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铁路代理有代理今缘春吗

春如四季 说说连云港今年初春的低温天气_今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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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如四季 说说连云港今年初春的低温天气
  今日新闻网4月21日讯(记者
冯家沛)我市今年进入初春后,不久气温来了个大跳水:市区由3月31日的日最高气温21.4℃,一下子跌到4月4日最高气温的11.7℃,而且从4月1日至6日连续几天阴雨,雨一停气温就反弹上升,4月8日强冷空气再次来袭,日最低气温骤降到0℃,且此后3天日最低气温只在1℃至3℃之间,直至4月15日市区的日最高气温攀升至23.7℃,4月19日全市又遭风雨和降温袭击……人们说这段时间气温变化就像过山车一样。其实,春季的气温、天气本来就是多变的:像大风、下雪、升温、降温、冰雹、雷雨等强对流的多种天气发生,这就是春季的天气特点。难怪有人说,人家讲四季如春,我们说春如四季。
  我市虽气温没有这么大落差,但今年4月前半月的气温起伏比往年大,形成一会儿穿短袖衫,一会儿又穿羽绒服,人们埋怨老天:让大家穿什么好?业内人士说这是“倒春寒”,“倒春寒”一词来自苏南地区,本无确切定义,大意是说初春(3月)气温较高,后春(4月、5月)较常年偏低才称“倒春寒”。当旬平均气温比常年同期平均气温偏低2℃以上时则是严重“倒春寒”,我市今年就是:4月上旬的旬平均气温为9.4℃,比常年同期的平均气温12℃偏低2℃多。“倒春寒”天气会给早稻育秧带来危害;对麦苗有一定程度冻害,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还对瓜果蔬菜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倒春寒”现象在我市不是每年都会发生,江苏(含我市)明显的“倒春寒”天气有1958年、1963年和1976年,近几年不多见。我市今年3月下旬才入春,时间不长,从4月3日就开始出现低温而且出现连续几天阴雨天气,此后气温升降频繁。大起大落的这种变化波及我国的十多个省。
  形成这样天气格局的原因主要是今年西太平洋上副热带高压过早地偏强,位置偏西偏北到我国南海一带,致温度暖脊一直北伸。而清明时节前期不够强大的冷空气只能在北方不断堆积,从而积聚足够大的能量,时机成熟时冷空气大举南侵并与暖空气交锋形成了风、雨、雪等天气,赶走了暖空气又带来急剧降温,而后暖空气复又北上、冷空气再南下,便演绎了气温大起大落的拉锯式局面。
春如四季 说说我市今年初春的低温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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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各类公司验资、增资审计业务
           以下情况需要验资&
1、公司注册时,在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验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验资时,必须按照&实务公告&验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现将在验资中易发生风险的事项关注如下:
& & & 一、关注投资主体
& & & 设立验资或变更验资必须审查有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协议书、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件等,审核投资主体&&包括股东和股本是否一致。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除提供必须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的决议;非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除提供其他材料外,还需提供上级部门批件;自然人投资除提供其他材料外,需提供投资各方投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其他材料外,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 & & 二、关注出资源头
& & & 坚持谁组建,谁出资的原则。凡股东投资实施验资时,所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均需查明出票人是否投资者和投资款,本票必须提供银行审核的出票申请书。对股东投入的实物(除原料与成品外),必须验明产权证明(原件)及财产所有权,并实地勘察,做好现场纪录,经办人与证明人签名确认,有条件的可实地拍照佐证。实物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投资各方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以货币投入必须是从境外投入规定的外币,还需提供&涉外收入申报单&。如境外投资单位指定非投资方代为汇入投资款,必须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关于汇入投资款的承诺,外商以实物&&设备投入必须经商检局作价值鉴定,并取得投资各方的一致确认。
& & & 三、关于变更验资
& & & 变更验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减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变更验资范围主要包括实收资本以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变更验资操作中,应审验变更前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截至变更日是否有抽逃行为,应取证;变更日的货币资金与实物投资查验要求同设立验资;变更减资,必须取得三次公告;股权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变更增资,货币与实物操作要求同设立验资;如以净资产增资,必须在净资产审计基础上,确认了可转增额后,才可办理增资;
& & & 企业股权转让、兼并、改制等变更,除应取得有关批件外,应对主体企业进行净资产审计或资产评估,然后对股本变动按设立验资操作。在审验过程中,要关注股本退出,债权、债务的处置等。
& & & 四、其他几个关注点
& & & 1、取证,在审核验资有关材料时,企业所提供的各种类型的复印件资料,必须审核原件,并有主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日期并签名。&取证要点: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上级批件、企业和银行提供的进帐单;银行对帐单;实物的权证;商检价值鉴定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外资工作委员会批准文件;外商委托投资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委托书等。复印件要由提供的企业盖章确认。
& & & 2、根据验资审验程序要求,在审验过程中应编制审验计划和审验程序表。(见附表)在验证时,对净资产往来款审核以及实物交验均应作纪录并取证,以符合操作程序要求。
& & & 3、关于退资的操作程序。验资后退资必须以贷记凭证方式划转至新设立的企业帐户,不得使用支票,更不得退至非新设立的企业。退资时,必须凭新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帐号及本所出具验资资金收款凭证才能退款。个别特殊情况,经所领导同意才能提前退资,但必须退至新设立企业所开具的银行帐户。退款凭证必须附在验资报告档案内。
           
           
           验资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验资&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审验业务已经受到会计界、法律界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作为有资格从事法定验资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三思而后行,注意验资中带来的风险。
公司设立验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货币出资审验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货币验资业中,由银行提供的证据(包括收据、凭证、对帐单、银行函证)是最重要的审验证据之一。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经济犯罪领域,造假者的能力越来越高,有些造假者的网络非常严密,有些假凭证、假单据、假公章、假银行业务公单,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所以,注册会计师在验证有关单据时最好能派专门的人将相关单据拿到有关方面予以查验,以增强安全感;有时应通过向银行等部门函证确认,以降低甚至化解风险。
