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朝阳经济侦查大队队在哪里

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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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日,市人民法院更名为。1998年7月,原新蒲人民法庭、深溪人民法庭和金鼎山片区的工作人员划归红花岗人民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是红花岗区的审判机关,隶属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红花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院简介党组书记、院长 李德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6个,即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书记官室、监察室、法警大队、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我院现有干警147人,近年年均受理各类案件6000余件。  2002年6月,经推荐,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基层联系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省法院系统的基层联系点之一。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为维护全区发展改革稳定、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今后五年,我院的目标是着力把我院建设成为与遵义历史文化名城相称的法院:一是以学习型法院建设为切入点,着力“政治立院,业务兴院”,以政治的坚定性、业务的熟练性铸魅力;二是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设服务型法院,以服务的力度、服务的成效树司法公信显魅力;三是规范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队伍建设管理,以管理的规范化展魅力;四是以审判执行公开为重点,努力打造“阳光法院”,以廉洁树魅力;五是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努力打造“活力法院”,以活力聚魅力。 所在区域  红色文化与绿色生态交相辉映的黔北明珠。位于贵州省北部,北倚、南临,辖7个镇8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65万,总面积624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38.98平方公里,是黔北经济、文化、物流、研发、居住中心以及黔北旅游集散地,是黔北优秀人才最集聚、金融活动最活跃、市场商贸最繁华、信息交流最迅速、人文历史最厚重、最富吸引力和魅力的城区,曾先后荣获“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酒文化名城”、“全国十佳绿化城市”、“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省经济强区”、“全省文明城区”等殊荣。2010年,红花岗区在全市率先列入省级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省级社会管理创新试验区(试点)。2011年,红花岗区东南部12平方公里工业集聚区被列为省级经济开发区(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  历史悠久的人文宝地。红花岗区历史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附属于夜郎。唐贞观13年(公元639年)设立播州。明万历29年(公元1601年)改为遵义军民府。1914年,民国政府恢复名。1949年11月遵义解放后,含红花岗区在内的原遵义县中心城区划出,设为县级遵义市。199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市设立红花岗区。红花岗区人文内涵丰富厚重,区内有享誉世界的红色长征文化、以“小峨眉”金鼎山为代表的西南佛教文化、以“西南地下艺术宫殿”杨粲墓为代表的南宋土司文化以及源远流长的酒文化。  举世闻名的革命圣地。1935年1月,中国工农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途经遵义,中共中央在这里召开了闻名中外的“”,在极端危急的时刻挽救了党,挽救了中国革命,留下了不朽的历史丰碑。之后,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在红花冈山脉取得了长征以来的第一个大胜仗,战斗共歼灭国民党军两个旅、两个团,俘敌2000多人,史称“遵义大捷”,谱写了中国现代革命战争史上光辉的篇章,红花岗区由此成为革命转折之地、红色好运之城。  令人神往的旅游胜地。红花岗区山水秀丽,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日照充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5.2℃,年平均降水量1094.2毫米,森林覆盖率38.14%,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6.8%,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有遵义会议会址、毛泽东住居、红军总政治部旧址等众多红色长征文化纪念景区;有黔北佛教圣地;有两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支脉小龙山(又名红军山)的红军烈士陵园,是遵义人民登高望远、缅怀先烈的神圣之地。红花岗城区青山环绕,湘江、洛江横贯全城,与区内环境自然交融,春华秋实、夏荫冬青,被誉为绿色生态家园。  环境优良的投资福地。红花岗区区位优势突出,地处西南出海通道重庆至贵阳黄金分割点上,是黔北交通枢纽。川黔电气化铁路、贵遵高速公路、遵崇高速公路和326、210国道、205省道在此交汇。随着杭瑞高速、环城高速、黔渝快速铁路以及机场高速的加快建设,将构建出更为便捷高效的立体交通网络。红花岗区自然资源丰富,锰、煤、硫、钼等矿藏储量巨大,杜仲、天麻等名贵药材声名远播。红花岗区工业经济发达,区内有全国最大的海绵钛生产基地遵义钛厂、全国最大的钢绳专业生产企业贵州钢绳集团、贵州最大的锰系铁合金基地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我区正在营造“人人都为招商引资,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发展势头将更加强劲,投资环境将更加优越。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区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本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和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  (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  (九)负责全区人民法庭的建设。  (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法院内设l6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所获荣誉  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和综合性会议事务;负责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起草重要文稿、材料;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法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的编发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院机关财务和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技术鉴定工作;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二)政工科  负责全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区法院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日标管理、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办理区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法官法》、《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事宜;负责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工科内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三)立案庭  依法办理由区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管理;负责告诉申诉来信来访和非诉来信来访工作,解答法律咨询;监督、指导各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办理其他立案工作事宜。