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判决百度MP3提供链接并不违法缺席判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样的,按照相关法律,读读日报提供链接跳转也不存在法律问题?
google也是提供链接,结果呢。发言人说过,法律不是挡箭牌。认真你就输了。
我越来越佩服图灵Don了..&br&&br&避风港原则历来都是一项具有争议的规则,争议在于它的存在保护了搜索引擎等类似模式。&br&&br&&blockquote&1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国际唱片协会诉百度MP3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并驳回包括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华纳唱片三家国际唱片公司对百度的诉讼请求。&br&&img src=&/8d8fb2bb2cfdb95ae1cf7ee915f7cfc6_b.jpg& data-rawwidth=&761& data-rawheight=&403&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61& data-original=&/8d8fb2bb2cfdb95ae1cf7ee915f7cfc6_r.jpg&&&/blockquote&在一个版权意识空前淡薄的中国,05年也正是网络盗版音乐横行的年代,图灵Don你拿这个例子你确定它是站得住脚的咯?你知道百度MP3这项业务,为百度带来过多少流量收入?你知道为什么百度MP3业务会迅速撤掉以至于转型失败,知道不?按你的逻辑它应该正常运营的呀。&br&&br&你可知道,百度这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方式,是在支持盗版,并以此盈利,懂吗?&br&&br&&blockquote&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在舆论压力下,百度承诺3天内彻底删除百度文库内未获授权的作品,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并随即推出版权合作平台。&/blockquote&看见没有?&b&如果不是这些作家机构的声援,百度会低头?他会乖乖的推版权合作平台?&/b&&br&&br&知道为什么十年前的判决和十年后的判决有很大差异吗?因为这是中国的进步,也是众多原创者、作家、音乐人、唱片公司的呼声与坚持,否则你很难想像今天依旧会存在百度MP3这样的玩意儿。&br&&br&你要知道在十年前,几乎没有巨头会去买数字版权,都揣着明白装糊涂闷声发大财,而在今天,QQ网易虾米等巨头为了版权搞破头,百度直接被搞的产品玩完,为什么他们会突然在音乐版权领域下重金?明明可以免费却要买版权他们傻吗?&br&&blockquote&&p&百度文库的侵权纠纷尚未了结,业界对百度MP3音乐侵权的声讨接踵而至。这并非第一次,早2005年,唱片界就掀起过一波针对百度 MP3搜索的诉讼浪潮。文化部昨日在网站上发布了相关查处措施,百度公司则表示对此暂无回应。&/p&&br&&p&
继百度文库之后,百度音乐又陷“侵权门”。昨日,文化部称百度等音乐网站发布违规音乐作品,逾期仍未完成清理整改,将对14家网络音乐网站进行立案查处。百度公司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暂不回应此事。&/p&&br&&p&  上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连续发出两份声讨书,公开指责盗版音乐网站以及“帮凶者”百度。公开书中“血战到底”等激烈言辞,显示出这些音乐人忍无可忍的情绪,也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注意。&/p&&br&&p&  文化部昨日在网站上发布了相关查处措施,据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今年1月7日,文化部就发布了《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公布首批100首未经内容审查或备案的违规网络音乐产品,要求各大网站于2月28日之前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清理整改。&/p&&br&&p&  直至3月中旬,首批100首违规网络音乐产品服务的14家网络音乐网站逾期未完成清理整改、仍在擅自提供,文化部因此决定对其查处。&/p&&p&  当前,音乐权利人对网络盗版音乐的声讨一浪高过一浪,文化部今年来明显加大打击盗版力度来制止互联网对内容的肆意滥用。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在博客上说,百度之罪在于,借助巨大的流量和方便的产品设计,给绝大多数有MP3播放器的用户普及了盗版知识,这些用户很多年以后都不会为正版内容付费,打开了中国音乐、影视制作者的潘多拉魔盒。&/p&&br&&p&  此前针对百度文库危机,百度总裁李彦宏在公开场合表示,愿意解决百度文库的问题,实在不行就关掉。而这次唱片协会对百度MP3侵权的声讨,将是压在百度心头的另一块巨石,与文库相比,MP3流量以及对百度的收入贡献均相当高,远不是简单关掉那样容易。&/p&&br&&p&  这并非是百度首次面临音乐侵权危机。早在2005 年,唱片界就掀起过一波针对百度 MP3 搜索的诉讼浪潮。在多轮诉讼和谈判中,音乐行业与百度逐渐达成了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不过效果有限,也没有阻挡传统唱片业下滑和衰亡的趋势。&/p&&p&  一些音乐人自身也认为,制止百度这样的大公司进行盗版活动,仅靠声讨或司法诉讼,或难以拯救传统唱片业。诉讼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诉讼和百度等网站建立一种共赢的商业模式才最重要。&/p&&p&  用户搜索一首歌,通过百度找到的不是正版网站,而盗版网站靠竞价排名都排在前面。&/p&&p&  音乐界此前发出《抗议百度公开信》,信中称,百度在明知不法网站盗版行径的前提下,仍然为他们提供深度链接这一通路和生存土壤,目的是获得巨额流量,从而获得广告收入,壮大公司利润,进而在国外股票市场上有所斩获。在这方面,百度确实成功了,以千亿计算的公司市值,李彦宏中国首富的耀眼头衔,都证明了这一成功。而这一辉煌成果的背后,又有多少音乐从业人员在无奈叹息?&/p&&/blockquote&上文是4年前的报道,而就在4年前,百度MP3决定洗白转型,开始做百度ting,后续就是千千静听与百度ting转身百度音乐的品牌战略转型,百度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低头了,怕了,被人家说侵权搞的名声也不好,李彦宏可不是周鸿祎,李彦宏还是个要“面子”的人,天天被知名作家韩寒与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吐槽指责,风度翩翩又儒雅的robin怎能坐视自家声誉不管呢?然而事实我们都很明白,不论是百度还是其他巨头企业,不把你逼到那份儿上,他是不会轻易就范的,BAT3全家桶的例子依旧横行于中国的互联网,表面上是残酷的竞争、入口与利益的争夺,实际上是不拿用户当回事。&br&&br&&blockquote&&p&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音乐界业内人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了盗版网络音乐的产业链:“中小型音乐网站靠盗音乐赚流量,卖广告;网站获取广告费后,又去百度买竞价排名,排名越高流量越大,广告收入越多。音乐界免费滋养了一个非常不健康的产业链。”&/p&&br&&p&据CNZZ数据中心提供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3月在音乐行业网站的访客中,有24.81%来自于百度搜索引擎,其中有51%的关键词是与具体的歌曲、歌手或者专辑名称有关的,访客通过在百度上搜索这些关键词,进入音乐网站进行在线听歌或直接下载;由百度进入音乐网站的访客总量实际只占其产生的总访客量的0.94%,百度自身获得了最大量的对网络音乐有需求的网民。&/p&&br&&p&&b&百度也并非第一次面对音乐人的抗议。2005年,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网站上46首歌曲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要求赔偿46万元经济损失,最后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百度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3万元赔偿金&/b&。