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什么时候发证

律师就武汉中华城商铺确权答疑
2016年3月29日上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熊律师和湖北省原道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就确权事宜以及后期处置问题回答了中华城受害商铺业主的问题。
1、目前政府接管了华氏,要求我们商铺购买者进行确权,请帮我们看看这个表格是否存在问题。
答:第一,确权表未表明是什么公司对商铺业主进行确权。法律上的确权,应该由合同签订的甲方对购买者的权益进行确认,比如商铺的购买合同是与双龙堂地产公司签订的,那么,我们的确权表排头就应该是双龙堂公司确权登记表,而我们的委托经营合同应由经营合同的受托方华氏国际广场商贸公司来进行确权。第二,确权表上应该加盖第三方审计公司的公章。但是单从确权这个程序来讲,是对你们有利的。这是要确认你们的权益。
2、目前确权人数已经达到一定比例了,政府专班如果不再同意对表格进行修改,那么,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
答:可以要求对确权表进行复印或者拍照留存。(复印不可能被同意,那么,建议进行拍照。
3、目前我们4000业主对确权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是配合政府进行确权,另一种是不签确权表。请问是否确权后就会对合同效力和作用产生变更?不确权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按照这个表格来看不会对合同效力和作用产生变更,因为表格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确权了的肯定是等待方案出台,再得到赔偿金,因为你所购买的标的物是不存在的(商铺),当初的规划就是停车位,这个属于无效合同。一般对无效合同有两种处理途径,一种是可变更,另一种是解除合同。第一种变更的可能性,如果已经被定性为停车位,变更的可能性就不好说了。那么,你们能主张的就只有债权了。本身在出售这个标的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关于不确权会有什么后果,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这个公司进入到了破产清算,要求债权人来进行确权,那么,你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不去确权,你就等于放弃了你的权益。如果这个公司没有破产,那么,在他要求你确权而你没有去确权的情况下,你还可以保留两年的追偿权利。假如这个公司被接盘了,无论他是重组还是被买断,没有确权的都有权利去争取你的利益,但是这个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具体是什么结果现在是不可预见的。
4、目前商铺存在三种合同,一种是地上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一种是地下的商铺销售合同,还有一种是车位三年后转为商铺。我们这三种都是一样的吗?
答:(同去的业主此前已经找过该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地上经营权转让合同,我们已经查过了,地上的商铺只要是有预售许可证的商铺基本都已经被抵押,所以当时出售地上商铺的经营权的时候,很可能该标的已经被抵押。地下的商铺销售合同,如果华氏正常运转,也可以进行争取权属。但是目前它处于一种破产清算边缘,很可能是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这个标的不能拥有权属,就会转换成了债权。你们这三种合同都是这个结果。
5、去年我们有业主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赢了官司,他们起诉的理由是合同无效,胜诉了没有拿到钱。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我们所有业主走司法程序都是这样一个判决结果?
答:只能说他们的案例有一定的参考性和指导性,但是每个律师的处理方式不同,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也有区别,所以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6、很多业主不认可投资记录这个说法,您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怎么说?
答:如果你们手里只有一个销售合同,没有委托经营合同,那么,我们可以主张你们不是投资,加上这个委托经营合同那么,它的实质就是一个投资行为。
7、如果我们确权了,政府要出台处置方案了,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我们的最大权益?
答:走政府这条路一定要把过程搞清楚,会出现什么问题,多少资产、多少债权一定要搞清楚,需要出示一个正式的报告让我们了解
,债权也是。
8、《新物权法》三月份出台的,不以登记为取得依据,那么,是不是也可以适用于我们这个情况?
答:目前这个情况你们是困难的,它明明不是商铺,而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性质是未得到批准就被出售,所以,它是有很大问题的,从这点来讲,法律认可的是车位,那么,你们也不适用于这个情况。改规划的难度应该是很大的。
9、我们有合同,我们不确权,我们就要守着我们的地,即使它不是商铺我们也要,这个想法可行吗?
答:这个行为的前提是你得拥有了这个标的的权属,没有拿到权属证明,这个地就不是你的。所以,不存在守着你的地。
10、政府找人接盘,有没有可能把我们买的标的物打包转让或者出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我们怎么阻止这个行为?
答:还是那个说法,你没有拿到这个权属,不能保证对它享有权益,如果它的拥有人是华氏,那么,他处置这个标的是合法的,他有这个权利。我们无法阻止。
11、政府专班组承诺,在处置方案出台的时候代表可以参与,那么,什么情况下,处置方案出台是我们不可控的?如何保证我们的主动权?