(二)实物出资的审验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实物验资时不仅注意检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材料的购货发票,还要获取其相关的单据如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及车辆行驶证等单证,以佐证其权属的真实性。对实物中需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要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若是以进口实物出资的,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按照国家规定须办理价值鉴定手续,查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书。
2、检查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所列的实物是否与购货运输清单、货物提单、海关查验放行清单、保险单据、实物出资清单及验收清单一致。
3、观察或监盘实物,验证其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财产价值鉴定证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4、当实物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折算汇率是否与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5、检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在这里,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获得书面文件。《公司法》中规定,对作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者的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企业会计制度》第80条规定:&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保证对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的合理及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风险,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资的,其价值必须各出资者认可,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会计师执业中对这类资产应获取出资者对其价值认可的书面文件。
2、获取财产权转移手续承诺函。《公司法》第25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为内资企业先设立后领取营业执照,拟设立企业在验资时无法办妥有关财产权的过户的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的就实物、无形资产转移的方式与期限作出规定,并允许企业在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为此,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增加了获取财产权转移手续承诺函的要求,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予以反映。
(四)以净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以净资产出资的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净资产出资额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审计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以验证净资产出资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关要求执行。
3、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评估报告,了解其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影响;检查投入净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4、检查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交接清单。
5、检查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转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6、检查产权证明文件:对国家允许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在规定期内办妥有关手续的承诺函。
7、尚未办妥银行存款户名、股权投资中投资主体和借款合同中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检查被审验单及出资者是否签署在规定期限内办妥变更手续的承诺。
8、检查新设合并的各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9、检查国有企业净资产折股数是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一致,未折股部分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检查评估基准日至净资产转入日期间净资产变动情况,并检查是否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11、检查净资产出资额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 & 二、企业增资审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用客户往来款或货款增资。由于增资的企业大部分已经正常生产经营,故与客户之间的往来款或货款是一笔能利用的资金。企业在客户汇来较大预付款或回笼较大额应收货款时,以各种理由将其用现金支票取出来,再以股东的身份填列进帐单就可增资,故笔者认为现金增资时,应该索取验资截止日的银行对帐单,当认真审查验资单位最近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发现货币增资的真实来源。
(二)抽逃原有资金,虚增资本。第一次验资后,很多公司都会把原有的资金通过往来的形式,抽逃出来,待下次增资又用同一笔资金再次增加资本,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认真关注企业的各类往来帐款,获取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其往来帐款的真实性。
(三)国有划拨土地、评估转增资本。如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成的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其原来的土地资产实际上仍是划拨取来的,其土地评估后,用于增加资本这方面增资必须以法律手续齐全、符合相关的规定才可办增资。故此类增资不能简单的以评估报告为据,只有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取得其完备手续后,方能出具验资报告。
(四)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但是在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对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中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差价也因是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预处理。故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会计师须谨慎辨别能否转增资本。
(五)以高新技术成果增加资本。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各个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很多企业用高新技术成果增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应符合《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要提交有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故注册会计师在获取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评估报告书后,不要盲目的用于验资而要要求委托方将高新技术成果的评估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提交给省级以上 科技管理部门审查,依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审查之后批复的认定报告,方可用增资。
       
