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源片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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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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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对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程序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2、参保程序
凡符合《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书》、《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经审核批准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经办人认真填写《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登记表》,同时附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两张,费用缴清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医保证》、《医保卡》。
凡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近期免冠照片3张、参加当地养老保险有效证件到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所有用人单位统一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大额医疗保险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20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分别承担50%。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5、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一)视同缴费年限指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
(二)实际缴费年限指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6、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一)日以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日起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0年;或单位按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10年或一次性补齐费用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计个人医疗帐户。
(二)日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之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退休时实际参保缴费满15年,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或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计个人医疗账户。
7、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有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连续实际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待遇;连续实际缴费满6个月不满3年的,可按规定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和大额医疗基金支付不超过个人当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数额的(大病统筹基金的全部)50倍的待遇;连续实际缴费满3年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待遇。
8、个人账户(IC卡)划拨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计入个人帐户。其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4.2%划入;40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39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
9、个人账户的用途
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及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10、IC卡和(或)《医保证》补办程序
(一)IC卡或《医保证》单项报损或挂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或)IC卡;
(二)同时报损或挂失IC卡和《医保证》的,除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单位(或社区)证明;
(三)挂失登记15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大厅领取新的IC卡和(或)《医保证》;
(四)挂失登记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个人账户资金被消费的,责任自负。
11、IC卡维护、加密及充值
IC卡为芯片卡,一旦损坏就无法修复。不可长期与磁性物品同放,不可弯曲,不可高温、暴晒,谨防长期受潮。
IC卡密码关系个人帐户安全,需谨慎保管并不定期更改,注意不要随意透露所设密码,防止因密码泄露造成个人帐户损失。IC卡一旦丢失,持卡人要及时到社保中心挂失。
参保单位、个人在缴清全年医保基金15天后,参保人可持IC卡到本县有刷卡设备的定点药店进行本年度个人帐户充值,不需再由单位收齐统一加款。
12、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医疗账户划拨后年度内不再变更。
(三)参保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携带医保证、卡及有关调动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交医疗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四)参保职工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法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个人帐户资金进行清算。
(五)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个人医疗帐户可接续使用;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医疗保险关系未接续期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六)参保职工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七)符合《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且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划拨比例。
13、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个人需负担哪些费用?
起付金(即门槛费)、个人自付比例和《统筹基金开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开支范围及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费用。
14、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和省物价部门没有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药用食品、保健品、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陪护费、调温费、救护车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健康体检费、各种医疗鉴定费、非疾病应用高压氧仓费、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费、PET—CT费、止痛泵费、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费、心理疗法和磁疗费以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应在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等。
15、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治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如CT、MRI、胸腔镜、腹腔镜、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支架、冠状动脉(周围血管)支架植入术、射频消融术以及单次费用在400元以上的治疗项目等。
16、住院床位费标准
住院床位费参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支付,其中:三级医院为20元/日,二级医院为12元/日,一级医院为10元/日,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负;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17、起付金(门槛费)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初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执行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1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6万元和大额医疗保险6万元,合计12万元。
19、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10%,退休8%;二级医疗机构:在职8%,退休6%;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在职6%,退休4%。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医疗费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论在职退休,个人须承担6%的自付比例。
2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个人自付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
21、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如何转接?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实现就业、务工等,且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条件的,在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终结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两种办法任选一种但不计个人医疗账户:
(一)按规定缴费基数的4%一次性补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差额费用;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三年折算职工医保一年。
22、住院手续办理
(一)县内定点医院:患者持医保证、卡、住院通知书、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到入住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县外市内定点医院:患者持入住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及本人医保证、卡、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到县社保经办大厅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后,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审批单》,医保证、卡到入住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本市外定点医院:患者持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的转院证明、本人医保证及单位介绍信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医保科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危、急、重症本着先抢救的原则,无论定点与否均可就近治疗,5个工作日内持医院出具的危重病诊断证明、住院通知书、单位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本人医保证、卡,按程序补办住院登记手续或转诊转院手续。
(五)出差、准假、探亲及退休后居住外地人员患病可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同时由单位经办人员或家属代办住院登记审批手续,住院医药费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23、出院费用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参保住院患者出院时统一在入住医院医保结算窗口结算费用。属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由患者和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市外定点医院:转市外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本人医保证、社保中心转外就医审批单、《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次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病案和病历首页、长期、临时医嘱、身份证复印件,于每月1日—10日报送社保经办大厅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尚需提供经社保中心审批备案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四)意外伤害患者需如实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
(五)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4、慢性病门诊的确定及病种
慢性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要住院的慢性疾病治疗。慢性病门诊患者必须经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我市慢性病门诊暂定以下15种常见疾病:
(1)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3)慢性活动性肝炎;
(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5)原发性高血压病;
(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7)多耐药肺结核;
(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 (9)脑出血后遗症;
(10)脑梗塞后遗症;
(11)糖尿病;
(12)肝硬化(失代偿期);
(13)白血病;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精神分裂症;
25、慢性病门诊的办理程序
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原始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单及2张2寸近期证件照,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两次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县(区)鉴定结果报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对符合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参保患者从批准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慢性病有关医疗待遇。
26、癌症患者医疗待遇
癌症患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外,可根据病情需要申请办理慢性病门诊治疗手续,同时享受乙类抗肿瘤药物5%自付比例。
27、转外就医规定
确因病情需要转本市外就医的,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1)经治疗医院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治疗的疑难病;
(2)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3)危、急、重病人必须转院抢救者。
28、参保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医疗权利,确保基本医疗待遇?
首先应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做到按需治疗、合理检查,对症用药,剂量适当。尽量使用甲类药品、一线药品,少用乙类药品、进口药品(器材)和新特药品(特殊器材),少做重复检查和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尽量在本市内接受治疗,不盲目转上级医院特别是省级医院,拒绝过度医疗。多找专家咨询与自身疾病相关的问题,多利用已做过的检查结果和治疗记录,多到查询处核实医疗费用,病友之间多做交流,力争做到心中有数。病愈或好转后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以达到节约卫生资源、防止药物损害、预防医原性疾病、减轻自身经济负担,确保医疗待遇的目的。
29、定点医院名单(计26家)
(一)三级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西安高新医院
(4)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5)陕西省肿瘤医院
(6)武警陕西总队医院
(7)长安医院
(8)解放军323医院
(9)汉中市中心医院
(10)汉中3201医院
(二)二级医院
(1)城固县医院
(2)城固县中医院
(3)汉中市人民医院
(4)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5)汉中市中医院
(6)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7)汉中同仁医院
(8)汉中同济医院
(9)汉中友好医院
(三)一级及等级外医院
(1)城固县第二人民医院
(2)城固县妇幼保健所
(3)核工业城固214医院
(4)城固县上元观镇医院
(5)城固县桔园镇医院
(6)城固县龙头镇医院
(7)城固县疾控中心
30、定点药店名单
(1)城固县阳光大药房
(2)城固县丽君白云大药房
(3)城固县泰康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4)城固县济民大药房
(5)城固县康正大药房
(6)城固县利民门诊部
(7)城固县西村路大药房
(8)城固县华康药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大学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2、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二)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四)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五)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3、参保缴费有关事项
凡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4、参保所需资料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实行集体户籍管理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持相关资料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享受低保人员尚需提供《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的存折;
(四)残疾人员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还需提供当地残联的有效证明;
(五)三无人员尚需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明;
(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尚需提供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七)长期随父母在县城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提供学校证明、原籍户口簿、原籍村和乡镇外出务工证明;
(八)所有申请参保人员另需提供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三岁以下幼儿需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2张。
5、新生儿及特殊群体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汉中市城镇户籍的各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三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2011年后入保有关规定
从2011年起,凡符合参保条件而未按要求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即参保6个月后方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7、参保关系自行终止规定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8、参保居民退费规定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9、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门诊大病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
10、住院手续办理