答:处置方案出台是要通过代表会议表决的,比方说如果赞同的人数超过了三分之二,那么其他三分之一的人的意见是可以不管的,不能阻止方案出台。如果方案出台了,我们就得按照这个方案来执行。所以出台期间就要广泛收集意见,达成大致的共识,尽力争取最大权益。一次谈不好可以多次谈判。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在自己镇上卖了一套门面房,现在宅基地确权时确说不是本村人不能登记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自己镇上卖了一套门面房,现在宅基地确权时确说不是本村人不能登记。我该如何确权?
我们家有块宅基地好多年没有盖房,邻居自己非说是自己的地,今年河北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始了。他们家兄弟几个拦住不让测量,土地登记的人就不给登记,让我们自己协调!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有村委开具的证明以及批房基地的税票
老家父母给盖的平房,宅基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现在我自己在县城买了一套二手房,老家的平房也是父母住着,我唯一的商品住房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谢谢
前几年买了别人一处宅基地,到现在也没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在在买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了新房,但申请建房时使用的土地使用证不是当时买房的那张使用证,请问可以正常办理现在新建房屋的房屋土地使用证么?
你好!请问我买了一块宅基地,我不是本村的人,宅基地能过户到我明下吗?
请问律师:2014年宅基地确权登记后,新的宅基使用证什么时候下发?
农村的宅基地卖了现在宅基证名字还是自己的,村委里的人不给该怎么办?可以要回宅基地吗?
我住在集镇房子是自己建造的私房,现在面临拆迁,一楼是门面房,负一楼是仓库请问门面和仓库该如何补偿?
我们是乡镇沿街的门面房,我家在一条街的中间,这街是南北走向,十几年前乡里规划时在这里留了八米的路(可以盖两间门面房),留这以后做东西走向的路,现在要弄路了,乡里要按征用地3万一亩地的价格补偿给我,这个补偿是否合理(这地宽八米,长二十几米)
不是老百姓不遵守法,这几年村里没有宅基地,大家建房都是在自己的地里盖饭。让领导办手续,他们只会说没有手续。往年大家都是交一些钱给他们然后就去盖了。现在村委会成员多,钱只给了一个人,其他人没有,所以他们内部有了矛盾,然后不让盖。家里两个男孩都到成家立业年龄,现在和父母住一起。老大已经成家需要搬出去,村里没有宅基地盖房,自己的地里盖房也不行,像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找哪个部门按正常程序走
现在城管说什么创建文明城市,我在档口摆货。他们不肯,不是说不能超过滴水位置吗?我也没有超过啊!他们凭什么要我们收掉,说什么室内经营,摆地摊他们都不管。&&&&您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文号:遂政办发〔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印发《遂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生成时间: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有效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遂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8" Year="年8月31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丽水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0号),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快我县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遂昌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人员组织、业务指导、审查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纠纷调处、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的配合工作;村委会要落实了解情况的村干部参与人员联系、权属调查、纠纷调解、违法违章查处等工作;县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审核审批;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登记内容必须在县政府网站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日。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公告期间有异议,异议人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的,应当中止或暂缓办理原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未能提供法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五)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房宅基地;
(六)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七)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宅基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的类型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建筑物审批或权属证明资料;
(五)属于下山移民、地质灾害搬迁等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异地安置审批资料;
(六)法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如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按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应提供宅基地来源证明材料。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可依据下列之一提供:
1.1952年之后已颁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至今未改变原房屋结构的,可凭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作为权属来源依据;
2.经原生产队社员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建房的文字资料;
3.经乡(镇)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资料;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可凭下列之一提供:
1.经乡(镇)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
2.经县农牧特产局批准的批准文件;
3.经县农业局批准的批准文件;
4.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需提供由乡(镇)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
5.对于未批或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但在“三改一拆期间”按照“三改一拆”规定列入不需处理的,可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第4目规定办理。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1.使用耕地建房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
2.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提供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四)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现在的,必须提供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下列分区域和期限提交。
(一)县城规划区:从1985年起按五轮不同时期编制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批准实施时间建造的房屋,需提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镇规划区(大柘镇、石练镇、金竹镇、王村口镇、黄沙腰镇、云峰街道、北界镇、新路湾镇)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需提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乡规划区、村庄
1.2003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需提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造的房屋,需提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第十四条 对已处理但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按相关规定给予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四)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2010年1月1日后按违法用地前的地类补办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三改一拆”行动期间已处罚到位,并补办用地手续的,按补办面积登记发证。