验 资 所 需 资 料
   一、货币资金
   1、设立验资应收集资料:
    a、进帐单、对帐单(或余额单)看原件留复印件(并有&投资款&内容)
    b、询证函、事务所工作人员亲自带本所的询证函到开户银行柜台询证,并且亲眼看到盖章程序或银行询证费收据作辅助依据。
    c、公司设立预留名称审核表,看原件留复印件。
    d、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的产权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e、业务约定书、被验资单位基本情况表、验资计划表、客户声明书。
   2、增资
    a、与上述a、b、e相同
    b、对出资日前的会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重点是上次出资的现有状况、以及净资产情况。
    c、对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帐户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取得出资日的银行对帐单或余额表。
    d、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决议。
    e、法人投资:应收集营业执照、投资决议及近期会计报表。
   3、减资
    a、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在有关报刊登记三次减资公告(工商局认可的报刊)内容必须有请债权人申请债权,债权处置方案。
    b、审验减资方式:用出资冲减亏损还是抽回货币资金。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
    c、必要时出具验资报告的同时出具审计报告。
    d、业务约定书、被验单位基本情况表、验资计划表、客户声明书。
   二、实物出资(包括无形资产)
   1、设立验资应收集资料:
    a、实物资产是否属股东所有的证明(即: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行驶证、专利权、设备及存货物的正式发票等等。
    b、设立公司收到上述出资的依据以及承诺过户的声明。
    c、评估报告关注对产权的描述以及评估方法。
    e、是否有30%的货币资金出资。
    f、业务约定书、被验资单位基本情况表、验资计划表、客户声明书、章程、决议、身份证、租赁合同。
   2、增资
    a、与上述a、c、e、f相同。
    b、已过户的证明材料。
    c、对出资日前的会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重点是上次出资的现有状况以及净资产情况。
    d、业务约定书、被验单位基本情况表、验资计划表、客户声明书。
   3、净资产增资收集资料
    a、修改章程、决议。
    b、对出资日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或审核报告。
    c、依据审计或审核报告、出具验资报告。
    &d、业务约定书、被验资单位基本情况表、验资计划表、客户声明书
           
           
           一般企业需要审计的情况:&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1、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财经字[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财政部规定的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是: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综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3、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与管理条例》及证券批露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4、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是指以上三种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已经开始按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了。&
(二)特殊目的审计&
1、对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企业的会计报表一般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编制的,但有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会计报表,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编制,按收付实现制基础编制,按所得税会计基础编制等。对按这些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2、对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 会计报表是由很多项目组成,如果企业或所有者对会计报表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太清楚,如销售收、存货、应收账款、利润分配等,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以弄清楚被审计单位有关项目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3、对法规、合约遵循情况的审计&
(1)验资。验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性,二是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设立企业必须要筹集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登记时,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金是多少,否则就会使一些无本经营的投机公司、皮包公司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经营,忧乱社会经济秩序,酿成后患。验证资本金就是要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性,同时要明确资本是由谁投入,归谁所有。因为谁投入企业的资本多,谁就有较多的经营控制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力。因此,验资一方面关系到企业设立的登记注册,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投资各方的利益。企业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实收资本增加、减少超过原注册资本20%,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
(2)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厂长、经理因故离任,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任职期间经营状况和完成的目标进行审计,以考核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业绩和失误,划清交接双方的有关经济责任,有利于企业总结经验,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3)经济案件的鉴证 经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某一特定事项,如贪污、盗窃等事项的认定,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作出鉴证。
&4.按照法规、合约编制的会计资料的审计&
(1)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有利建设单位对项目预算的控制,有利于建设项目实际价格的认定,有利于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单位的可信程度,有利于施工单位增加客户。
&(2)盈利预测审核 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公司拟发行股票必须编制下一年盈利预,而这个盈利预测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3)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的审计 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时与分立时的会计报表,以及清算会计报表。企业编制的这些会计师按照《独立审核准则》进行审计后,才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验资常见问题答疑&
&1、公司增减资是否待股东投足出资后,才能增资?
