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目前学术研究成果。 为什么有些人一旦错过就不在认为不应该开征遗产税?原因是什么?而很多人说应该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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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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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认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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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_飞扬投资网>>>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关键词:发表时间: 09:23:39文章来源: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个人资产的大量增加,从平衡收入差距的现实需要出发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已成为社会及学术界研究争论的热点。同时,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时机是否成熟、征税成本是否过大、对经济的影响等也是人们较为顾虑的因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探讨。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探讨一、遗产税概述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也称&死亡税&。它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的稳定。遗产税只针对少数极度富裕的人征收,而且税率相对较高。较高的税率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抑制了富人财产流入下一代,同时鼓励年轻人开拓进取,而不是带着&富二代&的帽子享受父辈的&余荫&,从而有利于促进起点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征收遗产税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遗产税给富人们提供了一个合理避税的机会,就是捐赠于公益事业的遗产免征遗产税。富人们可以通过投身公益事业来避免其继承人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同时也能为个人带来良好的个人及社会效益。所以,盖茨和巴菲特宁愿把所有财产都捐出去留个慈善家美名,也不愿留一小部分给后人分享。目前,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美国等70多个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征此税。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曾在1937年颁布过有关遗产税的法令,1940年收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有准备开征遗产税的条款,但是因条件不成熟未能开征。我国也早已把开征遗产税提上了议程,可见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也是必然趋势。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现阶段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市场机制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我国居民收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社会矛盾也日益加剧。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5,已经超出了国际警戒线;而且,更值得警惕的是,我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速度非常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说:&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程度远远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可见,中国的两极分化已经相当严重。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诱发社会动荡的一大因素。为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而我国现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度非常小,缺乏强有力的针对贫富差距调节的税种。从而,适时的开征对调节贫富差距作用较强的遗产税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一项必然选择。(二)开征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必然要求。遗产税是世界通行的税种,在西方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此外,征收遗产税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使得我国公民在国外的遗产、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难以按对等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损害了国家利益。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直接税的缺失。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制中处于次要地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弥补这个不足,促进财产税以及整个税制体系的健全。而且,我国的税收大部分都是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我国现行税制中,基本上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但我国由于税收管理、税制等原因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完善。(三)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是一项新的税源,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困难可以征收到的税收收入不多,但是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裕的地方政府来说,也可为其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另外,从发展趋势看,我国遗产税具有一定的增长潜力,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模分析,如果我国遗产税每年收入能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0.3%~0.5%(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5%,英国、德国、西班牙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0.6%,卢森堡、冰岛、葡萄牙约占0.3%),就可以达到60亿元~10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四)开征遗产税是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内需严重不足,这也加剧了我国经济对外部的依赖性和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原因是:我们习惯&攒钱&留于子孙后代,有钱不花,市场购买力不足,企业只好把优质商品低价贱卖给国外,消耗了环境资源,获取少量利润还要承受美元贬值的痛苦。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普遍比较低,而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一辈人更倾向于为后一代进行储蓄。并且,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老年人会在我国占很大比例,但是大部分老龄人口由于收入低而减少消费,造成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加剧了我国内需不足的状况。开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增加当前消费,减少储蓄,从而扩大内需,改善我国经济内需不足的情况;而且遗产税的开征对投资的影响较小,因为它是在人死后才对其财产征税,对投资者有生之年不会有影响,也就不会影响其投资决策。并且,开征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和使用方向,鼓励人们向科技、教育、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捐赠。由上可知,遗产税的开征,对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弥补个人所得税与完善财产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加大力度予以克服。三、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观念。在西方许多国家早已开征了遗产税,且有的税率较高,这促使许多富翁更多地关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因为从心理上他们认为,与其缴纳遗产税,还不如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还可获得名声和别人的尊敬。然而在中国,遗产税是一个崭新的税种,且人们为子孙留下一笔财产的观念根深蒂固,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积攒一生,为子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总之,他们对于遗产税是存在疑虑和不解的,开征遗产税对人们的观念冲击较大。(二)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遗产税的征收是建立在对遗产准确核定的基础之上的,而建立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又中准确核定遗产的基础工作。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客观上给遗产税的征管增加了难度,也为逃税提供了土壤。(三)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很难综合掌握和评估死者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而对财产的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评估制度也很不完善;对不动产、非上市股票及无形资产等的评估还很不健全,缺乏权威的财产评估机构。(四)个人收入隐性化。个人收入隐性化是困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个难题,也是遗产税开征面临的一大难题。造成我国公民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有:(1)我国目前虽然实行了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但离真正的储蓄实名制还有一定差距,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十分隐蔽,因而对个人财产的监控难度很大;(2)由于我国许多高收入者个人收入中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公民个人的明示收入只占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曾对全国几十个市县的2,000多名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家庭收支情况做了调查,发现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可见,我国的收入隐性化问题非常严重。