(五)对于转让、兼并宅基地的,受让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由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受让后使用权面积超过限额面积,由于房屋结构原因不能拆除的,可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
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登记的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第十八条 &本着先地后房的原则,宅基地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于未进行房产测量和未办房产证的宅基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暂不填写建筑面积;办理变更登记时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独立于主宅外的附属用房,经依法审批或属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登记发证。但必须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地籍档案记事栏标注“非主宅”和实际用途。
第二十一条 初始登记(以前未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都由申请办理时的实际使用人申请登记。在权属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属于祖传(或继承)的,由村委会认定并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属于转让(或多次转让)和分家析产的,申请登记权利人的转让协议需村委会认定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原已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宅基地继承权人明确并意见一致的继承手续,可凭经村委会盖章确认,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盖章后的协议办理,由继承人申请登记;属于分家析产的,分家析产协议中的宅基地分割须由村委同意,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确认,由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变更的,需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
需要公证机关办理宅基地继承公证的,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第二十三条 &房屋坍塌二年以上的或自行灭失并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使用权人不申请的,可由登记机关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职权以予注销。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遂政办发〔2009〕1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
主办:中共遂昌县委 遂昌县人民政府 承办:遂昌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浙ICP备:号 建议IE5.5,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确权的共有商铺法院能强制执行吗?_百度知道
没有确权的共有商铺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没有确权的共有商铺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有可能是同一官司的不同阶段。也有可能是不同官司的不同程序阶段,一般情况下,另外一个是执行程序,一个是诉讼,你说的不是一个官司两个官司的问题不了解你面临的问题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强制执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上海商铺专家何久恩的博客:
访问人数:2781861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
&&&&上善若水
厚德载物&&&&大量国际知名连锁品牌及香港,台湾,广东。浙江。福建,温州等投资客求租求购上海市中心商铺:&&&&
本公司为专业上海商铺经纪公司,本人拥有10年丰富的上海商铺地产从业经验,我们深信专业的顾问服务团队,立体广阔的销售渠道定能为客户带去超值的商业回报。现诚征上海市中心商铺代理,如果相关个人或公司有商铺需专业公司代理,请与我们联系 何先生
如需上海商铺信息请访问/hje999
&&请您后再发表留言
我的分类文章
我的最新文章
我的热门文章
一日东方去,他..
我最新关注的人
苏州匠欣亭景观..
最新关注我的人
关注博客发文动态
石破天惊: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意义重大
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意义重大
下农村来看看就知道了,土地早就破坏的不成样子了.如果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民的,肯定不会破坏成现在这个样子,如果这些土地还是那些地主的,我想会保护的更好.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所谓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将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法律文书和政府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这件事看起来只是把原来实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以登记颁证方式加以文本化,并没有改变什么,但事实上却是一件石破天惊的大事:
第一,这些证书是农民权利和政府承担保护农民权利的责任的证书,它们将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证书是政府依法承认农民土地权利的保证书,也是政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承诺书。温家宝在2011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有了这些证书,国家领导人的承诺将得以成为现实。只要农民持有这些证书,就可以依法自主、自愿地处置自己土地并取得收益。在遇到政府征地时,这些证书可以成为农民依法依规与征地方进行谈判的一个筹码,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行讨价还价,也可以就是否和如何取得股份进行协商。如果遇到强行征地,即可以通过诉讼以此证书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二,这些证书的存在将极大地促进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这些证书成为农民权利的保障,因而有望使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活动,使土地作为要素加快自由流动起来。
笔者在最早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成都调研时了解到,当地许多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农地流转给种粮大户或者农业龙头企业取得租金,自己或者进城打工,或者就地给租地经营者打工,再取得工资收入,责任减轻而收入增加。尤其是,他们能把宅基地使用权证转让出去,可以在城市、城镇、农村新社区置换按照较高标准现代生活方式建造的住宅产权,乃至取得城市居民身份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之后,成都农村稳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新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城市建设用地大幅增加,工业化进程加快,不仅农民生活质量得以跃升,城乡一体化也基本实现。
第三,这些证书从法律上明晰、确认和保障了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村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为农村民主建设的推进奠定了基础。由于当初许多农村土地发包、承包以及之后承包关系调整的时候都曾积累了一些纠纷,这一次要确权登记颁证,矛盾便集中爆发出来。为此,成都市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普遍在农村村民小组建立了“村民议事会”,推选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民牵头主持公道、协调关系,使农户之间、农户和集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以理顺和了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边界得到划清、确认,土地产权清晰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关系也更加和谐了。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或许人们可以期待,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以土地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以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更低的成本参与到交易和流转市场中去;由于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农民自身能力的提高,他们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质量也将不断有所提高。
阅读 (1606) | 评论 (0)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确权发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