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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征工作的通知.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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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警察有权检查路人证件吗?
路上现在经常有警察查身份证。作为被检查人有没有权利合法拒绝? 要求警察出示证件会被告知身着警服不必出示证件,这又合理吗?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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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香港的情況:1 警察有權利查閱任何人的證件以及搜身。不需要給出任何理由說明。2 如果沒有帶證件,但在附近5分鐘步行範圍內可以取到證件,那你就要帶警察去取證件。提醒:欺騙警察可是重罪。3 如果沒有帶證件,又取不到:3.1 如果只是警察臨檢:帶回警局,罰款5000港幣,并在你可以出示證件(比如找家人來送)之前你都會被拘留。3.2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罰款5000港幣,直接監禁六個月。如果你覺得警察是對你惡意執法,那你依舊不可違反警察要求。但你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警察濫用權利的訴訟。如果你不是香港居民,也記得帶好你的護照和通行證喔。執法的時候不會因為你不是香港居民就網開一面的。────如果是美國:美國沒有身份證。如果你不是在駕車,那警察沒有權利要求你出示駕照。如果他要你出示有效證件,你直接問他“Am i under arrest?(我是否被捕了?)”,如果他否定,而且又沒有出示有你名字和要求你出示證件的搜查令,那你就不需要出示證件;如果他肯定,那你才必須出示證件。但如果他無法立即出示逮捕證,那你發大財了,律師會讓你下輩子吃穿不愁,全部政府一次性買單。
出示执法证件是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出示执法证件即查验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详细解读参见
发现有一些评论误会了我想表达的意思,特在这里声明一下:我坚决同意执法前先出示证件!!!我坚决同意执法前先出示证件!!!我坚决同意执法前先出示证件!!!重要的话说三遍,其次我想说评论区更精彩。另外再补充几点,我的出发点是以现实执法的角度出发,抛开现实,单纯的讨论法条,甚至单纯的讨论法理的意义何在?法律难道不是应用在西现实当中吗?评论区有个用户有句话(原文我不复制了,评论太多,手机翻太麻烦)所有公权力都是对私权利的侵犯,警察盘查是“理所当然的公然利用公权力来侵害群众的私权利”。你似乎只看到了自己私权利不应受侵犯,忽略了公权力有强制性,警察在盘查时,只要依照了相应法律法规,那么即使这种行为侵犯了少数人的私权利,那么也是必须的,因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私权利。举个例子:A殴打了B,造成了重伤,难道为了不侵犯A的私权利,难道警察连调查A,依法限制A人身自由的权利都没有了吗?那么B的私权利谁来保障?抱歉,我举的又是刑事案件的例子,这名用户多次说我讲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混为一谈,我所理解的盘查本身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执法行为,《警察法》规定:盘查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也就是说盘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这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换而言之警察盘查的对象都是在特定环境下形迹可疑的对象,很大几率下就是被盘查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让警察以行政执法的态度,去微笑敬礼,被盘查对象不配合还要哄着,这将法律的威严置于何地,将警察的生命安全置于何地?我赞成执法前先出示证件,这是保障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出示了证件,你说没看清,给你看清了你说照片和我不像,证明照片是我本人了你说有证件不代表有执法资格,证件具有执法资格了你说怀疑是假证,那难道警察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先背盘查对象盘查清楚再看看被盘查对象有没有心情让警察查验他的身份证件吗?在我看来,所有拦住你认真盘查的警察都是认真负责的好警察,混日子的警察根本不会去盘查,敷衍了事的警察觉得你是个刺头就会放行,如果所有的警察都因为担心盘查会被骂会被投诉,放任在他们眼里看起来形迹可疑的人在眼前通过的话,反过头来受其害的会是谁?(以上是10月5日更新)--------------------------------------------------------------------------------------------------------------------------------------利益相关:十年警龄警察,警校毕业,算上警校,穿这身制服13年了,曾经的巡特警,现在的刑警。首先,我对盘查程序的理解是:穿制服不用主动出示证件即可盘查,穿便服应当先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盘查,证件仅指“人民警察证”。