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金融法的体系发达国家和我国现代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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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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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碳金融体系发展实践与对我国的启示.pdf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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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摘 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受到很大冲
击,人类越来越认识到人与地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污
染和低排放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发展模式在各国逐渐被采纳,有学者将低碳经济称之为 “第四次工业革命”,足见低碳经济强大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前景。碳金融体系推动了低
碳经济的顺利发展,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国是以传统工业模式发展的国
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污染大国。因此,我国
必须尽快完善碳金融体系,发展低碳经济。 本文共分 5 章。第1章阐述了研究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介绍了国内外碳金融
体系的研究现状,目前碳金融是个很热门的话题,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第2章对碳金融
体系的概念进行完整界定,分析了碳金融体系的理论基础。第3章,发达国家碳金融体
系起步较早,各国按照国际规则,制定了符合各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体系,以碳金
融制度为最高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中间层的碳金融市场,推动基础层碳金融组
织服务制度的发展。其中有很多成功经验和案例,例如欧盟的碳金融体系和美国的碳金
融体系等。第4章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现有的碳金融体系下,分别从碳金融
制度、碳金融市场体系和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三方面介绍了我国碳金融体系现状,并分
别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仍是以传统经济模式发展的国家,碳金融体系的发展
存在很多制约因素。第5章通过分析我国碳金融体系存在问题及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体
系的成功经验,从中得出启示,分别从碳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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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根基于该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受到全球政治、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业务分工方式、竞争方式等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方式和监管手段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的高涨,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整个金融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也随之改变,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新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以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相续放松管制,形成了强大的金融自由化趋势。由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不断高涨,金融业务综合化的趋势逐步显现,分散的监管模式难以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集中监管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又开始建立谨慎监管框架。这一监管框架强调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核心,建立全面、动态的监管评估体系,强调市场约束力量的作用,重视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1998年,日本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英国于2000年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确认成立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的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PSA)。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新加坡和韩国也先后采用统一监管体制的模式。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于1970年,1977年保险监管并入,1984年对证券业的监管纳入其中,由MAS统一对新加坡的金融业进行监管。韩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1999年又设立金融监管院,将原来分属于韩国银行、财政部、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的各类监管职责都转移到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及其附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由这套机构负责对金融和金融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过渡。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业务的功能,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各自不同的业务。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名称。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明确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的真空和多重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和模式更具灵活性和连续性,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求。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爱尔兰、瑞典、新加坡、韩国等都已经实行功能型监管。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大多都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过程,这是一种从低级向高级的渐进过程,标志着金融业正在向更新更高层次发展推进。这些国家在其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市场,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超国界运行,这些国家也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995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商业银行几乎都属于“全能型”银行范畴。此后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3部分构成: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投资法》等。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与此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但是,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1.监督效率低下,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造成了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内监管对象的行政级别高于监管主体的局面,或者导致一个监管对象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监管办和分行,甚至总行的监管,造成多头监管和个别情况下无人监管的情形。2.限制了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因为目前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而分业监管不能有效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3.