同年,百代、华纳等7家国际唱片公司联合起诉百度提供未经授权的MP3下载链接;2008年,环球唱片公司等三家公司起诉百度要求法院裁定其删除其音乐传输服务上未经授权的mp3链接,均被法院驳回。今年1月,包括“十三音乐唱片”在内的27位音乐人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就MP3侵权赔偿685万元,但&b&该唱片公司总监制卢中强告诉记者,尽管百度公司派了法务来,但他们“能拖就拖,实质性进展完全没有”。&/b&&/p&&p&近年来唯一胜诉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百度MP3歌词搜索侵权一案。2010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b&判处百度停止通过快照等形式提供相关50首歌的歌词,并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万元&/b&。&/p&&br&&p&在许晓峰看来,维权之所以困难,首先是因为音乐人精力有限而百度擅长拖拉,此外相关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大多因为“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百度。百度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并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p&&br&&p&根据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又被形象地称为“避风港原则”。在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音乐界业内人士看来,这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成本。“首先要书面通知他们,如果在48小时内去掉,就不用付法律责任,所以取证非常困难。而且即使去掉了,过几天还有可能再出现,又要去书面通知。所以这么多次,赢得不多,就算赢了还不够付律师费呢。”&/p&&/blockquote&&br&&b&当年百度公关有一句话让我印象很深&/b&:&br&&blockquote&百度站在最广大的网民的根本利益基础上,为他们提供了最为先进的搜索技术,引导他们享受先进的文化与艺术,从而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blockquote&&br&&b&总结:&/b&&br&十年前的判决,是因为中国互联网数字产业的不成熟,中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相关法律判例是毫无经验积累的,大家都没判过。但百度MP3这事儿放在今天,分分钟被告的头破血流。&br&&br&&b&&u&避风港它是一个具有巨大争议的规则,它是有争议性的,说明它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认同&/u&&/b&。即便你法律上得到了庇护,但实质上呢?那你又为什么现在乖乖的转型买版权呢?说明不傻,聪明着呢。&br&&br&在版权问题上,是绝不可以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因为你装的糊涂,是其他原创者的悲哀与无助。
我越来越佩服图灵Don了..避风港原则历来都是一项具有争议的规则,争议在于它的存在保护了搜索引擎等类似模式。1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国际唱片协会诉百度MP3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并驳回包括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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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赵占领
  五一期间发生的魏则西事件,可谓闹得沸沸扬扬,各种讨伐文章数不胜数,各种段子也是应运而生,比如在多个微信群里看到:“你百度一下会死啊?!”、“会!”。目前,这起事件仍愈演愈烈,似乎还未有降温之势。
  纵观近几年互联网企业遭遇的诸多公关事件,这起尤为典型,表现出两个突出特点:其一,事件突然之间引爆,甚至可以说一夜之间刷爆社交媒体,众所周知,搜索引擎的“搜索推广”(早期称为竞价排名)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就不是新鲜话题,此次极短的时间内亿万网民参与其中,关注度之高、范围之广实属罕见;其二,舆论一边倒地声讨百度,从道德到法律,从商业模式到社会责任,全方位剖析,几乎不留死角。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这起事件正在从最初的网民情绪宣泄,逐步过渡到法律问责、行政监管以及医疗改革等专业探讨;从最初的焦点集中指向百度,逐步转移到拷问“罪魁祸首”武警二院,乃至莆田系。可以看出,整个事件正在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作为一名互联网律师,笔者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的同时,一直也在思考,除了武警二院涉及的医疗欺诈、医疗过度之外,百度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最近很多媒体朋友也多次问我同样的问题。
  判断百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对于“搜索推广”如何定性,到底是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如果属于广告服务,则适用广告法,然后判断百度是否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进而是否应该审查广告主的资质和广告内容;如果属于信息检索服务,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网络侵权专条”,判断百度对于推广商户的虚假信息是否属于“知道”。
  关于广告,想给出一个准确、无争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旧版的广告法采取了循环定义的方式,即“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简言之,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这种界定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存在,比如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这种界定方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践中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尤其在“互联网+”的创业浪潮下,很多互联网创业模式都是对传统行业的颠覆,传统的立法能否规范新的商业模式都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以往我们习以为常、少有争议、循环定义的法律概念如何理解成了难题,甚至可以说作为法律文本基石的法律概念本身也在被挑战、颠覆。
  但是,考虑到立法界定广告的难度,最终新广告法连循环定义的方式也没有采取,而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间接地对商业广告进行了描述,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这就导致很多情况难以认定是否属于广告,比如宣传企业或其产品的软文是否是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的“搜索推广”更是如此,而且,“搜索推广”与普通人通常所理解的广告有所不同,其中最核心的地方在于,通过“搜索推广”推广的内容,并非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而是自己的网站,实践中,一些推广用户会选用与自己所经营的产品毫无关联的关键字来触发推广链接,引导用户进入其网站,并非直接宣传其产品。这就导致很难依据广告法来调整“搜索推广”,认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也没有明确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企业视为广告发布者,要求其承担对于广告内容的审查义务,而是采取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专条”的做法,要求其承担注意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时应当进行制止。