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你享受你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你的义务,每个人都不应该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利而忽视自己的义务,没有哪个警察会闲着无聊去盘查你玩的,盘查并没有考核,也不会对警察个人带来任何好处。每隔一段时间,知乎上总能看到类似《警察有权查我的身份证吗》、《如何不让警察查我的身份证》的问题,然后分成各方就要不要穿制服,要不要出示证件,要不要主动出示证件展开一场有一场的“讨论”,今天有个答案居然扯到了出示证件还不行,即使你穿了制服,出示了人民警察证,有人说还不能代表你有执法资格,还要出示只适用于公安内部的执法资格证,我们姑且不说执法资格证是否只适用于内部,按照这些及其富有“法制精神”的群众的要求,我再出示了执法资格证之后呢,我能查验你的身份证了吗?估计还是不行,肯定还会有人说“我怎么知道你证件真的假的”?我所处的公安局几年前有段时间,整天有人投诉警车闯红灯,在当地论坛发帖,打110举报的都有,局里官方回复是执行任务,且通过时拉了警报器,这时有人说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真执行任务,换位思考一下,不是要赶着去哪里执行任务,谁愿意闯红灯,出了事故自己肯定还要承担部分责任,这里有人打110哪里打架打死人了,小孩走丢了,或者哪里失火了(火灾辖区警察也要到现场),出警民警不可能还老老实实的等红灯吧,也不可能边通过红灯边拿喊话器喊我是去XX地方XX某某任务,或者拿喊话器喊,我要去XX小区抓XX案件的XX犯罪嫌疑人,真这样干了,是否泄密不说,还会有人要举报扰民呢。警察法规定了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过权,同样也规定了对巡逻盘查或执行其他任务时查验身份证的细则,作为警察只需要按照《警察法》相关规定去履行职责即可,讨论法理,那是法学专家和立法者的事,作为被盘查者,你有质疑的权利,你可以去投诉举报,被行政处罚了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那是你的权利。但是在现场我依照法律进行盘查,你就应当配合,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执勤警察有权将你带至办公场所核查身份。举个曾经在类似的问题里举过的例子,指挥中心通报有一名逃犯在XX街出现,下身穿蓝色牛仔裤,上身穿灰色外套,光头,背一蓝色背包,如果我正好巡逻到这条路,看到前面就有一个人符合这个特征,难道我不应该去盘查他,盘查他我还要制服穿好,帽子带好,警容严整,到了他面前先保证自己的态度不会冲撞了这名群众,然后在微笑的敬礼,再出示人民警察证,再出示执法资格证,再以商量的语气看看对方能不能把身份证给我看一眼?还在特警的时候,晚上步巡,11点多了,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挎着一个女士挎包,行色匆匆的走路,这种情况我难道不应该去盘查?我一个警校同学刚毕业那年执行任务,拦截一辆车辆盘查,刚把车门打开,他还没来得及检查自己警容是否严整,还没来得及出示自己的人民警察证,还没来得及出示执法资格证,还没来得及冲着车里的人微笑敬礼,就被坐在副驾驶的嫌疑人一刀捅进了心脏,送到医院就不行了。刚上班的时候,那时候还在实习期,警号还没发,证件更没法,有段时间步行街盗窃很多,我们几个刚上班的小伙子晚上下了班吃了饭,自发的组织起来,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穿便衣去反扒,一个夏天抓了几十个小偷,我记得有一次抓了一个西北边的小偷,那个嫌疑人强烈反抗,掏出刀片想自残,我们几个人用关节控制技把他摁在地上,当时还有个小姑娘掏手机出来边录像边喊,你们不能打人,我要举报你们,呵呵...现在我不会这么干了,因为我没穿制服没有证件,也没带你们要求的只适用于内部的“执法资格证”,别说抓小偷了,我连盘查他的权利都没有。三年前的一天周末傍晚,我在家休息,楼下突然有人喊救命,我打开窗户一看,两个男的在殴打一男一女,(后来了解到是家庭纠纷引起的),当时女的已经倒在地上,腿上压了一块石头,一名男子已经满脸鲜血,另外一方一人拿着一把菜刀,一人拿着一根木棍,我当时穿着拖鞋证件也没那就冲下去了,边跑边打电话给110,表明身份,让辖区和巡特警赶紧过来,指挥中心告知已经在路上了,结果我和辖区的民警同事到的现场(从小区到小区外要绕很大一截)到了现场,我协助辖区民警控制住了那个那棍子的,然后我就在人群里找另一个拿刀的,看到了之后我就指着他对辖区民警说还有他也参与了,当时那个人瞪着眼睛拿着刀向我冲过来,我大喝一声,“我是警察, 把刀放下!”,当时他楞了一下,被辖区民警把刀夺下来拷了起来,后来我又去所里做了笔录,再后来听办案的民警说四个当事人,受伤的男女是夫妻,另外两个行凶的和受伤的男的是兄弟,为了抢夺财产打架,当时那个女的受害人小腿被砖头砸断了,再后来行凶的两个都被判了刑。如果是现在的我,我只会在家里打个110,因为我没穿制服没带证件,我去了叫他住手,他会问:你是警察?你的警服呢?你的证件呢?你的执法资格证呢?你怎么证明你是真警察?证明不了,那你凭什么叫我住手?你敢抢我的刀?警察打人了!!!!!记得之前在知乎上看到一个问题,大概是问作为警察最怕的是什么,有个答案的回答是最怕自己曾经的一腔热血慢慢变冷,慢慢变成自己曾经不喜欢的那种人。现在的执法环境和舆论让我把公安这一份事业变成了一份职业,并且从今年特别下半年以来一直在考虑改行或者辞职的问题,说实话一个月拿到手3000元工资,加上公积金一个月5000多点的收入,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在我这个城市实在只能算吃不饱饿不死的收入,且每年一到国庆春节,最少有2-3天在值班,发了大案就一天都休息不成,数不清的其他值班加班和出差,没出差费,没加班费,这些年亏欠家人的太多太多。实在是还有一丝尚未完全冷却的热血让我无法割舍这一行,记得美剧《CSI》里面警长布拉斯有句台词:每次我因为太累而想辞职不干的时候,总会出现一些人渣让我继续坚持下去。