& & 答:如尚未投足,亦可以先变原更章程后增资。
& & 2、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投资?
& & 答:可以。除上市公司证监会有限制外其他公司未有相关规定。
& & 3、增资是否可以分次出资?
& & 答:可以。
& & 4、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是否包括商誉?
& & 答:不包括。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商誉不能作为出资资产。
& & 5、设立验资及增资是否将货币资金存入临时存款专户?
& & 答:是需要存入验资专户的。
& & 6、分次出资股东是否同时按比例出资?
& & 答:法律无规定,股东可以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
& & 7、公司设立失败,其已过户财产如何处理?
& & 答:如是货币资金,需按原渠道退回;其他财产可在协议中规定。
& & 8、分次出资中非首次出资,股东可否用已设立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出资?
& & 答:可以,关注利润的完税情况。
& & 9、债权转股权是否可以审验?
& & 答:可以,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四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以。其他情况下工商局一般不受理。
& & 10、企业年度检验审计出具何种形式审计报告?
& & 答:一般目的的审计报告。
& & 11、减资是否公告45日后方可出减资报告?减资是否必须以货币方式减资?可否为实物减资?可否转到&其他应付款&?如何证明企业已减资?减资内容可否详细讲述?
& &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知,减资应该在公告45日后方可出减资报告;法律法规未规定减资必须用货币方式,故可以其他方式减资;检查减资记录及减资的法定程序可以证明企业的减资事项。
& & 12、上级单位12月拨款至企业,次年5月下发批复同意以12月份的拨款增资,应以什么时间作为验资时点?
& & 答:应该以次年5月作为验资时点。
& & 13、上次验资后,股东抽逃出资,本次验证时如何反映?如何界定抽逃?(股东长期占用被投资企业资金)
& & 答:注册会计师不能做法律意义上的抽逃界定,只需要在报告中说明股东占用资金的具体情况。
& & 14、股东出资后,间隔较长时间申请验资时,对于所验资本金已划走,是否可以验?
& & 答:可以审验。要说明资金使用的情况。
& & 15、A公司拟与B公司成立C公司。A公司以货币出资,B公司以在A公司当年分取红利出资。A公司能否直接将B公司红利从A公司出资到C公司作为B公司出资?此种行为是否属于代为出资?还是必须由A公司先将红利付到B公司账上,再由B公司出资?如A公司直接将B公司红利出资到C公司可行,应获取和收集哪些证据和资料?
& & 答:不建议以上述方式操作,可以先以货币分配利润后出资。
& & 16、新公司法规定验资可不关注对外投资额的限制,那么公司对外投资额如果大于其净资产(用负债投资)可以吗?如可以,在验资说明中是否应强调?
& & 答:可以,不用在验资报告中强调。
& & 17、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的,相关评估报告对部分不良资产以账面值列示,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如何操作?能否在验资事项说明中予以&保留意见&?
& & 答:剔除不良资产部分,因为如不剔除会造成出资不实,并在报告正文和验资事项说明中阐述该事项。
& & 18、个人以实物出资,包括自制的设备,如无产权证明,如何确定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 & 答:检查该设备的生产记录,采购材料记录等。
& & 19、请问:子公司可以向母公司投资吗?如果可以,如何防止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的款在母子公司间无限膨胀、循环,造成双方出资虚增?例如:A公司控制B公司,向B公司投入1000万元,占B股权60%。
& & A公司第一次增资:B公司投入A公司1000万元,实现A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目的;
& & B公司第一次增资:A公司投入B公司1000万元,实现B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目的;
& & A公司第二次增资:B公司投入A公司1000万元,实现A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目的;
& & B公司第二次增资:A公司投入B公司1000万元,实现B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目的;
& & 按此循环,1000万元可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无限扩张注册资本,是否正确?
