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二手货架交易市场网上的报价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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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认为再加上我们长江以北最大的货架生产商,河北沃克金属的海格里斯品牌就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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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架产业网是个靠谱的网站吗?在上面交易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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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中国货架产业网是个专业的货架供应采购网站,可以在上面找一些专业的货架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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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货架现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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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货架未来趋势预测分析及投资规划研究建议报告,中国货架行业重点省市投资机会分析,中国货架行业标杆企业经营分析,中国货架行业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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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发生的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新经济发展引挚的带动下,网络销售服务业蓬勃兴起,有效扩大了市场,较好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同时,以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带来的消费者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在这新的发展形势下,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价格执法人员如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及时消除、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已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认定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矛盾。  首先,现行价格法规政策滞后,对于当今兴起的网络销售方式缺乏具体的法规条文支持。目前,对于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定性可适用的政策法规,仅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务院第585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几部法规文献,且这几部法规文献的修订、出台距今时间较为久远,并主要是针对实体商店或固定交易场所交易方式所建立的价格行为规范条文,对于当今广泛兴起的网络交易方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价格执法人员在适用法规条文时出现生搬硬套,甚之有牵强附会的现象。  其次,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网络销售行为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价格执法人员政策把握不一、定性争议大,存在着案件性质认定难的问题。  目前,消费者价格举报(投诉)网络销售中涉嫌价格欺诈行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划线价没有交易记录、促销价没有比较依据、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促销期标示误导等问题。特别是网络&划线价&、& 促销价&的出现,价格法规还没有具体定义,致使价格执法人员对价格欺诈行为构成要件也存在着理解不同、政策把握不一问题。如:有的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划线价&不代表实际成交价,仅作为市场参考价或厂方指导价,对此价格行为就不能定性为价格违法行为;有的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划线价&应该是有实际成交记录的价格,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交易记录,就应当认定该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还有的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划线价&仅仅是被比较价格的含义,电商只要提供其他商家或者其他销售业态经营者标示过的价格,就可不按照价格欺诈行为定性,等等,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价格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再次,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两种违法性质认定,存在着处罚结果差异大,风险高的问题。由于价格执法人员对现行《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相关价格政策、法规,在网络交易领域理解、把握不一,可能会导致出现同样的案情,不同的价格执法人员对案件性质认定不同;也可能会导致同样的案情,同一价格执法人员对不同时期或者不同的违法对象所涉及的相同案件性质认定不同。如上一问题谈到的&经营者对划线价不能提供准确、有效交易凭据&这一客观事实,可能会导致三种处理结果:  一是如果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划线价&不代表实际成交价,仅作为市场参考价或厂方指导价,对此价格行为就有可能不会定性为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如果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划线价&仅仅是被比较价格的含义,经营者只要提供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标示过的价格,就有可能不按照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可能会按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处理。  三是如果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划线价&应该具有实际成交记录的价格(如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如果经营者不能够提供准确、有效的交易凭据,就极有可能会按照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论处。  同样,价格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促销价&问题。如果有人认为&促销价&仅仅是一种促销方式,只要标示价格低于&划线价&,就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如果有人认为该&促销价&是&降价促销方式&,应当有&原价&比较依据,而经营者又提供不出真实、有效的价格记录作为比较依据,就极有可能会定性为价格欺诈论处。还有,对于价格&低标高结&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一种是部分价格执法人员认为只要经营者存在&低价标示高价结算&的价格行为,就应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条文论处;一种是部分价格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尽管存在着&低价标示高价结算&的价格行为,也可按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条文论处,等等。凡此种种,价格执法人员对价格法规条文不同的理解方式,带来的不同的案件性质的认定,必然会带来不同的处罚结果。加之消费者、职业举报人法治观念、意识的增强,势必给价格执法人员增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诸多高风险因素。  面对新的市场发展形势,特别是网络交易市场的蓬勃兴起,价格执法人员如何准确认定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不管现行价格法规政策如何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对新兴的网络交易市场价格行为针对性、可操作性存在多大的差距,我们都应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理念的决心和信心不能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规政策为准绳的案件定性根基不能动摇。  &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方法  坚持价格法规体系综合考量,是准确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问题性质的根本要求(简称法规综合体系认定法)。