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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该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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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的联系方式
                      合同编号:HL(2014)JH第4号
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八月
第 1 部分 前言 4
第 2 部分 释义 5
第 3 部分 合同当事人 9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1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5
第 6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7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7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18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0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21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22
第 12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8
第 13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31
第 14 部分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32
第 16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3
第 17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第 18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7
第 19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40
第 20 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41
第 21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42
第22部分 &特别提示 44
第22 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5
第 23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9
第 24 部分 风险揭示 51
第 25 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4
第 26 部分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5
第 27 部分 或有事件 56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管理人拟为本集合计划聘请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将为本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提供模拟组合建议书、为投资策略报告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管理人将本着以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选择采纳、接受或者不采纳、不接受投资顾问提交的报告或服务。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务必知晓,认购本集合计划,面临着投资顾问在投研能力、职责履行、合规合法性等层面上的特有风险。
第 1 部分 前言
  为规范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 2 部分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日证监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集合计划: 指依据《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股: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林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推广机构: 指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投资顾问: 指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依据本合同依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基准收益率 在本合同中为年化收益率8%。
预警线 本集合计划将单位净值0.85元设置为预警线
平仓线 本集合计划将单位净值0.75元设置为平仓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划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1年,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工作日、交易日、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参与确认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存续期参与:委托人在存续期申请追加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追加参与资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退出确认日: 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
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期: 指集合计划参与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手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经全体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加开放期办理原有委托人的追加参与、退出和分红业务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日成立,则日至日为一个计划年度,依此类推,若9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不允许参与。
退出: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申请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资金/参与金额: 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
集合资金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财产: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分红权益登记日: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第 3 部分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 & & & & & & &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 & & & &其他: & & & & &&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志江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电话:(88
传真电话:(03
联系人:刘侃
投资主办人:刘侃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 & & & & 传真电话:(010)
联系人:李宁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在5亿元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本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具体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市值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1)权益类资产: 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 0%-100%
(3)现金类资产: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于投资前2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1 年,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本集合计划不设展期。
  六、封闭期、开放期、开放日
  1、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及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不设开放期。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人民币100,000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等同于股票及股票型产品。
  本集合适合向能够承受一定本金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股票市场的个人高端客户或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
  3、推广安排
  本集合计划具体安排以推广公告为准。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率
参与费1%。
2、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率为0。
本集合计划年化管理费为0.5%。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该集合资产净值的0.2%。
5、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分红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对超过计提基准的部分,收取20%作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本合同第13部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提基准为8.0%/年。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 13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十二、聘请投资顾问
  1、投顾全称: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 2013 &年 3 月 19 日&
  3、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13层 &
  6、法定代表人:康晓阳
  7、注册资本:1亿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之日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在推广期内,如果某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超过目标规模或者参与人数达到前款上限要求时,管理人将在次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点与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点与网站发出暂停参与的公告,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先到先得)来确认超额参与部分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可以参与。
  (二)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不可以参与。
  4、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在参与确认日被确认参与成功的,其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在参与确认日未被确认为参与成功的,其参与资金在参与确认日之前所产生的利息与参与资金一并由管理人进行退还,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未被管理人确认有效,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不对投资者参与申请未得到成功确认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
  2、参与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2)项暂停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四)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委托人份额参与费1%。
  2、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净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净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3、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可以追加参与。
  (五)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参与申请被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的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折算成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设置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第 6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由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全权负责管理与运作。
  二、管理方式
  (一)集合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集合计划每日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等于0.85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等于0.75元设置为平仓线。
(二)存续期内增强资金的追加及返还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接受追加资金。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后,管理人有权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并发布相应的公告:
  1、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
  2、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不符合以上成立条件的,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交付的参与资金及交付日至退还日间的同期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一)条件
  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二)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为“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为“华林证券—光大银行—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E、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开放式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按估值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在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市场发生极端的流动性不足或者证券被停牌,合同终止无法变现的资产处理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具体情况由管理人、托管人就资产变现、估值等事宜协商解决。
  9、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况: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委托人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声明等。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回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估值效用
  1、 全体委托人接受并且认可管理人、托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等估值结果;