(五)开征遗产税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颁布的《民法》和《继承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做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总的看来,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含糊,与现实的需要相比差距太大。法律上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遗产税以后的顺利实施。四、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一)加强文化宣传,改变传统观念。做好税法知识,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解除老百姓心中的疑惑。让其了解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同意识,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来。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让人们了解什么是遗产税,开征遗产税有什么作用,究竟怎样才是真正的为后代考虑等等。只有人们在思想上接受了遗产税,才会用行动去支持遗产税的实施。(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1、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将个人的收入货币化、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房地产等财产也必须要有指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样可为遗产税的征管提供很多资料与信息,使遗产税具有现实意义,而不是只流于形式。2、建立遗产税权威评估机构,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构,配备专业税务估价员,结合有关部门和人员来完成财产的估价,在估值的过程中,通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相互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接受的值来确定。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由税务部门借助现有社会上的评估力量,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个人财产评估机构。同时,聘请社会上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参与估价。(三)完善遗产税相关法律配套制度。进一步对现有的遗产税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在修改《继承法》时,应补充规定财产分割与继承必须缴纳遗产税后才能进行的有关条款。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作必要的修正,有关条文的增补与修改也需要在开征遗产税前做好修改和完善。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严格规定各相关部门在遗产税征管过程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加强交流,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如房地产管理机关、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提供死者财产情况。死亡人财产在缴纳遗产税之前,公检法和公证部门应冻结其财产等。总之,目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但尽快立法,开征遗产税已是当务之急,我们应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不能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才开征,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步到位,遗产税的开征应该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方面,加大对遗产税相关信息的宣传,进而逐步消除各种不利因素,打破制度瓶颈,从而使遗产税将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参考文献[1]王滨.遗产税在中国的发展空间[J].生产力研究,2010.8.[2]刘波.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J].国际商务财会,2010.10.[3]彭宇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16.[4]杨帆,任明明.目前尚不宜征收遗产税分析[J].财经政法资讯,2005.4.[5]陈子春.探讨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6]王琳.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8.相关阅读中国置业者成海外最大买家,新加坡房产成热点,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多数的企业、人才及富裕人群考虑居住的首选目的地之一就是新加坡。他们被新加坡有利的环境和国际化的生活方式深深吸引,并继续选择在这个国家工作和生活。世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特别是在房地西方民主基金会是颠覆中国最强大最有效的幕后黑手,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等西方国家有大量的基金会,表面上这些基金会都是以各种慈善事业为名义而运作的mdash中国高端客户不动产传承之税费筹划,三个月前,笔者接待了一个早几年投资地产行业的老总,他决定由本律师团队帮他设计家族财富传承方案。在方案中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帮他进行不动产传承方案的规划。当天,他是带着自己的全部房产证出现在律师办公室的。同来的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学会计实务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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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
  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我们对世界上126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检索,发现其中目前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7%。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开征遗产税的呼声逐步高涨。特别是从近年来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则担心自己的遗产被别人了解。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据《中国财经报》日报道,2001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对中国的税制进行考察以后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将是很高的。同日,该报还发表署名“欣闻”的文章《我国应暂缓出台遗产税》称: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提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避免由于这个税种盲目出台而造成负面的政治、经济影响,中国应当进一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出台。
  其理由有三:(1)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其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2)开征遗产税应当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据了解,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2亿日元(折合96.5万美元),韩国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0亿韩元(折合75万美元),中国香港地区遗产税的免税额为750万港元(折合97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各项遗产扣除额为1300万台元(折合40万美元)。如果按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但是,如果按照少扣除、高税率的办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又会对已经致富人群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导致资本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因此,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估计。(3)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文章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财政部对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看法。日,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的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说,目前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他在回答民建中央有关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提案时说,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在中国经济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可能弊大于利。同年1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位记者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提问:中国准备什么时候开征遗产税?金局长的回答是:开征遗产税,要有很多准备工作,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的法律概念有明确的界定,现在中国的民法和其他法律对这个概念还没有很清晰的规定。所以,税务部门想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课题研究,什么时候开征遗产税,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同年3月10日,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在接受《中国税务》月刊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开征遗产税是有害的。
  其理由是:(1)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小城镇,大多数家庭都是几世同堂,没有分家,财产界限不明确。如果开征遗产税,就要逼着人家分家。这样一来,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不稳定。(2)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发达,大量经营活动都是现金交易,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银行结算体系,无法准确核实一个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税源监控的难度很大,遗产税的征税成本过高。(3)中国有钱的都是年轻人,老头子没有多少钱,开征遗产税也征不到多少税,反而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得不偿失。厉以宁教授还认为:从国际经验看,遗产税不是一个好税种,它影响创富的积极性,不利于财富的积累。
  出现上述不同看法也有一些国际方面的因素。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如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埃及、赞比亚、乌拉圭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或者正在准备采取调整遗产税制度的措施,如提高起征点、扣除额,降低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以降低遗产税的负担(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台湾地区)。
