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法 信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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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委员:慈善信托在华落地 可激活大量闲置公益性资金
  【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草案亮点很多,首先是慈善信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向财新记者表示,这是历史性的转变,将改变公益生态——“原来是慈善组织做慈善,现在则引入了市场机制”。
  为了推进慈善信托这一概念尽快落地,王名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尽快“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王名告诉财新记者,据他了解,民政部已与深圳市约定试点,如果慈善法能够在此次人代会上完成立法,这个试点很可能将在短期内落地。
  所谓的慈善信托,是一种国外常见的公益投资形式,用以实现公益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的主要内涵是设立契约,以法律形式把该笔财富的目的固定下来。
  对于有心要做公益的大家族来说,信托是较好的选择。不同于直接把财产留给某个后人的作法,通过信托的延续,可使家族的风格、形象得以留存。完全的慈善信托,就相当于一个公益组织。从延续家族荣誉和财富的角度来说,家族信托还是富人避免高额遗产税的一种途径。
  在中国,目前公益信托的概念,虽然在《信托法》中有所涉及,但仍没有真正落地。目前在国内推出的大部分公益信托计划,实质上只是“类公益信托”,本金仍需要收回。
  直到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慈善法》立法草案,才终于专门列出“慈善信托”一章,定义“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并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但在目前披露的慈善法草案版本中,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仅被限定为“慈善组织”。王名认为,这一点有些“令人遗憾”,但不是太大的阻碍,到时候“金融机构自己成立一个慈善组织就行了,尤其是现在成立慈善组织的门槛降低了”。
  王名在提案中表示, 在公益领域,金融的作用长期以来没能得到有效利用;公益领域的大量闲置资产和金融资源,远未得到激活和利用。同时,由于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使得监管漏洞多、运营效率差,参与者的积极性不高。
  除了税收优惠不到位,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这也使得大量欲设立个人慈善信托的中国富人,选择将拟捐赠的资金转移到境外。
  2015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就显示,2014年中国排名前100名的大额个人捐赠中,竟有占年度总额八成、超过242亿元的捐赠,都流向了境外机构。
  王名希望,尽快通过试点实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配套措施,通过慈善信托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加速。
  即将于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慈善法》草案。这也是本届全国人大连续第二年在人代会期间审议法律,上一次为2015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有观察者认为,在人代会期间审议专法,意味着人大立法的能动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责任编辑: 徐和谦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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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7日 19:44记者 邢昀 03月17日 09:50记者 林子桢 03月16日 16:55记者 石睿 盛梦露 03月16日 16:44
记者 周东旭 03月16日 10:08
03/1503/1403/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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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的区别 
  自1988年我国出台《基金会管理办法》以来,基金会经25年的发展,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相应配套制度,并成为我国公益事业的主力军。2001年《信任法》出台,虽然确立了公益信托的制度,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制...
  自1988年我国出台《基金会管理办法》以来,基金会经25年的发展,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相应配套制度,并成为我国公益事业的主力军。2001年《信任法》出台,虽然确立了的制度,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制度。其至今仍徘徊不前。那么公益信托有没有必要存在呢?对于这个问题,通过下面对基金会和公益信托的比较,去发现公益信托所具有的基金会不具备的独特价值:
  1.二者性质不同。基金会就其特征而言,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以法人的形式存在,有学者称为公益法人,基金会接受的资金属于捐赠财产。而公益信托,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其性质大多数认为属于契约,以契约形式存在[2]。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应当存在一种受国家控制的并且在名称上受到国家保护的长期性组织(这种组织在德国也被称为基金会),同时,也应存在另一种不受国家监督的长期性的组织。第一种组织为那些希望其事业或名誉被人纪念的捐赠人提供了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为使这类捐赠人获得捐赠上的动力,设计这样一种组织也是必要的。但也有另外一种捐赠人,他们不希望受到国家的控制,他们认为慈善是个人的事情,只有依靠个人的积极性不足以维持时,国家干预才能介入(这种设计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社团)。在保证服务于公益目的的同时,又能满足不同主体的要求,这就要求不同的设计模式,公益信托提供了选择。
  2.财产独立性不同。在基金会中,当财产捐赠于基金会后,便转移到基金会名下,财产便丧失独立性。但在公益信托中,出托后财产仍是独立和封闭的,财产没有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甚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而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将直接影响捐赠目的的实现,即公益目的的实现。
  3.成立方式和要求不同。基金会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须依民法成立,除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外,尚须予以登记。如我国规定必须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有自己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并独立承担责任。但对于公益信托则没有资金、结构、存续时间的限制,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相对于基金会具有门槛低,成本低,弹性强的优点,在设立上比较容易。另外,公益法人成立后不得任意解散,但公益信托则无此问题,因此就不具永久存续性质的公益活动,公益信托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
