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误入军统的女人地下室导致摔伤和物业有关系吗

物业迟迟不修楼道灯
业主摸黑摔伤谁担责?
物业迟迟不修楼道灯
业主摸黑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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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晚11点多,家住某小区五楼的业主杜某独自回家,由于楼道内灯坏了一只没有维修好,杜某只能摸黑前行。当杜某行至三楼时一不小心脚下采空摔倒在地上。当时杜某的头部、脸部、手部和腿部多处擦伤。最严重的是眼部,眼眶淤青红肿,眼睛完全睁不开,杜某只能请假在家休养。不过让业主气愤的是,小区楼道内的照明灯经常损坏,而且这个照明灯损坏已经近一个月,虽然业主多次找到物业,但物业迟迟没有维修。杜某找到物业希望得到赔偿,但是物业认为摔伤是杜某自己没走好,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两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服务,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损坏的楼道照明灯进行维修,导致业主踩空摔伤,因此业主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业主作为成年人,由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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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洁时晕倒摔伤物业称自身疾病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马新焕闫丽霞   一物业公司52岁的保洁员李某在小区打扫卫生时晕倒,不慎摔断肋骨,物业公司认为,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洁员工作中晕倒摔伤,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所有可能性,即只要不能排除可能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当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据此应认定为工伤。   日17时许,李某在其负责的小区内打扫卫生时晕倒,摔倒时身体撞在工具车上,过了几秒后李某才清醒过来。同事将李某送到小区旁的私人诊所检查,李某没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就回家休息了。直到次日,李某觉得左侧胁肋部疼痛不适,活动受限,到新疆昌吉州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住院,被诊断为左侧第6、8、9肋骨骨折,双肺下叶挫裂伤及胸腔积液。   事后,李某和公司一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对李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眩晕摔伤系自身疾病引发,与履行职责无关,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曾经的眩晕病史资料,以证明李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倒。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晕倒摔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送达后,相关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不排除有工作原因即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为“因工作原因”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工作原因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包括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造成伤害的原因仅为一种,即一因一果;间接因果关系,指职工伤害结果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伤害的数种原因之一,即多因一果,在此情况下,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基础事实,只要不能排除有工作原因的,就应当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晕倒受伤,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晕倒,顾名思义,是指因头晕导致站立不稳摔倒。而引起头晕的原因很多,众所周知,低血压、低血糖、贫血、高血脂、重感冒、失血过多、劳累过度、久蹲后站立等均可能引发头晕。   结合本案中李某作为已年满52周岁的中老年妇女,在天气晴朗的夏日午后,在室外进行体力劳动时晕倒摔伤,按常理和生活经验判断,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物业公司能举证排除履行职责与其晕倒的关联性。故即使李某确因身体疾病原因出现过头晕症状,甚至李某晕倒确实存在身体疾病方面的原因,也只能说明李某摔倒受伤还可能存在或确实存在其他原因,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履行职责是造成头晕摔倒的诱因,且物业公司主张李某自身有疾病,仅是一种推测,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申请调取证据欲证明的事实并无实际意义,对其调证申请不予准许,而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排除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职责的关联性。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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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坠入电梯天井摔伤 物业因电梯被损坏告其侵权
作者:李辉 【
  大陇网-兰州晨报讯 (记者李辉)小区业主掉入电梯天井摔伤,小区物业公司却先发声称:电梯发生故障是因业主踹踏电梯门所致,其本人摔伤后还造成了电梯损坏,不能正常运行。该物业公司遂将业主告上法庭,索要电梯维修费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10月20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业主损坏电梯门事实,证据不足。  案情:乘客踹踏电梯 小区物业公司告其侵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晚8点33分许,陈某、刘某从榆中县某小区陈某家中出来后,在5楼欲乘坐电梯下楼,陈某在等待电梯下楼的过程中,在电梯轿厢还未到达第5层时,用脚踹电梯层门,导致电梯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的作用下跌入电梯井内酿成事故。从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兴隆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可见,当晚8点36分刘某在6单元地下室负二层也用脚使劲踹2号电梯层门,8点41分38秒兴隆物业公司保安到达现场后对跌入电梯井内的陈某施救,并向110、120打电话报警求救,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日9时30分至10时,榆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验表明,涉案电梯层门右扇门正面有足迹形成的变形踏痕,左扇门也有足迹踏痕。另查明,陈某、刘某及兴隆物业公司均同意委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的小区4号楼6单元2号电梯第5层层门及地下室层门质量进行了鉴定证明,所检验电梯层门左右门扇均有弯曲变形。这两处的变形说明,该层门右侧门扇外表曾受到向井道内方向的作用力而向井道内摆动开启。通过第5层层门左侧门扇和第6层层门右侧门扇的检验试验表明,300N(300N≈30.6kg )的作用力不足以导致类似现场情况的损坏。之后,兴隆物业公司认为陈、刘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遂将其二人告上法庭。  一审:乘客行为不当 “恢复电梯原状”诉求被支持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酒后欲乘坐电梯下楼时,在电梯轿厢还未到2号电梯第5层时,用脚踹第5层层门,致使该层层门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的作用下跌入电梯井内酿成事故。陈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对正常运行的2号电梯的损坏,导致2号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刘某发现陈某跌入电梯井内,应当迅速通知值班保安,采用合理的方式救人,但是其采用破坏的方式踹地下室电梯层门,致层门损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于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兴隆物业公司要求其二人恢复电梯原状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兴隆物业公司提出修复电梯费用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小区电梯恢复原状至正常运行状态,驳回兴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求。  二审:原审认定依据不足 判决予以撤销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等待下楼时,因电梯本身的故障原因,导致其掉入进口并坠落至电梯底层摔成重伤,原审认定其用脚踹开电梯5层层门并没有证据支持。刘某上诉称,其蹬踏事故电梯层门的救援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陈某用脚踹2号电梯第5层层门这一事实,而三位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后才陆续到达现场,并未见证事故发生过程,故原审就上述事实所做认定依据不足,在本案二审期间,兴隆物业公司已经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修复,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其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据此兰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榆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兴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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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与物业管理有关吗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
要证明业主被盗和物管有关必须要举证保安没有正常履职,而且被盗和物管的实质有因果关系,实际操作中很难举证,一般是以协商为主
业主被盗首先要及时报警,确定损失的真伪和多少,锁定被盗的物证、场证。小区业主被盗与物业肯定有关,业主在向物业交纳的物管费中其中就包含有保安费用的,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物管的责任大小:一是要鉴别物管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防范制度,如是否有应有的配套的安全防范的监视系统,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配备了保安值班制度,保安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有夜间巡查、外来人员入内登记等措施;二是要鉴别当班保安是否有失职行为,如离岗或根本起不到保安的责任,只是一个摆设那就不可能说是保安了;三是也要检查一下业主自己的问题,是否有起码的防盗意识,如装备防盗门,出门或夜间反锁防盗门等;上述情况鉴别后,按照物管法业主与物管进行协商解决,区分责任分摊损失,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看物业在服务中存不存在违约,如合同约定的门岗保安人数,巡逻的时间间隔符不符合标准等。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基本的防范责任,不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负保险责任。
小区业主被盗和物业管理是否有关这得取决于实际情况分析。如果物业公司能保证对安全防范工作扎实做到位(比如小区全天24小时不间断巡查,有全天候的视频监控并且所有值班人员监管到位,对于来访人员及车辆都有出入登记等),那么物业没有责任。如果发现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工作没有做到位,或者说是敷衍了事,那么物业公司有责任对业主进行部分赔偿。具体还要有司法鉴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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