再说个相关的笑话,也是真事,执法记录仪刚配备那年,我还在特警,很多老民警嫌麻烦,要么不带要不不开,我喜欢带着并且开机,后来我所在的市下面一个县公安局出个事,巡警凌晨2-3点看到一男一女在街上游荡,因为是小县城,凌晨2-3点街上基本上没有人了,遂把这两人拦住查验身份证,男女当时都饮酒了,不配合工作,就被带到巡警队查验身份,查了没问题之后就放行了,当时全程都用执法记录仪拍了下来,男的早上回到家里,老婆问他去哪了,男的说别提了,10点多吃完饭回来被警察带到公安局里,还被打了,他老婆一听那还得了,喊了省里公共频道记者到县局大吵大闹,拍桌子打板凳的,县局领导震怒,把巡警大队的大队长喊去,再把头天晚上值班的民警从床上喊起来,询问怎么回事,值班的带队领导嘿嘿一笑,把那名男子老婆,还有他本人喊道办公室,把当时执法记录仪录像一放,当时夫妻两个就在局里打了起来...说个题外话,中午吃饭的时候和朋友说到当年的一句口号“打不还手,骂不还扣”,真不知道是哪个脑残领导想出来的口号,每次在政工部门写的通报中看到类似:“此次群体性事件处置,警方做到了高度克制,面对少数群众的谩骂与殴打,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样的句子我都会觉得恶心,直接这么说不更好:“此次群体性事件警方成功的担任了出气筒的角色,让堵路的群众打完骂完消了气,自行离去,堵路群众表示打完警察心情不错,改日再来”。真为那些个被违章司机抽几十个耳光的警察感到悲哀。在说说从警一身黑的问题,我很欣慰两三天时间得到这么多支持,以及评论区里很多兄弟同行的鼓励,没干过一线警察光靠说,你不会了解到这一行的艰辛,评论区里有人说那些流血牺牲奉献,都是你们警察自己YY出来的,在往自己脸上贴金,嫌工作不好可以滚蛋,我不信有油水更多的地方你不会跳槽。你们警察是我们纳税人养了的balabalabala...典型网易新闻评论区的说话风格,在这种人眼里所有人皆为利往,一切行为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利,包括支边教师,包括环卫工人等等,在他眼里,这些人说自己工作苦累,又不肯跳槽的原因都是有利可图。诚然,警察队伍里有害群之马,也有混吃等死的,但是更多的是兢兢业业的,顾不上自己父母妻子儿女,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默默流血牺牲的警察,并不是每个警察都是收黑钱收的脑满肠肥,更多的警察仅仅是拿着一个月三五千元的收入度日,以偏概全,以点概面的去标签化一个群体是一种很悲哀的愚昧。其实说了这么多,我自己也觉得太罗嗦,早就离题千里了,只是评论区了一些评论始终在纠缠一些无关紧要的盘枝末节,穿了制服要不要出示证件,我相信所有警察穿了制服带了证件,你要看我就给你看一下好了,本题问的是警察有没有权利检查路人的证件,而不是警察穿制服不出示警官证检查路人证件是否合法,况且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判例存在了。其实本不想讲一些用户的评论截图发上来的,特别是一些有恶意,但是看了其他一些同行的答案觉得发现一个很搞笑的情况,和现实执法类似,你越是和颜悦色的去执法,面对被执法对象耐心解释,越是有人不断的胡搅蛮缠甚至恶语相向,反观一些答案简洁明,强势不容置疑的,反而一句反对都没有,在法理上的那些我就不发了,起码我还能认为这是对法制精神的一种执着,但是不问双方体型,不问现场情况觉得警察可以赤手空拳制服两名喝醉酒袭警,这个我实在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况且当时这名被袭击的警察还控制着四名刚刚打架的当事人,其中两人在之间刚刚袭击过警察被制服。以下为10月7日更新以下为10月7日更新--------------------------------------------------------------------------------------------------------------------------------------- 在评论里说的很有道理,我深以为然,特贴上来,如有侵权请告知。“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处警现场绝对服从警察”,专业术语该怎么说我不知道,不过,大家都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这应该是法制社会的重要原则。   美国警察的权威,大家都有耳闻。笔者的同学从美国回来,说到了美国警察,他说,“面对美国警察时我绝对很小心,因为我不是白人,我不能给他任何开枪的借口。”   欧洲的警察什么样,一般人还真不了解,不过,有一起案件说明点问题。中国某广播电台的女主持人到东欧某国旅游,遭到了当地警察的暴力对待和拘禁,此事一度被渲染为种族歧视。后来,经我使馆外交人员了解,此事的起因原来是当地警察要求此女主播出示护照,此女主播有装大牌的嫌疑,结果问题激化。。。。。。   我国香港地区的警察,我们更多是从影视剧中了解。他们都佩带手枪,抓人时经常唠唠叨叨,“你可以保持沉默,从现在起,你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意味着,如果在香港警察处警的现场你骂一句“CNM”,很可能增加一项“侮辱”的控罪。   这非常好理解!在任何国家(注意,是“任何国家”),警察都是国家的暴力工具,没有例外!在处警现场,你面对的可能是一个警察,但他的背后是国家的权威、是庞大的暴力机器!   在我国,以前人们往往习惯于《今天我休息》中的“马天民”的形象,后来的、现在的宣传也在强化这点,导致人们忽视了警察所代表的权威。我们常说警察要为人民服务,不要忘了,对不法分子狠恰恰是警察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形式。我想,即便是“马天民”,面对不法分子也不会总是和和气气吧?   正因为警察的性质和其所代表的权威,在处警现场必须服从警察。   