  4.对财产的运用范围上的区别。基金会由于属于法人,为保其具有最低财产,一般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即本金,而仅可利用其孳息。但对于公益信托则没有限制,其资金使用效率高,有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所以较基金会更能充分发挥财产的公益救助目的。
  5.二者的监督机制不同。基金会作为法人,其以内部的组织制衡为主要的监督体制,对捐赠财产安全性的外部监督难度大。而这一点也正是基金会发展以来的最大问题。而对于公益信托,由于本身完善的监察和监督制度,更能保证财产的安全性。
  6.二者的不同。对于基金会,作为法人需要交纳各种税;而作为公益信托,则可以享受诸多税收减免。这是基金会无法比拟的优势。可见虽然基金会在根本目的上亦为公共利益,但我们从分析中可见二者仍存在诸多不同,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不可替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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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刘光祥: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模式的比较
&  一、引言
  公益事业的发达与否,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福利程度好坏的标准,也是衡量这个国家文明与否以及人们思想道德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发展公益事业,对于完善我国的再分配制度、缓解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整合,以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都极为重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二十三章就明确规定了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在现代中国发展的却是毁誉参半。郭美美事件爆发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益以及公益的组织形式。本文拟从公益的组织形式出发,比较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模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期能充分认识两种组织形式的利弊,更好的、多层次的发展公益事业。同时本文认为以基金会为代表的公益法人已经有所发展,公益信托却不为人知,若能大力发展公益信托,则是公益事业的又一重大推进。总之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各有其优劣,若能结合双方的优势,则能更好的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概述
  (一)公益法人概述
  1、公益法人概念
  公益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相对营利法人而言。公益法人并非不能营利,若能将营利利益分配给公益事业,依然是公益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利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有利于教育事业,仍属于公益法人[2]。
  2、公益法人设立依据
  在中国,公益法人包括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公益型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还有部分公益性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1)设立事业单位的依据是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但设立事业单位法人只由国家来设立,事实上个人和组织并无选择的权利;
  (2)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依据是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设立基金会的依据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4)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根据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凳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实体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公益法人包括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公益型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还有部分公益性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公益法人在中国发展状况
  日,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后来出现了越多越多我们耳熟能详的基金会,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在中国,主要的公益法人主要表现形式为基金会。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2年各类基金会接收捐赠约305.7亿元,约占全年捐赠总量的37.4%,虽然捐赠金额和比重都有所下降,但是依旧是最大的募款主体。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截至截至日,基金会总数达3587家[3]。因此下文讨论公益法人主要以基金会为例,不再特别讨论公益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4、基金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直接指出我国年度捐赠总额连续第二年下降,其中原因之一与基金会最近频发的负面新闻不无关系,更深层次原因则是基金会这种组织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
  基金会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如基金会工作效率低下,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明,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组织管理官僚化严重,基金会人才匮乏,募捐效果不好,基金会的管理缺乏透明度,社会监督无力[4]。
  (二)公益信托概述
  1、公益组织形式中对公益信托的关注
  在基金会有诸多缺陷的情形下,社会开始慢慢关注公益信托,一些专家学者也开始关注甚至呼吁发展公益信托,江平教授就在多个公共场合呼吁关注公益信托。[5]
  中国目前的关于公益组织形式的讨论与关注也同样曾出现在了日本。在日本第五届私法学会民法部门委员会会议上,曾就公益法人展开了讨论。当时,发言人谷口知平博士说,就国民感情而言,有财团法人的制度虽已足够(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财团法人的说法主要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并未规定财团法人,但按照大陆法系划分各种基金会就属于财团法人),但还是希望普及公益信托。对此,我妻荣博士主张,当然,财团法人是有缺陷,需要修正,但是要是以英美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取而代之的话,也不见得能经营得很好,相反很可能带来混乱。即在采用国外制度上需要再进一步做些谨慎的研究。作为折中意见,石本博士说,全部一次性转换是不适当的,而令两者同时并存,在其运用上发现优劣,实施矫正,与国民感情相合者存。而最近,以田中教授、森泉教授等为主的学者却在力推公益信托的实用化。[6]事实上今日中国公益组织形式发展之现状正如当时的日本。
