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73岁老人签合同不是本人签字需要家人签字吗?

&为保证服务质量,您在96890的通话可能会被录音,尽请谅解!
今天是日 星期六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子女赡养 &   1、案例: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 &   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   2、案例: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其大哥2000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   3、案例:农村的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由于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更不能拒绝。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得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   二、房产赠与 &   1、案例:张某2003年结婚,2004年在市南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因为钱不够,就向自己的父母借了15万。现在张某准备离婚,是否应先将那15万从房价中扣除还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夫妻再平分房产? &   律师分析:该房屋因是在张某婚后购买的,依法属于张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张某向父母借的15万元借款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张某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这是该类案子的关键所在。在诉讼离婚中,首先要看张某向父母借款买房的事实张妻是否认可,比如有书面借条的,该借条应当有张妻的签字,否则就必须用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这笔借款的存在和用途,如此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否则张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旦确定该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将先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父母的借款,然后再就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   2、案例:隋某与张某结婚前,和父亲共同出资买下一处房产,产权人为隋谋父子。隋某和王某结婚后就在产权证上添加了王某的名字,隋某和王某各占四分之一,隋父占二分之一。现在隋某和张某要离婚,张某提出要分割房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买房时她没有出资。 &   律师分析:你们申请增加张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就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张某虽没有出资,该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是应视作隋某父子对她的赠予。现在隋某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   三、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   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   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   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   四、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 &   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   五、继承纠纷 重在确定遗产 &   案例:王大爷老两口有俩儿子,2000年大儿子遇车祸身亡。王大爷也于2005年病故,留有房屋两套,存款10万元。王大爷过世后老伴随儿媳生活。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次子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2006年11月,小儿子私自将出租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底,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知道此事后,王大娘要求小儿子返还其居住的房屋及卖房所得价款,遭拒。王大娘只得诉至法院。 &   律师分析: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王大爷的遗产就只有一套房屋及6万元存款。 &   其次,确定继承人,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长子先于王大爷死亡,王大爷的孙子女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他们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那么现在继承人就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三人。王大娘可以要求次子返还属于自己那份卖房所得款。 &   六、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   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   七、&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   案例: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今年3月的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   律师分析: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 &   八、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案例:张老太退休在家,某日在过马路的时候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缴纳住院押金后,就不管不问了,张老太该如何确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   律师分析:交通事故的基本处理程序一般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一般为法院确定肇事方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交警部门会依据双方意愿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受害方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以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受害方家庭困难,暂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可持有关部门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应积极提出肇事方过错的证据和意见。律师提醒,由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程序的专业性,受害方如无法单独处理,可请专业律师全程给予代为办理,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   九、老年人消费维权纠纷 &   案例:王大爷的房屋外墙漏水,想找一家维修公司维修。在看到某维修公司在青岛一知名报纸上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后,王大爷遂请该维修公司维修。经过一番维修,维修公司说以后不会再漏水了,并在给王大爷的付款收据上写到,保修期一年。但一年后,王大爷的房屋又开始漏水,王大爷找维修公司理论,维修公司称,一年的保修期已过,维修公司对房屋漏水不在承担责任。无奈,王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维修公司在广告宣传时,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实现广告上的防水堵漏效果,是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责任。判决由维修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防水维修,并在五年内免费维修。 &   律师分析:本案中,认定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当年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和维修公司的宣传材料。所以在进行维权时,关键是保存好这些宣传材料,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   十、房屋纠纷 &   案例:某买房人看中了张大爷的房屋,想购买下来。买房人找到张大爷,提出23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1万元,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还约定,双方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买房人向张大爷支付了买房款。后来,张大爷认识到房屋卖得便宜了,想反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代替交付房屋。买房人不同意,要求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协商不成,买房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 &   律师分析: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定要慎重。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如在过户前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如果房屋的价值把握不准的,可以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处分决定前做好准备。日期: 07:44:16请问我的分家合同上有公证人和两兄弟签字、老人没签可否有法律效力_百度知道
请问我的分家合同上有公证人和两兄弟签字、老人没签可否有法律效力
你分的是谁的财产?分的老人财产,需要老人同意。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公证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老人被骗签合同欠银行钱 律师:在银行方面签字有效
摘要: 博兴县的张先生近日遭遇了一件麻烦事,他目不识丁的老父亲因听信了朋友的忽悠,在一份所谓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谁知事后才知,老父亲从担保人变成了主贷人,欠了银行整整三十万,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推荐关键字 老人 被骗 合同
-鲁北晚报讯
博兴县的张先生近日遭遇了一件麻烦事,他目不识丁的老父亲因听信了朋友的忽悠,在一份所谓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谁知事后才知,老父亲从担保人变成了主贷人,欠了银行整整三十万,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不久前,一位和张先生的父亲从小玩到大的朋友找到张老,声称自己有个熟人要向银行贷款三十万,想让老张作担保。老张听信了朋友的话,又出于“发小”的情谊,便答应了帮朋友这个忙。随后,朋友带着银行的业务员和一份合同,让老张在合同上签了字。
哪知道,老张并不识字,因此全然不知,自己在合同上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签的字,而是作为主贷人签的字。担保人是另一个人,这个人的名字老张从来没有听过,而从银行贷下来的三十万也被这个担保人全数提走。
事后老张才知道,自己那个“好朋友”,和负责办理这笔贷款的银行业务员,以及最后拿走钱的这个凭空冒出来的担保人,三个人根本是一伙的,都是赌桌上认识的“赌友”。他们的目的,就是利用老张不识字这个情况,合伙骗取银行贷款。而在事发后,这三人已经先后离开了本地。
虽然老张自己明白是被骗了,但是银行的合同上却白纸黑字签着自己的大名,这笔债自然落到了他的头上。张先生说,自己的父亲没有正式职业,就是平日里在劳务市场上打点儿零工,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这个天文数字的欠款。目前一家人都十分发愁,面对这飞来横祸可怎么办?