第一、个人的身份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你说你是大官、大款,再大也没有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法律大,必须要服从;你说你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没有法外特权,也不能无法无天,那也要服从警察。   这就叫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个人的理由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警察在处警现场处理事件与法官不同。警察具有一定的现场处置权、自由裁量权;他不可能象法官那样仔细倾听当事各方的陈诉、查看证据、追求公正的结论;他有权根据现场状况做出临时的处理决定;而这个决定当事各方必须服从。 当事人的理由只能和法官说,如果强调什么“有理走遍天下”以抗拒警察,结果还是一个无法无天。谁还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找点理由?   第三、当事方人数多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法不责众”,本身就有“知法犯法”的意味,而当事者人数再多,比起13亿人口来说,也还是一小撮。   第四、警察本身的瑕疵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警察队伍中有腐败分子、害群之马,这必须承认,但是,这也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警察的腐败问题,要和纪委、监察、反贪局去说,在处警现场不是处理警察腐败问题的场所。如果因为警界存在腐败就可以抗拒警察,来个“枪扎一条线、棍扫一大片”,结果还是那个无法无天,苦了的还是我们这样守法公民。   第五、认为警察现场执法违法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警察现场执法大多数是现场调查、强制措施,对于认为警察执法错误可以事后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客观说,我国的普法教育,缺了关键的一项内容,就是“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处警现场绝对服从警察”;进而,导致了各阶层对警察的作用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有些人依仗手里有钱、“上面有人”,可以蔑视警察权威,给我们的制度造成了大量的暗伤、内伤;有些人则以各种理由,通过街头闹事来解决问题;而有些人则以警界腐败、民生艰难为借口,鼓噪寻常百姓对抗警察,意图酿成更大的悲剧,达到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今后的普法工作强调这一点。 社会问题的解决是系统工程,虽然很复杂,但是我们可以从最简单的地方做起。让公民都牢记“在处警(或出警)现场服从警察”,这虽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但起码可以让我们的街面上少一点摆官威、炫富的丑剧,少一点警民冲突的悲剧,少一点令不法分子浑水摸鱼的机会,怎么说都是必要的!以前见过军营门岗外边有这样的警示牌:哨兵神圣,不可侵犯。寥寥八个字,彰显了巨大威力。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 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 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因此希望针对时下的实际情况,在普法宣传时注意让广大群众明白: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请绝对服从警察,以免双方发生意外,给自己尊严也是给法律尊严!当人民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和谐之时。
不知道楼主是脑补的这个场景还是几年前的经历。习上台的第二年,执勤程序严(fan)格(suo)了很多。以前的程序身穿警服的情况下执法是可以不出示证件的。现在一般不主动出示,但依要求的必须出示。如果你现在听到“警服可以代替证件”这句话,请观察他的警服并记录时间地点警号并告知当地的警察督察队,一次扣200考核分,通报的扣300。补充一下以免误解:警察执法程序不规范可以投诉,但不代表你就可以抗拒执法。警察的大多数行为,除了近年因为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而引起重视的刑讯外,都不会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实体效力的无效。比如你偷东西被抓了忘了给你出具刑拘证一天后补上,你投诉以后承办人可能被领导批评,可能扣考核分,但不可能的是你因拘留程序错误被放出来。
谢邀请,分开说。第一,如果遇到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拒绝的,因为这是正常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身份证法十五条从现在公安的做法来看,如果不符合上述几条,也不会查验你的身份证。第二,穿警服就不用出示证件。这是在任何情况都不允许的行为。别说是查验身份证还是有效证件,都需要出示相关证件。法律没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就可以盘查,检查,法律规定的是出示相应的证件。