  2、公益信托概念及设立依据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设立公益信托的依据是《信托法》第六章。《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自从《信托法》实施后,国内首个将社会公益事业与信托结合在一起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项目,应当是云南信托2004年推出的&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预期收益为2.178%,投资收益超过2.178%部分将捐赠给云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用于修建信托希望小学,救助云南省内失学儿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按照《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因此&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将超收益捐赠给公益事业,不属于严格的公益信托,只能属于类公益信托。
  2008年汶川地震后长安信托推出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则将全部资金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被称为中国的首个公益信托,之后百瑞信托、重庆信托、中信信托等多个信托公司发行多个公益信托计划或者类公益信托。据信托业协会编著的《2012年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12年信托业共发行25个公益性质或&类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规模达89.16亿元。
  但由于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朗、公益信托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界定等问题[7],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也是小步慢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于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上指出,信托法应该对公益信托进行规范。可喜的是《慈善事业法》已入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信托法》也启动了修法程序,相信公益信托会有越来越多的实施细则出现。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也提到要发展公益信托试点。
  三、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的相同点
  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都是公益组织形式的一种,两者具有诸多相同点:
  1、都是为了公益目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都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公益信托也是为了公益而设立的信托。基金捐赠人是为了公益事业。公益信托目的公益性更是信托成立与存续的要素。
  2、都达到公益财产与原捐赠人的财产相分离:基金在捐赠给基金会后就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的捐赠,财产被捐助后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前提下,任何人不得侵占信托财产。
  3、财产具有同一性:基金会的法人财产和信托财产都包括本金、孳息及管理后运用的财产。虽然基金会的法人财产以及信托财产的形态与来源五花八门,但无论何种形式,最终都归属于法人财产或信托财产。《信托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4、公益目的可继续: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一样,在出现法人注销或信托终止后,为延续公益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都可以继续用于此公益目的。如《基金会条例》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公益信托也同样规定了此条款,如《信托法》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四、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的不同点:
  从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的功能作用上看,两者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但是从法律上看,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不同
  公益法人法律渊源:公益法人的雏形来源于罗马时期的财团法人,罗马法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人&,但是却具备了&法人&的基本内容和形态。慈善团队是我们除寺庙以外最早的财团法人。慈善团体是罗马帝政初年,皇帝设立财团,救济贫困孤儿,费用由国家承担,视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享有人格,为世俗最初的财团法人[8]。至公元5世纪,凡是以慈善事业为目的而捐助财产的,该财产即可取得人格,具有负担义务取得权利的能力,即相当于具有法人资格。《德国民法典》在首创了法人概念之后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此后各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逐渐也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财团法人。
  公益信托法律渊源:公益信托的雏形来源于用益制度。由于英国人民有捐赠土地给教会的习惯,导致教会势力越来越强大,拥有的土地土地越来多,且教会可以永久占有土地,于此同时国王与大小诸侯占有土地越来越少,因此其危机感与日俱增。1391年当时的国王亨利一世与爱德华三世为了缓解这种局面,颁布了《死手法》。《死手法》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但用益制度可以规避死手法的规定,即捐赠人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他人替教会管理土地,将土地收益归于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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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家族基金的归宿
作者:李洁琼
  澳门“赌王”的家族财产争夺、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兄弟对簿公堂、南丰集团的陈氏姊妹反目……跌宕起伏的豪门恩怨、金枝欲孽大戏常常成为媒体焦点。对于家族企业创始人来讲,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与基业长青是和创业一样棘手的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在中国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财富呈几何级数增长。”卢恩霍普特全球顾问公司董事长Charles说,“财富的传承问题如今也摆在了中国富豪面前,如何让财富代代延续下去,同时也不阻碍子孙后代自由地闯出自己的一番天地,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日,第六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年会在北京举行。其中一个分论坛的讨论话题是:家族财富的传承之道:成立家族基金会。