& & 答:可以。除上市公司证监会有限制外其他公司未有相关规定。
& & 20、A公司是一家20世纪90年代初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比例占50%,国内B、C两股东投资比例合计50%,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因当时汇率低,账面实收资本为300多万美元。现外商拟转让股权给B,变成内资企业,工商局要求验资。请问:
& & (1)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是属于新设立,还是股权转让变更股东;
& & (2)改制成为内资企业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数额如何确定?工商部门没有明确答复,但提出以下几种意见:
& & A.以评估后净资产重新注册;
& & B.以原账面实收资本为注册资本验资;
& & C.以100万美元和现在汇率折算为注册资本;
& & D.中方股东以原投入资本+新购股东支付项作为注册资本。
& & 以上处理涉及的会计处理如何解决?
& & 答:(1)只是股权变更,不需要验资。
& & (2)以原账面实收资本为注册资本。
& & 21、外商投资企业实物资产如何处理评估问题?(一般,独资企业有进口发票、报关单、其金额为外币,无商检报告)。目前如何解决评估时外币问题?
& & 答:请咨询评估师协会。
& & 22、企业对外投资能否超过注册资本或超过净资产?
& & 答:可以。
& & 23、若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做审计是仅对净利润已交所得税同时按比例计提即可,还是对净利润的形成即利润也要审计?用未分配利润增资呢?
& & 答:净利润形成过程也需要审计。
& & 24、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是指减资前最近一期报表,还是指减资当日报表?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哪一时点的报表?是否需要对报表先审计?如果需要审计,应关注哪些方面?
& & 答:一般是减资前最近一期报表。但如果减资基准日不在月末,则需要编制减资基准日的报表。
& & 25、除了&资本过剩&和&严重亏损&以及&依法收购股东股权&,还有其他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理由吗?在法律上有无相关要求?
& & 答: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操作
& & 26、公司的投资者是否应出具证明,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债务以原出资额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是否应当出具证明,保证减资后有能力清偿债务及不侵犯债权人利益?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收录这两个证明作为工作底稿?
& & 答:需要检查并作为工作底稿。
& & 27、减资时,不是以货币资金发还股东,而是以非货币资产减少的方式进行,则减少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如何确定?是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在单方减资时,涉及其它不减资股东的利益如何处理?如果减资涉及的非货币资产价值虽不公允,但只要各股东都能认可和同意,是否也可行?
& & 答:关于减资法律未规定需要评估,会计处理可以按账面值。
& & 28、对净资产折合资本的限定中,讲到折合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请问:这里指的净资产是评估时点的净资产,还是验资日的净资产?在国企改制时,这两个时点之间期限较长,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问题,是否会引起出资不实问题,注册会计师如何处理?
& & 答:净资产额应先审计后评估,验资截止日与评估日之间的净资产差额,如不足部分由股东补足,多出部分返还原股东。国有资产的处理:收益部分返还财政,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国有资产应分得利润补足。
& & 29、准则第十四条(四)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与您所讲的从属于工商规定按评估值审验,两者之间关系如何处理?
& & 答:工商规定的合资企业实物投资部分可以商检部门出具的价值鉴定为依据。可以不用评估。
& & 30、国有企业改制验资,国家股权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股份。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还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 & 答:应该按评估价折股,但是如果改制以评估值入账按证监会规定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故实务中可不调整账面价值,验资报告可以描述为&以评估值的XX折合股本&
& & 31、如果一个企业作为独立投资者设立的公司,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独资公司?
& & 答:可以参见企业的预核准文件。
& & 32、国有独资公司,在今年改制过程中进行了清产核资,结果是潜盈增加10个亿(主要是物业集团所属的经租房产和小区锅炉等账外资产形成的)。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了批复,并要求企业以此结果增加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请问:该验资事项,即增加10亿元资本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还要将这10亿元分开是什么资产盘盈或负债潜盈进行分别审验?