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以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对国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的交叉和混合业务已无法实现有效监管。4.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也出现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是整个金融业的主管部门,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金融业稳定运行与保险业政策、财税政策等有着密切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也有着密切联系,金融系统客观上需要一个部门来进行综合的协调。当前全球金融领域频繁的购并活动所掀起的金融市场国际化浪潮已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管理具有阶段性,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也必然要求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经济效益;混业经营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银行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稳步成熟起来;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近几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一些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平安集团、香港中银集团等,从一定程度上讲,他们具备了混业经营的雏形,虽然其所属的从事金融各业的子公司仍归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之内,但对这些金融集团的监管必须要区别于一般单一的金融机构。然而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的缺乏,造成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监管效力大打折扣。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基于以渐进方式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思路结合混业经营的具体进程实施相应的监管模式。1.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全面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所有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调控,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应该主要履行两项职责:一是担负起全国宏观金融的统一协调职能;二是担负起现行四家金融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技术支持与综合保障功能。2.将原来直属国务院领导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改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直属监管委领导,改变过去的各自为政,“三足鼎立”局面。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可下设货币局和金融监管局,货币局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可由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来代替。金融监管局可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分别设立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信托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达到监管责任明确,标准一致,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货币局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在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与金融监管局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支付困难或濒临破产的机构采取最后贷款人或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避免诱发金融体系危机。3.加快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金融监管法制化。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及开放程度的不足,在新兴金融市场的培育、新型金融工具的开发、金融服务方式的革新等方面相对落后,这导致我国的金融立法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提高。诸如: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包括《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等在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将金融市场的一切主体及其活动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中,从而形成以《金融监管法》为核心,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投资法》为主体,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为补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4.确立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为适应建立新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业全球化的要求,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确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指标体系,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首先,参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推出非现场日常监督系统指标。按照统一的监管比率,对金融机构某一时点的业务报表、资料进行测算分析,如实整理分析结果,对达不到比率要求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预警信号,规劝其合规经营;劝导无效的,应由监管当局组织现场依法稽查。其次,借鉴美国评级制度,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应从资本充足率和单个贷款比例指标两方面着手进行。再次,借鉴西方国家风险监管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量化指标,进行风险预防管理。(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责任编辑:邸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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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金融体系
  在现实中,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金融体系,很难用一个相对统一的模式进行概括。从直观上看,发达国家金融制度之间一个较为显著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国家中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重要性上。这里有两个极端,一个是德国,几家大银行起支配作用,金融市场很不重要;另一个极端是美国,金融市场作用很大,而银行的集中程度很小。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其他一些国家,例如日本、法国传统上是银行为主的体制,但是近年来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作用越来越大;加拿大与英国的金融市场比德国发达,但是银行部门的集中程度高于美国。
  从一般性意义上看,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和交易方式(市场)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的综合体,同时,由于金融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为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的管制框架也是金融体系中一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一个金融体系包括几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
  第一,金融部门(Financial Sector, 各种金融机构、市场,它们为经济中的非金融部门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融资模式与公司治理(Financing Patte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居民、企业、政府的融资行为以及基本融资工具;协调公司参与者各方利益的组织框架 );
  第三,监管体制(Regulation System)。