  据中国财政部有关部门分析,这些国家采取或者准备采取上述措施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征收遗产税对于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人们为了逃避缴纳遗产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大幅度增加即期非理性消费。(2)遗产税的收入与其征管成本不匹配。由于遗产的界定比较复杂,如果税法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或者税收收入的流失。所以,遗产税制度非常复杂,扣除、抵免项目多,累进税率档次多,征收、缴纳费时费力,征管效率低、成本高。取消遗产税,可以直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同时,可以使更多的税务人员投入其他的税收征收工作,综合效率会更高。(3)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规避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从而使遗产税难以实现既定的调节财富、公平收入的目标。(4)取消遗产税或者降低遗产税的负担,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阻止资本外逃,增强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5)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继承人现金不多,纳税能力比较弱,有些人需要靠借款缴纳遗产税,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取消遗产税或者降低遗产税的负担,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我认为,看到中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各种困难,并采取谨慎的态度,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各种有利条件,从而坚定推行此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1)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已经有一部分人率先走上了致富之路,成为百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有专家作出过“百万富翁过百万”的估计,现在估计中国的百万富翁可能已经超过1000万人。这就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2)近代遗产税已经有了4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有许多国家开征这种税收,其中既有美国、英国、法国、瑞典、日本、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又有韩国、菲律宾、安哥拉、突尼斯、巴西、智利、匈牙利、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历史上(从1940年至1949年)也曾经开征过这种税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至今仍然征收此税,从而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3)由于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的不断加强,公民的税法观念也在逐步增强,依法纳税的人越来越多。例如,一度被认为很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公民的纳税习惯逐渐养成。(4)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中国税务机关的力量有了很大的加强,技术手段逐步改善,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5)随着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与征收遗产税相关的法规、制度(如继承、公证、工商、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管理等)已经初步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6)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相信这件事也会得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7)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具有独立自强、艰苦奋斗、勤劳致富、扶困济贫的光荣传统和优良美德,这有利于开展遗产税的宣传工作。
  对于一些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可能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征收管理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等问题,我的看法是:
  (1)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因为①由于遗产税是对极少数富人去世以后遗留的巨额财产征收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数量十分有限,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征收此税导致经济的下降,不征收或者停征此税的国家也没有因此而加速了经济的增长。②中国的投资环境总体来看不错,而且有关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前景看好,对于中外投资者是很有吸引力的。③资本的外流方式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不动产的变现,本币与外币的兑换等,巨额财产的外流更加困难。④资本的外流方向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管理比较严格,税收负担普遍也较重;发展中国家通常希望引进大量的外资,但是投资环境并不一定理想。⑤中国的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者大多是一些很有思想的创业型人物,不大可能因为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改变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个人的消费方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站出来反对开征遗产税。相反,有许多民营企业家明确表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公众的支持,所以应当依法纳税,回报社会。另外,目前存在的某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不高、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等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由于中国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大量外商来华投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由于中国政府不征收遗产税造成的。
  (2)不必担心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能力。确实,有力的征管可以推动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反之,遗产税制度设计得再好也将难以实施。从短期来看,在征管能力许可的限度以内考虑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征收方法是非常现实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征管能力是可以逐步提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税收管理水平的继续提高,开征遗产税的征管条件必将逐步改善,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将会继续逐步增强,对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3)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收入少、成本高。对于中国来说,遗产是一项新的税源,虽然目前可能征得的税款不多,但是将这部分收入划给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余的地方政府来说也不无小补(据说西班牙反对取消遗产税的理由之一就是此项税收的收入占该国大区级税收收入的15%――20%),至少可以为贫困阶层增加一些补贴。须知目前中国还有2800多万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625元(约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4),还有2000多万城市人口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许多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仅为每人每月100多元,约为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这些穷人急需得到帮助,而国家财政资金困难。有些农村还在向屠宰牲畜的农民征收每头牲畜几角钱至几元钱不等的屠宰税,有些城市还在向骑自行车上班的职工征收每辆自行车几元钱的车船使用税,既不怕收入少、成本高(甚至屡屡因为征收屠宰税发生血案),也不怕这些低收入的纳税人和基层征税机关有意见(北京骑自行车的人年年为每辆自行车缴纳4元钱的车船使用税怨声载道,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征收此税苦不堪言,所征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一半,且逐年下降),为什么向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们的巨额遗产征税反倒下不了决心?
  (4)从发展趋势来看,遗产税将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4%,英国、德国、西班牙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法国约占2%,韩国约占0.9%,卢森堡、冰岛、葡萄牙约占0.3%),就可以达到60亿元至10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的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10万元,总额就可以超过8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2002年,在中国开征的24种税收当中,其中有11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0亿元,有9种税的年收入不足60亿元,有5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亿元,筵席税年收入只有132万元)。
  (5)除了直接增加财政收入以外,开征遗产税还可以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且,开征遗产税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即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促进社会稳定;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公共意识;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等等。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大多主要出于政治、社会目的的考虑,并不是很看重这种税收的财政意义,中国也不应当例外。
  总之,我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逐步成熟。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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