  在司法层面,有关“搜索推广”的案件非常多,截至目前至少有数百起。据笔者了解,早期有部分判决认为搜索引擎企业应承担类似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或注意义务,近期的案件,绝大多数生效判决倾向于认为“搜索推广”属于搜索引擎企业提供的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总的来看,即使有个别判决认为“搜索推广”具有一定的广告属性,但仍认定搜索引擎无须负有传统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高院在总结北京法院系统以往所审理的涉及搜索推广的大量案例后,在2016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的第三十九条中明确确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信息检索服务”。
  所以,至少目前而言,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服务既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冲突。这也是魏则西事件中,笔者认为无法直接追究百度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对于网信办、工商总局和国家卫计委的联合调查,个人猜测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无法直接处罚百度,但是考虑到社会影响,可能会责令百度推出整改措施,对于“搜索推广”加大审核力度。
  如果不能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而是认定为信息检索服务,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百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规则也有例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知道”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事先审查义务。最高法院为了兼顾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传播,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判断“知道”应当考虑的七种因素,其中之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对于“搜索推广”而言,搜索引擎企业对于“搜索推广”的推广用户的身份和资质一般会进行审查,这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推广内容的实质审查,而且这种审查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搜索引擎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所主动采取的做法。这种形式审查不同于注意义务,判断注意义务时需要考虑搜索结果中信息海量的特点以及搜索结果的标题和内容摘要中是否存在明显违法或者侵权信息。就魏则西事件而言,假如魏则西的父母起诉百度,要求百度对武警二院的推广内容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则关键在于判断百度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构成“知道”,而不是百度有没有尽到事先审查义务。结合以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诸多司法案例以及搜索引擎的技术特点,个人认为法院判决认为百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可能性比较小。
  总的来讲,对于魏则西事件,尽管认定百度承担法律责任存在着上述诸多障碍或者问题,但是并不代表百度没有任何责任。搜索引擎作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的最重要入口之一,搜索引擎企业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在情理之中,理应在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履行与其自身技术属性、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的同时兼顾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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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东&09-15 16:39&&悬赏 5&&发布者:308318…… & 回答:(3)
实践开庭审案的法官,并不是开庭通知与判决书落款的法官,显然一审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并且开庭主持庭审的审判员,实际不具备审判员资格。一审的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审案的人又不是判决的法官。
这样的情况下,该用哪条具体法律来支撑?我知道他是错误的,但是找不到法条或者法理依据。
问题补充:
我用什么依据上诉?法定程序中的哪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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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你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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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第十一条&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总之是违法了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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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_百度知道
问题一: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问题二: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没有用于本联建项目,甲方将联合建房打桩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中因施工质量原因被人民法院解除施工合同赔偿损失案件建筑工程赔偿损失案件,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施工的工期。法院判决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联建户房款书约利息损失,没有约定要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但甲方收取的书约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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