  在欧美家族企业较多采用家族基金作为财产管理的工具,历经几代检验逐步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有效手段之一。家族基金会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家族基金起源于镀金时代的富豪家族,包括摩根、、卡内基、梅隆等,为管理和传承家族资产成立的家族办公室。按照购买力计算,这些家族才是真正的富豪,而个人富豪,譬如比尔?、沃伦?等人的资产,要远远落在他们后面。两个世纪以后,虽然这些家族已经没有超级富豪了,但是这些家族掌控的总资产还是要以百亿计。而这些家族能够几代传承超越世纪的主要原因就是他们的家族财富都是通过家族基金的方式集中管理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中国,最早成立家族基金会应该是2004年创办的老牛基金会,它可以说是国内第一个按照菲勒基金会构思建立的家族基金会。老牛基金会学习引进国际知名家族基金会的操作模式和项目。头几年比较保守,做的项目集中在国内救灾帮困、教育、医疗、环保几大块。2014年开启了两个国际项目,着眼于非洲和美国。
  不过,中国的家族基金会如何操作?这个问题深深地困扰着创立家族基金会的企业家们。
  早些年,打工皇帝在帮福建首富筹立慈善基金会的时候,他特意跑到了盖茨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学习,但却扑了个空。对方告诉他,北京办事处只负责花钱,而基金会的建立及其基本运作他们根本不知道。
  原来比尔?盖茨夫妇早已把冠名的慈善基金分拆为基金会与公司,两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基金会负责花钱,它有权向信托公司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信托公司负责赚钱,它能像一个独立的投资公司一样进行各种资本运作,但赚到的钱,最终都要用于公益事业,盖茨夫妇不能回收。用大白话来说,公益信托就是一个拿善款去投资,计划赚更多的钱来做公益的公司。
  公益信托优势重重
  相较于更为常见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这一慈善公益方式鲜为公众所知。实际上,早在13年前,公益信托即已经具备框架。2001年颁布发行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占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法律文本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四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在现实中,中国慈善事业中的绝大多数捐赠都是依托基金会进行。相对狭窄的渠道,再加上一些基金会问题频出,诚信受到质疑。业内人士寄望于公益信托获得长足发展,再次激活中国的慈善公益力量。尽管眼下国内公益信托的发展刚刚起步,但其发展前景被公益界和金融界一致看好。
  相较于发展更为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仍有着自己明显的优势。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而公益信托并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需取得法人的资格。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限制了其行为失去弹性。公益信托则不同,其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再有,公益信托的资金管理者为受托者,一般为信托公司,而无需聘用专门人员,从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过一般的基金会。
  我们以的捐赠为例,看看不成立公益信托会发生什么情况。马云和计划捐出他们在阿里巴巴拥有的期权,总体规模为阿里巴巴集团总股本的2%。此举正值阿里巴巴年内将赴美进行IPO之际。《华尔街日报(,)》称,美国业界对阿里巴巴的估值高达1500亿美元。按此计算,可以简单理解为马云与蔡崇信打算捐出30亿美元。若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基金会,会涉及到资产评估的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就股票的增值部分,马云就需要一次性缴纳或分5年逐步缴纳所得税。假设按照12%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马云需缴纳3.6亿美元的税费;若马云以2%的期权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每年要花掉基金余额的8%,要知道,马云捐的是期权,不是现金,且不说期权变现需要时间,一年要花掉那么多钱,不仅难以保证善款的效率,也不利于基金的持续发展。
  成立公益信托基金在理论上能解决税费与基金会管制的问题。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介绍,在国外,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仅可获得税前抵扣,还可享受信托财产和收益上的税收优惠。说白了,折腾公益信托就是为了给善款理个财,减免部分税费,摆脱资金管制,让慈善本金保值增值,持久发展。
  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在中国当前的舆论语境下,若一只公益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获得了“理财权”,在应对网民无休止质疑资金运作时就有了合法性。在去年上半年,嫣然和壹基金两家原本口碑不错的基金会先后遭遇猛烈质疑,表面上是网民在质疑其信息透明度、行善动机,实际上是不少网民认为公益组织只是善款的搬运工,没有也不应有善款运营权。试想一下,如若嫣然和壹基金都把善款托付给合法的公益信托公司,他们只管花钱,麻烦会不会少很多?
  正因为公益信托的种种优势,公益信托尤其受到家族基金会青睐。马云和蔡崇信高调宣布将建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后,得到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和迈克尔?布隆伯格等世界慈善公益领袖的支持。
  法规制度有待配套
  2014年3月的全国上,接手壹基金还不到1个月的前(,)行长,在会上抛出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仅隔了一个多月,壹基金的另一位理事,阿里巴巴掌门人马云与他的创业伙伴蔡崇信宣布,将捐出股本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基金规模为阿里巴巴总股本的2%。去年9月19日,阿里巴巴终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马云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明星。而公益的目光也同样追随着这位新晋中国首富,他几个月以前的承诺也变得更为具象。按照最新的阿里巴巴市值,这只公益信托基金如果真的落地,其规模将达到惊人的43亿美元。
  日前,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举办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座谈会。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它的出台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对于规范慈善行为、拓展慈善资源、培养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传统模式(家族基金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公益信托的出现无疑是借社会力量筹措资金,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大大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所以未来国内家族基金会的发展必须走公益信托的道路,当然这还需要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以及在即将出台的慈善法中的体现。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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