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实,没交保险,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认证吗^

职工交了社会保险,公司还拖延,不进行工伤认定是为什么?是出于什么目的吗??_百度知道
职工交了社会保险,公司还拖延,不进行工伤认定是为什么?是出于什么目的吗??
劳动者虽然参保了,但是工伤赔偿,除了社保基金要支付一部分外,单位还是要出钱的。而且,工伤保险的缴费率与上一年度工伤案件数量有关。劳动者及家属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工作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室申请工伤认定。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第一 一般这样的情况要和单位协商下第二 同时可以咨询下相关的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其他3条回答
没有必然联系,工伤保险是不用本人缴费的,而工伤鉴定部门认为不符合工伤条件,是由公司全额缴纳的,公司不为你申报工伤,可能是公司没有为你们交工伤保险,也有可能是申报了,其他没有什么目的你说职工交了社会保险,而公司不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也就是说公司不报,他明年的保费还会享受正常水平,如果报了工伤且赔付了,明年的保费就是上浮,公司花钱就多了些,而且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公司也不可能第二年不交,所以一般公司的都会内部解决,甚至不理睬直到事情过去。
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代理词(不实缴纳工伤保险补足差额)_王莎律师_新浪博客
代理词(不实缴纳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审判长、审判员: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郑某的委托,指派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莎作为郑某诉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阅卷后,参与了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原审法院认定为六个月,代理人不再持有异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参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尘肺一项的标准,认定为六个月。代理人不持异议。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查明的申请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471元乘以6个月,共计26826元支付给申请人。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一)被上诉人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4471元的标准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于2013年10月被认定为职业病,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的工伤基数在日至9月这三个月为2384元(2013年郑州市社会职工平均月工资),2013年6月至2012年10月这9个月为2177元(2012郑州市社会职工平均月工资),因此工伤保险机构按照上诉人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84乘以3个月)+(2177乘以9个月)&12个月=2228.75元的标准为上诉人支付各种赔偿金。工伤保险机构之所以按照2228.75元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是因为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照郑州市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才导致上诉人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所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受到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补足差额。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无理由而将上诉人请求驳回,应当予以纠正。
(二)上诉人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认可上诉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为4471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之规定,“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标准为,(4471元乘以23个月)-51261.25元(工伤保险机构已经支付过的费用)=51571.15元。
上诉人年纪尚轻,因工作患上严重的职业病(尘肺三期),目前呼吸困难,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该疾病往后发展,必然危及生命,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错误裁判,明知被上诉人不实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却依旧予以姑息纵容,这种判决就是对用人单位不实缴纳保险的一种姑息和鼓励,让其在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下,继续侵害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受到工伤之后无法得到合理的生存保障,这种纵容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大的残忍,二审合议庭应当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改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伤残津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因为被上诉人不实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的原因,自2014年6月至今,上诉人仅按照2228.75元乘以80%=1783元的标准每月领取伤残津贴。
实际上,上诉人应当按照4471元乘以80%=3576.8元的标准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扣除工伤保险机构每月支付给申请人1783元的伤残津贴,截止至日开庭日止,被上诉人需要补给上诉人的伤残津贴差额为:(3576.8元-1783元)乘以22个月(自2014年6月开始领取伤残津贴日起算至日开庭日止)=39463.6元。
合议庭除需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补足伤残津贴差额外,还需判断由被上诉人每月向上诉人补足1793.8元的伤残津贴差额。
综上,被上诉人不实缴纳工伤保险费额,导致上诉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因此遭受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51,880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如果用人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受伤人能申请工伤吗_百度知道
如果用人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受伤人能申请工伤吗
如果用人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受伤人能申请工伤吗
提问者采纳
所有的工伤待遇都是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赔偿。如果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可以申请的。  有无交工伤保险与申请工伤认定无关,则因未交工伤保险
工友受伤出院,公司安排他去陪护照顾,其间工友家属晕到,去医院途中出交通事故致右腿骨折,能申请工伤吗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资深专职律师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实务探讨】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补足?
[]――() / 已阅1316次
【实务探讨】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补足?
(作者:张学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陈某某至徐州市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75元。此后,双方就差额部分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21123元的主张未予支持。陈某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补足?
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故意少报工资基数的行为造成其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被告公司方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三条之规定:“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应通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一审法院观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孙色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因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理涉。
【律师观点】
这是笔者实际经办的案例。对此类案件,实务中很多地方法院往往持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观点。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做法即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究竟能否要求其补足?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均将此类案件列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即便最高院已出台的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未予以明确排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则由于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所产生的差额部分,自然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已非单纯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
3.即便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费用,实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不会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买单,即不会按照补缴后的基数为标准为重新核定工伤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本身已很不幸,而这种司法审判中的踢皮球做法,只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根据人社部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相关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申报变动情况。故,用人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应及时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变动情况据实申报。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能尽到上述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二、从实务中的判例角度分析
为此,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据《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载的案例来看,已出现了不少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判例。
三、从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性角度分析
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功能。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这种司法实务中的踢皮球做法,无疑会使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违法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原告的实际劳动报酬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待遇,对其差额部分,理应由被告承担补足责任。
此外,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等形式予以明确,以终结此种情形下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混乱不堪状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网友评论&&&&&&&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认证申请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