  2、估值结果不作为集合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收益的依据。
第 12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及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与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进行支付,其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投资顾问费
  管理人聘请前海华英为本计划集合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咨询建议,投资顾问费为管理人收取产品业绩报酬的20%,由管理人在提取业绩报酬的5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不由本集合计划负担。
  三、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2、业绩报酬计提标准
  业绩报酬=Si×NAV0×[(NAV1—NAV0)/NAV0—8%×T/365]×20%
  Si为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份额余额;
  NAV0为资产委托人认购时的单位净值或上次收益分配后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NAV1为资产委托人认购时的单位净值或上次收益分配后的单位净值;
  T为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自上次收益分配日至本次收益分配日或计划终止日的持有天数;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第 13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合同中关于“利益”、“收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取得相应数额的利益,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集合计划资金不受损失。
  三、收益分配方式
  1、本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2、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将分红款划(扣除业绩报酬)拨给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分红款划入委托人账户;
  3、委托结束托管人按清算结果将本金及收益全部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投资者。
  五、收益分配方案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在计划存续期内最多分配4次。
  如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1.08元,且所持的投资品种不存在停牌时,管理人可进行分红。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年报、季报公布后60日内公布分红方案并实施。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 14 部分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将以股票投资为主,配以可转债、基金,在主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个股和性价比高的投资标的物,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二、投资策略
  在宏观层面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长期投资机遇,通过智能选股模型寻求优秀的企业和投资标的物(含基金、可转债),在市场层面坚持价值和策略优化的投资逻辑。
  特别说明:上述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内容仅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的投资思路,在集合计划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管理人将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第 16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投资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账户投资主办人发出投资交易指令;
  2、交易岗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3、内控经理监控交易情况;
  4、若市场发生异动导致投资交易指令难以完成,交易岗应及时向账户投资主办人及内控经理反馈市场变动信息;
  5、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向内控经理、账户投资主办人等报告交易执行结果;
  6、若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在变更后10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风险控制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7)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第 17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管理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含)以上;最新一笔导致集合计划持股超过该股总股本4.9%的交易指令无效;如果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管理人可对本款作相应修改,并通知托管人;
  (2)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财产净值的30%(以管理人恒生系统计算结果为准,以下同);&
  (4)持有单只“ST”股票按成本计算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持有所有“ST”股票按成本计算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值的10%;单只创业板股票市值占资产总值比重不超过10%,所有创业板股票市值占资产总值比重不超过50%;
  (5)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管理人应于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
  (6)集合计划项下的财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管理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7)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集合计划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管理人违约,但管理人需在五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本集合计划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18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末份额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交易客户端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信息,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收益分配以及计划的差异性、风险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4)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申请;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本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
  本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住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委托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 19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第 20 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可展期。
第 21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终止:
  1、到期终止
  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予展期,集合计划终止。
  2、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连续3个交易日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75元。
  9、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0、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情况。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集合计划利益的计算
  1、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第14部分规定计算各类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利益。
  (三)集合计划股票停牌及资金追加等情形的处理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因证券停牌或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将:
  当集合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应付的税、费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和股票资产用于向委托人分配利益,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终止后先将剩余现金资产支付给委托人,股票资产将在复牌或可以变现后全部变现为现金,后再向委托人进行支付。
  (四)集合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第22部分 &特别提示
  一、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的聘请&
  本集合计划由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拟聘请投资顾问,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为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提供诸如投资策略研究和模拟投资组合建议等服务。&
  二、投资顾问的聘用期限和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管理人拟为本集合计划聘请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将为本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提供模拟投资组合建议、投资策略报告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
  聘用期限: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期限从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始,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止。&
  三、投资顾问&
  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的权利、义务划分&
  1、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有权获得投资顾问提供的合法合规的研究建议;管理人有义务对投资顾问提供的研究建议予以确认或否决;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模拟组合建议。&
  2、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顾问有义务谨慎勤勉地向管理人提交投资模拟组合建议;投资顾问不得利用其角色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模拟组合建议时,应充分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以便能够满足本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和费用支付的要求。&
  五、特别风险揭示
管理人拟为本集合计划聘请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为本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提供投资模拟组合建议、投资策略报告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务必知晓,认购本集合计划,面临着投资顾问在投研能力、职责履行、合规合法性等层面上的特有风险。
第22 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内,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7、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 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7.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 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23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交易系统、交易线路、结算公司、设备、通讯等出现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法律的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争议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4 部分 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对本计划面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已充分知晓并了解,自愿承担本计划的一切投资后果与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委托人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委托人同意的,按照征询意见函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退出计划;委托人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防范措施: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特别提示合同修改有可能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提示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2基准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基准收益率,在严重发生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生本金亏损,实际收益率为负。
  3、本集合计划可能提前终止的风险。
  4、管理人拟为本集合计划聘请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深圳前海华英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为本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提供投资模拟组合建议、投资策略报告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务必知晓,认购本集合计划,面临着投资顾问在投研能力、职责履行、合规合法性等层面上的特有风险。
第 25 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其他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组成
  《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华林证券金梧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八份,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执两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6 部分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除上述 1 所述情形外,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意见答复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 27 部分 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签字):
   (盖章):
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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