□记者 常云怡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集团
滨州事务所
面对银行的追讨,张先生的父亲因为签了字,是很难证实自己被骗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的父亲虽然不识字,缺乏关于向银行借贷、担保等事项的基本常识,但在银行方面,张先生父亲的签字仍旧有法律效力。
但张先生的父亲被骗一事,如果张先生及其父亲可以举证,如有当时操作贷款的业务员的证词等,证实张先生的父亲主观上是作为担保人身份签字,是存在被欺骗的事实才变成了主贷人的话,张先生的父亲可以向当时欺骗他的人发起事后追偿。
责任编辑:
11/04 17:05
10/29 16:59
10/28 11:05
10/21 10:51
10/17 11:09
12/04 09:14
12/03 14:34
12/03 14:23
12/03 14:21
12/03 14:19
12/04 08:55
12/03 11:23
12/03 11:20
12/03 11:17
12/02 09:32
11/06 10:34
09/30 14:21
09/12 09:09
09/10 14:14
09/09 08:54
12/02 15:36
11/28 13:50
11/26 15:50
11/25 08:58
11/24 16:36
48小时新闻排行榜
努力加载中...
滨州传媒网微博:/bzcmw
滨州传媒网微信公众号:bzcm_2013
鲁ICP备号 滨州网警
滨州传媒集团主办 版权所有
山东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
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38号 邮编:256603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国家法律法规对老人进养老院有签合同规定吗?
养老院对入住的老人应该签合同还是协议?
 问题来自:陕西 - 西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7 咨询人:begd3978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您好!合同跟协议是一样的。
回复时间: 09: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回复时间: 20: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应当。,、。,、
回复时间: 21: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合同等于协议。。。
回复时间: 03:5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回复时间: 16: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合同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意外伤害维权老人防六陷阱
意外伤害维权老人防六陷阱
人到老年,体力、视力、免疫力均有较大的下降,日常生活又难免遭遇种种意外伤害。而相关责任者明明存在各种各样的过错,却千方百计设置误区,推卸、逃避[本文摘自:责任。下面案例或许能给受害老人维权提供有力的警示与帮助。陷阱一:老人被电线绊倒,只能找肇事者赔偿?69岁的马阿姨散步回来,因天黑,一不小心被小区一处脱落的电线绊倒(后来查实,该电线系某宽带运营公司在小区内设置的有线宽带电线,当日因一家装修公司在为小区一栋楼房安装保温板时将电线碰落在地),导致胯骨骨折。马阿姨找现场装修公司的赔偿,对方虽口头答应,可第二天结束施工后没了踪影。马阿姨找宽带公司,回答说谁给你造成伤害找谁赔。维权提示:造成马阿姨摔伤的直接侵权人是装修公司,但是,引发事故的电线归宽带运营公司所有,此种情形下,马阿姨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宽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宽带公司对自己的线路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并保证自己的电路线不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可以说,此次事件的发生,装修公司和宽带公司均有过错。当然,宽带公司赔偿后,可向碰落电线的装修公司追偿。陷阱二:“自理级别”老人摔伤,养老院可不担责?经儿子何程联络,78岁的何老伯入住某老年公寓。因相信自己的身体还好,何老伯不听儿子说服,决定以低价选择“自理级别”服务。2012年6月初的一天傍晚饭后,老人到公寓浴池洗澡后,急着回三楼寝室时,走到2至3楼楼梯处不慎摔倒,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何程找到该公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寓则认为,何老伯为节省费用,选择的是“自理级别”,公寓主要是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即可,生活起居均应自理,更何况老人是自己注意不够,绊倒在楼梯上摔亡,公寓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权提示:选择“自理”级别,并非一切均应自己护理,也不意味着公寓在老人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普通机构和常人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疏忽而给老人造成伤害。无论入住者选择哪个“级别”服务,确保被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是老年公寓的基本责任。