看了这位警察同学的答案,需要纠正他的错误了,我认为在法理上有很大的错误。本来是看到 转的答案,邀一起商酌。一答:《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拥有优先解释权。依据该法第23条,正确穿戴了警服及标识,也是表明警察身份的合法途径,这条解释最大。本法其他规定及宪法除外。二而警察的合法身份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3条来确定的。还有处罚有无效力的问题,警察法是特别法,和身份证法、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要出示警官证的条款相冲突的时候,是有优先权的。也就是说,警察法第23条中,穿警服和警官证二选一,这个解释最大,穿警服即合法。详情可以看我的回答。再来看《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以及《身份证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根据这位同学的说法,《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于《居民身份证法》,所以不需要执行身份证法的规定。这位同学对法律效力和位阶的说法在我看来是完全错误的。对法律位阶的规定来自于《立法法》第92条: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一,实际上,《立法法》的用词是是“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它比特别法的范围广。“特别规定”起码包含了三种情况:同一部法律中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特别的立法和一般的立法;不同法律文件中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即使在笼统讨论特别法的情况下,《人民警察法》和《身份证法》都属于特别法的范围,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显然都是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可以是针对特定的人,例如《警察法》;也可以是针对特定的事项,例如,《居民身份证法》;可以是针对特定的地区,例如针对港澳地区的全国性立法;还可以是针对特定时间的,例如有关紧急状态的各种立法。在人、事、地、时四个方面都有可能出现特别的法律关系而出现特别法。考察法律和法律条文之间的特别与普通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是一个相对性的判断,而非绝对性的判断。因为他们根据人、事、地和时四个因素而各自有各自的特定性,无法笼统地做出回答,并不是这位同学那么轻而易举做出判断的。打个比方,如果轻率的说《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那说《铁路法》是特别法也没问题。那么,在涉及到铁道警察的职权,假如两部法律不一致的时候,究竟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吗?这里实际上二者并不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要看两部法律具体条文,在具体案例中中谁是一般规定、谁是特别规定。二,所以承上所述,《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证法》两个法文件之间本身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是对特定的人做出特别规定,后者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特别规定。这位同学列举的《人民警察法》的二十三条实际上并不是对检查身份证的执法进行规定,而是一个一般性的规定,即对人民警察的着装进行要求;而身份证法却是在对检查身份证这项特定的事项进行规定。显然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一项特别规定。三、《立法法》实际上规定的两种“不一致”的情况,一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二是“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立法法》并未规定前项“不一致”优先于后项“不一致”。换句话说,“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和“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是并列的。《人民警察法》制定时间是1995年,而《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时间是2003年。如果即使那位同学的说法成立,人民警察法也并不因为它是“特别法”而一定优于身份证法,因为身份证法是新法。那么问题来了,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之间怎么办呢?《立法法》94条又有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不过实际上,并不存在那位同学想象的二者不一致。《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证法》分别与2012年和2011年进行过修正,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却并未对《居民身份证法》“经出示执法证件”一句进行修正。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显然认为“经出示执法证件”是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定。这里又有一个要点,我国并非是普通法国家、法律间的不一致并不自动导致法条失效,对法律间的不一致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明文的裁定或修正或废止,而这个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例如 实际上,我国在进行法律制定时都是通盘考虑,只要有不同法律之间有不一致时,都会同时进行修订。