& & 答:可以验资,分别盘盈盘亏资产明细进行审验。
& & 33、评估的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是否需要扣除商誉的成份?
& & 答:需要扣除。
& & 34、新的验资准则修订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应当在审计基础上按规定审验,是否意味着对公司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应当先审计,再评估确定其价值?
& & 答:先审计后评估。
& & 35、某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然后该自然人与其一人公司再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两个股东),是否违反公司法?以此种方式似可衍生出若干公司?
& & 答:可以。
& & 36、新公司法对外投资没有比例限制,可否这样理解:虽然没有对外投资比例限制,但企业(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总额也不应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总额?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可不关心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但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还要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验证注册资本?
& & 答:不用考虑。
& & 37、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须取得相关资产的权属转移证明文件,请问:存货如何获取和获取何种产权转移证明文件?以除汽车、房产、专利技术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如何鉴定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 答:需要提供移交清单并实地查看。
& & 38、自然人以货币出资的,收款凭证仅指现金交款单吗?
& & 答:包括但不限于(还有收款收据、转账支票等)
& & 39、变更验资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责任对变更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验?
& & 答:分具体情况,如果是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则需要。
& & 40、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若与注册资本币种一致,其折算汇率是按外经部门批准日汇率,还是按外汇管理部门资本业务核准件签发日,还是公司进行会计处理的当日汇率?
& & 答:以外管局核准日为准。
& & 41、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属于我们审验,但是如果在增资的同时发生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中,是否要反映股东股权变更的情况?还是直接以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作为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我们在实务处理中是采取后一种列示方法,同时在验资事项说明中增加其他事项说明,说明该次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待本次增资一并办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 & 答:在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中,变更前填写原股东及其出资,变更后填写变更后股东及其出资,并在验资事项中说明。
& & 42、新公司法使公司章程更为重要,如果被审验单位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章程与提供给工商局备案的章程非同份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按前者进行了验资,且出具了报告,请问: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如何辨认章程的真实性?
& & 答:最好保持两者的一致性,如果有变化则在报告中说明;如果会计师不知道章程发生变化则会计师没有责任。
& & 43、由于非货币财产在公司设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否意味着首次出资只能以货币方式投入?
& & 答:非产权的非货币资产也可在首次投入。
& & 44、2003年1月,甲、乙、丙三个企业法人拟共同出资组建A公司,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日取得了A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3年4月,乙、丙两企业先后将出资足额缴付甲企业账户,由甲企业负责A公司的筹建。在规定的期限内,A公司未能设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失效,但甲企业已以甲乙丙三方的出资开始A公司的实际筹建。2006年5月,A公司虽未设立,但实际筹建已完成,并具备生产能力。甲乙丙经协商,拟完成A公司的设立,重新进行了名称核准。请问:2006年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验资?能否追溯原货币资金出资审验,并对形成的资产、负债追加审计程序后出具验资报告?
& & 答:不能追溯原货币资金出资审验,可以实物出资,先审计后再验资。
& & 45、分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原投资主体以分公司净资产出资,如何出具验资报告?30%的货币资金如何体现?
& & 答:30%的货币必须到位,分公司净资产评估后可以投入。
& & 46、分期出资时,是否可以以未分配利润转资作为第二次出资?
& & 答:可以(主意完税情况)
& & 47、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义务追查出资人资金来源?例如,自然人以巨额现金出资,是否需要追查其资金来源,要求其证明资金确属其所有?
& & 答: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追查资金来源。
& & 48、由多家公司组建设立企业集团公司(股东以股权投资,原多家公司成立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于母子公司股权过户办理均要求对方先予办理。验资时怎么处理?是否有货币资金30%的比例要求?(金额达几十个亿元)
& & 答:可以要求被审验单位出具承诺函;注意查实股权关系;注意限售股不能作为出资;仍应满足30%货币出资的规定。
& & 49、具体有何机构可以对验资报告的虚假进行鉴定?
& & 答:法院。
& & 5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立,原公司一分为二,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不变,那么新成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需进行设立验资,是否需要评估?产权不能办理转移手续怎么操作?原留存企业要进行变更验资,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果原企业不评估,新设企业需要资产评估,那么两个公司本来是同样的资产的计价基础却完全不同?