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办理其他相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区法院管辖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各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宣。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区法院管辖的合同、证券、票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指导各人民法庭相关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全区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其他相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八)审判监督庭  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申诉复查;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办理市中级法院、区人大、本院领导交办案件及督查督办工作;审查二审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案件质量责任,评查案件质量;办理其他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九)执行工作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依法执行区法院一审和经二审、终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区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十)研究室  调查研究本院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负责宣传报道、司法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审判园地》的编发工作,办理其他工作事宜。  (十一)书记官室  负责审判业务庭的记录工作和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承担法律文书的校对、装订、送达、张贴工作;承办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办理其他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十二)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药的检举、控告;调查本院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其他监察工作事宜。  (十三)法警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工作;承担警卫法庭、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等工作;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做好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和与司法警察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依法审判区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收养关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等)和行政案件。办理其他相关涉及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事宜。  (十五)机关党委(下设党办)  负责全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奖惩;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统战工作;负责院机关工、青、妇工作;办理其他工作事宜。  (十六)机关服务中心  为院属科股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2012年1月至6月法院工作情况审判执行工作   所获荣誉  1月至6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919件(含旧存159件),办结2422件,结案率61.80%。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上升11.78%,结案数上升8.42%,结案率下降1.92个百分点。其中,受理刑事案件504件,审结447件,结案率88.69%,同比,收案数上升22.63%,结案数上升21.47%,结案率下降0.85个百分点。受理民商事案件2438件,审结1366件,结案率56.03%,同比,收案数上升6.09%,结案数下降4.21%,结案率下降6.02个百分点。受理行政案件19件,审结7件,结案率36.84%,同比,收案数下降24.00%,结案数下降61.11%,结案率下降35.16个百分点;审查行政非诉案件41件,结案41件,同比,收、结案数均上升24.24%;受理再审案件11件,审结1件,同比,收案数上升10.00%,结案率下降50个百分点。受理执行案件895件,执结549件,执结率61.34%;同比,收案数上升25.17%,结案数上升46.40%,执结率上升8.89个百分点。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件,审结10件,同比,收案数下降28.57%,结案数下降16.67%,结案率上升14.29个百分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1275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93.41%。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963件,调撤率75.59% 。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  (一)组织干警到红军山烈士陵园开展扫墓活动  4月1日下午,李德光院长率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新进法院的干警共60余人到红军山烈士陵园开展扫墓活动,深切缅怀长征途中在遵义牺牲的革命烈士。通过此次扫墓活动,让法院干警铭记历史,心怀感恩,激励广大干警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二)组织干警集中学习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4月11日下午,我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了人民日报于4月10日发表的《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的评论员文章,宣读了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的新闻内容。要求全体干警坚决拥护中央关于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的决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纪律,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各项制度规定办事;严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决定;严守组织纪律,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四个服从”;严守廉政规定,把廉洁从政的规定作为“紧箍咒”来常念,作为道德操守来坚持,作为“高压线”来规避,做到任何时候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常打扫自己思想上的灰尘,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纯洁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坚持把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紧抓不放,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不信谣、不传谣,增强政治责任感,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三)启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    所获荣誉  4月23日下午,我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正式启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会上,纪检组长王秀娟首先传达了区委办《关于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的通知》,领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中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弢的忏悔录《贪欲丧失理智,贪婪自毁人生》。