙精公司出租的钢管、扣件的直接使用人是合肥兴东公司,合肥兴东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合肥兴东公司至今未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合肥兴东公司应承担因该公司与上海龙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造成的广东一新公司损失元。2、史某诉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于日裁定冻结了广东一新公司银行存款1444787元,如合肥中院判决广东一新公司承担责任,广东一新公司必然会遭受损失。合肥兴东公司应承担成广东一新公司该损失1444787元。因此,恳请二审法院判决合肥兴东公司承担因其与上海龙精公司、史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给广东一新公司造成的损失。
  合肥兴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公司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广东一新公司没有提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判决是否生效的证据,从该判决内容看,广东一新公司应与合肥兴东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上海龙精公司钢管、扣件租金的责任,广东一新公司没有提供其已经实际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的证据,广东一新公司要求合肥兴东公司承担的损失并没有发生。史某诉广东一新公司和合肥兴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广东一新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合肥市中级人民二审审理中,广东一新公司作为合肥兴东公司租赁史某钢管、扣件的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均无法确定,此种情况下,广东一新公司要求合肥兴东公司承担该案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广东一新公司除提供一审证据外,另提供广东一新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证明史某诉广东一新公司、合肥兴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现正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合肥兴东公司对上述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二份证据证明广东一新公司要求合肥兴东公司承担因史某诉广东一新公司、合肥兴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造成的损失尚未发生。本院对广东一新公司提供的上述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广东一新公司合肥分公司系企业非法人,无注册资金,在广东一新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史某诉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包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后,广东一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原审法院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海龙精公司诉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钢管、扣件租赁纠纷案件及史某诉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钢管、扣件租赁纠纷案件是否造成广东一新公司损失,应否判令该损失由合肥兴东公司承担。
  广东一新公司上诉要求赔偿的损失,均为合肥兴东公司在承包望湖城五标段分项脚手架搭拆工程时,租赁钢管、扣件产生诉讼而引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龙精公司诉广东一新公司、合肥兴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该院于日作出(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认定广东一新公司与合肥兴东公司为共同承租人,应共同向上海龙精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和违约金等。但广东一新公司未能提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以及该公司已经履行上述判决的证据,广东一新公司因该案件要求赔偿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原审判决对广东一新公司的该项诉请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史某诉合肥兴东公司、广东一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广东一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此案正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虽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因该案于日裁定冻结了广东一新公司银行存款1444787元,但因该案尚未审结,广东一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无法确定,广东一新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并非该公司必然会遭受的损失。故广东一新公司要求合肥兴东公司赔偿因史某案造成的损失1444787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6257元,由广东一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 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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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种,一种是庭审笔录,就是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记录在卷,还有一种就是调解协议,就是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可后签字认可。认可后法院就会出具民事调解书,认可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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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此案应该是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调解,不知是否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是我从一名办案人员的角度来说,双方都应该在法院主持调解的笔录上签字,此签字仅表示有这么一个过程。任何一方不签字就视为你放弃权利。如果法官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你更应该签字,表示认可自己同意的意见,法官就可凭此制作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调解上签字,表示你认可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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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你的问题最后是问被告会怎么处理??
还没回答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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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上名字,然后原告向法院写一份撤诉申请书就可以了、被告之间按你们的约定写一份协议
假如法院准许原告撤诉,被告等着法院的撤案裁决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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