& & 答:上述情况属于以资产出资的设立验资,需要评估后验资,货币出资金额需满足30%
& & 51、国有企业改制,用部分经营净资产投资成立股份公司,其设立时因非货币资产不可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那怎样操作?
& & 答:先设立股份公司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可先取得企业声明。
& & 52、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2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吗?
& & 答:可以。
& & 53、外方出资者用其从本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增资是否可以?
& & 答:可以,须经外管局批准。
& & 54、行政划拨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能否出资?
& & 答:先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出资。
& & 55.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是否需考虑构成净资产的资产的类别?例如,一个企业只剩下债权资产(或股权,或无形资产),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进行新设或变更验资时,如何评价其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允许出资的资产类别的规定?
& & 答:可以出资,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不可以。
& & 56. 内资企业减资是否允许减为一人公司?
& & 答:可以。
& & 57.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全额转增资本,也是增资的一种形式,是否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定公积金应保留注册资本转增前的25%?
& & 答:没有限制,整体改制不需考虑上述问题。
& & 58.公司账面的实收资本与注册登记的实收资本是否允许存在一定的差额?
& & 答:投资期满后不应该有差额。
& & 59.股东以货币出资,是否允许在两个以上开户银行入资?是否允许在异地银行开户入资?
& & 答:只能在拟注册地开立一个银行帐户。
& & 60.除了股东溢价出资的情况外,股东投入资本是否必须全部作为实收资本?
& & 答:是。
& & 61、关于验资报告附件明细表中&本期认缴&概念该如何界定期限?
& & 答:根据章程约定的本期应缴出资。
& & 62、验资报告中,资金入账时间、银行询证时间,均比外管局询证早,验资报告日期如何确定?如果以外管局的日期为准,那银行入账日期后到外管局之间的责任,事务所也要承担吗?
& & 答:事务所有责任承担,可补打报告日对账单。
& & 63、外资增资没有报告范本,验资报告如何撰写?
& & 答:参照有限公司模板。
& & 64、外资增资分期出资,验资报告如何撰写?
& & 答:参照内资分期出资。
& & 65、外资首次分三期缴足,第二期资金到位后,变更出资金额。经批准,同意增资,但变更出资的金额是连同第三期的资金一起到位,考虑函证因素,验资报告如何撰写?
& & 答:在报告中说明&增资金额连同第三期出资一起到位&
& & 66、B股公司增配验资特点?B股公司增配股东大会通过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即完成,随后向政府原批准机关获取相应批文和批准证书时就需要提供增配后的&验资报告&。但此举遭外汇管理部门质疑:尚未核发&核准件&怎能出具验资报告?而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又需要获取原批准机关批文和批准证书后才能申请。问:注册会计师对此应何时出具验资报告?
& & 答:先出具验资报告供政府批准使用,在报告中限定报告用途是政府批准使用。
& & 67、外资企业因分立设立需验资,而批准机关所批准的出资方式俱为初始出资方式,其时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资产形态实为净资产,再按初始投入形态已无法审验,难以按本准则规范。不知按哪个准则来审验及如何出具报告?
& & 答:根据设立验资规范出具报告,根据模板适当修改。
& & 68、验资基准日与验资报告日的时间间隔有无要求?如企业股东于1年前增资,但未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1年后,企业找事务所验资。企业以非货币出资,已经评估,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出资,上述业务事务所是否接受委托?
& & 答:时间间隔无要求,但不应太长;可以接受委托;注意评估报告在企业去工商局备案时仍应有效。
& & 69、A公司原注册资本3万元已到位,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且规定原股东中一个转让其原股份。另规定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三期到位。请问:此类验资业务属于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报告格式如何确定?特别是附件表格如何设计?单纯的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不改变注册资本是否明确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即可?
& & 答:属于变更验资;单纯股东变更不需出具验资报告。
& & 70、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一次全部出资的验资事项说明中,涉及金额的是否全部要注明币种?参考格式中有部分没有注明币种的要求,是否用人民币表述?
& & 答:需要注明全部币种;参考格式中未注明的不是用人民币表示,要根据实际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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