例如2012年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了一次很小幅度的修订,这次修订就是因为多部旧的法律与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官方新闻社之一的中新社是这么解释的:此外,为衔接新刑诉法,全国人大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对监狱法进行了7处改动,对律师法进行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上述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都将自今日起实施。新华社的电文是这样的: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审议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汇报有关修改情况时指出,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要求,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需“打包”对7部法律个别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所以请问这位同学,你见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了《身份证法》的这一项规定吗?这么多年了,都没有。最后又及,这里是其实也并不是“不一致”,而是“不规定”。即《人民警察法》并未对要求出示身份证的情况做出排他性的规定。所以,“经出示执法证件”是有效的法律规范,这是警察检查公民身份证前的法定手续。这一条是没有争议的,在CNKI里搜索论文也没有见到任何论文讨论这两部法律有无“不一致”,不明白为什么这位警察同学会得出他的答案。并且,对于检查身份证件的情形,《居民身份证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如果不符合这五项规定,警察也不能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
我是一个交通警察。看到那么多同事发表意见我忍不住说两句。我的意见是,这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从来没有人依法办事。决定您对还是错的关键,不是法律,而是由这次事件引起的后果。如果,被检查的当事人掀不起大浪,哪怕起诉到法院,也可以依法判你无責,如果当事人能掌握相当的资源,比如领导的亲戚朋友或者强大的舆论资源,那样依法让你倒霉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我们应对是,如果配合我就客客气气的检查一下,赶紧放行,别耽误人家他多时间。如果向我要证件,或者不太配合,那我就客客气气的说:真不好意思,我们也是例行公事,不耽误您了,您老慢点走啊。呵呵,皆大欢喜,按时下班。目前这种执法环境,管他合法不和法,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下班来才是王道。还有刚有自称是警察的答主说自己带着老婆孩子,穿便装休闲是要盘查别人身份的。我只说:你吃错药了吧,傻逼了吧。俺们这里下班第一件事就是换便装,然后啥事都躲的远远的。别怪俺,真的不能找事。
不请自来,本不打算开篇另答,却被一些人拉黑封答,不吐不快。一,前面很多回答都清楚的引用了身份证法对检查身份证的相关规定,无非就是纠结于一点,警察能否仅靠表面观察就主观上认定某公民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身份证查验?这算问题?不答也罢。二,警察在执法时,可以凭借身着警服而不主动出示证件,但在被执法人要求出示证件时,予以出示。那么问题在于,警察要求你出示身份证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还是履行公共安全的需要?住宿,上网也需出示身份证,那酒店前台,网吧收银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是执法行为?三,很多人犹豫如果碰到假警察偷取我个人身份证信息怎么办?个人身份证信息早已流传出去,网吧,住宿,办理手机卡等等很多业务都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违法犯罪分子为何要选择一项工作量最大,违法行为最重的假冒警察来获取个人身份证信息?四,公共场合,当你面对警察的盘查,要求你出示身份证以供查验的时候,你认为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拒不出示,周围那些素不相识的围观者,会为你的法律素养拍手称赞还是会觉得你肯定非奸即盗?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暴力性维护社会安定以及公共安全
题主为什么不问一下警察有权拒绝帮你扛煤气罐么?警察有权拒绝帮你买你认为不甜的瓜么?你有向雨中淋雨执勤的交警索要证件么?你没有考虑他是不是有执法权?淋雨权?你要不要拒绝没带证件的他在这疏导堵塞的交通?路遇警察向警察求助的时候,你没有问他们要执法证么?他都没有执法证,怎么能帮你?
休息時間永遠不在本市,緊急情況永遠沒辦法立即趕到,永遠不在休息時間穿制服、攜帶任何可能證明身份的證件。為什麼?不就是讓這幫事逼作的。我也想除暴安良見義勇為挺身而出路見不平一聲吼,但是憑什麼幫這些白眼狼?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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