(一)县内定点医院:患者持医保证、住院通知书、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到入住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县外市内定点医院:患者持入住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及本人医保证、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到县社保经办大厅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后,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审批单》,医保证,到入住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本市外定点医院:患者持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的转院证明、本人医保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危、急、重症本着先抢救的原则,无论定点与否均可就近治疗,5日内持医院出具的危重病诊断证明、住院通知书、单位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本人医保证、卡,按程序补办住院登记手续或转诊转院手续。
11、出院费用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参保住院患者出院时统一在入住医院医保结算窗口结算费用。属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由患者和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市外定点医院:转市外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本人医保证、社保中心转外就医审批单、本次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病案和病历首页、长期、临时医嘱、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于每月1日—10日报送社保经办大厅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尚需提供经社保中心审批备案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四)意外伤害患者需如实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
(五)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审批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2、特殊人员(情况)就医管理
参保居民探亲、外出务工及异地居住人员患病可就近选择定点医院住院,同时由家属代办住院审批手续,住院医药费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携带社区证明、住院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和病案首页、住院费用清单,医保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13、计划内生育报销规定
参保妇女计划内生育而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报销时另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其复印件。
14、起付金(门槛费)标准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15、住院床位费标准
三级医院为15元/日,二级医院为10元/日,一级医院为6元/日,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负;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1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和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2.5万元,少年儿童6万元。
17、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上述标准提高10%。
18、慢性病门诊种类
(1)高血压3期
(2)冠心病
(3)冠心病术后治疗
(4)病毒性肝炎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肺结核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脑出血后遗症
(9)脑梗塞后遗症
(10)白血病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精神病
19、慢性病门诊办理程序
参保居民向社保经办中心申报,填写《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治疗审批表》,附近期2张2寸照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原件、近次住院的出院记录及病历复印件,医疗检查、生化检查结查原件。社保经办机构每年2次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鉴定后的申请资料统一报市社保经办中心审批同意后,从批准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期限为本年度。
20、慢性病门诊报销标准及程序
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批准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其待遇享受期限按一个参保年度计算,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年底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报市社保经办中心复核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本人。
21、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种类
(1)癌症放、化疗;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3)Ⅱ型糖尿病(含合并症); (4)肾功能衰竭人工透析。
22、家庭病床办理程序
参保居民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入院通知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在结清原有住院手续后,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审核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单》、《医保证》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23、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家庭病床原则以疾病一个完整疗程为周期结算一次,确需长期住院的,也应三个月结算一次后,重新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病情加重需要正常住院或转院治疗的,应结清家庭病床所有费用后,再办理住院、转院审批登记手续。
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患者出院时统一在入住医院医保结算窗口结算费用。属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由患者和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4、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同城镇职工医保
25、定点医疗机构
同城镇职工医保
职工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缴费规定
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合并征收,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4、待遇支付项目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①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②女职工生育津贴;
③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5、享受待遇须具备条件
①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
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③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6、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限,结合参保单位缴费计发。
7、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难产支付标准
剖腹产支付标准
一甲及以下
①一胎多育,每多生一胎增加800元。
②计划生育医疗费按每人一次性60元支付。
③在各级别医院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300元,怀
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700元支付
④各项报销标准,以医疗费用发票为准。发票金额不足
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本标准的,以
此标准执行。
8、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因破产、兼并、出售、租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女职工,从正式转入失业之日起十个月内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并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9、计划内生育女职工如何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一)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时持医保证、卡、住院通知书到入住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出院时持医保证、产前检查费有效票据,《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二)县外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时持医保证、住院通知书、《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县社保中心经办大厅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到经治医院医保科登记住院;出院时持医保证、产前检查费有效票据;《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三)市外定点医院:转市外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本人医保证、社保中心转外就医审批单、《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次住院发票、产前检查费有效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病案和病历首页、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于每月1日—10日报送社保经办大厅按规定审核报销。
10、定点医院名单
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咨询电话(经办大厅):
个人账户查询(数据室):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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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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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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