李德光院长组织干警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徐州落马女贪官靳大荣的狱中忏悔《以我沉痛“七笔帐”,劝君走好人生路》,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解读。  (四)邀请书画家开展书画作品创作活动  4月23日上午,我院邀请舒文燊(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员、九三学社中央书画院画家)、杨大德(民革遵义市书画院院长)等书画家到我院开展书画作品创作活动,书画家们为我院精心创作出字画作品26副。后我院将书画家们创作的作品装裱后悬挂于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区域。这次活动不仅丰富、活跃了干警的文化生活,同时对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文化建设,培养干警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升干警的文化修养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组织干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  4月28日上午,我院组织全体干警到凤凰山市政务中心参观遵义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干警们在参观完后表示,这种参观方式直观、生动,感染力强,通过深入了解腐败分子的堕落过程和案发后的悔恨,使自己深受教育;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高尚情操和职业道德,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六)召开纪念“五。四”青年节座谈会  5月4日上午,我院召开“弘扬‘五。四’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为主题的纪念“五。四”青年节座谈会。参会的青年干警表示,& “五。四”精神体现了青年学生对国家的热爱,对真理的追求,法院青年干警要树立远大理想,永远热爱伟大的党、伟大的祖国、伟大的人民、伟大的中华民族;要把弘扬、传承 “五。四”精神与学习“雷锋”精神、“背篼干部”精神、贵州时代精神等结合起来,立足本职岗位,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用热情的服务、公正的审理、正确的裁判、有力的执行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五。四”精神成为推动自己前进的不歇动力。  (七)对新录用人员进行集体廉洁谈话  5月18日,我院举行2012年新录用人员谈话会,领导班子成员对7名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廉洁自律集体谈话。要求新录用人员政治坚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信谣、不传谣,严守法官的政治品格;勤奋工作,做一个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乐于奉献的人,发挥优点,展现所学,用工作业绩来获得组织的认可;牢固树立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团结互助,履行好本职工作。  (八)举办“公众开放日”暨“少年模拟法庭”活动  6月26日下午,我院举办“公众开放日”暨“少年模拟法庭” 活  动,来自区综治办、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检察院、团区委等部门的领导,全区50所中学分管法制宣传的副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干部,以及遵义市七中、十一中、十二中的部分师生及学生家长共300余人到我院,参观了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少年圆桌法庭、科技法庭及办公区,随后观看了由十二中18名学生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  (九)开展庆祝“七。一”建党节系列活动  6月22日,在一楼大厅制作纪念建党91周年为主题的板报一期;6月27日,九个党支部各自派员分组前往长征镇青菜关社区、河北井社区、板山村,中山办白杨洞社区,舟水办铜锣井社区开展“念党情、送温暖”集中慰问活动;6月28日下午,在大楼前空地举行以支部为单位参加的拔河比赛;6月29日上午,开展了一次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主题教育活动,随后举办了今年第一次“321”读书论坛活动,10名干警交流了学习心得;6月29日下午,组织干警参加了我院与区检察院进行的篮球友谊赛。自觉接受监督,推进司法民主  1月至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306件(其中,4月至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150件),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77.66%。重大审判活动  (一)公开宣判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  为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4月12日上午,我院依法对犯有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抢夺罪的7案23名被告人集中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涂健、杨松、鄢远飞、彭志军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  为了有效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和人身安全,6月7日上午,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徐祥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徐祥洪因在收购猪皮生产食品“响皮”过程中添加防腐剂“焦亚硫酸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是近几年我院审结的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  (三)公开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6月26日上午,法院在十二号审判大法庭召开“6·26”禁毒公判大会,对犯有运输、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7案7名被告人集中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亚红、严发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程昌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的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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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80.*在
23:33:50 发表
司法权去地方化的制度设想  
郝银钟(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教授)  当前,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因素有很多方面,但核心环节是法院地方化问题。这一重大难题不解决,这一宪法原则就难以落实,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司法公信就难以保障,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难以顺利推进。  本轮司法改革应当把法院去地方化作为突破口,努力在破解司法体制性瓶颈上下功夫、见成效。  法院去地方化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家统一的制度基石。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一项必须始终坚持的宪法原则,更是人民法院承担的宪法职责。毋庸置疑,上述宪法原则的落实,必须充分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司法系统,即人民法院必须去地方化而实现中央化。所谓法院去地方化,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宜采取上下一体式的纵向垂直管理模式,全部由中央统筹作出安排,去除当前由中央和地方纵向条块分割、条块分治的法院管理体制。人民法院的这一宪法地位是由其中央事权属性决定的。所谓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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