  金融体系不是这些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适应与协调。
  因此,不同金融体系之间的区别,不仅是其构成部分之间的差别,而且是它们相互关系协调关系的不同。
  金融体系的内容
  金融体系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资产结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
  (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调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包括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支付清算系统、金融市场(货币、资本、保险)的有机结合等。
  (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及与央行、财政部门)等。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4)金融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5)金融环境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金融体系的两种类型
  由于现实中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差异较大,因此很多研究认为,存在着不同的金融体系。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在美国,银行资产对GDP的比重为53%,只有德国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国的股票市值对GDP的比重为82%,大约比德国高三倍。因此,美国英国的金融体制常常被称为“市场主导型”,而德国、法国、日本则被称为是“银行主导型”。
  各国金融体系的差异
  (一)以完成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方式不同为标准。
  哲肯克伦将金融体系划分为三种类型:英国的融资多用短期银行借款的形式,德国则采用长期融资与管理协助相结合的“综合银行”模式;俄罗斯由于工业化较晚,所以还需要政府的直接融资。
  凯林顿和爱德沃兹从考察不同国家长期融资用于实际投资的数量入手,把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分为两类:一类以美英为代表,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另一类金融体系以法、德、日为代表,银行与工业高度融合,银行贷款是融资的主要渠道,因此称之为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
  (二)以完成金融体系配置资源功能的方式不同为标准。
  泽曼用三个指标来区分金融体系:存款转化为投资的方式;贷款和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是如何形成的;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此为标准,他把金融体系分为三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体系、信用基础体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靠操纵市场来达到目标的金融体系。梅尔从金融体系与投资间的关系入手,把经济分为银行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他认为这两类经济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司所有制模式与金融体系结构之间的关系的不同。
  (三)以完成金融体系解决不确定性风险功能的方式不同为标准。
  莱布泽斯基把金融体系分为两种基本形式:银行导向体系和市场导向体系。他研究不同金融体系对工业发展的作用,把金融体系看作是对承受和分配风险的安排。
  (四)以完成金融体系解决激励机制功能的方式不同为标准。
  珀林用“退场/发言”来形容两种体系。在退场体系中,证券持有者靠出售他们的有价证券来施加影响;在发言控制体系中,银行与企业联系紧密,银行提供大量长期贷款,金融资产缺乏高度发展的二级市场。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选取的指标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但总的来说,理论界已经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发达国家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金融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体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体系。两种类型金融体系的差异在于,完成金融体系职能的过程中,银行和证券市场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在银行导向型体系中,银行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导向型体系中,市场机制成为完成金融体系职能的主要机制,证券市场的作用更为突出。
  金融体系的功能
  美国哈佛大学著名金融学教授罗伯特?默顿认为,金融体系具有以下六大基本功能:
  ①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便利商品、劳务和资产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
  ②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各种机制,汇聚资金并导向大规模的无法分割的投资项目;
  ③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促使经济资源跨时间、地域和产业转移的方法和机制;
  ④风险管理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应付不测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及途径;
  ⑤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价格信号,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的非集中化决策;
  ⑥解决激励问题,即金融体系解决了在金融交易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及委托代理行为中的激励问题。
  1.金融体系的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经济货币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性强的交易和支付系统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统应是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缺乏这一系统,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与经济低效率相伴。一个有效的支付系统对于社会交易是一种必要的条件。交换系统的发达,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的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所以说,现代支付系统与现代经济增长是相伴而生的。
  2.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
  金融体系的融通资金功能包含两层含义。―、动员储蓄和提供流动性手段。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储蓄资源或改进金融资源的配置。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术得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在促进更有效地利用投资机会的同时,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会储蓄者提供相对高的回报。金融中介动员储蓄的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一是它可以分散个别投资项目的风险;二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相对较高的回报(相对于耐用消费品等实物资产)。金融系统动员储蓄可以为分散的社会资源提供一种聚集功能,从而发挥资源的规模效应。金融系统提供的流动性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长期投资的资本来源问题,为长期项目投资和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了可能,同时为技术进步和风险投资创造出资金供给的渠道。
  3.金融体系的股权细化功能
  将无法分割的大型投资项目划分为小额股份,以便中小投资者能够参与这些大型项目进行的投资。通过股权细化功能,金融体系实现了对经理的监视和对公司的控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组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是股权高度分散化和公司经营职业化。这样的组织安排最大的困难在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投资者难以对资本运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金融系统的功能在于提供一种新的机制,就是通过外部放款人的作用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使内部投资人的利益得以保护。
  4.金融体系资源配置功能