国家随着经济市场的广泛、深入发展,在规范价格运行秩序上相继出台了多部法规文献,每部法规即代表着一定的时代性,同时又有解决一定问题的指向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82号令,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件;国务院第585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价格法律、法规,都对&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定性做出了具体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每部价格法规文献对于认定当今发生在网络交易中的&价格欺诈&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定性,又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价格欺诈&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本身是相互密切联系着但又有着性质属性和处罚标准完全不同的两种价格违法行为,必须将其表现形式全面、客观、系统、完整地放到整个价格法规体系中,综合考量、逐一对比才不失准确性。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列举的9种&标价式价格欺诈行为&事实,假如价格执法人员不深入细致的探究价格违法行为本质,仅看其外在的标价形式,就有可能误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处罚条款中,致使问题定性发生重大偏差。因此,必须坚持运用价格法规体系,综合考量价格违法行为表现,才能有效保证价格违法行为性质的正确判定。  确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准确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基本原则(简称法规事实认定法)。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反映到价格违法行为状态中,就是现行价格法规政策对&价格客观存在状态&的具体规定条文。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简称标价式价格欺诈9条)。(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简称价格手段欺诈6条):(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还有,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件的条款内容,都是认定&价格欺诈&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事实的重要法规依据。  因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国家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是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政治品格,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价格执法人员主观判案、人情定案、区别定案等问题发生。  坚持法律效力等级适用原则,是准确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新要求(简称法规效力等级认定法)。我国《立法法》确定的法律、法规一般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多项原则。如,法律效力等级原则规定: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再如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等要求。  按照上述法律效力等级原则,在区分或者确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时,笔者建议价格执法人员应根据价格举报人提供的和价格调查中搜集到的事实证据材料,按照法律法规效力由高到低的原则,逐一适用价格法律法规条文。即应当首先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两个文献规定的价格行为相关条款进行比对,寻找答案。若经过认真比对该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表现,与两部法规规定的条文内容相符合、相印证,就应当认定该价格违法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若通过认真比对该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表现,与两部法规规定的条文内容不相符合、难以有效印证,则应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条款中比对。这样从价格法规效力上对价格违法行为逐级比对,层层筛选,将更便捷、有效的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性质。  坚持要素分析,弄清问题本质,是准确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前提条件(简称问题本质认定法)。所谓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客观事物的存在并维持其运动的必要的最小单位,是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又是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是系统产生、变化、发展的动因。就&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而言,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客体,它们虽然内部有着必然的联系和外在的何其相似性,但反映其问题本质属性的要素且有明显不同。如&价格欺诈&违法行为,问题实质就像法规为其定义的那样&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只要我们牢牢抓价格欺诈行为的&虚假性&、&欺骗性&、& 诱导性&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要素,就不难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性质。  譬如,在适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一)规定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条文时,只要紧紧抓住&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索定证据,同时排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情形:(1)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2)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内容,就可充分认定该价格违法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再如适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条文时,只要紧紧索定&两个同一&、&两种标价签&和&低标高结&这几个关键因素,同时排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1)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2)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内容,也可准确认定&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定性,等等,以此类推。总之,只要价格执法人员紧紧抓住法规条文规定的价格行为事实要素,逐一解剖、分析,就不难辨清&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真实面目。  坚持多方联系咨询学习案例,是准确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有效途径(简称参考认定法)。近年来,国家及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上作了大量的探讨或探索,很有借鉴意义。如国家发改委曾经公布的发生在全国各地价格欺诈10种表现形式和案例:  (一)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等。  (二)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三)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四)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六)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八)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等等。通过广泛积极的学习、借鉴兄弟单位成功案例,对于价格执法人员拓展思维、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社会在前进,事物在发展。虽然说,当前价格领域法规落后于社会发展,但就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内容辐射面来讲基本实现社会全辐盖要求。只要价格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价格法规知识,掌握其内含要领,查清事实表现,把握问题本质,正确适用法规,就一定能够准确判定&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价格违法现象,维护价格公平、公正的运行秩序,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济南市槐荫区物价局 孙义亮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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