结合本案,公寓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一是何老伯洗浴后已经很疲乏,本应稍事休息,老人不作任何休整,直接爬楼梯上楼,对于这种存在安全隐患情形,公寓护工却放任老人独自回房间,疏于履行勤勉勤奋注意义务,致使老人摔亡;二是将78岁老人安排在没有电梯的三楼居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倘若公寓对上述瑕疵加以调整或稍加注意,意外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公寓应对于老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次要)损害赔偿责任。陷阱三:老人意外伤亡,应按协议约定处理?73岁的陈奶奶入住某个体女子养老院时,院方提出凡年龄过70岁者,双方所签订的寄养合同均约定:“由于老人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力因素较多,若因院方难有预见和把握的意外伤害,院方不承担责任。”并要求其入住者及子女同时在合同上签字。想到别人都是如此办理的,陈奶奶及女儿均在合同上签字。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陈奶奶在公寓室外花园凉亭休闲时,因所坐石凳不稳,陈奶奶倾倒摔伤致左手腕骨折。陈奶奶的女儿认为母亲是在公寓摔伤的,公寓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公寓以事先有约在先拒绝担责。维权提示:陈奶奶与公寓所签订合同中“若因院方难有预见和把握的意外伤害,院方不承担责任”之约定,因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条款。此种情形下,公寓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导致陈奶奶摔伤的原因是公寓室外花园凉亭石凳不稳,而它的所有人、管理人均是公寓,石凳不稳存在安全隐患,公寓没有及时发现并维护是其主要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陈奶奶的损害应由该公寓全额赔偿。陷阱四:无人让座老人摔伤,后果只能自负?71岁的刘奶奶年老体弱、有白内障,乘坐公交车时见无空座位,她请求司机帮忙找个座位,可司机表示无能为力。结果尽管车速不快,老人因站立时间过长、不慎跌倒,左手触地时腕部骨折。事后老人向公交部门提出赔偿损失要求。对方回答说:公交车属于正常行驶,又没有发生任何公交车事故,是老人自己不小心受的伤,公交车没有责任。维权提示: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违反了运输合同义务。乘客一上公交车就与客运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而刘奶奶虽然年老体弱,但摔伤的根本原因是无座位、站立时间过长,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二是既然车上设有老幼病残专座,应视为公交公司对老幼病残做出的一种特别服务承诺,一项合同义务。当刘奶奶因身体不好需要特殊照顾时,司乘人员有责任义务对老幼病残者兑现承诺,协助其找座,并进行安全提醒,以保障其乘车安全,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陷阱五:排队过长晕倒摔伤,超市无责任?一天,周老伯参与某超市迁址重新开业优惠购物活动。因购物顾客过多,结算收银台过少,他等待了20多分钟后突然晕倒,左脚摔伤骨折。事后得知,超市本来有20多个收银台,可只开了10余个,而且排队中,不停有顾客插队也不管,导致周老伯排队时间被无限延长。事后,他找超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以其是自己晕倒为由予以拒绝。维权提示:超市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收银台数量与服务质量未达到法定标准:依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超市要根据卖场的面积和客流量设置收银台数量,超市的面积和收银台的数量应以200∶1的比率设置。也就是说,如果超市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收银台至少要有25个。若达不到此标准或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让部分收银台“歇工”,都将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与过错;二是当有消费者乱插队侵害其他消费者利益时,超市负有维持秩序义务,若是不管不问就是未尽安全管理上的责任。因此,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陷阱六:擦洗地面致老人摔伤,设警示牌可免责?68岁的曾阿姨去某超市购物,正赶上服务人员擦洗超市门厅地面,并设有“地面湿滑,请小心通过”的提示牌。尽管曾阿姨小心又谨慎地行走,可因身体稳定性差而摔伤,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曾阿姨要求超市至少赔偿一半的损失,超市则认为,擦洗地面时已经设立了警示牌,没有过错,更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超市设警示牌就可以免除责任吗?维权提示:该超市属于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超市擦洗地面时,虽设有“地面湿滑,请小心通过”的提示牌,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提示,并不具有防滑功能,而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其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与瑕疵,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过错责任通常约为30%。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叫很会照顾家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