  为投资筹集充足的资源是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但投资效率即资源的配置效率对增长同样重要。对投资的配置有其自身的困难,即生产率风险,项目回报的信息不完全,对经营者实际能力的不可知等。这些内在的困难要求建立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在现代不确定的社会,单个的投资者是很难对公司、对经理、对市场条件进行评估的。金融系统的优势在于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提供一种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机制,使社会资本的投资配置更有效率。中介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可以表现在,一是分散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进行项目评估。
  5.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功能
  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要求金融体系为中长期资本投资的不确定性即风险进行交易和定价,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就是对风险进行交易、分散和转移。如果社会风险不能找到一种交易、转移和抵补的机制,社会经济的运行不可能顺利进行。
  6.金融体系的激励功能
  在经济运行中激励问题之所以存在,不仅是因为相互交往的经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不一致,而且是因为各经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的实现受到其他个体行为或其所掌握的信息的影响。即影响某经济个体的利益的因素并不全部在该主体的控制之下,比如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就产生了激励问题。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很多,具体方法要受到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金融体系所提供的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是股票或者股票期权。通过让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员工持有股票或者股票期权,企业的效益也会影响管理者以及员工的利益,从而使管理者和员工尽力提高企业的绩效,他们的行为不再与所有者的利益相悖,这样就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
  7.金融体系信息提供功能
  金融体系的信息提供功能意味着在金融市场上,不仅投资者可以获取各种投资品种的价格以及影响这些价格的因素的信息,而且筹资者也能获取不同的融资方式的成本的信息,管理部门能够获取金融交易是否在正常进行、各种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从而使金融体系的不同参与者都能做出各自的决策。
  金融体系实现其功能必须具备的能力
  1.稳定能力
  一个稳定的金融系统才具有竞争力,才能应对各种潜在威胁,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才能保持货币稳定,没有过度通货膨胀或通缩、过度扭曲性融资安排和过度金融泡沫,因此金融体系应该具备稳定能力。金融体系不稳定的代价是非常严重的。首先,定价体系的紊乱会扰乱实体经济领域的交易秩序,破坏正常的生产活动;其次,社会信用会受到影响,融资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投资进而经济的增长;再次,不稳定的金融体系使人们产生不确定的预期,极易导致具有巨大破坏力的集体行动,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强大的冲击力。因而金融保持自身的稳定对整体经济的稳定意义重大。金融稳定要求定价体系能够正常运转,币值、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指标保持稳定;要求具备危机预警指标体系和识别、转移、控制、分散风险的机制,能够应对各种意料之外的突发事件的冲击,化解风险,解除危机;要求具有约束微观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它们能够被遵守的机制;要求建立对金融体系进行宏观监管的机构、监管规则和监管手段。
  2.适应能力
  金融体系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实现其各项功能的,金融体系必须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同时经济环境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金融体系也必须同步变化,即应该具备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即一国的金融发展应该放在强调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正常发挥的制度建设和协调发展上,而不是脱离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去看重市场外部结构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充上,否则,忽视金融功能谈金融发展就有可能造成金融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扭曲。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金融体系的活动存在外部性:偏重某一金融功能的发挥,有时可能会放大它的负面效应,比如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功能,市场的整合与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做法会增加市场风险,如果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和分散功能还不到位,那么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就会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最终会反过来遏制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一个能保证金融发展和实体经济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的金融体系,绝对不是单纯地在规模和数量上追求最好的投、融资制度和金融工具的集合,而应该是能够平衡好各种利益冲突、效果冲突,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地发挥金融体系六大基本功能,从而推动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这样一种最优化的动态体系。
  3.经营能力
  金融体系必须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实现其各项功能,除了初期必需的投入以外,它不能依赖于政府或任何个人的连续不断的资金投入,这样的金融体系才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即金融体系必须具有经营能力。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经济资源实现经营目标的程度。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导致了经营目标的多元化,经营绩效是多元化目标的综合反映,是经营能力大小的反应。金融机构通过向社会提供负债工具、信贷资产使用权、股票、债券等金融服务或者工具来达到经营目的。金融机构必须依靠自身的能力来履行其各项职能,而不能依靠不断地外部资源投入,因而经营能力是金融机构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是它能够不断发展的基础。
  4.配置能力
  为了发挥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的功能和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功能,金融体系必须能够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能够将非流动性资产变成流动性资产,并且能够将资产进行最优的配置,因此金融体系必须具有配置能力、流动能力、定价能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市场以最低交易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换句话说,是将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企业和行业的能力。金融中介的资金配置作用主要来自金融中介的信息优势。在政府主导型的融资制度下,银行与企业从理论上说应关系密切,特别是日本、韩国等国主银行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流通是非常有利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信息优势选择好的项目并对项目的旅行进行有效监督,实现较高的资金配置效率。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除了可以利用金融中介的信息优势外,还可以通过合同安排降低资金配置所需要的信息量来实现。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影响资金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当提高企业自有资金比例或增加抵押、担保后,可以减少甚至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减少甚至取消银行提供贷款时对信息的需求,即信息与自有资金、抵押、担保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金融体系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渠道将资金从储蓄领域高效地引至投资领域,并发挥金融系统的监督功能,促使资金在实体经济领域的良性循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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